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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关键词】中国 美国 个人所得税 差异
税收是各国政府赖以生存的财政基础,而个人所得税则是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比较中国和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方面的差异,借以提出借鉴意义。
一、两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主要差异
(一)个人所得税的历史
中国于1980年9月正式颁布个人所得税法,起征点为800元每月或每次。1986年1月,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9月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
美国于1862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当初是为了筹措南北战争期间的战争费用。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已经经历了一个世纪。
(二)纳税意识
2013年11月亲戚家办喜酒用餐,餐厅经理告知:酒水打八折,但不给开票。众所周知,一个商家对顾客消费不愿意开具发票,就意味着偷漏税。我们估算一下,总的用餐费用在6万元左右,光营业税及附加就逃掉了3330,如果按照餐饮行业的利润率25%,所得税3750元。二者相加要超7000元。这种现象在中国的零售餐饮行业比比皆是。
以上的普遍事实说明,中国人的纳税意识很差。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大家都不认为纳税是自己的义务,能逃就逃,更别说主动申报了。
而在美国,从美国总统,到普通的百姓,纳税已成为每个人的义务和职责。美国公民也知道自己交的税花到什么地方。奥巴马夫妇2010年税前收入为172万美元,他们为此缴纳了联邦个人所得税45.3万美元和伊利诺伊州州税约5万美元,共计约50.3万美元。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
个人所得税按税制设计及其征收方式可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综合分类相结合税制三种。
中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使用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不同税率和不同计税方法。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将纳税人全年全部所得,在减除法定的起征点(宽免额)和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征税的一种方法。综合所得税制考虑纳税人的综合收入水平和家庭负担情况。可以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
(四)税率
中国个人所得税设有二类税率:一是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比例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余各类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规定了级距,同一级距的税率相同,从10%到35%。
(五)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在中国,目前工资、薪金是按按月计征(特定行业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按年计征,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大多数人的工资、薪金一旦计征后,少了要补,多交了,则无法退回。因为中国税法对一般工薪是没有多退少补这一规定的。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按月预缴,一年清算。采用个人全年汇总报税制度,每人根据婚姻、家庭情况来选取申报类别:未婚单身、已婚合并、已婚分别及户主申报4种类别。每个纳税人有唯一的社会保险号码,各项收入申报信息都汇总在该号码下。每年年终,雇主就雇员的收入情况发出一式两份的表格,一份发给雇员,另一份发给国税局,表上详细列明了雇员的收入及已代扣代缴的税额。人们可以根据这表格以及其他收入情况进行申报,多退少补。
(六)起征点的适时调整
中国1980年9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月起征点为800元;2005年10月调整到1600元,中间相隔了整整25年,期间中国的经济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居民收入也非比昔日;2007年提高到2000元,中间相隔2年左右;再到2011年月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又相隔了4年。
美国国税局按照立法方式,从1981年开始,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称宽免额)按年进行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以及经济情况对货币购买力的影响。其目的是使个人所得税能使货币购买力随各种指数而调整,从而实现消除通货膨胀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同时,此举可以减少对税率的频繁调整。美国的年起征点一般为7500美元。
二、中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改进的地方
(一)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最终要体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而夫妻关系则是家庭的总轴。所以,中国应该借鉴美国按家庭情况考虑纳税人是否已婚、是否夫妻双方都有收入、及需要抚养孩子等情况,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起征点。目前中国只根据个人收入而不考虑家庭情况的征税方法明显存在很大的缺陷。
下表为美国单身申报和夫妻申报带来的税收优惠。
(二)统一个人所得税税率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成了二种类别三种税率: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三是稿酬、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所得,且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这种做法使得收入来源多的人有了避税、转嫁税负、甚至逃税的可能。他们可以采用收入来源多而转化收入来源的性质等手法使原先一些高税率的收入转为适用低税率,或隐瞒收入,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因此,应将上述二种类别三种税率统一合并为一种,按同一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样可以与按家庭征税连接,也能体现公平。
(三)按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实行起征点按年调整
中国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起,一共调整了三次起征点,2005年、2007年及2011年共三次。且最长的时隔25年。1988年的价格闯关,1990~4年的通货膨胀严重地侵蚀了个人财富,给居民带来了虚假所得。而此期间的起征点还是800元。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现状(一)2006-201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2006-2016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较快,由2006年的1418.04亿元增长到2016年130354亿元,年均增长15.19%。个人所得税收入呈以下三大特征:一是受三次调增工资、薪金免征额影响,2006、2009、2012 年个人所得税同比增幅明显下滑;二是由于年终奖金发放及汇缴清算等原因,1 季度个人所得税收入集中度较大,2003年1季度是全年按季平均的1.07倍,2016年增至1.25倍。三是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占比较高,2016年占比高达62.66%。(二)高效入库流程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及时入库为保证个税收入的完整、准确、及时入库,现已形成一套完成的征管制度,在审核、稽查环节,税务机关主要通过现场审核、事后检查、税源代扣代缴。在预算资金入库环节,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开据的税票通过商业银行划款,商业银行将税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缴入国库,待税务机关核对资金信息无误后,税款正式入库。 (三)我国个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收入由中央与地方分成根据国务院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我国个人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2 年分享比例为50%:50%,2003年以后各分享60%、40%。