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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渔场

四大渔场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际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际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讯,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第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

第九条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殖业

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第十一条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最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

第十三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捕捞业

第十四条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则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近海捕捞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破坏渔业资源、被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者进口捕捞渔船的;

(三)未按国家规定领取渔业船舶证书、航行签证簿、职务船员证书、船舶户口簿、渔民证等证件的。

第十八条娱乐性游钓和在尚未养殖、管理的滩涂手工采集零星水产品的,不必申请捕捞许可证,但应当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确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采捕标准。在重要鱼、虾、蟹、贝、藻类,以及其他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制定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哟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建造人工鱼礁,应当避开主要航道和重要锚地,并通知有关交通和海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定置渔业一般不得跨县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网桩数量、作业场所,并规定禁渔期。海洋定置渔业,不得越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鱼、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应当采取避开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渔业水域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渔业环境保护监测网,应当纳入全国环境监测网络。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应当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重点渔业水域不得从事拆船业。在其他渔业水域从事拆船业,造成渔为资源损害的,由拆船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下执行: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十元于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罚款一千元以下执行。

第三十一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二百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内陆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二十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内陆渔业机动渔船和海洋渔业非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海洋渔业机动渔船,处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视情节另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未按《渔业法》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围湖造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沿海滩涂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渔业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

第四十条渔政检查人员或者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四大渔场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带鱼;东海北部;粮食危机;渔获量变动

带鱼(Trichiurus haumela)是广布于中国近海的暖水性鱼类,南自北部湾北至渤海均有分布,但以东海数量最多,东海又以嵊山渔场的产量居多。东海带鱼的渔获量经历了很大的变动,明清时期在许多地区尚不是最重要的海洋鱼类,民国以后其产量则不断提高,并跃升为海洋第一大鱼类,直到1970年代其资源量才出现衰退。本文以地方志为主要资料,“复原”明清以来东海北部带鱼渔获量变动的历史,并探讨渔获量变动的原因。

1、明清浙江志书的记载

明清时期浙江大量志书都有带鱼记录,兹以自北而南的顺序,将这些记录制成表1,如下所示。

表1 明清时期浙江沿海方志所记带鱼

府县 内容 资料来源

平湖县 裙带鱼 乾隆《平湖县志》卷五《食货下・物产・鳞属》

平湖县 冬月甚多 光绪《平湖县志》卷八《食货・物产・鳞属》

临山卫 带鱼 嘉靖《临山卫志》卷三《物产・鳞类》

宁波府 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成化《宁波郡志》卷四《土产考》

宁波府 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嘉靖《宁波府志》卷十二《物产・鳞之属》

宁波府 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雍正《宁波府志》卷十三《盐政・物产附・麟之属》

慈溪县 带鱼 雍正《慈溪县志》卷二《土产・鳞属》

慈溪县 带鱼 乾隆《慈溪县志》卷二《土产・鳞属》

慈溪县 《宝庆四明志》原注:《海物异名记》:修若练带,曰带鱼。《至正四明续志》注:无鳞,身似带,长可四五尺,故名。《句章土物志》:生深海中,色白如银,无鳞刺,骨中有珠者曰珠带。小者名带丝。《异鱼图赞》:佩带谁遗皑如曳练,奇其说者。《原始仙媛》注云:西王母渡东海,侍女飞,琼带为大风所飘,化此鱼。 光绪《慈溪县志》卷五十四《物产下・鳞之属》

鄞县 带鱼 康熙《鄞县志》卷二十四《物产・鳞之属》

鄞县 《海物异名记》曰:修若练带――《宝庆志》。无鳞,身带,长可四五尺,故名――《至正续志》。 乾隆《鄞县志》卷二十八《物产志・鳞介之属》

鄞县 修若练带,无鳞――至正续志。 咸丰《鄞县志》卷三十一《物产・鳞介之属》

鄞县 《海物异名记》:修若练带――《宝庆志》。无鳞,身带,长可四五尺,故名――《至正志》。 光绪《鄞县志》卷七十二《物产下・鳞之属》

镇海县 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嘉靖《定海县志》卷八《物土志・鳞之属》

镇海县 (旧志)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乾隆《镇海县志》卷之四《物产・鳞之属》

舟山 无鳞,身如带,长可四五尺,故名。 天启何氏刊本《舟山志》卷三《物产・鳞属》

定海县 无鳞,身白而薄,其形如带,可以饵取,一鱼上钓,余则衔尾而来。 康熙《定海县志》卷六《物产・鱼之属》

定海厅 无鳞,身白而薄,其形如带,可以饵取,一鱼上钩,余则接尾而来――康熙志。案带鱼有网带、钓带二种。出燕窝山、拷网山、摇星浦大洋――《典咏》。《句余土音》:全祖望《岱山土物带鱼诗》:非法锡带,先王所深疚。不若付庖人,以补我诗瘦。 光绪《定海厅志》卷二十四《志九・物产・鱼之属》

奉化县 带鱼 光绪《奉化县志辑略》卷上《土产》

奉化县 《定海志》注:无鳞,身白而薄,其形如带,可以饵取,一鱼上钩,其余接尾而来。 光绪《奉化县志》卷三十六《物产・鳞之属》

象山县 带鱼 道光《象山县志》卷之十九《物产・鳞之属》

台州府 《南海异名记》云:修若练带,曰带鱼。 康熙《台州府志》卷四《物产・鱼之属》

宁海县 头尾尖,哆口,无鳞,形扁而长如带,又名裙带鱼。 光绪《宁海县志》卷二《地理志・物产・鳞类》

临海县 带鱼 康熙《临海县志》卷之三《物产・鳞》

黄岩县 若练带 万历《黄岩县志》卷之三《食货志・物产》

黄岩县 带鱼 康熙《黄岩县志》卷二《版籍・物产・鱼之属》

黄岩县 带鱼 乾隆《黄岩县志》 卷二 《版籍・物产・鱼之属》

黄岩县 《赤城志》:《海物异名记》云:修若练带,俗名带鱼。 光绪《黄岩县志》卷之三十二《风土志二・土产・鱼之属》

太平县 修若练带,故名带鱼。 嘉靖《太平县志》卷三《食货志・鱼之类》

太平县 带鱼 康熙《太平县志》卷之三《物产・鱼类》

温州府 无鳞,身长数尺,哆口三四寸,如带,故名。 弘治《温州府志》卷之七《土产・海族》

温州府 带鱼 万历《温州府志》卷五《食货志・鱼属》

乐清县 带鱼 永乐《乐清县志》卷三《土产・鳞之属》

乐清县 若练带 隆庆《乐清县志》卷之三《土贡》

乐清县 如练带 康熙《乐清县志》卷之二 《物产・鱼之属》

乐清县 《隆庆志》:若练带。 光绪《乐清县志》卷五《田赋志・土产》

玉环县 带鱼,无鳞,身长而薄,扁长似带,故名。首尾相衔而行,钓一尾即可兼得数尾。钓法:用大绳一根,套竹筒作浮子,顺浮洋面,缀小绳一百二十根,每小绳头上拴铜丝一尺,铜丝头拴铁钓长三寸,即以带鱼为饵,未得带鱼之先则以鼻涕鱼代之,凡钓海鱼皆如此。钓期自九月起至二月止,谓之鱼汛,渔利甚溥(薄)。 雍正《玉环志》卷三 《物产・鱼之属》

玉环厅 无鳞,身扁长似带,故名。盛发时首尾相衔,钓得一尾兼得数尾,钓法用网绳一根,套竹筒浮泛水面,缀小绳一百二十根,每绳头拴铜丝一尺,铜丝头拴铁钩长寸许,即以带鱼切片为饵,未得带鱼之先,则以泥鳅代之。钓期自九月至二月止,谓之渔汛,鱼利甚薄。大令钱国珍诗:玉环巨舶兢分旗,共祝今年海水肥。钓带船归拖白练,词人附会咏杨妃。 光绪《玉环厅志》卷一《舆地下・物产・鱼之属》

