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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的告别评价

漫长的告别评价

漫长的告别评价范文第1篇

如今实业难做,原先做实业的上市公司走上资本运作之路,不断大肆收购,不失为将公司做大的路径。但做大不见得赚钱,有这么一家公司,在剥离了原有煤炭主业,并且在两年之内一面持续对原管理层大换血,另一面一口气收购了7家公司的情况下,2016年亏损额仍超过8000万元,这家公司便是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动漫”,000835.SZ)。

收购7家游戏动漫相关公司后,长城动漫2016年游戏与动漫业务分别盈利多少?为何未能弥补煤炭业务的亏损?公司转型动漫产业超过两年仍未推出爆款作品,对于未能深耕内容,反而侧重于资本操作的质疑,长城动漫如何看待?记者就以上相关问题向长城动漫致电致函,截至发稿,公司方面并未给出合理解释。

大举收购未使公司盈利反推高负债率

2014年上半年,长城动漫的名字还叫四川圣元,是家以经营焦炭为主业的公司。2014年7月,长城集团入股四川圣元,成为其控股股东,后将公司名字改为“长城动漫”。目前,长城集团持有长城动漫16%股份,而长城集团则是家典型的个人控股企业,其股东只有赵锐勇与其子赵非凡二人,两人分别持有67%与33%的股份。

尽管只有两个个人股东,长城集团体量却大的惊人,共控股45家企业,除了长城动漫外,还控股长城影视与天目药业两家上市公司。

长城集团控股的45家公司中影视类公司数量为最多,多达15家。这一结构与长城集团当家人赵锐勇履历有莫大关联,赵锐勇祖辈虽都是目不识丁的文盲,且曾在小学时辍学,但此后其人却成为国家一级作家。成为作家后,赵锐勇在文化产业一路高更猛进,2000年,赵锐勇涉足影视行业,尔后逐渐扩大其商业版图。

经商多年来,赵锐勇已有了自己一批人马,控股长城动漫后,圣元系高管几乎被长城系更换殆尽,在更换高管的同时,赵锐勇也在激进带领管理团队更换业务方向,从前的四川圣元业务收入只来源于卖煤和焦炭。2014年年底,长城动漫以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长城集团子公司湖南宏梦卡通、杭州东方国龙、北京新娱兄弟等7家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0.16亿元,收购的同时,长城动漫还与当中5家公司签订了对赌协议。

大踏步跨入动漫界之后,长城动漫便将烫手山芋连续多年亏损的煤炭业务出手。2016年11月17日,L城动漫公告称,将煤炭业务的主体――圣达焦化卖给后者多年来的老客户――德胜集团,交易价格为1.3亿元。

然而,尽管剥离了负面资产,公司预告2016年亏损额达到0.8亿元~1.2亿元。要知道,2015年长城动漫归母后净利润还曾达到1838万元。

卖了劣质资产的长城动漫为何却转盈为亏?对此,公司在公告中解释,亏损来于煤炭业务停止生产后计提的土地修复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员工补偿款。

何以长城动漫所收购的7家动漫公司的盈利都未能弥补煤炭业务的亏空?记者通过公告内容了解到,与长城动漫签订对赌协议的5家公司约定,5家公司2016年净利润额合计达到8323万元。以长城动漫2016年至少亏掉8000万元的情况看,这5家公司未能实现约定利润额是大概率事件。

未有“爆款”推出 难逃资本运作之嫌

财务状况的恶化并未让长城动漫收购的步伐停滞,2016年,长城动漫本打算以定向增发再加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两家公司――灵境科技与迷你世界。因盈利预测的信息披露不充分,长城动漫的这一定增计划被叫停,但这并未打消公司的收购计划,2016年11月29日,长城动漫公告称,将继续推进此次重组。

在长城动漫不停歇的收购之下,并没有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反而使得自身负债累累。自转型动漫产业两年来,长城动漫迄今未推出过爆款作品,而其所收购的动漫公司大部分都是长城集团子公司,长城集团只需左手倒右手即可。这也使得长城动漫被指责不重视深耕内容,更多侧重资本运作。

产业时评人张书乐曾公开表示,公司的运营风格还偏重于资本运作和概念炒作,实际缺乏在动漫产业上的操盘和运营经验,这也使得斥巨资收购的各种动漫游戏公司,看似在打造一个围绕IP运作的泛娱乐链条,但整体过度松散,还很难形成配合上的战力。

漫长的告别评价范文第2篇

作为一个长辈,他每个场合都会谈到10多年前看到智海作品时“惊为天人”的感触。

智海羞涩,在欧阳应霁的赞美中显得腼腆。

当这对“老少配”坐在一起的时候,香立漫画的历史被他们娓娓道来。

相交忘年

大学毕业后智海曾从事过撰写广告文案的工作。1999年底他的漫画曾在漫画网站连载。2007年网络经济出现泡沫,他不得不在兼职书店店员的同时四处找工作。其间,智海加入集中了欧阳应霁等香港一批漫画家的“蟑螂”漫画社团。社团人很多,但大家都不是出版行业的,推广作品需要太多时间和精力,根本无法完成,最终社团遗憾解散。“蟑螂”漫画社团对智海最大的益处就是认识了欧阳应霁,“他把我推荐给不同的人,跟每个人说我是最后的漫画诗人。

智海:我初识欧阳应霁大概在1998年,他办了一个漫画杂志名叫《Cockroach》,就是《蟑螂》。因为他办了那个杂志以后,香港的独立漫画家第一次集合在一起出版推广,以集体的力量推我们自己的漫画,所以算是一个里程碑。十几年以后书越来越多,也有越来越多的新人推出他们的作品。

欧阳应霁:做完《蟑螂》第一期,我收到了一封电邮,那个时候我和智海完全不认识,他在电邮里有一些不客气的批评。之前我一直收到的都是赞美,觉得他有一股“气”在那边,我就问他有没有在画,当时他还在念大学,自己画画,然后印出来在学校里派发,是一个还蛮好玩的小朋友。于是就约他见面,向他约稿。

