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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家规

我家的家规范文第1篇

我的家里不仅有和睦,也有家规。家规就是:1.家里不准出现脏话。2.干什么事不要挑皮捡瘦。3。18岁以下的小孩每周只有3小时的电脑(没别的,就是我。)。4.不许和家长顶嘴(哎呀,我想顶嘴就那么难?)。5.长辈让孩子做的事必须完成(除了我哥,我这个清华哥哥可真有权利啊……)。6.不得用妈妈的网银卡(我连密码都不知道怎么用啊?)。也就是这些严厉的家规,才建成这个美好的家啊!什么事都有两面性,只不过人不同而已!

河北秦皇岛青龙第一实验小学四年级:朱光照

我家的家规范文第2篇

 

家规英语作文(1)

I have two rules: one is to wash your hands before eating, wash feet before going to bed.

Say first wash their hands before eating, this house rules are my father, he scold me if I do not wash their hands before eating, it is called, "how do you and don't wash their hands, go and wash your hands!" I didn't wash their hands at a time, dad called me right away, roar loud: "go to wash your hands!" I was scold cry, tears all fall into the rice, the rice all become salty, I don't want to eat. It seems still remember to wash your hands before eating.

The second rule is to wash feet before going to bed, it is my mother, if you don't wash feet to sleep, then have to wash three times a day. One time I didn't wash feet, evening aunt stinks, mother said: "why don't you wash feet, aunt want to xiusi!" Being washed my feet, three times a day during the week for a week, a bath, will wash together every day in the morning, school also want to wash, you go to sleep at night to wash, really tired.

In violation of the rules is asked for it.

我的家规有两个:一是吃饭前洗手,二是睡觉前洗脚。

先说吃饭前洗手,这个家规是我爸爸定的,要是吃饭前不洗手他就骂我,是这样骂的,“你怎么又不洗手,快去洗手!”一次我没洗手,爸爸马上骂我了,大吼:“马上去洗手!”我被骂哭了,眼泪全掉进了饭里,饭都变成咸的了,我也不想吃了。看来吃饭前还是要记得洗手。

第二个家规就是睡觉前洗脚,是我妈妈定的,要是不洗脚就睡,接下来就得每天洗三次。有一次我没洗脚,晚上把阿姨臭死了,妈妈说:“你怎么不洗脚,想把阿姨臭死啊!”那一周我每天洗三次脚,一直洗了一星期,难受死了,每天早上一起来就要洗,学校回来也要洗,晚上睡觉还要洗,真累。

违反家规等于自讨苦吃。

家规英语作文(2)

Dan and house rules can have a lot, and my family's house rules has eleven words, that is: working carefully and attentively, diligently, don't give up.

Why do you want to order the house rules? Also from when I was little. When I was a child, because they don't understand, so it is easy to attract other things. On one occasion, my mother and I and my sister go to my grandma's, grandmother home has a lot of fun. I entered, he saw a box of beautiful building, then rushed to the play. I ah, just take half of the time, I saw my sister was playing with a ball, the ball bounce, I just love the. So I immediately put down his block and also played the ball. Playing me, however, saw the cousin, the beautiful leaves stickers, I am very curious. So I threw the ball again, brought together a large, the leaves start to do the leaves stickers. But it wasn't long before, and I give up, because I stick to is so bad. Later, I don't want to play anything, sit on the ground.

At this moment, mom came and saw the mess leaves stickers, the ball rolled into the corner, and take the half of the block, just ask me: "how do you didn't do a thing? You see sister shoot the ball, has created a minute 200 new records! See cousin leaves stickers, do much more beautiful! And you?" I weakly said: "I have done a lot of, but how do bad?" Mother said with a smile: "which have you so not concentrate, can do a good job is strange? Do things carefully and attentively, diligently, don't give up, so you can do!"

In the later days, I do as mom said, doing things is no longer as before half-hearted. This sentence slowly became my family's house rules.

家风和家规可以有很多,而我家的家规有十一个字,那就是:做事细心、专心、用心,不放弃。

为什么要订这个家规呢?还得从我很小的时候说起。我小时候,因为不懂事,所以很容易被其他的事物吸引。有一次,我和妈妈还有妹妹一起去外婆家,外婆家有好多好玩的东西。我一进门就看见了一盒漂亮的积木,便急忙跑过去玩起来。我搭呀搭,刚搭了一半的时候,我看到妹妹在玩皮球,那皮球蹦蹦跳跳的,我一下就喜欢上了。于是我马上放下手中的积木,也玩起了皮球。可是,我玩着玩着,又看见表姐那幅漂亮的树叶贴画了,我非常好奇。于是,我又扔了皮球,找来一大把树叶,开始做树叶贴画。但是,没过多久我又放弃了,因为我贴得实在太差了。后来,我什么也不想玩了,坐在地上发愣。

我家的家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家公园;资源规制;变革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十三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从2013年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文件中正式提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到陆续出台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国家公园2015工作要点与实施方案大纲》《关于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试点实施方案大纲的通知》,标志着酝酿已久的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正式启动。

国家公园源于美国,世界上现有100多个国家建有国家公园和准国家公园。在国家公园发展的世界大背景下,关于我国保护地体制改革的讨论由来已久,在围绕国家公园的国际经验、中国国家公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国家公园体制在中国的发展思路等方面展开过较多研究。如今,国家公园体制在我国已初步确立,国家公园体制将会推动我国传统保护地资源规制的变革。本文将就这次变革的关键问题及实施路径展开研究,以期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提供参考。

