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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民间故事

四大民间故事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第1篇

1、中国四大民间故事是《梁山伯与祝英台》《孟姜女哭长城》《白蛇传》和《牛郎织女》。

2、《梁山伯与祝英台》讲述了祝英台和梁山伯相爱却受到父母反对,最后殉情的故事。《孟姜女哭长城》讲的是孟姜女得知丈夫死讯后哭塌长城的故事。《白蛇传》是蛇妖白素贞和凡人许仙的爱情故事。《牛郎织女》讲的是牛郎和七仙女的故事。

(来源:文章屋网 )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第2篇

丹麦人自古以来就有讲故事、听故事的民族传统,因此,童话作家安徒生出在丹麦不是一件偶然的事。然而在丹麦民间,故事根本不是“讲”出来,而是用歌“唱”出来的。叙事歌是丹麦民歌中最重要的体裁,许多其它类别的民歌都和叙事歌有关,丹麦器乐曲和歌舞曲中的许多曲调也是从叙事歌演变来的。

丹麦的叙事歌可以按其产生的时代分为三类,它们不仅内容不同,歌词的格律和旋律结构也不相同。

第一类叙事歌是中世纪产生的,其特点是歌词为两行或四行一段,两行的歌词每行都压韵,四行的第二、四行压韵。这类歌曲的内容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叙事歌”,包括中世纪的神话和传说,另一种是“滑稽叙事歌”,大多是讽刺和笑话违背宗教戒律者的故事。它们在音乐上没有区别,旋律采用七声音阶或五声音阶,音域窄小,一般不超过六度,曲调由两个乐句和一个短小的副歌组成。

第二类叙事歌是在16和17世纪产生的,称为“回声歌”,内容包括神话、历史传说和抒情史诗等,抒情史诗中有不少叙述有关骑士及其情人的浪漫故事。这类叙事歌歌词的格律和第一类相同,曲调大多从德国传来,音域比第一类宽,一般为八度,节奏也比第一类更规整。

第三类叙事歌是进入18世纪以后产生的,内容包括水手航海的故事、爱情故事、战争故事等。这些叙事歌的曲调都采用大、小调,音域曲调中常出现分解和弦的音调,每个乐段都包括四个乐句,结构形式为AABA或ABCD。

在古代,丹麦的叙事歌用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19世纪初,民俗学家开始搜集流行在民间的叙事歌,并将它们整理、出版。由于丹麦人喜欢讲故事,这些本来是用于学术研究的民间叙事歌曲集出版后大受欢迎。于是,出版家们印了各种各样的叙事歌曲集以满足群众的需求。在1850年以后,民间叙事歌在丹麦不是依靠口传,而是通过出版物传承的。今天,在首都哥本哈根和其他丹麦城市的街头,还能看见演唱叙事歌的民间艺人,欣赏他们演唱的、古老的叙事歌。

除了叙事歌外,丹麦民歌中还有儿歌、叫卖调和舞蹈歌等品种,但这些民歌的曲调差不多都和叙事歌有关。如儿歌中有不少调子和第一类叙事歌相仿,孩子们听故事时听会了这些曲调,做游戏时也就唱了起来。丹麦人唱叙事歌,一般用小提琴伴奏,跳舞也用这种乐器伴奏,因此许多舞曲也是从叙事歌的曲调演变来的。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第3篇

山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摄录音像资料等,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发生,或者发现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的,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五)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发生其他涉险事故的,按照一般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组织。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可以成立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参加。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等级超过本级人民政府调查权限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参加。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指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应当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布。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具有与发生事故的类别相关联的专业技能,并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安排,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脱离调查组独自进行调查,不得擅自透漏或者事故调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非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另行组织调查。

由于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由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原调查组继续调查,或者会同原调查组联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的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决定。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意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并监督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

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处理工作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处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二)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的处分,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负责落实;需要罢免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条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由有关部门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及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度组织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严格落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较大事故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一并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重大事故的,追究县(市、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并追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设区的市、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对重大以上等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并终身禁止其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的本质第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正如xx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的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第4篇