智海:我很开心你可以向我约稿,出乎意料。那时候我画的东西很烂,现在想起来有点尴尬。发邮件是不是太冲动了,但我记得你当时的评价是“惊为天人”,哈哈,太夸张了。

欧阳应霁:因为你没有受过科班的训练,画风和我们很不一样,在我看来自然、独特。

智海:恩,你似乎很喜欢怪怪的画风,没有什么基本功,笨笨的风格。但我觉得那时候我画的真的很丑。一直以来我画得比较随意,成长的速度比较慢,有时明明很简单的图,想的到,但画不好,要不就是要改很多遍。

欧阳应霁:有些时候最美的东西也是最丑的,最丑的也是最美的。

智海:在《Cockroach》之前,香港的主流漫画大都是武打功夫和黑社会小流氓的故事。上世纪80年代报摊上面很多这种漫画,就是黑社会或者是武打方面的题材。我爸爸妈妈不准我看,老师也不准我看,政府的宣传片也在打压这种暴力跟色情的漫画,大家对漫画这个概念就是漫画等于暴力,漫画等于色情。

欧阳应霁:对的对的,对一个乖小孩,像我来说,我小时候是不看这些漫画的,我爸更不准我看这些漫画。

要独立还是要生活,这是个问题

图文创作、美食、建筑……不是欧阳应霁有多爱跨界,漫画或者独立漫画对他来讲只能说是最大的兴趣,因为他发觉作为一个独立漫画家有点活不下去的感觉。

智海:我喜欢你比较早期的风格。像《我的天》漫画系列,人物造型多样,千变万化,很厉害,想象力丰富。现在越画越久,多了点装饰性。但我觉得没有那么好看和奔放了。

欧阳应霁:我虽然现在还在画,但没有信心把最近几年的创作结集出版。我必须要承认,现在把更大的精神时间投放到食物和生活上,漫画变成了我平时维持爱好的方法。投入的能量不足,人也长大了,改变了,没有之前敏感。漫画还有力气,但不是当年的力气。漫画是很真实的面对自己的事情。坦白说,其他很多媒介,比较容易装,但是漫画不能装。面对自己是一个很痛苦的事情,回到漫画创作上面是对自己真正的考验―真正的本钱在哪,能力在哪,勇气在哪,信心在哪。在别的事情,有很多合作方,但回到漫画,只有自己一个,是先面对自己再面对大家。我觉得你现在已经处在最饱满的状况,可以交出一个真实的自己。我还没有真正找到。那OK,你先来。我做一些整合、推动的工作,退到二线。

智海:什么情况下你会有这样的改变?是有特别的事情发生吗?

欧阳应霁:这也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毕竟香港的生活指数这么高,活得好一点,距离舒服还有很长一段。那时候我就真的发觉漫画绝对不能作为谋生的工具,尤其是独立漫画。因为我们也肯定自己的性格、自己的喜好,没办法进到漫画工业、漫画产业里面,所以我们只能在旁边做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这些又因为没有背后整个产业链的支撑,就算创作完成,还得自己掏钱出版,出版后发行、宣传……麻烦更大。

智海:对你来说,应该不是问题吧,你的人脉那么广。大家知道欧阳应霁是个创作人,有很多方面的人才。如果想找谁先找欧阳应霁。

欧阳应霁:很长一段时间都是漫画家自费出版或者找一些奇怪的跟出版无关的单位,比如说广播电台,那个时候我在电台工作,所以不晓得怎么说服我的上司可以调集一笔钱来赞助漫画出版物。后来还是发觉真的该找一个正规的有商业营运的,但是同时也要有新观念的出版社来支撑或者继续长期的独立漫画的出版。还好在种种的人脉里面,我们找到香港的三联书店。花一年的时间作出《路漫漫》这本书。《路漫漫》不是一个漫画作品,而是漫画的回顾,一个文字记录的作品。

智海:做《路漫漫》的时候,工作量蛮大的。到快要出版的时候,很赶,我有一点不开心,觉得做这么多事情有意思吗,这本书我不知道能不能卖得好,回报能有多少。然后你就跟我说,你可以。你告诉我要有信心一点,大刀阔斧,不要怕。

欧阳应霁:我们一共采访了老中青三代,二十七八个香立漫画制作人,谈他们的生活、谈他们的创作,他们主要作品的片断都放在书里面。花了一整年的时间,感觉做出来才可以承前启后。通过对过去25年香港漫画的整理,我们发现在整个漫画圈里面,更早期没有地下、另类、独立这样的概念,所谓概念也是慢慢一直发展出来的,某一个时间里面讨论的某一种方法而已。

变化渐渐发生

“搞不好他是香港最后一个有点忧郁的漫画诗人。”欧阳应霁这样评价智海。智海的首部漫画《花花世界》里有着他对未来的寄托―小孩子能从竞争压力中跳脱出来,大人们能更加亲近大自然。这让欧阳应霁有些诧异,因为智海不喜欢小孩是周知的,当年麦家碧评价他“画里没有对小孩子的温柔,对话里也没有那种很积极的语气。”变化是怎么发生的?

智海:网络发表是一个最低成本的方式。它很快,可以接触到不看报纸的年轻人。但我的电脑很差,我有想过做iphone的app,用花花来做天气报告,花花喜欢大自然,做天气报告很合适。但动力不多,自己有点抗拒iphone,现在10个人里有8个人在用,我就在想为什么都在用同一个东西,这也是我无法控制的事情。目前没有把花花变主流的想法,维持它运作要花费我太多时间。

欧阳应霁:让花花做代言、做产品不是没可能,但怎么平衡商业和创作又是另外一个话题了。我觉得花花现在到了一个很饱满的状态,有很个人、很直观的观点,又能用漫画语言把更多的读者联系在一起。很好的拿捏这种平衡。这个时候来的太早了,我本来以为过个二三十年才能达到。你成长太快了,你下个阶段是怎么样的,这让我更有期待。有人说,现在的你与画麦兜时的你截然不同了。