瑞安县 无鳞,身长如带。 嘉靖《瑞安县志》卷三《物产・鳞类》

瑞安县 无鳞,身长如带。 乾隆《瑞安县志》卷一《舆地志・物产・鳞类》

瑞安县 旧志:无鳞,身长如带。 嘉庆《瑞安县志》卷之一 《舆地・物产・鳞类》

平阳县 无鳞,带,冬月 康熙《平阳县志》卷一《舆地志・物产・鳞类》

平阳县 无鳞,身长如带。 乾隆《平阳县志》卷五《风土志・物产・鳞类》

根据表1,以府为单位进行分析。

嘉兴府 平湖县记载了带鱼,并指出“冬月甚多”,表明渔汛主要是在冬季。

绍兴府 绍兴府府属各地,只有嘉靖《临山卫志》记载了带鱼。

宁波府 至正《四明续志》对带鱼的记载是:“带鱼,无鳞,身带,长可四五尺,故名。”1 成化《宁波郡志》、嘉靖《宁波府志》和雍正《宁波府志》对带鱼的记载显然抄自《四明续志》。

雍正、乾隆《慈溪县志》都只记带鱼名字。光绪《慈溪县志》的记载较为详细,但皆是援引其他文献。其中《句章土物志》对带鱼进行了分类,包括带鱼、珠带和带丝三种。现代调查浙江近海的带鱼包括带鱼、小带鱼、窄颅带鱼和沙带鱼四种,其中后者仅在浙江南部海区有个别发现,窄颅带鱼则为最近在大陈海区发现的种类 。1《句章土物志》为清慈溪人郑辰所编撰,可见清代人们对于带鱼已经有了细致的观察。

康熙《鄞县志》只记带鱼的名字,乾隆、咸丰、光绪《鄞县志》分别抄自宝庆《四明志》和至正《四明续志》。嘉靖和乾隆《镇海县志》的记载,完全抄自至正《宁波郡志》。天启《舟山志》与《宁波郡志》的记载也是一字不差。宁波府所属各县,在嘉靖和康熙年间所修志书,大部分的物产志都抄自《宁波郡志》。

康熙《定海县志》的记载没有抄袭其它县志,因而是康熙年间的实际情况。从中可见,康熙年间定海主要用钓钩来捕带鱼。光绪《定海厅志》沿袭了康熙志的记载,又引用其他文献,表明到了光绪年间,渔民又发展出了网捕的技术。县志又引用《典咏》,指出了定海带鱼的渔场在燕窝山、拷网山和摇星浦大洋。《典咏》即《昌国典咏》,为清代朱绪曾所纂,成书于咸丰元年。《昌国典咏》原文记载曰:“带鱼,《宝庆四明志》:修若练带,名曰带鱼。万尾交衔载满艘,相连不断欲挥刀。问谁留得腰围玉,龙伯当年暂解袍。”,朱氏记述风格是为每一种山川风物都赋诗一首。从他的诗篇来看,带鱼的数量是非常丰富的。至于燕窝山、拷网山、摇星浦大洋,《昌国典咏》“锥砧山条”下记载:“西北有燕窝山,渔罟所聚,又有拷网山、摇星浦多(郭璞《江赋》‘顺时而往还’注:鱼头中有石,即石首鱼也)”2,光绪县志编者误把大黄鱼渔场当成了带鱼渔场。

光绪奉化的记录抄自康熙《定海县志》。道光《象山县志》只列其名,但象山的文人墨客则留下了不少带鱼的诗篇,乾隆年间的倪象占写下了一组名叫《象山杂咏》的诗,其中有一首记曰:“渔蓑隐隐海连天,于绾山前钓晚烟。看取孤篷三尺雪,银光铺遍带鱼船。”据作者自注:“邑南百二十里有于绾山,昔于绾渔隐于此葬山下,故名。”3作者在于绾山看到钓带渔船,表明乾隆年间渔船是在韭山列岛海域作业。

台州府 康熙《台州府志》的记载抄自嘉定《赤城志》4。府属各县的记载都非常简单,或者只记载其简单特征,或者只列名字,或者抄袭前志。然而据《温岭县志》的记载,“钓业是本县传统作业之一。大钓渔业始于明崇祯年间(1628~1644)。清咸丰元年(1851),福建惠安东园乡白奇村郭姓渔民来石塘定居业渔,大钓渔业始盛”5,民国时期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大钓船,是船本为福建泉州府籍,侨居温岭石塘箬山一带,船身高大,故名。又有一种小钓船,身白色,船上钉板为,迎风破浪,行驶如飞,俗名小白鸭,形容其状虽小,而能冒袭凤涛;约四百余艘,每船渔夫四人,亦福建侨民,近者三五十年,远则百余年不等,以郭、陈、林三姓为最多”6,温岭县在明清时期已经开始钓带鱼。

温州府 明清时期《温州府志》、《乐清县志》、《瑞安县志》和《平阳县志》的记载都比较简略。康熙《平阳县志》的记录不清,从《平湖县志》的记录来看,“冬月”应为“冬月甚多”。玉环岛在雍正六年设厅,雍正十年编写了《玉环志》,这部县志对带鱼进行了详尽的记述,这是由于带鱼对于玉环来说,尤其重要(下文将叙及)。

明清时期浙江地方志证实了宁波府、台州府和温州府是带鱼主产区。但从记载来看,宁波府抄袭前志现象非常严重,其南的台州府也有抄录现象,但不如宁波府严重。相比较而言,温州府的抄袭现象很少,某些地区的记录还相当详尽。这似乎说明自北向南,带鱼生产对于当地人来说越来越重要。

2、带鱼与生计

万历年间浙江巡抚张延登撰有《请申海禁》疏,里面提到:

细访闽船之为害于浙者有二:一曰杉木船,福建延、汀、邵、建四府出产杉木,其地木商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处发卖,外载杉木内装丝绵,驾海出洋,每赁兴化府大海船一只,价至八十余两,其取利不赀。一曰钓带鱼船,台之大陈山、昌之韭山、宁之普陀山等处出产带鱼,独闽之蒲田、福清县人善钓,每至八九月联船入钓,动经数百,蚁结蜂聚,正月方归,官军不敢问。1

大陈岛、韭山列岛和普陀山洋面出产带鱼,汛期在阴历八九月至次年正月,来自福建蒲田和福清的渔民每年阳历9月或10月从普陀山洋面开始捕捞,随着带鱼群的洄游,逐渐南下。

为何蒲田和福清渔民要到浙江去捕带鱼?比张延登稍晚几年的董应举在《护渔末议》中亦提出了同样的问题“或问闽亦有海,而必渔于浙,何也?”董应举的回答是:“鱼自北而南,冬则先至凤尾,凤尾在浙直外洋,故福、兴、泉三郡,沿海之渔船,无虑数千艘,悉从外洋趋而北,至春渔乃浙南,闽船亦渐归钓。”2万历年间或者更早的时候,闽人已经知道带鱼的习性是冬季自北往南洄游。凤尾是大陈岛上的最高峰凤尾山,文中用凤尾代指大陈附近洋面,汛期则是冬季。“至春渔乃浙南”,这与雍正《玉环县志》记载带鱼渔场在洞头洋相吻合。张延登的疏中提到闽船只有数百艘,而董应举则说闽船“无虑数千艘”,两份疏议只差几年,渔船不可能在短短几年内从几百艘发展到几千艘。如果张延登所记钓带鱼船为几百艘是可信的,那么捕捞的规模仍然是很大的。

根据现代的研究,东海带鱼索饵鱼群在秋末冬初开始往南洄游,在嵊山形成冬汛渔场。随着水温的下降,鱼群南下或者游向外海越冬。南下鱼群系经大陈、洞头、南北麂列岛进入闽东渔场3。张延登的记录闽人系到普陀,可见尚未发现嵊山渔场。除此之外,明代带鱼的洄游路线与现代完全一致。

董应举其实并没有回答为何闽人要在冬季去捕带鱼。清代人郭钟岳在《瓯江小记》中对此有详细的解释:

带鱼,玉环洋面所产,渔民冬时之一大出产也。鱼信好,则如获丰年;恶,则如逢歉岁。年丰则温饱而安居,岁歉则饥寒而为盗。闽、浙接壤之民多赖此生活,共渔于玉环之坎门。冬钓关一年之收获,所谓鱼盐之利,鱼之重亦若是哉!鱼味鲜肉细,莹白如练。闻钓者每得一鱼,则衔尾而上者十数。吴县石子元祖芬、上元周乐仲听钧两君在玉环时,以玉环出此,美其名曰“杨妃带”4。