征收管理方面,地方税务局为个人所得税主管部门,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外,其他个人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四)滞纳金、罚款收入较少,且占个税比例大幅下降,反映居民纳税意识有所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近十年来,在纳税宣传和税收惩罚约束下,居民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再分配效果欠佳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目前并未能发挥较好效果。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覆盖面低,难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据统计,2015 年全国缴纳个税人数还不到2800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不到2%;二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高薪酬者多纳税,但是高薪酬者往往不是高收入者,这样的制度设计使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大打折扣。三是分类征收方式使高收入者容易通过收入归类来避税,减弱个税调节效应。(二)现行征管稽核制度效率较低一是由于缺乏完整的个人纳税信息数据库,税务机关难以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申报资料的真实程度取决于申报人的纳税意识。二是受制于事后检查的滞后性、小范围性,降低了税源扣缴的违约成本。三是在现行分类征收方式下,对年终申报清算多为“少补”,纳税人缺乏“多退”的申报动力,加之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征收效率较低。
(三)预算科目的粗化,不利于对税源类别的分析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个人所得税收入科目分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军队个人所得税、其他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收入四个明细项目,而反映收入来源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人所得税收入全部涵盖在“其他个人所得税”科目中。预算科目不够细化,不能准确反映个税收入的来源,不利于掌握税源的基本情况,也不利于预算收入的透明化。(四)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未考虑物价指数的变动自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起征点调整了三次,且最长时隔为25年。这种阶梯式增长方式,由于未考虑到物价指数的变化给个人收入带来的影响,无形中加大或缩小了个人购买力,可能造成在现行税制未改变的情况下,因为物价的变动而使个人所得税税负增大或减小,也易造成在起征点变化的次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入库金额骤减,不利于预算收入的连续性。(五)中央与地方分成不利于个税的综合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属共享税,这样的税制安排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各地方为争夺税源而人为设置障碍,阻碍人力资本在全国范围内的充分自由流动。二是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和自动稳定器功能在中央统一安排调度下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三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地方政府却只分享收入中的小部分,不利于刺激地方征管技术的提升。
三、政策建议(一)加快综合与分类税制改革,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借鉴国际经验,应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一是在目前的征管技术手段下,仍以分类征收为主,按工资薪金、劳务收入等实行税源预扣,保证大部分税收先行入库。二是先分类后综合,全年累计后汇总清算,适当将医疗支出、住房支出等纳入税收抵免范围,最后多退少补。三是对一部分特殊收入项目可以单独进行征收,不考虑在综合申报范围内。(二)加快个人纳税信息联网建设,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一是尽快实现个人纳税信息联网,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监督制衡力度。二是以联网系统为基础,开发收入分析软件,对个税申报金额进行稽核、审查。三是提高偷税、漏税处罚力度,将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增加个人违约成本。
(三)细化个税预算科目,反映收入来源情况建议按个人所得来源,将“其他个人所得税”细化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稿酬个人所得税等11项。细化科目既有利于提高预算报表的质量,也有利于反映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变化情况,为下一步改革提供数据支撑。(四)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实行起征点按年调整建议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实行按年调整,其所使用的指数可以是物价变化指数或其他反映经济变化情况的指标,在充分考虑货币实际购买力情况下再行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征收对居民收入的扭曲影响,有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能力。
(五)将个人所得税改为由国税征收并加大地方分享比例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改由国家税务局进行征收,以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在目前的分成基础上,通过直接分成或转移支付方式,适当增加地方个人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以调动地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建议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发展与现状
18世纪末,英国成为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经过200多年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已经从毫不起眼的一个小税种,转变成为目前全世界最普遍征收的税种之一,现在已有超过140个国家确立了这种税制。它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它不仅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再分配社会收入,并且调节贫富差距,这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1980年,我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到2012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从1994年的7267亿元增长至582024亿元,将近1994年我国个税总收入的80倍,成为了1994年税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速的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也为我国积累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也越来越广。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对居民征收的税种,密切影响着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了目前最受公民关注的税种之一,所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改革、调整都极大的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现状和社会形势的不断演变,在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实施过程中也不断涌现出了各种问题。因此,当前经济发展不断加大,人们收入也在不断增加,面临个税征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就应该及时的处理解决,不断的调整个税有关规定,以期更好的完善个税规定,更好的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形式,已经不再能够很好的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贫富差距问题,收入的两极化问题再次成为当今社会讨论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三大主要收入来源。