智海:我之前不喜欢小孩,觉得小孩子很麻烦,2007年我曾到麦家碧的公司试用,画麦兜。我慢慢调整自己,非常辛苦,麦家碧也教给我很多技法,但我最后画出来的麦兜还是非常不可爱。麦家碧问我是不是不喜欢小孩,因为我的画里没有对小孩子的温柔,对话里也没有那种很积极的语气。我说是啊,我觉得小孩子好麻烦。但是创作《花花世界》之后,我确实发生了改变。有时在公车上,我会偷听两个小孩子的讲话。我觉得他们的世界其实也很大,甚至比大人的世界还大。我觉得现在香港的小孩子非常不开心,从幼稚园开始就被竞争压力笼罩着,一定要进名校,这是我小时候从未经历的。另外,现在人们不太尊重大自然,公园里的鸟儿叫声大一些他们就觉得吵,就提出抗议。所以,我笔下的花花是一个与大自然很亲近的小女孩,我在创作时也非常关注植物的细节。我在作品中提出了一种从竞争世界跳脱出来的想象,没有这种想象,就不可能把它作为目标去实现。

独立危机

物价和租金飞涨让寄卖手工书的书店越来越少,独立漫画家的日子有些辛苦。

欧阳应霁:如果我们回到今天要谈什么叫独立,什么叫独立漫画,其实也是说说而已。

智海:其实很可能未来十年有另外的说法。从的发展来看,香港的环境还相对好一点,报纸一直有很多漫画的专栏,这样独立漫画家有专栏,然后集结成书的话,可以有版税收入补助一下。在台湾的报纸,好像真的没有什么漫画版面。

欧阳应霁:我很早就跟自己说,漫画或者独立漫画对我来讲只能说是最大的兴趣,或者它是我第一个创作的媒介,但是我必须要找到其他能做一个平衡的工作,所以后来我从事的图文创作、包括一些生活类型的写作,其实都是因为我发觉自己作为一个独立漫画家有点活不下去的感觉。

漫长的告别评价范文第3篇

I66排名25

金融街新入选I66的主要原因是盈利动能大幅提升。最新综合目标价为9.78元,12个月涨升空间达到43.61%。近一周内有3家机构调高其2011年最新盈利预测,其中西南证券由0.70元调高至0.97元。

公司中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6.16亿元,同比增长133.2%,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2.7亿元,同比增长150%,基本每股收益0.42元,同比增长147%。

公司房地产业务收入确认大幅增长,公允价值增加再次成为净利重要来源

公司上半年结算了融华世家、重庆金融中心、重庆融城华府、北京金色漫香林、天津津门、津塔等项目,较2010年同期的结算资源大幅增加。按照公司的竣工计划,下半年金色漫香郡(部分)、美晟国际广场项目将陆续竣工,预计全年房地产业务可实现小幅增长。报告期内津塔写字楼和金融街中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司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6.07亿元,为公司贡献净利润约4.53亿元。

公司物业租赁和物业经营业务稳健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物业租赁收入2.33亿元,同比增长7.6%。公司目前持有经营型物业14万平米,其中北京的丽思卡尔顿酒店和金融街公寓出租率可达75%以上,惠州喜来登酒店出租率30%,在各自竞争组别中排名前列。2011年天津瑞吉酒店将开业,公司的经营性收入预计届时将有较大提高。

公司上半年销售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签约面积3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0%,合同销售金额68.12亿元,同比增长148.6%,综合销售单价21287元/平方米,较2010年整体增长13%。我们估计公司上半年销售的主要贡献项目包括天津大都会、西单美晟广场、北京融景城、天津津塔等项目。下半年公司将继续加大推盘力度,预计金色漫香苑、金色漫香府、金融街园中园等项目将为公司销售业绩作出较大贡献。

投资建议

公司目前已经完成战略布局,稳固深圳京津渝惠四个城市;公司货源结构合理,住宅、商业总体价值比例接近50%/50%。我们预计公司完成纯持有物业型公司还需假以时日,但实现路径已逐渐清晰。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公司相对于纯住宅开发商收入来源更加广泛,确定性更强,具有更高的防御性。我们看好公司未来的发展,上调公司评级至“推荐”。

风险因素

漫长的告别评价范文第4篇

公元2004年,同样在杭州市西湖景区孤山南麓,以“真乃居先,诚为业本”为宗旨的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成立。7年来,西泠共推出八个具有国内首创意义的专场,不断致力于细分与创新艺术门类;2011年西泠春拍以15.2亿元人民币总成交额、89.5%的总成交率创下中国南方艺术品市场的最高纪录……

西泠印社如何拓展经营思路?西泠拍卖怎样运作市场?西泠人如何理解财富?西泠创意怎样不断前行?处理完一天的业务,送走一批又一批访客,已是夜色阑珊。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陆镜清这才有时间着手当天的最后一项工作安排――接受《创意设计源》有关西泠创意的特别专访。

从西泠印社到西泠拍卖

――新经济时代的“就位”

《创意设计源》:陆总,您好!近年来西泠拍卖不断获得新的发展,经营绩效与业界口碑都有目共睹;当年公司成立时,有没有想过一个从百年书画金石学术社团生长出来的拍卖公司能够获得如此经济绩效?

陆镜清:做事业,是一定要有长远眼光、长远打算的。2003年,西泠印社被确定为浙江省、杭州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2004年,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当时的基本思路是:一方面,继续高举西泠印社“保存金石、研究印学、兼及书画”的学术研究品牌旗帜,另一方面,通过西泠拍卖有限公司,拓出拍卖经营道路;最终达到学术引领经营、经营滋养学术的目的。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印证了这一基本思路的前瞻性和实践性。

《创意设计源》:听说之前您与西泠印社方面的谈判持续了一年多时间,可以透露主要内容吗?为长远发展打算,站在西泠拍卖公司的角度,您当时坚持了什么?