原来带鱼关系到闽、浙接壤地区渔民的温饱问题。另据朱维的研究,从明代中叶起,福建就有了缺粮问题。入清以后,形势更加严重5。据清《文献通考》记载:“闽省地处山海,田产无多”6。东南沿海的漳、泉二府,粮食尤为短缺,乾隆间郑光策《闽政领要》就记载:“漳州府之龙溪、海澄、漳浦、平和、诏安五县,及泉州府属之晋江、南安、惠安、同安四县,土壤瘠薄,堪种禾稻者,仅十之四五,其余多为沙碛,只堪种杂粮,即使晴雨应时、十分收成,亦不敷本地半年之食。”7张延登《请申海禁》提到的蒲田和福清分属兴化府和福州府,董应举《护渔末议》所提及的地区为福州、兴化和泉州府,这些地区都属于缺粮地区。

浙江南部沿海和福建沿海的情况相同。朱正元在《浙江省沿海图说》提到玉环“居民半耕半渔,每年禾麦及山芋仅足八月之食”,为了解决粮食问题,即使“渔利甚溥(薄)”,渔民们也要冬天去捕带鱼。定海县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舟山山多田少,每岁仅足三月之粮,山间半已开垦种山芋(亦名地瓜),以佐民食,一遇亢旱,人力无所施,然丰岁亦仅足半年之食,常赖海产以补地利之不足,每于三、四、五等月(俗名渔汛),卜岁之丰歉焉”1,虽然这段文字未提到冬汛,但是捕带鱼肯定也有这方面的考虑。

表1中绍兴府各县中没有冬季捕捞带鱼的记录,宁波府沿海地区多是抄袭前志,嘉兴府也只有平湖县记录带鱼资源量甚为丰厚,这些府文字上对于带鱼的记录与其南面的台州和温州府迥然不同。众所周知,绍兴府地处宁绍平原,是重要的粮食产区,宁波和嘉兴也是鱼米之乡。绍兴府中,独嘉靖《临山卫志》记载带鱼,表明临山卫可能粮食供应不足。

由上可见,福建沿海四府以及浙江台、温二府都面临者冬季粮食短缺的问题,而带鱼的汛期正好在冬季,沿海又有带鱼鱼群经过,故带鱼成为当地甚为重要的一种经济鱼类。而在粮食充足的地方,当地渔民则在冬季很少捕捞此鱼。

3、渔业经济时代的带鱼生产

民国时期带鱼地位上升很快,开始与大小黄鱼和墨鱼并称。1933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所编的《中国实业志浙江省》提到在外海渔捞方面,渔获物以小黄鱼、大黄鱼、墨鱼、带鱼、鱼、鲨鱼、鳗鱼、米鱼、鲽鱼、鳓鱼、鲳鱼等为主2。《实业部月刊》同样提到所产大小黄鱼、墨鱼、带鱼、鳓鱼等,数量甚丰。3 张友声甚至主张带鱼较之黄花鱼更重要。4 带鱼跻身中国海洋“四大经济鱼类”,其时间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随着带鱼渔获量地位的上升,地方志对这种鱼类的记叙较之明清时代,更加详细,也提供了诸多资讯。兹分别论述之。

3.1 宁波府

民国二十四年《鄞县通志》对带鱼记载如下:

带鱼,硬鳍类,带鱼科,体形狭长而侧扁,无鳞而被以银白色之粉状物,口吻长估占头部之半,鲜食,但腌食味亦美。产象山港口、舟山洋面,渔汛霜降前后。5

民国时期志书编者按照现代生物分类对带鱼进行记叙。更重要的是,他们记载了带鱼的产地是在象山港口和舟山洋面,渔汛是霜降前后。按霜降是农历九月二十五,按阳历10月份渔民先在舟山洋面捕捞,以后南移到象山港口,这与张延登《请申海禁》疏中的记载相吻合。由于鄞县渔民都到舟山停泊,所以民国《定海县志》详细记载了鄞县的渔业生产情况:

大船,鄞帮约一百三十号,出洋时间是清明节,或霜降前仍出洋,回洋时间是立秋,其霜降前出者,回洋迟早不定,捕获的鱼类是大小黄鱼、墨鱼、鳗、虎鱼、鲳鱼、带鱼、杂鱼、虾蟹,产地是南至奉象洋面,北至朐、岱、大小羊、尽山等洋面;大对船,鄞东湖帮约三百二十余对,出洋时间是霜降,回洋时间是谷雨后,捕获的鱼类是带鱼,小黄鱼,墨鱼,鳗,产地是霜降时在尽山洋面,冬至后在朐、岱及沈家门等处。 6

鄞县的主要船只为大船和大对船,大船主要是捕获大小黄鱼和墨鱼等鱼类的,霜降后出洋的船只才是捕带鱼的。大对船在冬季捕带鱼和鳗鱼,春季则捕捞小黄鱼、墨鱼,产地是嵊山洋面、舟山洋面及奉象洋面。

民国《镇海县志》对带鱼的记叙仍然沿用了旧志。1 县志又记载镇北帮有约三百对张网船,出洋时间是清明前,回洋时间是谷雨后;又有大 船,镇帮约三十余号 2,显然不是以捕捞带鱼为主。

民国《定海县志》记载带鱼的产地和渔汛如下:“尽山及沈家门等洋面。渔汛:冬春二季,常时亦有之,不佳”3 据《崇明县志》记载:“陈钱山,亦名嵊山,又名尽山,言诸岛至此尽也”4,尽山即嵊泗县嵊山岛。《定海县志》的编者又言:“查各船所得鱼以黄鱼为最多,鳓鱼、墨鱼、鲨鱼、带鱼次之,鱼、虎鱼、鳗、鳎、鲳鱼、青、马鲛等又次之”5,带鱼产量虽然比较大,但远不如黄鱼重要。

民国《象山县志・实业志》对渔业的记载比较详细,象山地区渔民的主业是捕大黄鱼,只有石浦“冬汛有闽船帮渔船百余艘,名钓冬船。春以黄鱼为宗,冬以带鱼为宗”6,至于本地渔船,只有“盐仓前,有钓冬船数艘,冬以带鱼为宗”7,可见带鱼在象山渔业中的地位不是很重要。

3.2 台州府

干人俊《宁海县续志稿》注明宁海县渔获物以小黄鱼、大黄鱼、墨鱼和带鱼为多,并对带鱼的渔场和渔汛等信息都做了记录。8 根据民国时期的渔业调查,台州府各县船只与带鱼有关的有大钓船、红头对船、花头对和白底船。其中大钓船,“是船本为福建泉州府籍,侨居温岭石塘箬山一带……其采捕时期,春夏秋三季均在石浦附近及凤尾山附近洋面,秋末及冬季则驶至江苏省崇明县属之嵊山岛洋面及本省定海县属之沈家门一带,至春季回南;所钓鱼类,大抵春夏秋以黄花鱼为最多,冬季以鳗鱼、带鱼为大宗。”9 带鱼渔场此时已经完全被人们所熟知。临海县的主要渔船是红头对船,“均在临海县属椒江流域以北四五两区……小雪至小寒,又相率扬帆鼓棹,至江苏省崇明县属之嵊山列岛洋面,大寒即回家度岁。所捕鱼类,春夏秋三季俱黄花鱼,其次鳓鱼,鳘鱼,冬季多带鱼”10。宁海的主要渔船是花头,“其采捕时期及地点,春夏二季,大致同红头对,惟秋冬二季,大半散洋。间有小数船只,至嵊山岛采捕带鱼。总数约三百余对”11 ,只有少数船只到嵊山岛采捕带鱼。白底对也是温岭籍,约有四百余对,“采捕地点,春夏二季均在吊棚门及凤尾山一带洋面为多,间有至定海岱山洋面者,秋亦然,亦间有至苏省嵊山岛采捕带鱼。所捕鱼类,黄鱼、带鱼居多”12,虽然间有到嵊山岛采捕带鱼,但是所捕鱼类以黄鱼、带鱼居多,说明系主要在本地捕带鱼。由上可见,民国年间带鱼已经成为四大经济鱼类,主要捕捞地点是在嵊山岛洋面。

3.3 温州府和福建

温州府的永嘉县、乐清县和玉环县在民国时期没有续修县志。民国《平阳县志》对带鱼的记载仍是沿袭旧志。但根据民国时期渔业银团的调查,永嘉为温属各县鱼货集散地,渔获以黄花鱼、带鱼、乌贼、大黄鱼、鳗等为大宗。坎门为浙江四大鱼市场之一,主要鱼货为带鱼、鳗鱼。可见,永嘉和玉环的带鱼生产都很兴旺,特别是玉环,带鱼是第一大鱼类,捕捞地点是沈家门洋面、石浦洋面以及坎门附近洋面。1

