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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功用助建两型社会思考

四大功用助建两型社会思考

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是国家从改革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央在新的发展起点上赋予湖北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也给武汉城市圈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它对于加快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那么,我们黄石司法行政部门如何抓住这次机遇,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加强和改进司法行政工作,尽快融入武汉城市圈,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于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呢?这是我们必须研究和应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司法行政工作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有着“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点多”,是指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门类多,分为三大类十四项。第一是法律服务,包括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五项;第二是法律保障类,包括监狱管理、劳教执行、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司法考试、司法协助七项;第三是法制宣传教育类,包括普法、依法治理两项。此外,还有指导法学理论研究等工作。“面广”,是指司法行政工作覆盖面广。既在配合司法活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有用武之地,又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独特作用,还在规范市场、促进和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中有所作为。而且,作为一支重要的法制力量,司法行政工作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更是责无旁贷。“线长”,是指司法行政的纵向战线长。从国务院司法部开始,到省、市、县级的司法局,直至街道、乡镇的司法所,由高到低共设五级司法行政机关,实际上司法行政工作还延伸到了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司法行政的三大类十四项业务,就是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社会组织来开展的。

因此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和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方面,既大有可为,又大有作为,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笔者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应在服务和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以下四大功用:

(一)基础功用。维护社会稳定,是服务和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基础。司法行政工作所承载的都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尤其在提高公民素质以及促进矛盾纠纷柔性解决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根本途径;人民调解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和为贵”、“息讼”等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遍及城乡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利于及时疏导、化解基层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基础层面的冲突积累,从源头上防患于未然,减少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为“两型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长效功用。司法行政工作往往需要较长一段工作时间才能逐步显露出它的作用和效果,而一旦取得成效,则在较长的时期内稳定地发挥作用。如普法宣传工作经过20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全体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都有了大幅提高。而全社会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制观念的养成,又会对国家法治建设有着促进作用,同样也会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三)服务功用。在法治社会,各类法律服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基础性法制力量。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业进行指导、管理,既有利于保障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及时获得法律救济,维护其的正当利益,又可以实现对社会的法律调控,从而提高社会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四)社会关怀功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行政工作承担了法制领域内实施社会关怀的重要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公民应该平等地享有各种权利,但由于生活环境、教育程度和自身所具法律知识多寡的不同,特别是社会财富拥有上的差异,实际上造成了公民在权利实现程度上的不平等,形成了权利实现上的差异性。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种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获得了由国家提供的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够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平等地行使诉讼权,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质的飞跃。社会关怀也给予了认罪服法的违法犯罪者。长期以来,安置帮教工作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帮助,帮助他们通过劳动自食其力,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正在试点中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彰显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关怀。社会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方法上的一种改变,也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