陆镜清:实际上,那个时候我同时收到了来自朵云轩拍卖有限公司和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的两份总经理任职邀请。基于我对拍行的了解,无论我去哪里当总经理,精力投入与经济回报都将不成正比;因此,如果选择上任,我必须找到一个愿意为之奉献的理想目标。

我生活在杭州这片蒙恩南宋以来中华文明滋润的文化沃土,从小在西泠寓所孤山玩耍,后来又长年与古玩书画打交道;我非常熟悉也非常仰慕西泠印社这一中国文化的重要学术团体,所以,当我决定接受挑战,我首先选择了西泠。不少人担心西泠拍卖会有碍于西泠印社的学术追求;我的理想是:发挥我的特长,通过合理有效的市场运作,将西泠的学术品牌发扬光大。

我一直认为,西泠印社拍卖公司在艺术品市场建构中的定位和影响力,以及它在推进南北艺术品市场平衡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不是一年绩效、两年绩效、三年绩效可以乾坤论定的,那应该是长期的持续塑造过程。所以,我希望与西泠的合作不是一年、五年,而是十年、五十年……是一直做下去;我希望业内外人士对南北艺术品市场的理解与评估不要急于下结论性判断,要耐心长久地注意它们的不同发展态势。

当然,要实现理想目标必须脚踏实地从头做起。2004年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成立前,我在国内艺术品市场已经有相对丰富的经历和经验,对于艺术品拍卖市场的运作,我深知机制建设的重要。西泠拍卖的机制建立一定要面向市场,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健康成长。

《创意设计源》:作为开创者,建立机制之外,您恐怕还需要在策划、组构方面亲力亲为;因为“拍卖”对西泠而言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陆镜清:确实,对于西泠来说,这方面还是一张白纸。2004年12月份公司成立时,14个职员中除我之外的13位都没有拍卖经历;所以,征集、宣传、图录……所有与拍卖相关的流程设计与安排,都是从头开始。

《创意设计源》:非常辛苦吧?

陆镜清:很辛苦。但是,一切从头开始,却也是当初我选择西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我可以创新经营框架,并且从一开始就将西泠拍卖的发展路径规划与未来的长远发展目标联系起来。今天,回首7年来走过的路,那不仅是我的生活轨迹,也是西泠拍卖事业发展的轨迹,是西泠品牌逐渐弘扬的轨迹。

2004 年12 月,西泠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成立;2005 年7 月,西泠拍槌敲响;至此,西泠拍卖不断以新的总成交率、总成交额刷新中国长江以南艺术品拍卖的最高业绩,逐步确立在南方拍卖业的领军地位,获得“江南第一槌”的美誉。

从“江南第一槌”到“幸福生活营造”

――新经济时代的“到位”

《创意设计源》:2008年秋拍、2009年春拍,西泠的成交率均居国内之首;2010秋拍,2011春拍的成交总额不断创历史新高。人们常担心“七年之痒”,西泠拍卖的“七年”却佳绩连创,很令人满意吧。

陆镜清:成交率和净利润确实是衡量拍行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但我并不把它看作唯一的衡量标准。在我的评价体系里,一个好的中国拍卖公司,其推出的拍品应该代表这个民族的优秀的文化意识;其营造的市场,应该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

《创意设计源》:这是一个非常高的标准,可能在常人看来高得“出位”。但仔细想想,这样的理念才真正触及新经济时代创意驱动的本质。陆总,请先展开谈谈西泠在推广民族文化方面的努力吧。

陆镜清:大家都知道西泠拍卖已经推出了“历代名砚”、“历代供石”、“当代中国雕塑”、“漫画作品”等八个“全国首届”拍卖新题材专场。我们的策划思路绝非止于寻找某种“可以”拍卖的题材,我们希望寻找和发掘出那些本身深刻蕴含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并且由于种种原因疏离主流收藏界的物质精神载体;希望通过我们的推广,令它们重回当代视野。

举例来说,我们的“中国明清毛笔”、“历代名砚”、“历代供石”、“庭园艺术-石雕”专场,都首开国内艺术品拍卖新题材;从西泠拍卖的核心业务书画领域拓展开去,人们被带进文人的书房、庭园、生活环境,这就形成一条顺理成章的文人文化之路。原来无端失去时空线索的文人书画在一个更加生态的氛围中与文人艺术、文人情怀、文人雅趣连缀起来;当然,立体的具有空间特质的笔、砚、石、园,亦因书画艺术的深远影响成为文人趣味的观照。毋庸置疑,这些专场大大拓展了西泠拍卖的业务范围;但在西泠人看来,更令我们欣喜的,是我们以自己的眼光和创意,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承传播开去。

《创意设计源》:这样做是否还能对濒临失传的传统文化产生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

陆镜清:是的。

《创意设计源》:怎么想到这些题材的?怎样收集到经典的拍品样本?

陆镜清:宏观上要想去发现,微观上要有能力收集。当然,这也基于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包括艺术、古玩等各个门类的了解;基于西泠脚踏实地,走自己的路这一工作作风。比如接下来我们要继续开出的专题专场,同样可以对市场形成导向。

《创意设计源》:您不担心泄露商机?

陆镜清:首先,可以做的题材还有很多;其次,不是说某个题材可以做就意味着人人都能做好;再次,把握时机很重要。做早了,市场还不具备接受的氛围基础;做晚了,别人就捷足先登了。还有,西泠的商业模式逐渐被市场了解,许多特别“小”而“专”的领域毛遂自荐,自己找上门来与我们谈合作,他们认同西泠对文化资源的深度开掘。这样,一些原本规模小的,有价值,但暂时不为人重视的题材被挖掘出来,连成一线,就大了,成体系了,产生影响了。资源-策划-市场-受众,几方联动,就能把一件事情做好。