尤其是工资薪金所得,占据了半壁江山。也正因为如此,当前社会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上。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共有三次大的改革。在2006以前,个税起征点为800元。2006年1月至2008年3月之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提高到每月2000元。从2011年9月起,最新修订的个税起征点再次提高到3500元,提高幅度达75%。据统计,最新调整后,全国约有6000万人不用再缴纳个税,但是从以往个税改革的情况来看,其调整对居民的收入分配的影响有限。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科学合理的扣除标准应该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扣除标准太高会使得大部分公民都无法达到,以至于个税无法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反之,扣除标准过低则会使得大部分公民都成为个税的纳税人,同样无法发挥个税的调节功能。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实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过于强调统一,忽视了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忽视了具体省市地区的实际情况,这就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实际的工作中,为了更好的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会影响到我国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就需要考虑不同地区、不同省市、不同行业的收入生活成本差异以及国家的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做到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使得广大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
(一)根据地区不同分析
我们从表6整理统计的数据中可以看出:
近年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迅猛,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为5189421亿元,相当于2005年国民生产总值1849374亿元的28倍。在此期间,职工平均工资也稳步增长,2012年我国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达到46769元,是2005年18200元的257倍。
国民生产总值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显著增长势必会提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表6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均是在假设前一年的数值等于100的基础上来计算的,从表中可以看出这8年间我国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基本上是一直上升的。
三.针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改革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在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中,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完善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法规制度中,其主要是强调个税对于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如何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性。
一方面需要坚持公平原则,要求税收保持中性。对于所有的纳税人都应该同等对待,同时相应的税负应该和纳税人实际的经济状况相适应和匹配。另外一方面也要坚持效率原则,通过政府征税来达到合理优化配置相应的资源并保障经济机制的良好,有序运行。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受益,并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
通过以上对我国近些年各种不同的指标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虽然经过2006年、2008和2011年三次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但就其调整濒率和幅度而言,与国际上相比仍相对滞后,未能达到与我国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同步,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
当然,屡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符合国情的扣除标准设计,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各项民生指标,而并非固定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数额,当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现状,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时,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的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便让其更好的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工作生活。以下就是笔者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的一些建议,主要从“因地制宜”和“因时制宜”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因地制宜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范围包括基本扣除和单项扣除。其中基本扣除主要包括个人生计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单项扣除是对纳税人本人的基本社保支出、家庭基本生计支出等特殊性项目所作的扣除。
但是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我国规定不同地区适用同一套费用扣除标准,这和我国领域广阔,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并且收入与支出差异很大的现状是不相匹配的。
经过上面的分析已知,我国不同的地区和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水平均差距较大,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状况也有很大不同,这就直接导致纳税人饮食起居、服装衣物、住房居住、家庭必用品、交通通信等必要支出因为纳税人生活地域的不同产生巨大的差异。
在这样的情况下,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直接导致了社会贫富差距的拉大,使得个人所得税无法起到应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就应该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数据分析,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等进行综合考量,然后每个地区再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二)因时制宜
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不仅没有考虑到地区的差别,而且也没有考虑到经济形势的变化。这样的一刀切,会极大的阻碍个人所得税对于人民收入调节的作用发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价水平也在不断变化,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影响,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严重背离公平原则,这就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所以这一问题必须要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国在实践中应该积极借鉴国外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吸取和总结其教训,然后再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有关方法用来施行。在费用和扣除标准上应该施行指数化机制,简单的说就是:费用扣除标准要和同时期内的通胀水平、物价水平相匹配,物价高则更高,物价低则低。