福建渔民在同治初年就在沈家门设立了八闽渔业公所,到民国时期,有约五六百号闽帮钓冬船在霜降以后在尽山洋面钓带鱼,他们所收获的带鱼,由咸鲜船转运甬、沪或杭州、长江等处。 2

由于嵊山渔场的发现,带鱼产量急剧上升。在浙江和福建,宁波府民国时期仍以捕捞黄花鱼为主,带鱼则并不重要;但在台州、温州和福建沿海,和明清时期相同,带鱼仍然是当地最为重要的捕捞鱼类之一。这或许说明,直到民国时期,台州、温州和福建沿海的缺粮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甚至还可能因为人口的增加,变得更加严重。

4、影响带鱼资源变动的因素

4.1 嵊山渔场的开发

根据1935年的调查,嵊山1895年之前,为海盗盘据之所 3,因此渔民不敢到此地渔捕。但清末张謇创办江浙渔业公司之后,“经福海渔轮在佘山洋面发现小黄鱼渔场,出渔多满载而归,乃引导各帮渔船前往采捕,均以本岛为根据地,居民因以日增”4 ,伴随着佘山渔场的繁荣,顺带开发了嵊山渔场的带鱼汛。据郭振民的研究,带鱼汛的形成,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917年冬汛,来嵊山渔场捕捞带鱼的台州红头对渔船只有六七对,1919年增加到200余对,1931年则增加到400余对,1942年更增加到600余对。此外,闽帮的大白底、小白底、打烊船、钓船,苏帮的阔头沙飞船,以及本帮的小对船等,也很兴旺。嵊山渔场的发现和开发,使带鱼产量大大提高,跻身于“四大经济鱼类”之中,从1953-1974年嵊山渔场带鱼产量在在浙江渔场产量的比重中就可以看出这一渔场发现的意义(表2)。

表2 1953-1979年嵊山渔场带鱼产量所占比重

4.2 机帆船和尼龙网的使用

明代随着福建人在浙南作业,延绳钓技术和船具在当地传播开来,玉环、温岭等地渔民都学会了钓带鱼,康熙《定海县志》记载带鱼“可以饵取”5,表明康熙年间延绳钓技术已经传到定海县。浙江北部沿海主要的船具是对船,对船是鄞县东钱湖渔民发展起来的。经过在渔船、渔具和渔法诸方面的不断变革和完善,大对作业逐渐向海洋发展。到了光绪年间,带鱼已经有“网带、钓带二种”6。

嵊山渔场开发之后,人们主要是用大对网船捕捞带鱼。不过很快人们就发现冬季北风多,而捕捞带鱼时网口需朝北迎捕,作业时因顶风摇橹拖曳,劳动强度不大,产量也不高,而采用小对作业,虽比大对灵活,但生产欠安全。1917年左右,沈家门和虾峙一带大对渔民便采用大船背上舢舨来捕带鱼。背对作业既灵便又安全,很快得到推广,并成为冬汛捕捞带鱼的主要作业方式。随着子船数量的增加,又出现了“双背对”(四只子船)和“三背对”(六只子船)。1 直到1952年,象山爵溪还在改造独劳船为背舢舨母船,发展冬汛生产。2 直到机帆船对网发展起来,背对船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民国时期,已经在试验机帆船,据《实业部月刊》的记载,浙江省立水产实验场重要的实验工作“在渔捞方面,以渔网防腐剂试验、延绳钓渔业试验及小型发动机船渔业试验为著”3,但是他们没有试验成功。1955至1959年,为机帆船的试验和初步应用阶段。从60年代开始,进入机帆船改进和普遍推广阶段。70年代后期开始,是机帆船向大型化、多功能发展的阶段。4

从明清时代直到20世纪60年代,渔民所用网具都是用苎麻编织的网,苎麻渔网易于腐烂。1959年4月,岱山县组织4艘流网船,在长江口以北到吕泗外海渔场,试用尼龙渔网生产,效果很好。到70年代开始,渔网、渔绳、缆索等逐步实现了尼龙化 5。

机帆船和尼龙网的推广和普及,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首先就是带鱼渔场的扩大。60年代以后,带鱼的渔场北至佘山洋,南至洞头洋。其次是带鱼渔期的延长,60年代机帆船对网作业发展后,捕捞期从立冬至大寒,提前到霜降和推迟至立春前后,80年代初,甚至全年都捕带鱼。浙江带鱼的产量从1956年开始,基本上是在不断增加的,最高产量出现在1974年(34.01万吨),后来产量开始下降,直到80年代产量又开始有增加。为了保护带鱼资源,1980年国家开始建立休渔制度 6,带鱼汛成为四大渔汛中唯一幸存下来的最大渔汛。

5、结论

明清时期福建沿海和浙南沿海因为粮食供应不足,带鱼生产成为这些地区相当重要的渔业经济。民国时期,随着嵊山渔场的开发和背对船技术的发展,带鱼的渔获量大增,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跻身“四大经济鱼类”的行列,福建沿海和浙南沿海渔民仍然是主要的捕捞群体。1960年代机帆船和尼龙网的使用,造成过度捕捞,带鱼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但由于休渔政策的实施,带鱼仍然是幸存的第一大渔汛。

Food Crisis and the Catch of Trichiurus haumela

in Northern East Sea Since Ming and Qing Dynasty

HAN Zhi-hao

(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Shanghai 200240)

四大渔场范文第3篇

一、坚定信心、再接再厉,保持工作发展的良好态势

过去一年,我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的要求,主动融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围绕市委“一中心四基地一城”建设的总体部署,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开拓创新,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渔业总产量176.46万吨、总产值137.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7%和5.61% 其中,国内海洋捕捞产量114.98万吨,产值90.5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和2.65%;远洋渔业产量 46.52万吨,创历史新高,产值33.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22%和18.52%;水产养殖产量14.96万吨,产值12.7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36%和下降4.08%; 渔民人均收人23412元,同比增长10.3%。

(一)围绕渔场修复振兴,深化“一打三整治”行动。一是铁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充分发挥紧密型联合执法体制的优势,坚持市县联动、部门联动、海陆联动,重点对xx北部渔场、洋鞍渔场,海礁、浪岗等海域进行执法巡查。4、5月份,全市上下开展了“清海”、“清市”、“清港”、“清厂”、“清洁”联合执法攻坚月行动。一鼓作气,啃下了涉渔“三无” 船舶取缔这块硬骨头,实现2072艘涉渔“三无”船舶取缔三年任务十一个月完成。到12月底,取缔涉渔“三无”船舶2123艘,为总任务数的103.06% 同时,先后4次对各县(区)取缔情况进行核查,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由于前期工作扎实,情况总体较好,没有发现假拆、拆假等问题,受到省委王辉忠副书记、省局领导的肯定。二是强势推进“三整治”行动。狠抓“船证不符”渔船整治,逐步消化超额功率。重拳整治违规渔具,采取分片包干、逐船排查的方式,一旦发现使用电脉冲、密眼衬网、多层囊网等违规渔具,依法取缔并扣减柴油补助。到12月底,整治“船证不符”渔船2278艘,完成总任务数的94%; 取缔禁用及违规网具 13595顶。加强海洋环境整治,开展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全市落实资金2920万元,完成生态化改造面积3050亩。加强海洋工程全过程环境管理,落实生态补偿项目18个,到位生态补偿资金944万元。推进嵊泗马鞍列岛、普陀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嵊泗部级海洋公园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加强规范化管理。启动xx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完成资源、环境等基础调查。实施海洋牧场建设,全市投人2565万元,建设人工鱼礁10万空立方米,放流大黄鱼、厚壳贻贝、海哲等苗种8.8亿尾(粒)。三是打造高效精品渔业。稳步推进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嵊泗县马鞍列岛现代化渔业综合区等3个园区通过省级考核验收。出台《开展海洋休闲渔业规范提升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东极镇、朱家尖樟州渔业经济合作社实施休闲渔业试点,发展休闲渔船80艘。四是强化渔民民生保障。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船舶电焊等培训,推出岛礁养护、河道保洁等公益性岗位,实现1500多名渔民再就业。开展原集体捕捞及相关作业渔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全市 22000多名老年渔民领取到生活补助。