《创意设计源》:这样的谋略和策划,表明了西泠长远打算、品牌塑造的决心。陆总,关于“幸福生活营造”,也请您具体谈谈吧。

陆镜清:一直有记者问我,人们购买艺术品到底是因为欣赏艺术还是投资?我希望把这些问题还原到完整的生活状态中去理解。

首先,有部分人群最初参与拍卖可能出于投资目的;但逐渐地,他们在参与过程中喜欢上艺术品:他们有机会钻研艺术品的产生背景、创作思路、表现方式,有机会直接与好的艺术品原作面对面交流;他们更有机会将绘画、雕塑、古玩陈设于居所,让艺术进入自己的日常生活并在生活中感受艺术的熏陶濡染――“投资”与“欣赏”完全可以存在于完整的生活态中。其次,在今天,艺术品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喜爱,不仅因为艺术品升值前景乐观,同时也由于买家们自身生活品质的提升、对艺术品审美价值认识程度的提升。最终他们得到的,远不仅是投资角度的升值空间,他们可以获得超越于经济价值之外的审美体验,这就是我所指的“幸福生活”。

我不止一次对记者说:艺术品的价值,在于“载道于器”的文化力量。艺术品拍卖的过程,是传递民族文化与艺术的过程。拍卖公司作为艺术品市场的主体,有机会为人们提供生活与艺术的互动体验,有机会对人们的选择偏好产生影响,这是我们的幸运,也是我们的责任。

在今天的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怎样的人群是西泠拍卖的买家?怎样的受众群曾参与西泠拍卖倡导的“幸福生活”体验?陆镜清告诉记者,从年龄看,买家人群的辐射面今非昔比,大到九十多岁,小到18岁,甚至孩子,都可以成为西泠拍卖的买家。从结构看,参与人群的文化层次提高,且文化与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买家买进――实现投资;喜欢上拍品,不再卖了――实现收藏;陈设于居室――实现消费;最后结果――濡染熏陶,物我两忘,幸福指数提高。

创意

产业链、价值链双链进取

《创意设计源》:从“历代名砚”、“历代供石”、“当代中国雕塑”、“漫画作品”到“波尔多红酒”、“18世纪东方手工古董毯”、“中国历代庭院艺术•石雕”,西泠拍卖首创的特色专场产生了很好的市场反响。

陆镜清:乔布斯曾经说:囿于成见,就是浪费生命。当然,要做到不囿于成见,必须感悟经济发展走势,坚信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在此基础上,相对于墨守成规,我更愿意走别人没有走过的路。

因此,我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代进入艺术品收藏领域的,也是中国第一代股民,第一批金银币买手;亦因为此,我曾经辉煌,也曾经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我很自豪于自己的这些经历,它们是我进入西泠拍卖前的经验,是一个特别的基础。

于是我这样定义人生目标:人生的道路,只向前看,即向人生的目标看;若回头,回顾以往,则无论成功与否,所经历的每一步都是成功,因为它们都是今天往前走的基石。

很多人问我哪来那么多创意,哪来那么多时间?――学习啊;我每天上午9点到公司上班,晚上12点离开,日常工作非常繁忙;但工作中的一个发现,与客户的一次交谈,经验教训、灵光闪回,都是学习,都是积累。

《创意设计源》:西泠拍卖在今年5月推出的“中国国际动漫节•西泠印社中国首届漫画作品拍卖会”令人印象深刻,集“天时地利人和”之优,拔得了创意策划的头筹。

陆镜清:我们征集了一批珍贵的动画原稿,国内比如20世纪60到70年代的《猴子捞月》、《小蝌蚪找妈妈》等。作品有些是手绘,有些是剪纸;有创意,制作精良,但大多没有落款,已经无法确认具体的创作制作者。半个世纪尘封,一经亮相,每一个片断都足以令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们回忆起温馨过往。30万、40万、50万,举牌竞拍的大多是50、60岁的中老年人,场面火爆。他们愿意珍藏自己童真年代的记忆。我们也征集了国内外优秀漫画家的原创手稿,它们令年轻人欣喜和激动,现场也有小朋友带着家长来参与竞拍。而我们,只是发现了这些人群的潜在需求,适时为他们提供了实现幸福梦想的平台。

《创意设计源》:作为原创动画手稿,是否时间越早竞拍价越高?

陆镜清:不仅时间要素,知名度和影响力很重要,要看是否家喻户晓。

《创意设计源》:从市场反馈看,西泠漫画作品专场推出的意义,可以放到更大的文化创意产业环境去评估。

陆镜清:确实如此。现在全球动漫热。我想,西泠漫画作品专场的推出因此有了特别的意义:第一,推动了漫画艺术的发展;第二,推动了动漫产业的发展;第三,丰富了杭州作为国际动漫城市的内涵。

漫画作品专场推出后,各方面好评如潮;中国漫画协会、世界漫画协会等专业部门也都给出极高的评价。世界漫画协会会长告诉我:西泠的动漫拍卖甚至对国外漫画家的崛起和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不少漫画家作品的拍价比在国外还要高。

《创意设计源》:开拍7年,西泠为自身赢得了很好的成长空间和经济效益;作为杭州乃至中国文创产业的优秀一员,西泠怎样看待自己对中国产业环境的贡献?

陆镜清:一是带动整体市场的发展,二是通过拍卖专题策划和严格的拍品选择,引领和影响人们对文创产业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有机会通过拍卖本身影响消费者偏好,在提升大众生活品位的同时,推进产业链发展;我们通过笔墨纸砚印泥、竹雕竹刻等专场的倡导,帮助即将消失的行业找到复兴的机会……以后,我们会在这些方面继续努力。

《创意设计源》:西泠拍卖的繁荣会否对周边产业产生影响?