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是:根据收集整理的经济数据计算出相应的物价指数和通过膨胀率,然后建立一个相应的公式,随着物价和通胀率的变化而变化,并调整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时间周期可以参考用一个季度或者半年进行,这样就能够使得个人的税负随着物价的变化而相应变化,有利保障工薪阶层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让老百姓确实感受到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带给人们生活的实惠。
总之,从社会发展的步伐以及国外许多国家的经验来看,并且结合我国具体的发展实情和基本国情,最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应该是采用因地制宜与因时制宜相结合的方法,这样做,不仅仅综合考虑到了我国地区差别和经济状况的不同,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更好的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调节收入的两极分化,达到社会的公平化和效率化,更好的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也能更进一步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量能负担;纳税能力
与个人所得税开征之初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同国际平均水平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这直接阻碍了个人所得税下一步的改革进程。现存问题主要表现在:分类所得税制的不合理、费用扣除欠缺公平性和科学性、纳税单位不合理三方面。随着“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因此,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已显得尤为重要。当前着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
基于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定位以及我国现有的征管水平和居民纳税意识,并结合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首先转换课税模式,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进行合理分类:一是对工资薪金、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存在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实行综合征收,统一扣除,消除劳动所得之间费用扣除的不公平现象。二是对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不存在费用扣除、有确定来源的收入可以进行分类征收,以提高征收效率。同时在对纳税人进行年终汇算应纳税额时,允许其抵扣平时被代扣代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避免重复征税。这种征税制度结合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征税范围广,费用扣除公平合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
二、统一内外籍人士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士在费用扣除方面的优惠已从最初吸引外资的作用逐渐变成了外籍人士逃避税的渠道之一,微小的税收优惠已经不是吸引外商来华投资的主导因素。2012年我国入世已10周年有余,按照税收的公平原则和WTO中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未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应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外籍人士。同时减少外籍人士的附加费用扣除,对外籍人士在华的各种合理费用,按取得的薪资总额实行比例扣除,并设定扣除最高限额,对在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可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三、费用扣除实行税收指数化
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征管水平,我国可先实行费用扣除额的税收指数化,指数化调整可采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所得项目的扣除费用实行指数化扣除。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指数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一年一调,即:
某年度的费用扣除标准=上年度费用扣除标准×(1+上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计算结果精确到百位)
其次,费用扣除指数化需建立弹性幅度调控机制,即应设定费用扣除的弹性幅度从而避免由于指标的大起大落造成费用扣除的剧烈波动,若指标在幅度内变动则可按规定计算费用扣除额,若超出该幅度,则视为特殊情况,采取特殊办法,可对特殊情况期间的费用扣除实行跨年或按月的费用扣除调整,例如在恶性通货膨胀时期,可按月计算费用扣除额,从而减轻了经济波动对费用扣除的影响,保证了纳税人税负的稳定。
最后,纳税人当年个人所得税按上一年度的费用扣除标准进行每月预缴,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调整,从而保证了费用扣除税收指数化的连续性。
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计算费用扣除额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理应同时成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基本单位,因此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与家庭负担能力相结合,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由于我国悠久的历史和特殊的国情、政策,使得我国家庭结构复杂,家庭格局以三口之家为核心,三代同堂家庭占最大比重,四世同堂的数量日趋减少。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设计上应以婚姻关系为纽带,即以夫妻为一个纳税单位,对夫妻取得的工资、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劳务性所得采用家庭联合申报,由于劳务性所得占应税所得额的绝大多数,因此对劳务性所得可进行必要费用扣除。若家庭收入来源于非劳务性所得,则可以根据所得的项目的性质自行提交费用扣除的申请,建立一个单独的费用扣除档案,进行扣除。
此外,由于实行家庭课征制度,生计费用的扣除应充分考虑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对老年人、残疾人、无生活能力的人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对子女的义务教育费、保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购置费或租赁费、慈善捐赠费用等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真正做到“量能负担”。
不可忽视的是,采用家庭为纳税单位应同时提高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强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水平,做到及时、全面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完善监管机制,从而使费用扣除充分体现纳税人实际税负。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调整,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要求我国的税制制度与结构应与时俱进。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自开征以来历经多次修改,其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还担负着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基尼系数的不断增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不尽如人意。其中,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改革势在必行。局限于本人理论和实践水平,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仅限于理论上的浅析。同时,文中所提出的改革对策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还有待推敲。
参考文献:
[1]王珍.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经验及借鉴[J].地方财政研究,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