(二)围绕调整优化渔业结构,推动远洋渔业发展。一是全力助推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经多次汇报争取,促成农业部下发《关于xx市建设国家远洋渔业基地的意见孔根据市里“一个责任领导、一个指挥部、一个支撑平台、一个政策体系”的工作模式,选派精兵强将充实基地建设力量;出台《关于加快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全面降低进港费用,营造安全、高效、顺畅的口岸环境。编制完成《国家远洋渔业基地规划》、《西码头中心渔港扩建规划(远洋母港规划)》,为有序推进基地建设奠定基础。二是积极稳妥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改造国内捕捞渔船14艘,分赴安哥拉、吉布提、北太公海等海域作业生产。抓住全国政协何厚桦副主席到xx考察的契机,积极谋求在中葡论坛框架下,同东帝汉、安哥拉、莫桑比克等葡语系国家的远洋渔业项目合作。开展与基里巴斯、汤加等国家的渔业项目洽谈,争取到农业部基里巴斯6艘金枪鱼冰鲜渔船作业项目。三是加大远洋渔业扶持力度。推进远洋渔船淘汰更新,33艘老旧远洋渔船获中央财政造船补助资金1.65亿元。开拓鱿鱼国内市场,组织我市远洋捕捞、加工、贸易等企业赴广西南宁、河南郑州等地开展xx远洋水产品(深海鱿鱼)专题推介。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同中国银行xx分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开展柴油款专户质押美元低息贷款;与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共同组建xx市远洋渔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为远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围绕新区建设发展大局,强化海域海岛管理。一是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全力做好《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xx海域部分)调整工作,并上报国务院审批;编制完成新一轮市、县(区)海洋功能区划。依法科学配置海域资源,加强围填海指标管理,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用海需求,安排围填海计划指标700公顷,其中xx绿色石化基地400.59公顷、钓梁区域建设用海 130.99公顷。强化用海规范化管理,开展项目用海 “回头看”复查,推进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二是推进无居民海岛管理。编制完成市、县(区)海岛保护规划,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做好海岛监视监测和地名普查的后续工作。针对粽子山等三个未批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帮助业主单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整治修复。积极争取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xx本岛南海岸(新城示范段)整治与修复工程获国家补助资金3.5亿元。继续推进普陀山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等7个近 1亿元的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海岛整治修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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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围绕夯实发展基础,不断推进保障能力建设。一是推进标准渔港建设。嵊泗县中心渔港完工,普陀区蚂蚁渔港扩建工程等开工建设,完成标准渔港建设投资10249.76万元,全市80%以上的渔船可就近避风。争取到省“十二五”规划11个标准渔港建设项目的工可批复,总投资额10.6亿元。二是加强海洋预警报能力建设。基本建成岱山大衢海洋自动站,金塘海洋自动站完成选址等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全市布设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站位 66个,陆源人海排污口监测点21个,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网络不断完善。三是强化渔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苗种检疫与病害防控,全市设立水产养殖病害测报点37个,测报面积11105亩。开展大棚设施养殖、底增氧养殖、浅海贝藻套养等模式与技术推广联合行动,全市设立科技示范基地8个,培育示范户344户,示范推广面积2.49万亩,培训养殖渔民 1280人次。启动渔船信息系统船载设备更新,全市 4546艘渔船列人北斗设备更新计划,已完成3669艘渔船的更新任务。开展政策性渔业互保,全市参保渔船5296艘、参保渔工56797人。做好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落实国家柴油补助款21.03亿元。

(六)围绕增强持续发展动力,深化海洋与渔业领域改革。一是推进海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围绕提升海洋综合执法效能和快速反应能力,经进一步梳理,确定219项执法事项纳人综合执法范围,比原先增加44项。初步建立了海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制度。完善与海事、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同浙江海警二支队签订框架协议,重点在海上治安管理、非法捕捞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取缔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xx市海洋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该项工作受到了李强省长、省委王辉忠副书记、国家海洋局王宏局长、省海洋与渔业局黄志平局长等领导的高度肯定。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系统梳理权责事项,确定各类行政权力 203项、行政职责56项。开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简化,审批事项由31项调整到27项。按照网上政务服务一站式运行的要求,实现所有35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他行政权力和便民服务事项在市行政服务网上申请办理。三是创新渔业经营管理体制。

加强渔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全市新培育市级示范性渔民专业合作社3家。完善渔业股份合作制,规范老大、股东、雇工行为,稳定渔船生产经营。推进全市5家省级示范性家庭渔场建设,规范生产经营,完善配套设施,提高经济效益。

同志们,2015年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圆满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市局被评为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沿海先进市局、市新渔农村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市海洋勘测设计院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海洋局表彰为全国海洋系统先进集体,普陀区、嗓泅县海洋与渔业局被评为省海洋与渔业系统沿海先进县(区)局。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等上级部门的精心指导、鼎力支持,更离不开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干部职工的团结协作、奋力拼搏。在此,我代表市局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认清形势、找准短板,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经过“十二五”时期的稳步发展,我市海洋与渔业事业已经站在了新的发展起点上。有必要认真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进一步明确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定位,找准与国家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以及新区建设发展的结合点,把握机遇、应对挑战、乘势而上,把我们的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一)海洋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十三五”期间,浙江省、xx群岛新区将继续以 “八八战略”为总纲,大力发展海洋经济。针对以上外部环境,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看,第一,各级对海洋事业发展的关注和重视程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将不断增强,海洋部门的地位将逐步持续提升,作用将更加明显,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环境。第二,国家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摆到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修复、海域海岛海岸线整治修复等方面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人。这与“两美”新区建设的路径十分契合,对我们今后全力以赴争取国家项目落地xx群岛新区,打造海上花园城市提供了难得的机会。第三,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开发、海域海岛储备等机制有待破题,为我们先行先试,创新海洋综合管理模式、提升科学管海水平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二)渔业方面。首先,从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连续13年聚焦“三农”,充分体现了“三农” 问题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极其重要的地位。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浙江省委、xx市委结合实际,提出了到2020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这意味着各级党委政府的惠渔支渔政策将持续高位运行,进一步推动项目、资金、公共服务等要素向渔区、向渔业倾斜,补齐城乡发展不均衡的短板。其次,浙江省委提出渔场修复振兴的战略部署,“一打三整治”行动已经成为全省转型升级十大组合拳的关键一招,省里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推动渔业转型升级、渔民民生改善。再次,xx作为传统的渔业大市,渔业不仅是保民生、保稳定的基础性产业,更是新区海洋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已上升为新区今后一段时期重点推进的工作。

总的来说,我市海洋与渔业事业面临着十分难得的发展环境和机遇。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xx作为海洋与渔业大市,我们的工作应当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但是与先进地区相比,在某些领域仍然存在着不少短板。

(一)渔业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一是传统渔业资源衰退严重。由于生态环境破坏和高强度捕捞等原因,渔业资源生物链和平衡被打破,资源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岛礁性鱼类、贝类资源减少,沿岸传统渔业资源衰退向题尤为突出。二是渔业产业形态比较单一。长期以来维持着比较原始的捕捞生产方式,虽然近几年开发了渔家乐、海钓等新业态,但发展层次不高、规模不大。三是渔民持续增收难度不断加大。渔业资源对捕捞的支撑能力逐步下降,渔业经济效益不断下滑。今年起渔业柴油补助政策面临重大调整,五年内将逐年递减到原来的32%-40%左右。同时,“一打三整治”行动涉及生计渔民10000余人,年龄大多集中在50岁一60岁之间,由于我市多数渔区地处悬水小岛,产业结构单一、渔民技能单一、收人来源单一,转产转业的难度相当大。四是违法违规生产仍较为普遍。尽管通过“一打三整治”行动,渔业生产秩序不断正规,但还存在使用非法渔具、渔法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和沿岸渔民的利益。今后几年,很可能因渔业油补减少,违法违规成本降低,对渔业管理带来严重冲击。

(二)远洋渔业面临发展中的矛盾。一是鱿鱼市场供大于求问题依然突出。受全球鱿鱼资源旺发、国内自捕鱿鱼产量大幅提升、境外鱿鱼制品大量进口和俄罗斯等传统鱿鱼国外消费市场疲软等因素影响,鱿鱼价格起伏波动较大,部分远洋渔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是涉外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缺口较大、总体素质下降,与行业高层次管理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涉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同时,我市远洋渔船以挂靠经营为主,发生问题后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处置难度很大。三是远洋渔业企业实力较弱。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管理水平偏低、抗风险能力较差、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