陆镜清:这是肯定的。

西泠每年仅拍品图册的印制资金投入就是一千万,推动了印刷业的发展。此外,我们需要高品质的摄影,需要有创意的展览硬软件保证,我们需要大量体现西泠特色的广告……这些都对相关领域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举个例子,3年前,我发现飞机的登机牌还没有广告,我第一个做了。现在,我们一次登机牌广告印刷就是两百万张,并且引发了各界对登机牌广告行业的关注,可以说,一个新的广告领域由西泠拍卖开创。而且,每次西泠春拍、秋拍,都会大幅带动周边酒店餐饮等旅游领域的发展。

漫长的告别评价范文第5篇

宋绍青

内容摘要: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关键词: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似乎什么东西都可以被打上商品的烙印,即使是以往被认为圣洁的、远离商品铜臭气息的人格也概莫能外。商业化浪潮对人格领域的冲击是深刻而广泛的,其人格受到商业化浪潮的冲击的,首先是从事商业活动的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的商业名称(商号)、商誉、商业秘密以及商业信用已经成为无形资产,并成为商业活动中的重要因素。例如,商号、商业秘密的有偿转让,商誉的价值评估与信用评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商业投资等商业活动,在实践中已经非常普通和相当发达,从面使得那些从事商业活动之人的人格的商业价值得到发挥。即使是对于那些不以商业活动为业的人而言,其人格的商业人价值也在商业活动中得到挖掘与展现。典型的如被称做“人格商品化”(personality merchandising)的对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即人格标识的拥有者,通过授权许可他人以商业目的利用自己的这些人格因素而获取价金,被授权使用人也从使用活动中获取商业上的利益。例如,借用名人的姓名、肖像做广告,以推销商品;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做企业的名称;将他人的肖像、姓名印在挂历、T恤衫、玩具等商品上以增强对顾客的吸引力。

在人格商品化等商业化浪潮对人格领域的冲击中,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例一: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三毛”形象纠纷案。[1] 案情如下:原告是某著名漫画画家的继承人,被告是某企业。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即著名漫画家创作了家喻户晓的漫画角色:三根长发、圆鼻子的小男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漫画的角色形象作为商标注册并广泛使用,构成对原告的著作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申请商标注册是依据商标法的合法行为,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被告依法使用注册了的商标,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经法院审理查明:案件所涉及漫画形象是已故著名画家所作。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该漫画形象作为商品商标注册,还将该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被告共向商标局申请了38类标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共印刷印有该漫画形象的商标10万余件,尚库存3万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画家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的行为构成对著作财产权的侵权。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该漫画形象,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诉讼费用双方按比例分担。

本案审结以后在知识产权界引起了较大反响,案件被告称自己是国内首例《著作权法》与《商标法》冲突的牺牲者。但是从理论上讲远不只如此,如果说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那么侵犯的是其中的何种权利?法院认为本案件原告作为画家的继承人,享有著权权保护期内对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倘若说本案被告将画家美术作品中的一个漫画角色作为商标注册、印刷、使用和宣传是对原作品部分“复制”使用还易于被人接受的话,那么,假如仅将一部作品中主人公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印刷、使用和宣传,是否也构成对作者的著作权法侵权呢?著作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例二:1976年5月26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结“SAZAE”案件。案情与本文开头所引案例类同。原告漫画家诉被告旅客汽车运输公司在汽车上描绘其美术作品《SAZAE夫人》中的主人公头像,要求3672万日元的损失赔偿。法院部分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对作品中角色的界定有这样的叙述:“给予漫画的出场人物以剧中角色、容貌、姿态等恒久性的表现,应当解释为超越了语言所表达的题目和情节,也超越了某特定场景中特定出场人物的面部表情、头部方向、身体动作等”,角色“可以使人看出是连载漫画中出场人物的容貌、姿态、性格等的表现。”[2] 该案例判决的意义在于剖析出了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将漫画作品中的一个特定角色进行商业性利用,决不是单纯对原作品部分地机械复制,从表象上看,将一个漫画角色用作商标只固定地使用了有单一动作、姿态、表情的角色形象,但使用的结果是使人不得不联想该角色在整个作品中的整体形象,包括其性格、品德、能力等特征。同样,将一部文学作品中主人公姓名进行商业性使用,也不是单纯地对主人公姓名本身的使用,其结果同样会令人联想起姓名背后的角色整体形象。这样前面提到的问题就逐渐明朗了,将连载漫画中一个角色作为商标使用和宣传,的确触及了漫画的著作权,但问题在于它不是对作品的复制,而是对特定角色整体形象的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这种使用侵犯的是著作权可的何种权利,目前的著作权法无法予以回答。

至于未经授权、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和盗取、损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商誉权、信用权等包含经济利益的人格权造成的损害又将如何处理,是按精神损害赔偿方法处理,还是以非精神损害赔偿处理,也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趋加强,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乐百氏”字体及人物形象创作人诉广东今日集团侵犯版权、“泥人张”的后代诉天津市“泥人张工艺作品经营部”侵犯了姓名权、名誉权、版权及商标权等。这种权利的纠纷越来越引起著作权人和各类人士的关注,而机关企业则对突出其来的争执弄得不知所措。尤其,众多企业借助角色形象创造市场,逐渐成为名牌企业,其产品跨入名牌产品的行列。面对著作权人要求保护这种商事化权的据理力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商事化权问题日益突出。

二、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一)商事人格权的界定

针对上述诸多问题,如果仅仅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继承和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如果严格恪守这一传统民法理论,拘泥于现行法律制度的话,人格商品化等以人格为对象的商业活动及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必然会受到限制和阻碍,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充分保护,这种后果对商品销售市场及其他相关行业(如广告行业)的经济活动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

对于商标权、广告使用权与版权或姓名肖像权交叉产生的争议,国外出现了“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 Right)、“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等名词予以解释。在国内,对于此种权利现象,学术界观点不尽一致。郑成思先生将这一领域的权利归纳为“形象权”。所谓“形象权”,包括真人的形象(例如,在世人的肖像)、虚构人的形象、创作出的人和动物形象、人体形象等等。这些形象被付诸商业性使用的权利,统称为“形象权”。[3](P32-33)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针对这种人格权与财产权适应商业需要而商事化的权利现象,提出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来予以概括和说明。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4](P128) 这种商事人格利益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很多,如作为商事主体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所拥有的商号、商誉、商业秘密、商业信用等人格利益和作为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目的时产生的人格利益等,它们都同时包含有经济利益因素,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利益。以这种人格利益为保护对象的商事人格权,反映在自然人和法人的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一方面,它仍然保留部分传统的普通民事人格权的基本属性,如它仍是主体因其特定人格自身所产生的权利,而不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又不得不发生相应的变化,适应社会商品化的发展和商业利用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以兼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具有财产价值,可以转让、继承以及财产损害保护方式的适用等。