    2000年4月30日,被告人陈某驾驶小型客车(超载四人),行驶在109国道上。当发现前方迎面驶来的被告人张某驾驶的大货车在左侧路面(即陈的右侧路面)行驶,便鸣喇叭继续前行。当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陈见张某车仍在左侧行驶,急忙向左猛打方向并加速,与此同时,张急忙刹车并向右回车。结果在中线处,大货车头部撞到小客车右侧前轮胎处,造成小客车四名乘车人死亡,十多人受伤,两车部分部件严重损坏。交通警察大队于5月17日作出第111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

    “一、驾驶员张某驾车行驶道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机动车驾驶员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驾驶员陈某驾车行驶道路,虽有违章行为,但与该起事故无因果关系,故无责任。“

    众受害人认为,陈某违章超载四人及会车时违章左行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一,在不幸死亡的四人中,有两人就是因为超载而坐在发动机盖子上和临时加置的小木凳上的;其二,会车时,如果陈某不违章左行而依法向右行驶甚至驶出路面,在张某合法向右回车的情况下,也许不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或者顶多两车“擦肩而过”,因为事故现场道路两侧并无陡坡、悬崖、深沟等路标,这就为陈某车向右行驶提供可能与保障。故对该责任认定书不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张某也提出同样的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维持该责任认定书,不予重新认定的行政决定。针对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和第六条规定即超载四人和会车时违章左行的行为,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有两种相反意见:大多数人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认定其有责任。如果认定有责任,则应负刑事责任;如果认定其无责任,则不负刑事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综合全案考虑,不能仅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决定罪之有无,而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其罪之有无及刑事责任之大小。

    二、评析意见

    以上两种观点,各有各的道理,前一种观点是大多数司法机关的惯常做法,后一种观点较原则,具有新意。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为什么会有这么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呢?究其实质,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性质,未能充分认识。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依据行政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从性质上讲,是交通事故行政主管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行政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而不是刑事责任认定书。这是因为:

    第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该“办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寻得行政救济。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或者责任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行行政调解。而且,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行政法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行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人(鉴定人)和本案的侦查人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不得作为侦查人员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对该证据的使用。

    第三,从立法权限的法律规定看:其一,立法法第八条(四)项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事项。因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部行政法规,其内容不能含有“犯罪和刑罚”事项。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据该“办法”(行政法规)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是行政责任认定书。其二,立法法第八条(七)项规定,有关“民事基本制度”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规定。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通则(民事基本法)对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要求从事交通运输作业致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无须举证和证明加害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加害人也不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主张免除责任。该责任构成要件为:(一)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即从事交通运输行为;(二)该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三)运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从该条的规定不难发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法规),对交通事故行政责任归责采过错责任原则,即责任人须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违章、违法行为,亦即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这也是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如果行为人没有行政违法行为,也就谈不上行政责任。该责任构成要件为:(一)责任人主观上有过错,在个案中表现为有违犯行政法规的违章行为;(二)该违章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三)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把该条的规定看作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其结果,一方面,违犯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基本制度规定;另一方面,与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造成社会不公。所以,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类性质不同的责任形态,其法律依据、归责原则各异,不能因为其有相似之处,便将其混为一谈。其三,立法法第七十九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把依据行政法规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成民事责任认定书,如上所述,由于其归责原则有别于《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当属无效。

    第四,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古今中外,有一重要法谚:“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即在法庭上出示的都是证据,谁是谁非,以及谁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等事实问题,只能由法院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把责任认定书当作既决事实: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刑事责任,陈某“虽有违章,但无因果关系,”不负刑事责任。即让谁负刑事责任,负多大刑事责任,要由行政官以责任认定书的形式来指导命令法官,法官只能执行,不能更改。果如此,法院没必要浪费人力、物力、财力,耗费有关当事人大量时间金钱,轰轰烈烈“走过场”,进行所谓的“审理”,本案也就没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只须做简单技术处理:把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书”改版成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结果,一方面,导致行政权侵犯司法权。另一方面,不当剥夺公民要求和接受法庭审理的权利,以及在法庭上进行辩论的权利等基本人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其性质是行政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也不能将其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除非鉴定人与侦查人员分开)。