(三)渔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渔业安全生产事关新区社会稳定、事关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关系着我市实现“平安浙江”金鼎的目标。但是今年1月份,全市连续发生两起事故,造成17人失踪,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从客观上讲,有xx海域过往商船数量众多、部分船员特别是职务船员安全生产意识较弱、外来下海劳力比例提高等原因,但从渔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来反思,说明我们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整治、执法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做得还不够扎实,管理模式有待优化,管理力量需进一步加强,不少工作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四)海洋开发和保护工作压力大。一方面,海域海岛审批难。党的十八大后,国家加大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力度,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和无居民海岛使用。但是,xx群岛新区可用土地资源匾乏,实施填海造地是发展的必然之路。今后一段时期,xx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绿色石化基地等重大项目对海域海岛要素资源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可利用的海洋资源将更为稀缺。另一方面,海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根据2014年全市海洋环境公报显示,主要受长江、钱塘江、雨江等沿海大江大河和沿岸工业、农业、生活等污水排放的影响,xx海域四类、劣四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占到75.4%。

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三、贯彻理念、精准发力,推动工作取得新突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是贯穿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过程的一条主线,也是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的基本遵循。

坚持创新发展,就是要抓住新区先行先试的机遇,坚持问题导向,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破解制约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将“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技术融人到海洋管理、渔业经济发展等多个领域。要创新渔业经营管理体制,完善渔业股份合作制,提高渔业组织化、产业化水平。要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提升渔业生产效益。

坚持协调发展,就是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国内捕捞、远洋渔业、水产养殖的结构和渔业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以项目为牵引,提升水产品精深加工水平;积极培育休闲渔业、水产品电商、冷链物流等新业态,推动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抢占水产品价值链制高点,提升附加值,实现渔业经济新旧动力转换。

坚持绿色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集约节约开发海域海岛,合理保护和利用沿岸渔业资源。以xx渔场修复振兴为总目标,全面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依法从严治渔和渔业资源恢复。加大监管力度,狠抓渔业安全生产、初级水产品质量和涉外渔业三大管理,严格落实伏季休渔制度。

坚持开放发展,就是要发挥优势“请进来”,积极搭建渔业金融服务平台,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渔业发展。要抓住机遇“走出去”,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更加长远的眼光,深人贯彻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全力推动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提升发展过洋性远洋渔业,合理有序利用国外渔业资源。

坚持共享发展,就是要围绕打造“三最”城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着眼于增进渔民群众福社,加快推进标准渔港建设、渔民转产转业、老旧渔船淘汰更新、政策性渔业互保等民生工程,实现全市渔区群众同步达到高水平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加快新区发展的关键之年。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区建设发展大局,以开展“树标杆、补短板、求突破、走前列”大行动为契机,全面推进xx渔场修复振兴、传统渔业转型升级、远洋渔业提升发展、海洋资源有序利用和“平安渔业”建设,为“十三五”时期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重点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综合施策,坚定不移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一是持续加大依法治渔力度。保持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的高压态势,防止反弹回潮。全面完成“船证不符”渔船整治,落实“多休减捕” 渔船管理,严格渔船建(改)造监管。实施幼鱼保护行动,加强重点作业渔船(拖网、电脉冲拖虾、帆张网、三角虎)监管,严厉打击制造、维修、销售、携带、使用“一电四网”(电脉冲、多层囊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等行为。强化伏休监管,加大海巡陆查力度,确保辖区内渔船“应休尽休”。二是推进海洋环境整治。建成全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提高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响应能力。严控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做好全市116个陆域排污口的监测工作。开展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对2700亩养殖塘进行生态化改造。持续开展增殖放流,全市计划投人1000万元,放流大黄鱼、厚壳贻贝、海蜇等苗种4.2亿尾(粒)。三是推动传统渔业转型提质。引导渔民发展沿岸生计渔业,加大渔船节能减排设备推广力度。深人实施养殖业标准化工程,加快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创建省级示范性家庭渔场。推进朱家尖樟州渔业经济合作社和东极镇休闲渔业试点,探索渔民转产转业路子。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海洋捕捞渔民养老保障工作指导意见》,落实好省里的惠民措施。

(二)规范提升远洋渔业,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一是扶持产业稳定发展。引导国内捕捞渔船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实施安哥拉、吉布提项目,转产渔船数量达到20艘以上。建立安哥拉海外配套基地,与东帝汶等葡语系国家的项目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老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提升装备设施自动化、机械化、信息化水平,投产渔船达到470艘。加大鱿鱼国内市场推介力度,计划在内陆地区举办 1-2次大型推介会,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市场营销体系。同时,大力促进鱿鱼进军营、进校园,进一步拓宽鱿鱼销售渠道。二是加强远洋渔业行业管理。针对远洋渔业从业人员缺口大的问题,与企业研究弥补的办法。立足于做大做强做精远洋产业,开展远洋渔业企业整治、重组,严格把关,提高准人门槛,杜绝挂靠经营现象。出台涉外和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秘鲁办事处建设,提高境外管理、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三是完善配套服务体系。推动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建设,构建集远洋渔船码头靠泊、装卸、冷藏、交易、物流配送和金融服务等于一体的产业体系,重点帮助远洋渔业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开展与国开行的渔船抵押融资、工商行的柴油补助款质押融资和鱿鱼产品仓单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新模式。

(三)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有序利用海洋资源。一是加大要素保障力度。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优先保障xx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绿色石化基地等重大项目用海需求。《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0-2020)》(xx海域部分)净取获国务院批准,市、县(区)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争取尽快获省政府批准。二是加强海域海岛规范管理。出台《xx市海域招标拍卖挂牌实施细则》,建立完整规范的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运作体系。开展闲置围填海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废弃码头、养殖塘、垃圾堆场等改造利用和岸线整治。推进县级海域动态监管能力建设,完成历年海域权属核查。争取粽子山等三个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尽快获省政府批准,取得我市首张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三是加强海洋执法监察。深化“海盾”、“碧海”、“护岛”三大执法行动,加大海岛监视监测、近岸海域巡航、海洋工程监管力度,依法严处违法用海、用岛以及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行为。

(四)统筹推进三大建设,构建蓝色生态屏障。一是加快推进标准渔港建设。全市计划完成渔港建设投资1.4亿元以上,启动避风锚地建设,争取长涂港渔船强台风避风锚地等两个项目纳人国家或省 “十三五”渔港建设规划,并尽早开工。二是加强海洋牧场建设。启动中街山列岛、马鞍列岛部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开展水质、底质、流场、生物资源等基础调查、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人工鱼礁类型比选设计等前期工作,争取启动鱼礁建设并投放部分礁体。三是开展海域海岛海岸线(带)修复建设。推进中街山列岛、马鞍列岛、xx东部海洋特别保护区和嵊泗部级海洋公园建设,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xx市海洋特别保护区地方立法。加大监管力度,推进xx岛南海岸(新城示范段)整治修复等国家海域使用金项目。编制美丽黄金海岸线(带)修复整治规划,指导相关海域海岛海岸带修复整治试点启动工作。

(五)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着力打造“平安渔业”。一是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行业监管职责,在重点地区探索和实施渔船船长违章记分办法。推进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定人联船”、“编组生产”、“动态报告”、“安全值班”、“一船一档”、专业合作社建设等管理模式,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二是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宣教力度,把牢渔船船员准人关,重点抓好职务船员培训、考试等环节,开展渔船海上编组搜救、船员自救互救、单船报警等科目演练。加强渔船预警监控,推进AIS终端设备升级改造,落实渔政船定点值班,及时处置海上公共突发事件。三是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以远洋渔船、渔运船、帆张网船、蟹笼船、涉渔休闲船舶等高危渔船为重点,开展全市渔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渔船分类管理,全面掌握隐患渔船,对重点隐患渔船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开展商渔船防碰撞专项整治,加强事故多发海域巡航检查。四是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强海上执法巡查,严肃处理渔船不听回港避风指令、超风力航行作业、违章搭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平安渔场”建设,坚持“严打”不动摇,加强下海外来劳力、渔民劳资等管理。开展不同层次的跨地区协作,及时化解各类海事渔事纠纷。

四、适应新常态、突出关键点,持之以恒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一)要全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两个没有变”和“四个足够自信”,即: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全党同志对党中央在反腐败斗争上的决心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绩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带来的正能量要有足够自信,对反腐败斗争的光明前景要有足够自信。同时指出了今年要把握的五个工作重点:一是尊崇党章,严格执行准则和条例,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二是坚持坚持再坚持,把作风建设抓到底,用铁的纪律整治各种面上的顶风违纪行为,有多少就处理多少;三是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四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五是标本兼治,净化政治生态,立 “明规矩”、破“潜规则”,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促进政治生态不断改善。省委夏宝龙书记、市委周江勇书记分别对理解把握重要讲话精神,深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明确要求。

