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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名著的作者

四大名著的作者

四大名著的作者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四大名著的作者范文第2篇

[论文内容提要] 《读书敏求记》在版本目录学研究中历来颇受重视,但未见有学者对其中著录农书进行系统的整理与研究,文章由此入题,考察了《读书敏求记》中农书的分布及其特征,以凸显其在研究我国古代农书中的重要地位。

《读书敏求记》是清初著名藏书家钱曾所作的一部善本书解题目录,在研究我国古籍版本,流传以及撰写善本书目方面都有着极高的参考价值。作为一部私家编撰的善本书目,在对其中的农书归部与版本考证等方面有其独到之处,加之该书在版本目录学上有奠基之功,因而其中所收之农书对后世研究我国古代农书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目前,尚未有学者对其中的农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研究,本文由此入题,以抛砖引玉。

一、《读书敏求记》及其作者

《读书敏求记》作者钱曾,字遵王,号也是翁。生于明崇祯二年(公元1629年),卒于清康熙四十年(公元1701年)。钱曾之父钱裔肃,为明万历间藏书家,以藏书精善而闻名。钱曾既得其父之精本,又获其族祖著名学者钱谦益绛云楼烬余之秘籍,故所藏之书既富而精。钱曾尝以家藏四千一百余种图书分类铨次,编成三部藏书目录:《也是园藏书目》《述古堂书目》《读书敏求记》。这三部目录书,详略不同,体例各异,但均被认为是重要的古典目录书。前两者惟记书名、卷数、间载册数及版本,《读书敏求记》因所著录之书,为钱氏藏书中之精萃,专记宋元精椠或旧抄,每书之下标明次第完阙,古今异同,并加以详细考订,兼及作者,作品之评论。书成之后,更是名倾一时。后世学者亦认为该书在图书版本学方面独俱特色,开辟了目录学研究之新视野。《读书敏求记》所著录书籍的评价和考证,资料详实,极具价值,这些在著录的农书中亦有体现,值得农史研究者的重视与探讨。

二、 《读书敏求记》中著录的农书

《读书敏求记》全书四卷,具体类例如下:

卷一:经、礼乐、字学、韵学、书、数、小学

卷二:史、时令、器用、食经、种艺、豢养、传记、谱牒、科第、地理舆图、别志

卷三:子、杂家、农家、兵家、天文、五行、六壬、太乙、奇门、历法、卜筮、星命、相法、宅经、葬书、医家、针灸、本草方书、伤寒、摄生、艺术、类家

卷四:集、诗集、总集、诗文评、词

可见《读书敏求记》在分类上继承了图书"四部"分类法的基本框架,而又有所突破,以往四部分类法中的“经史子集”四大部类被分卷所代替,各卷又以经、史、子、集作为首个类目,与其后诸类目平行而列,既是统辖又与其后诸目平行的关系。这体现了钱增对四部类以外的书籍的重视。特别是钱增将“时令、器用、食经、种艺、豢养”的书籍列于与史部相同的地位,体现了他对这些书经世致用功能的肯定。

“农书”一词,古今所言,范围不一,在此先明确农书在文中所指。王毓瑚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农学书目》一书中提出“以讲述农业生产技术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有关的知识著作为限”来划定农书之界,王先生进一步将中国古代农书划分为以下几个系统:①综合性的农书;②关于天时,耕作的专著;③各种专谱;④蚕桑专书;⑤兽医书籍;⑥野菜专著;⑦治蝗书;⑧农家月令书;⑨通书性质的农书。文中所言农书,以王先生精辟论断为是,其间涉及农书之分类,亦由此而来。

综观其中所收农书分布,可概言为:跨两部而散于四目之中。即跨越史部和子部,分散于食经、种艺、豢养、农家四目之中。将农书归于农家类目下,实属当然,而为何《读书敏求记》将部分农书归于史部之下呢?大致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古代将食货类的著作归在史部,其中就包括了那些记载关于农作物的加工制作(如《糖霜谱》)和禽类的饲养(如《禽经》)的书籍;另一方面与著书者对农书范围的划定有关,从《读书敏求记》中农家类著录的农书来看,钱曾基本上是以农桑为限来划定农书的范围,而将其他讲述农业生产技术的书籍归于其它部类。