(二)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评定

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有:(1)许可使用费。如个人姓名、肖像许可他人进行商业性利用的费用;(2)转让费用。商号、商誉、商业秘密等可以进行转让,但要求的条件和方式不同。如商号和商誉应与营业一并转让,而商业秘密则可以单独转让;(3)投资作价。以自己的姓名、名称和信用作为投资是法律许可的,但是要承担无限责任。 (4)企业合并、分离、破产时的评估价值。商事人格利益的获利能力是确定其价值的重要因素。(5)信用的评级。信用通常是通过被评为一定的等级来表现它的财产价值的,而不是直接用金钱数额来表示。

从上述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表现形式来看,其价值的确定可以分两类:一是评估作价,得出具体的货币价值额,这一方式适用于商誉、商号(姓名)、商业秘密以及肖像权;二是进行评级或资信评估,将其财产价值定位在既有的等级体系中相应的位置,主要适用于信用权。如将信用权在商业利用中的财产价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或用一定的分值来代表。根据商事人格权财产价值的特点,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估的对象是权利,不是人格本身或肖像、商号等人格标识本身。我们通常所说的商誉的评估、信用的评估等说法,严格而言是不够准确的;应该说,所要评估的不是人格或人格标识本身,而是人格所具有的财产价值。如果本人对其人格不具有专属性,别人不能从他那里获得对其人格利用的权利,那么他的人格也就无价值可言。不从人格权的角度出发,仅仅抽象地对肖像、姓名、信用、商业秘密等人格利益表现形式本身进行价值评估,其结果就会出现失真。以肖像的商业价值评估为例,如果本人已经将肖像授权他人进行商业利用或将其肖像进行商业利用的控制权在一定期间或地区、甚至永久地转让给他人,这时对本人的肖像进行价值评估,如果不考虑本人的肖像权所受限制或已转让的事实,评估的价值将没有实际意义或与此时的真实价值相离甚远。另如商誉,1992年12月、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以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这里是将商誉同专利权等权利相并列的,因为专利、商标以及商誉是无体的,不像有体物那样通过控制其物本身就可以获得其利益,而必须通过相应权利的享有才能控制、获取利益,才具有财产价值可言。

2、人格权价值评估的交叉与重复。人格权权势与一个人的人格密切相联系的,不论是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还是商誉、信用以及商业秘密等,都是一个人人格的要素或表现形式。因此,当对肖像、姓名或商誉、信用进行价值评估时,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仅仅对姓名或商誉单独人格因素的价值评估,而是对整个人格的价值的评估。例如,对广义的商誉进行评估,必然把商标及商号包括在内。“因为顾客看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商业信誉,首先会看有关的商标及有关厂商、企业的商号。”因此,在对人格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当防止重复评估、重复作价的问题。如果对一个人的肖像进行了价值评估后,又对其姓名进行价值评估,将二者再相加,评估的价值额高了,但并不意味着该人的人格价值真的那么高,因为这两个评估价值额有许多重复之处。

3、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因评估的对象不同而不同。人格权价值评估所要考虑的因素有共同的一面。如都必须考虑市场上有没有人需要它(肖像、商号等),打算出多少钱来购买它等市场因素。但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与评估对象不同特点相对应的特殊因素。如对商誉的价值评估中,要考虑到该企业的顾客名单或较固定的销售渠道,商品或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具有识别性的营业点(包括房屋的位置、门面等),研究与开发状况有关骨干人员的声誉,企业在同行客户中的评价等;对商业秘密,尤其是人格性较强的经营性秘密的价值相对关系较远,所以“首先应注意要评估的内容是不是可以从单位的整体经营中分离出业,并且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对企业信用的评估,则要注意考虑企业素质(领导群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及职工队伍素质、管理素质等)、资金状况、经营管理、经济效益、履约率、发展前景等因素。

4、完善人格权价值评估的要件、程序及评估机构等相关法律制度。例如,在大多数国家,对姓名、肖像、商号、商誉等人格利益的价值评估,通常是在人格权转让或人格标识的使用许可、企业合并与分立、企业破产清算、进行相关的特定贸易活动以及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人格权经营利益的损害赔偿等情况下才进行的;我们国家存在的动辄进行人格权价值评估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人格权的经济价值有其时间性和地域性,以前的评估价值并不一定与现在应有的价值相符,所以应当规定什么情形下才能够进行有效的价值评估。我国现行的人格权价值评估制度,尚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存在着内容零散、涵盖面窄、不够具体等问题。目前的相关规定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199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设立信誉评级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尚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商事人格权的转让与继承

普通人格权的专属权非常强,是不能转让、继承的。但是,商事人格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受该原则的限制,允许相应的转让和继承。因为在商事人格利益中,那种非财产性的专属性极强的人格利益被淡化,而非专属性的经济利益内涵则占据主导地位,因此使得人格权的转让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必要与可能。

(一)商事人格权转让的必要性

商事人格权的转让是人格权商业利用的主要形式,其转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不允许商事人格权的转让和继承,就限制了对商事人格利益所可能实行的充分利用。以商号为例,如果仅限于自己使用,而不允许出资或转让于他人,则其财产价值显然不能得到充分展现。相反,通过转让会使其得到商业增值;通过授权使用,在其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实现的同时,还会创造新的价值。以美国法上公开权为例,一位美国学者就曾指出:“如果(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的)公开价值 (publicity values)不能被有效出现的话,这种公开价值的金钱价值即使不是被全部损毁,也会大大减损。”[5]