当前,各级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惩处的力度越来越大,党纪严于国法已成为一种共识、一种理念。总体上说,近年来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坚决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融人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过程,成效明显、形势良好。但是,也存在着主体责任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形式不够多样、执行纪律不够严格、防范措施不够有力、责任追究制度不够健全等问题。必须深人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充分认清党风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以上率下”,“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始终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全市海洋与渔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二)要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一要加强廉政教育。深人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党章、党规、党纪专题教育,增强党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在全系统营造风清气正、勤廉为民的良好氛围。二要规范权力运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和市委 25条办法,建立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大对渔港建设、渔业柴油补助款发放、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监管,做到廉洁用权、干净干事。三要强化执纪监督。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把功夫用在平时,抓早抓小,严格执纪,强化问责,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立即处理。要支持纪检机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大渔场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称《渔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第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第五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捕捞渔船和作业场所的分类

第六条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一)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马力)。

(二)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

(二)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为C3。

(四)D类渔区:公海。

第三章船网工具指标管理

第八条农业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内陆水域捕捞业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主管机关批准,由主管机关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2)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一)专业远洋渔船;

(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

(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船网工具指标的决定。

第十三条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解决,船数和功率应分别不超过淘汰渔船的船数和功率。

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购入方须填报《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同时附送卖出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农业部根据审批同意的买卖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核增买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减卖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定期通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买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调节。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从事远洋作业期间,其船网工具控制指标予以保留。专业远洋渔船不计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农业部统一管理,不得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办理渔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手续和申请渔船船名、办理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有效期不超过18个月。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指标申请,不予批准:

(一)渔船数量或功率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二)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口或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作业;

(三)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章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

第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明确核定许可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及规格、捕捞品种等。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要明确核定捕捞限额的数量。

作业类型分为刺网、围网、拖网、张网、钓具、耙刺、陷阱、笼壶和杂渔具(含地拉网、敷网、抄网、掩罩及其他杂渔具)共9种。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最多不得超过其中的二种,并应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拖网、张网不得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其他作业类型不得改为拖网、张网作业。

非渔业生产单位的专业旅游观光船舶除垂钓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捞作业方式。

捕捞辅助船不得直接从事捕捞作业,其携带的渔具应捆绑、覆盖。

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

第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农业部审批: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

(四)跨海区界线作业的;

(五)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六)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七)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农业部颁布的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中央直属单位申请第一款规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直接向农业部提出。农业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决定。

第二十条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资源调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界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送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作业场所的核定权限如下:

(一)农业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

(二)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本海区范围内的C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B类渔区。

(三)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部授权的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特殊情况需要地(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作业场所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授权。

第二十三条从事钓具、灯光围网作业渔船的子船与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船与子船功率同时纳入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首次申请和除作业方式变更外重新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二)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捞日志。

申请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二)除专业远洋渔船外,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首次申请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单位申请的,提供项目计划、调查区域及上船科研人员名单;

(三)租用渔船进行科研、资源调查活动的,提供租用使用协议。

跨省或跨海区作业,依照规定应当申请临时捕捞许可证的,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发放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同时贴附与渔船主机总功率相等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第二十六条海洋大型、中型渔船应填写《渔捞日志》(附件4),并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再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或发证机关。

第二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船名变更;

(二)船籍港变更;

(三)渔船所有权共有人之间变更;

(四)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满。

第二十八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须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船作业方式变更;

(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

(三)因渔船买卖发生渔船所有人变更。

海洋捕捞渔船买卖,以及主机功率和主尺度变更的,须事先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重新申请船网工具指标。

批准换发和重新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应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九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须向渔业捕捞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损毁无法使用;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

渔业捕捞许可证丢失的,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由发证机关在有关媒体公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作废后,方可补发新证。媒体公告费由持证人承担。

第三十条发生下列情况的,持证人应将渔业捕捞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并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渔船报废或损毁不再继续从事许可的捕捞作业;

(二)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

第三十一条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二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以下称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期为二年。

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或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年审合格,由审验人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持证人和渔船主尺度、主机功率、吨位未发生变更;

(二)渔船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与许可内容一致;

(三)按规定填报《渔捞日志》,未超出捕捞限额指标(对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渔船);

(四)违规案件已经结案;

(五)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六)其他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年审不合格的,年审机关可责令持证人限期改正后,再审验一次。再次审验合格的,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

第三十五条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证书载明的渔船主机功率与实际功率不符的、应贴附而未贴附功率凭证或功率凭证贴附不足或贴附无效功率凭证的、以欺骗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

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的渔船主机功率凭证为无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

使用无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或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为无证捕捞。

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是渔船所有人,申请人在其申请获得批准后成为持证人。持证人对其申请从事的渔业捕捞活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签发人制度

第三十七条《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签发人负责对前款文件和证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签发人实行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荐一至两人为签发人,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逐级审核上报有审批权的机关审批并公布。

农业部负责审批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发人。

四大渔场范文第5篇

一、年工作成绩

1.主要经济指标比去年幅度有所增长。年全市水产养殖面积12.45万亩,比上年增加500亩;水产品产量6.95万吨,增长4200吨,增7.02%;水产业总产值22.7亿元,增长3.8亿元,增19.05%。其中渔业产值10.7亿元,增4.48%;渔业工业产值4.5亿元,增53.06%;流通服务业产值7.5亿元,增26.09%。水产业增加值8.7亿元,增10.41%,其中渔业6.3亿元,渔业工业1.48亿元,流通服务业1.1亿元。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0500元,比2010年增加900元,增长9.38%。

2.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水产品加工企业稳步发展,加工原料供应基本充足,产品销售市场稳固,资金回笼快,效益明显,全市渔业工业全年产值达4.5亿元。其中水产品加工1.7万吨,产值2.2亿元。水产专业合作社和协会蓬勃发展,全市渔业专业合作社已经成立8家,流通服务业全年产值达到7.5亿元。在水产品外销、渔需物资的采购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增加效益,实现流通产值6.5亿元。休闲渔业也将有较大发展,在档次、规模上求发展、求效益,休闲渔庄近百家、产值达到1亿元。

3.科技支撑作用有效发挥。“80:20”高产高效养殖模式普遍推广,“两鮊”(黑尾鲌、翘嘴红鲌)养殖、“鱼鳖混养”、淡水小龙虾野生寄养、生物肥及微生态制剂等推广使用率逐步提高。“两鲌”示范总面积5000亩,池塘主养亩放1000-1200尾,亩利润5000元;池塘套养亩放200尾,亩利润500元;湖库套养亩放50尾,亩利润200元;经济效益明显。

4.水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卓有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经宣传深入人心,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一步落实,水产苗种生产、鱼饲料鱼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成鱼加工销售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升级改造市内陶家湖、东湖、八亩新凤三个健康养殖示范场。建立超市水产品准入制度,为水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二、全年主要工作

(一)努力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渔业增效渔民增收。

1.开展鱼池清淤改造,扎实推进精养鱼池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全省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现场会精神,在认真调研基础上,科学制定了《市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在“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改造精养鱼池6万亩,其中年改造1万亩。为调动养殖户改造鱼池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实行“以奖代补”,每亩鱼池改造补助资金80元,对配备了纳米微孔增氧技术的鱼池每亩补贴180元。今年,全市共计申请改造补贴12295亩,我局严格按照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标准进行验收,共有5625亩达到年发放补贴标准。

2.搞好渔业配套服务,积极发展渔业生产。一是认真开展渔业科技培训服务。在切实提高技术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培训与入户培训相结合、课堂讲授与现场观摩相结合、印发技术资料与实地指导实践相结合的多层次技术普及方式,累计开展“年阳光工程水产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集中培训10场次、入户宣传、指导培训25场次,印发资料3000余份,培训渔民3000人次,编印发放《水产》8期10000余份,电视台《乡村行》栏进行了11期水产报道。二是指导做好鱼种投放和鱼需物质供给工作。大力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全市投放鱼种11000吨,其中优质鱼鱼种8200吨。三是做好健康养殖指导服务。深入渔业基地发放《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手册》1000余套,指导填写健康养殖日志300余册,指导渔民科学使用渔药,科学防治鱼病,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在水质、鱼病检验检测的作用,采取实验室检测与技术人员入户检测相结合的方式,累计为养殖户检测水样318个,诊断鱼病50次,服务面积20000余亩。四是积极开展鱼类病害测报。按照省水产局的要求,认真开展年度鲤春病毒血症春季监测工作,及时上报了检测样本;建立了年病防测报点基本档案,确定7个测报点,测报面积10000余亩。