从《读书敏求记》中收录农书之类型而言,涉及的农书类型多样。在类目“农家”中著录的四本农书中,除《便民图纂》为通书性的农书外,其他皆为综合性农书;《糖霜谱》和《俞贞木种树书》属于专业性的农书;“豢养”中收录的两书皆可视为畜牧书籍。从所收书数量上看,综合性农书以三本居首,一方面,可知当时对农书之收录偏重于农家之综合性农书;另一方面,亦可反映当时综合性农书著作相对较多。

三、《读书敏求记》在农书研究中的意义

《读书敏求记》中的农书在分布上跨越了史部和子部,散于食经、种艺、豢养、农家四目;在类型上,涉及到综合性、专业性和畜牧类的农书。而其中对这些农书的具体著录,在农书研究中更具有重要的价值。

农书著录格式。《读书敏求记》中对农书的著录格式不固定,更没有统一的著录项目,编者对书的考证与随感相间其中,尽显私家著录之特点,总而观之,著录项目大致涉及书名,卷数,作者,版刻,时代,书之内容,著录者观点等,但对各书具体情况,各事项或有或无,不尽一致。

其中著录项目包括作者,书名,卷次,版本,其间钱氏时而“惜乎”,时而“可笑”。行文随意,并未见固定之著录格式,通篇如此。而此种著录,对农书之整理校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农书版本考证。《读书敏求记》中对农书的版本考证,有着独到之处,为后人在研究农书版本时提供了新的方法和史料。在对《农桑辑要》版本考证以字体大小为据:“延?元年,皇帝圣旨里‘这农桑册子字样不好,教真谨大字书写开板’……则只是板刊于江南,当日流布必广,今所行惟小字本,而此刻绝不多见,何耶?”钱曾认为,元朝延?元年后,《农桑辑要》大字本应刊行较广,流传较多,而到他生活的年代,却“惟小字本”以此来断定自己所藏延?大字本《农桑辑要》之稀善。今惟上海图书馆藏有元刊大字本《农桑辑要》,已是稀世之宝。

农书善本考辨。《读书敏求记》中所著录之农书,皆为善本,为后世农书版本考辨,农书整理与善本收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通观全书,其中著录的农书善本有:

齐民要术:湖湘嘉靖甲申刻本

农桑辑要:延?元年大字本

便民图纂:弘治任之戌夏镂板刻本

师旷禽经:元抄本

濮梁在其序中评价《读书敏求记》“考核极精,辩论极当。”在其著录之农书中,亦可见一斑。《读书敏求记》著录之农书,不仅版本精善,而且考评不失精细,因此为后世研究我国古代农书提供重要的参考,著名农史学家王毓瑚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农学书录》中,多次引用该书中的农书著录项目来考辨农书,如在考证《便民图纂》的作者是不是邝?时就引用该书:“钱曾读书敏求记也说是不知何人所辑。钱氏所见的是明弘治壬戌(1502年)刻本,……从时间上推算,读书敏求记所著录的显然就是邝氏在吴县任内的刻本,可是那个本子上并没有载撰人的名字。这就证明邝氏并非本书的作者。”可见《读书敏求记》在农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参考文献]

四大名著的作者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第四条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设立宗旨;

(三)业务范围;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五)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六)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七)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八)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九条申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其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将报备的登记证书副本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应当将分支机构的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一)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二)权利的种类;

(三)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使用情况制定使用费转付办法。

第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将章程修改草案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不得再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第三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名。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少于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理事会应当将会员大会报名情况予以公告,会员可以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补充报名,并由全部报名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举行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理事会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是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二十条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前款所称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应当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

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要求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得拒绝。

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权利信息查询系统应当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种类和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授权管理的期限。

权利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的信息进行咨询时,该组织应当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以事先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统一收取的使用费在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经协商分配。

第二十七条使用者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使用的方式、数量、时间等有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使用者提供的有关使用情况涉及该使用者商业秘密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等事项,并应当保存10年以上。

第五章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检举: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三)使用者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

第三十五条权利人和使用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检举、举报之日起60日内对检举、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监督活动作出记录:

(一)检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章程的规定;

(二)核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及其他有关业务材料;

(三)派员列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第三十八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将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的;

(三)未根据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约定收取使用费的具体数额的。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出业务范围管理权利人的权利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与使用者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给权利人、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权限罢免或者解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会员退出该组织的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管理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付使用费的;

(五)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会计账簿、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或者其他有关业务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使用者能够提供有关使用情况而拒绝提供,或者在提供有关使用情况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中止许可使用合同。

第四十四条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和监督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其与境外同类组织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将使用费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使用费转付给权利人。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四大名著的作者范文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芦荡火种;沙家浜;版权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6-0-02

提起《沙家浜》,在大江南北的亿万戏迷中,早已耳熟能详。其中《智斗》一场中阿庆嫂和胡司令那段戏,是现代京剧的经典之作。《智斗》折子中由汪曾祺精心创作的那句“人一走,茶就凉”的传神台词已经深深融入了人们的生活语言。

一、京剧《沙家浜》产生的背景

1939年秋,新四军第六团离开苏州常熟地区后,留下数十名伤病员在中共地方党组织和群众的支持下,不畏艰苦,重建武装,坚持抗日。1957年,崔左夫收集材料,写成了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姓名》,其副标题为《36个伤病员斗争纪实》。

当年新四军伤病员之一刘飞将军于1957年撰写回忆录《火种》,描写了当年36个新四军伤病员的英雄形象,并于1961将有关关章节取名为《阳澄湖畔》发表。

1959年,上海人民沪剧团负责人陈荣兰和编导王瑞鑫(笔名文牧)读了《火种》以后,采访了刘飞将军,并深入部队进行采访。由文牧先生执笔,上海市人民沪剧团创作了沪剧《芦荡火种》(1960年)。

1963年,北京京剧团汪曾祺等人将《芦荡火种》改编为现代京剧《沙家浜》,1964年夏天京剧《沙家浜》进行观摩演出,受到了等中央领导的首肯,并在亿万观众中迅速流传。

二、 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著作权的归属

沪剧《芦荡火种》,其作品是由单位来组织创作并承担责任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单位,署名权归作者享有。因此《芦荡火种》的剧本著作权属沪剧院,文牧执笔,其对该剧本享有署名权;而京剧《沙家浜》的著作权的其它权利都属于北京京剧团,汪曾祺等人享有作为执笔者的署名权。当然,京剧《沙家浜》剧本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沪剧《芦荡火种》剧本著作权人的利益,因为京剧《沙家浜》的主要情节和人物都是对沪剧《芦荡火种》进一步的演绎,可以认为京剧《沙家浜》是建立在沪剧《芦荡火种》已有基础上的高屋建瓴之作。

三、小说《沙家浜》的纠纷

2003年,小说《沙家浜》在《江南》杂志上发表,将阿庆嫂写成风流女,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强烈争议。《芦荡火种》的原作者文牧先生的夫人以及上海沪剧院,均对小说表示了极大的愤慨和谴责,文牧夫人则表示保留法律追诉权。

小说《沙家浜》是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的改编作品。小说作者薛荣和《江南》杂志社发表改编作品,都应当事先经过两个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文学、艺术作品是著作权人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如果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这是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从著作权角度看,小说《沙家浜》侵犯了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小说《沙家浜》对著作权人作品的歪曲、篡改,已经导致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使著作权人人格和名誉受损。

只要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两个著作权人用其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就可以控制任何未经许可的改编乃至歪曲和篡改,就可以保证改编作品忠实于原作品、尊重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定位和心理期待、高扬原作品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英雄主义精神。

四、 电视剧《沙家浜》是否构成侵权

2005年3月,电视连续剧《沙家浜》在江苏常熟开机。2006年4月22日,剧组在拍摄地举行了热闹的首播仪式。2006年5月沪剧《芦荡火种》的执笔人文牧先生的遗孀筱惠琴女士,连同上海沪剧院一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以原告享有的对沪剧《芦荡火种》剧本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受到侵犯为由,将电视剧《沙家浜》拍摄单位、播出单位、发行经销单位告上了法庭。