由于商事人格利益同时包括人格因素和财产因素,如果不允许转让,保护的只是人格因素,对财产因素的保护就不够周全。以个人肖像为例,根据不可转让的原则,其结果是只能被动的判令擅自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人赔偿损失,而不允许权利人主动授权他人商业性使用获取使用费,这是不近情理的。实践中,对商号、商誉等商事人格权侵害的一个常见方式是“仿冒”,在英美法中有“仿冒之诉”(passing off )[6]的救济形式。既然有如些之多的“疏导”,使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从侵权法走向人格权法,由后者直接授予权利人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将仿冒这种非法的人格利益转让变成合法的转让 。

商事人格利益也是一种经济资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应流向最能发挥其效用的地方,由价值规律决定其配置。人为限制商事人格利益转让和流通,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二)商事人格权转让的可能性

普通人格权的专属性太强,以至于难以与主体分离。而商事人格权则由于其保护的商事人格利益从普通的人格利益中脱离出来、并相对独立,从而为商事人格权的转让打下基础。

商事人格利益从普通人格利益中的脱离有两条途径:一是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在商业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对独立于纯粹精神性人格利益的物质性无形财产利益,体现为金钱价值。如个人的肖像在普通人格利益范畴中是无法转让的,因为肖像就是人格的标志,其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就是标明人格所在。而人格与人是一体的,不能将甲的人格标识转让给乙用以表示乙的人格,但是当肖像被商品化,进行商业利用后,肖像的作用就不再仅仅是人格的标识,还能够产生金钱利益,成为另一种属性的人格利益。这时,就可以采用授权许可等方式将这一意义上的肖像利益转让给他人。自然人以其姓名作商号也是如此,他同时拥有姓名权和商号权,作为姓名权,不能转让;作为商号权,则可以转让给他人,以充分发挥商号的商业价值。如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以其姓名作为某企业的商号,姓名便具有商业上的价值,能够产生财产利益(当然也同时带来风险);姓名作为商号时的利益已从单纯作为人格标识的普通的姓名利益独立出来。经营性商业秘密也是如此而具有了转让的可能性。它从普通的生活秘密中分离出来,并不同于普通生活秘密。普通的生活秘密是隐私权的保护对象,被认为与权利人本身不可分离;而商业秘密受保护的价值主要是在于其在创造财富——获利能力方面的作用,不是个人生活的安静、不受干扰和个人尊严。因此,商业秘密可以转让,不因转让而影响权利人的人格尊严和他的私生活安宁。因为他的这些秘密信息是商业性的,主要是为了经济活动和营利而存在。通过对商业秘密的转让可以营利,自行保有、使用秘密也可以营利,既然二者的目标相一致,法律便无理由禁止这些秘密信息的转让。二是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营利性目的使其人格利益具有了商事特色。法人的人格本身可以分立、合并乃至转让,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在这一过程中,它的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和信用等也存在着分立、合并、转让乃至消灭的命运。事实上,商誉、商号、信用等也总是和公司营业的转让一并进行的,作为组织体的营业的转让,实际上也就意味着组织体的人格被其他主体人格的吸收或合并成一个新人格,其所附带的商誉等人格利益也被其他主体所拥有。这是商誉等人格利益转让的特殊性。

(三)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人格权的转让在方式上有其特殊性。由于传统民法只承认商号、商业秘密的转让(商誉与商业信用的转让则通常是借着商号的转让来实现的),其他人格权的转让被认为无效。因此,诸如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并不完全以普通的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而往往是采取授权许可合同的方式进行,即授权他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这种授权合同的转让方式,是人格权转让的一个特点,也可以称之为相对转让,以与普通转让相区别。对于这种授权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式,在法律和理论上争议颇大,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授权许可合同只是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即被授权人并不是因为该合同而成为人格权的权利人,也不取得任何可以排除或对抗他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之权利,授权人根据该合同则只负有容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不负转让任何权利的义务。因此,作为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不发生权利的转移,权利人也未丧失任何权利。这是与传统人格权观念相符合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授权许可合同是物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即根据合同约定,被授权人在约定的范围(时间与地区)内,取得授权人之权利,并可以行使该权利。它与债权效力的授权合同的区别是,债权效力授权合同仅在当事人间有拘束力,而物权效力的授权合同则是权利人将其权利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于被授权人,被授权人不仅有使用的权利,还可以以权利人的地位排除或对抗他人。同时,物权性合同与一般转让合同有所不同,即转让合同为终局的处分行为,而物权性授权合同的被授权人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区内取得权利,并非终局的取得权利,权利人仍保有人格权权利之主体。但是物权性授权合同,仍然涉及权利之转移,这是该种效力合同的关键所在。对此,德国法院基于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的原则而认为物权效力之授权契约无效;但这一见解由于未充分考虑到人格之经济利益内涵,不仅不利于被授权人,也无法充分保障人格权人之利益,因此遭到德国学者批评,并提出一个突破性的概念——“限制性转让”,[7](P235)尝试突破人格权绝对不得让与之藩篱,并肯定物权性授权契约之效力,以兼顾让与人与被让与人之利益。

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授权许可合同的物权性效力,这有利于人格权的商业利用,有利于权利人人格的全面发展和价值的充分发挥,也有利于保护被授权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较之债权性授权合同的观点,是一大进步。但是,就其适用范围、效力内容等问题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四)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具有相对的可继承性

就一般人格权而言,由于其强烈的属人性,自然人的普通人格权完全与人格本身相始终,自然人死亡,权利终止,不能继承。但是自然人的商事人格利益是可以流传给后代由其继承的。因为姓名(商号)、肖像等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在事实上会惠及于他的后代,如果不允许他的后代像享有死者生前的其他财产利益那样享有这一利益,是不公平的。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即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在该期间,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之所以承认公开权的可继承性,主要是因为公开权的财产价值。即使公开权拥有者死亡,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在事实上仍然会惠及于他的后代和其他近亲属,如果不允许其后代或其他近亲属像继承享有死者生前的其他财产利益那样享有这一利益,是不公平的。赋予公开权继承性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被授权许可的人和其他利用死者人格的人,需要有一段时间为他们所利用的人格标识进入公共领域之时做准备。如果人一死,其人格标识就进入公共领域,鉴于死亡时间的不确定性,许可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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