3.积极应对自然灾害,组织开展渔业抗旱自救。根据省市气象部门对今年旱情的预测情况,4月下旬完成了《市水产局湖区防汛抗旱预案》和《市渔业防灾减灾预案》,成立了市渔业防汛抗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随着旱情的发展,积极组织抗旱技术人员深入抗旱一线,会同各乡镇一起组织渔民从长江、沮漳河、百里洲人工河提水保生产。共投入抽水机械1886台(套)、柴油210吨、抗旱运水机械225台(套),组织人力4630人(次)。组织专业技术专班,深入渔业基地,帮助鱼苗繁育基地搞好育苗生产。对水源不足的池塘,指导渔民适当减少饲料投喂量,科学利用化学调水与生物试剂调水的办法保持水质清新,防止水位下降、水质恶化造成缺氧泛塘。及时上报灾情,今年共争取到第一批国家渔业抗灾自救补贴100万元,并按要求补贴到位。

(二)构建现代渔业产业化体系,努力实现产业化大发展。

一是积极发展水产加工业。积极争取政策,扶持湘宜水产公司、世联食品公司、三合冷鲜鱼公司等龙头企业扩规壮大,引导企业争创省级、部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基地+渔民户”的产销一体化体系,组织企业参与各类食博会、展销会,提高企业知名度,促进产品外销。二是培植发展渔业经济组织。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热心从事水产生产和销售服务工作的能人、大户牵头再成立一批水产专业协会和水产专业合作社。全市水产专业合作社达到8家。帮助水产专业协会、合作社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三是大力培植渔业品牌。鼓励企业、中介组织申报注册商标,给予适当补贴,壮大渔业品牌。同时,加强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和参加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现有的渔业品牌,提升“玛瑙河”牌鲜活鱼、“宜昌世联小龙虾”、“宜昌湘宜鮰鱼片”、“覃姐鱼糕”的知名度。其中,“覃姐鱼糕”在年第二届中国(荆州)淡水渔业博览会上荣获特色农产品奖;“宜大牌鱼糕”在年中国(武汉)农博会上荣获特色农产品奖,大幅度增加了我市渔业品牌效应。

(三)强化渔业执法监管,有效保障渔业安全。

一是加强水产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成立了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市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通过开办辅导课和深入渔民池边、家中等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渔业法》、《新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送达并指导填写《水产品监管日记》1300余份。开展养殖过程中鱼饲料抽检3次,抽样33份,送检10份,并将抽查结果通过网络、电视和《水产》进行公示;开展鱼药执法打假检查3次,收缴假药24瓶。二是开展鱼种专项整治。认真贯彻《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成立了市年水产苗种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印发了《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市规模水产苗种繁殖场开展了摸底调查,按照水产苗种场普查登记表的要求进行了登记造册,建立了长期监管档案。在苗繁高峰期,对繁殖场的生产记录、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资料,是否使用禁渔鱼药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向渔民及时通报反馈了情况。三是强化渔业生产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各级安委会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成立了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市水产局与市渔政站、市渔政站与各渔船户之间层层签订了责任状,明确了责任。同时,加强节假日执法检查,及时送达《关于长江捕捞渔船安全作业的通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时刻警醒渔民注意生产安全;按照相关规定强制每船配备救生衣8件、收音机3部;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人、载货营运行为,确保了渔船水上生产安全。四是集中力量对长江非法捕捞船只进行专项整治。根据《湖北省水产局关于开展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精神,充分集中长航公安局派出所、市渔政站优势力量,从9月下旬开始,对长江段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效果显著,获得了广大市民的认可和拥护。整个整治行动迅速有力,共检查正在作业和停泊的渔船67条,查获使用电力作业的违法渔船3艘。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极大的威慑了从事非法捕捞的违法分子,有效的遏制了长江非法作业蔓延的趋势,维护了长江正常的捕捞秩序。

(四)抓好渔业资源保护,努力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一是扎实开展长江禁渔工作和小龙虾禁捕令。在禁渔期,渔政部门向渔民发送《禁渔通知》、《关于禁渔期渔船管理通知》、《市水产局关于小龙虾禁捕期的公告》等500份,利用电视、网络、标语横幅等大力宣传;采取白天巡查与夜间蹲守、举报与突击检查、自查与部门联动相结合等措施,严厉打击禁渔期非法捕渔行为。在今年的长江禁渔期,国家东海渔政局、省市渔政部门领导在我市明查暗访,对工作十分满意。二是组织举办长江渔业增殖放流。6月1日我市在白马寺码头举办了市第四届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仪式,放流“四大家鱼”大规格鱼种100万尾,社会反映良好。

(五)狠抓渔业发展项目、落实各项惠渔政策,增强渔业产业发展后劲。

一是争取到国家渔业抗灾补贴资金100万元,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方案已补贴到位。二是发放渔用燃油补贴153万元。三是争取到省级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补贴资金70万元和小龙虾板块建设资金20万元,目前资金已到达市财政,即将补贴到农户及建设单位。四是发放年禁渔期长江捕捞渔民的生活补贴3.7万元。

(六)优化发展环境,不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一是深入学习中央、省、市文件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理清科学发展的思路,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参加市政府举办的“千名干部进百村入万户”活动和市水产系统“第十二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二是狠抓行风建设和党组织“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等工作。

年全市水产工作在全系统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来之不易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投入养殖生产、基地建设、加工、流通等各环节资金明显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水产业快速发展。二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差距明显。我市西部乡镇渔业发展水平低于东部乡镇,发展任务还很艰巨。三是渔业科技队伍体系有待完善。镇级水产科技队伍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发展需要;市级渔业科技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经费严重不足。四是渔政执法队伍尚未纳入财政全额预算,执法经费不能保障。

三、2012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全市水产工作将紧紧围绕水产大县建设的核心目标,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努力提高渔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构建现代渔业产业化体系、不断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和大力实施渔业资源保护为重点,通过积极争取水产项目和扎实落实惠渔政策,实现渔业增效渔民增收的目标,更加有力地促进全市水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推进水产大市向水产强市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水产工作目标:围绕水产大县建设要求,狠抓精养鱼池改造升级,使全市精养鱼池达到6万亩,水产养殖总面积达到12.6万亩;水产品产量增加6000吨,达到7.6万吨;水产业总产值提高3.7亿元,达到26.2亿元;渔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700元,达到11200元。

(三)重点工作

1.大力实施板块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3.5万亩板块建设,2012年将继续重点扶持岗渔业核心区建设,重点扶持马家店东湖、问安陶家湖、七星台杨林湖、百里洲八亩新凤板块基地建设,全面实施健康养殖,积极推进新模式,新品种的运用,着力提升核心区的综合效益,为全市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2.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一是进一步强化养殖过程质量控制。不断完善测水养鱼手段和渔业病害监测等防控机制,在重点养殖区积极推行投种、施肥、施药、投饵和销售全程记录制,不断强化养殖过程质量监管,提高水产品质量。二是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支持毛湖淌、陶家湖部级健康养殖示范场改造,完善水、电、路和配套机械设备建设,大力推行标准化操作,示范带动全市发展健康养殖。三是继续扎实做好无公害“双认”工作。

3.大力实施苗种繁育体系建设。一是抓住国家扶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政策机遇,积极申报和建设水产技术推广站部级水产良种场项目;二是全力支持天润天泽鲟业公司和三江渔业公司在的鲟鱼基地建设,力争把我市打造成三峡地区最大的鲟鱼养殖和加工基地;三是继续支持远大渔业公司、陶家湖养殖场发展鲌类、泥鳅、黄颡等名优鱼类,为全市水产养殖结构调整奠定基础。

4.继续推进全市精养鱼池标准化改造工作。一是利用渔业秋冬开发的良好时机,加强宣传,帮助渔民搞好规划,做好申报、验收工作。二是做好迎接省水产局验收工作,确保我市精养鱼池改造通过省级验收。三是积极争取省级改造补贴资金,并及时按标准和要求补贴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