    三、结论

    将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法律性质搞清楚以后,回过头再考虑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显得非常容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犯罪构成看,被告人陈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求,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不特定主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主观方面,当他驾驶超载四人的车辆,驶入国道109线,这时他已经预见到其超载四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认为,他从事交通运输多年,也经常超载,从未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次,他仍轻信虽然超载,也不会发生或能够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过于自信的过失;当他看到对面张某驾驶的大货车违章左行时,总认为到跟前他会避让的。正是在这种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下,不采取任何安全避让措施,相反,仍加速前行。当行至两车相距二三十米时,违章向左行驶。虽然,陈某此时已经预见到自己会车违章左行,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他轻信违章左行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以至于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主观类型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客观方面,被告人陈某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项规定,驾驶员“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之规定,违章超载四人;在会车时,违犯该条例第六条:“驾驶车辆……必须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的规定,违章左行。即在客观方面,陈某有违犯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

四大民间故事范文第5篇

票房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影编剧和导演讲故事的能力,而这种能力也决定着一部小说是否畅销。因而,这两种异质文本的故事性特征使得将小说改编成电影成为可能。然而,小说是一种时间艺术,而电影则是空间艺术与时间艺术的结合,或者说是一种将时间空间化的艺术。那么,由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必然就与原小说在叙事方式、表现手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从小说与电影名字的英文翻译我们就可以看出小说《温故一九四二》(Remembering 1942)和电影《一九四二》(Back to 1942)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小说的重点在于“回忆”,而电影注重的是“再现”。二者虽然讲述的是同一个历史事件,但在文本层中他们却是不同的文本。小说文本用的是文字媒介符号进行叙述,而电影文本用的是电影媒介符号进行展示,媒介符号不同使得在叙述行为中所采取的叙述策略也不一样,电影对小说的成功改编也在于其叙述策略的有效运用。

一、叙述层次

一部电影一般大于或等于一部中篇小说,但是,不同于一般的改编,刘震云的小说《温故一九四二》虽然是一部中篇小说,但却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故事,而是他所“调查”到的一些片段的事实以及他自己对当时情况的一些揣测。刘震云自己也说:“《温故一九四二》其实不适合拍电影。这是纪实体小说。电影需要的人物、故事、情节、细节,小说里都没有。如今冯导把小说变成电影,是把不可能变成可能。”在《温故一九四二》这一文学文本中,有两个叙事层面:大背景为“我”受朋友之托调查一九四二年发生在河南的一次旱灾;另一层是我在这次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些情况和历史资料。即,如果我们要简述小说主要内容,应该以“‘我’受朋友之托调查一九四二年发生在河南的一次,在调查中我发现……”为开头;而在简述改编后的电影的主要内容时,则应为“一九四二年,中国抗日战争处于战略相持阶段,此时河南大旱,千百万民众离乡背井,踏上逃荒路……”。

如此看来,就涉及到了叙述的“层次”问题。在小说《温故一九四二》中主叙述层为:“我”对1942年饥荒所进行的一次调查;而调查的内容,即受访者的叙述、历史资料记载的内容等,则为次叙述层。在电影《一九四二》中,受访者叙述的内容、以及历史资料所反映的内容经过加工重组,被提为主叙述层;而影片的开头和结尾的“我”的独白则成为超叙述层。这样的改动,大大减弱了原调查体小说文本所带来的疏离感,使观众在黑暗的电影院中仿佛亲临那次大灾难。电影文本以在民国三十一年(即公元1942年)元旦对全国国民广播致新年辞的原始录音资料以及“我”的独白来介绍背景,独白结束,银幕上出现主人公老东家范殿元的院子,随后影片开始将观众带入1942年的河南,直到影片最后,“我”的独白再次出现,才又将观众重新拉回到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