电视剧《沙家浜》是否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是自己创作的,是表现自己思想观念和感情的智力成果,就应认定具有独创性。因此,具备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历史素材人人都可以利用,不同的人对新四军抗战的特定历史都可以进行独立创作,电视剧《沙家浜》的剧本如果也是通过大量采访与搜集当年苏北新四军抗战的历史资料后做出的重新创作,其它人无权禁止拍摄。

原告提到,电视连续剧《沙家浜》的片头有字幕“根据上海沪剧院文牧执笔创作的《芦荡火种》改编”,说明该电视剧不具备独创性,并且也明确知道《芦荡火种》著作权人。电视剧《沙家浜》使用了沪剧《芦荡火种》的基本内容,是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两个作品的改编作品。这一改编涉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改编权。《著作权法》中,作者享有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改编权。即使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创作出的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主要情节上也不能出现雷同,否则构成对在先作品著作权的侵权。

在这一纠纷中,沪剧《芦荡火种》和京剧《沙家浜》剧两个剧本的著作权人都有权出面主张权利。电视剧《沙家浜》的制片人如果仅仅获得一部分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没有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仍然构成侵权。

五、结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人专有不受任何限制。因此,改编作品时应当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对作品歪曲、篡改。小说、电视剧《沙家浜》都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

对京剧《沙家浜》作品而言,在没有著作权制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北京京剧团将沪剧《芦荡火种》改编为京剧《沙家浜》。汪曾祺等人和北京京剧团分享其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受沪剧《芦荡火种》著作权的约束。

在史实基础上,崔左夫创作了纪实文学《血染着的姓名》,刘飞撰写了回忆录《阳澄湖畔》。两个作品各自享有著作权,并成为上海沪剧团进一步创作的素材的一部分。由于其中人物、情节、地名等要素的再创作,沪剧《芦荡火种》相对其创作素材而言已成为新作品。文牧和上海沪剧团分享其署名权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不受先前两个作品著作权的约束。

小说《沙家浜》和电视剧《沙家浜》的作者没有获得《芦荡火种》著作权人的许可出版、拍摄了改作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侵权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迫于外界压力,而是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新型国家的建设过程中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支撑,如果离开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创新型国家建设将很难实现。因此,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科学的抉择、坚定的承诺。

参考文献:

[1]陈传夫.著作权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2]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张今.知识产权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四大名著的作者范文第5篇

《西游记》、《三国演义》、《红楼梦》和《水浒传》不仅是中国的四大古典名著,也是世界文化的宝贵财富。在中国,四大名著经过数百年的历练,已经超越文学的范畴,成为中国人为人处事、齐家治国,甚至情感和精神生活的范本。一直以来,游戏产业有从历史文化中取材作为游戏背景的研发习惯,四大名著也因其情节的曲折错综、人物性格的丰富多样而受到游戏开发商的青睐,以四大名著为题材的网络游戏也备受玩家的推崇。

然而,不容小觑的是国外网络游戏研发商对中国网游市场的垂涎。日本游戏企业在我国申请注册的四大名著相关游戏商标数量达到数十个。除《红楼梦》以外,其他三大名著都已有相关商标被日本企业申请注册。韩国也有多款与《西游记》等名著相关的网络游戏推出。

我国网络游戏出版管理机构主推的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民族传统文化的网络游戏。新闻出版总署开展“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计划在2004年至2008年,安排出版100种自主开发的大型民族网络游戏出版物,凡列入该工程的选题,新闻出版总署将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提供多方面的政策扶持,以保证该工程的顺利完成。因此,国外的游戏公司要想减少阻力,进入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就必须在政策和导向上取得中国政府的支持。从四大名著中选取游戏素材,研发相关网络游戏,不但可以从政策上得到支持,而且可以节省很多宣传开支,毕竟在中国可能有人不知道《传奇》和《魔兽世界》,却很少有人不知道四大名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来说,网络已成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但目前,一些国外网络游戏不遵从原著主旨,却打着四大名著的招牌吸引玩家,这样极有可能使广大青少年在尚未阅读四大名著的情况下,先入为主地接受游戏中的故事情节,势必会造成青少年误解古典文学名著甚至历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