一、资源规制理论

(一)资源规制理论内涵

规制是政府或其特定部门,对企业及家庭、组织等的行为,依据规定进行特定的约束。规制理论源于市场失灵,其主体是政府,作用范围是市场不能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随着资源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加强,强调资源环境在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并将其融入到政府规制已势在必行。资源规制的核心思想是政府用资源环境为手段来调控人类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规制不同于资源管理,资源规制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政府是其唯一主体代表公共利益,对有可能和已经影响资源环境的社会经济行为进行计划、规范、调节和约束。而资源管理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等,不同主体所代表的利益诉求,有可能对资源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方案》提出“要将自然生态系统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放在首位”、“要最大限度服务和服从于保护”的根本原则,正是资源规制的重要体现。

(二)资源规制基本框架

从最初的土地调控、能效管理开始,到最严格的水资源制度,再到最近出台的“水十条”“大气十条”,资源环境规制实践由来已久。之所以提出资源规制理论,主要是要构建一套制度化的资源规制体系(图1),包括协调高效的规制主体、科学有效的规制工具、畅通有序的运行机制及相应的技术和方法支持等;实际上这是一套完整的制度安排,需要上升到资源环境规制理论的角度来系统审视。

资源环境规制的主体是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肩负着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任务,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需要保证资源环境的基础支持作用和维持社会的长期繁荣,是严格的规制主体。各资源环境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委托人,也是资源环境规制的主体,是不完全的规制主体。资源环境规制客体包括资源本身,还包括一切有可能对资源环境有影响的经济社会行为。

资源环境规制的手段有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标准、指标等。其中,资源环境法律规制是顶层规制,是最高层次的规制,具有最强的规制效力,包括涉及资源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国际条约等。资源环境规划规制是次层规制,包括与资源环境有关的各种类型规划和年度计划,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系统性,资源环境标准规制是技术层规制工具,资源环境规制指标是为提高规制针对性和可评估性的资源环境规制工具的具体应用,一般体现在法律法规、规划、标准中,有时候也会单独使用,如土地资源红线、水资源三条红线、生态红线等。

资源环境规制实施也离不开资源环境监测、资源环境评价和评估等技术手段的支撑。资源环境监测是评断资源规制执行情况的基础,为资源环境规制效果的评估提供基础数据。而资源评价和评估主要是资源环境规制实施后对资源、经济、社会、环境和生态等造成的影响,既包括定性评价也包括定量评估,是对资源环境规制的反馈和修正。

国家公园体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可以纳入到资源规制体系中来进行系统审视。需要回答几个重要问题:现有的保护地资源规制存在哪些问题?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如何能够构建灵活高效的保护地规制主体?国家公园体制下的资源规制手段该如何设计和完善?

二、我国保护地资源环境规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保护地资源规制主体与客体现状及问题

保护地资源规制主体呈现的是复杂的“条块”格局。“条”是与保护地有关的各级国土、住建、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各自设立了不同牌子的保护地,主要有九大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A级旅游景区等。这种各立山头、各自为阵的做法,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存在行政垄断、越位、错位现象,很难形成资源有效监管。“块”是部级一省级一县市级保护地所在地政府,地方政府作为保护地所有权的实际代表,在保护资金缺乏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更多地考虑经济效益,将保护与旅游经营合二为一。

保护地资源规制客体包括资源本身及相关社会经济行为。保护地边界清晰、权属明确是资源有效利用和保护的前提。目前资源边界存在争议、交叉,土地权属不明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其次是对景区内旅游及相关生产、建设活动的管控。目前主要通过生态分区、游客容量来进行管控,缺少科学标准、程序规范及法律责任。最后是对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规制的规制。目前缺少行政问责、执法监督,地方政府作为资源处置权的主体,其行为不受约束,尤其是拿地成本过低,土地用途不受管控;一些保护地管理机构管理和经营不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甚至有的资源管理部门为了让更多的保护地资源纳入管理而放松规制。

(二)保护地资源规制理念及职能目标

不同保护地基本上涵盖了资源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理念。从保护规制来看,自然保护区对资源保护的规制最强,风景名胜区次之,其他类型保护地较弱。从资源利用来看,主要是旅游发展,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A级旅游景区、国家地址公园都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促进旅游发展的理念。旅游发展这把双刃剑,既可以促进资源环境保护,也可能因过度建设或游客超载而破坏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天平并不容易保持平衡,孰重孰轻必须明确。目前除了风景名胜区明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之外,其他保护区保护和旅游经营的关系尚未理清。

保护地资源规制的职能包括保护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管等。保护地设立的工作主要是地方政府申请,由相应管理部门论证通过。保护地的规划主要是空间规划,缺少管理规划,保护地资源系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需要综合协调对接多个相关资源部门,并非依靠规划和管理机构本身就能解决问题。资源保护和管理应包括明确资源边界和权属、较为详细和系统化的技术标准体系和监测系统及相应的资金支持等。目前管理仍很粗放,相应的标准体系和技术方法很不健全,保护的资金缺乏。资源利用方面,以利用审批为主,无法激发市场活力,市场行为无法有效规范;缺乏对公权力的保护地资源监管。

(三)我国保护地资源规制手段现状及问题

保护地主要采用多元化主体的行政立法模式,没有上位法统筹,缺乏系统性。保护地法规规制效力不一,普遍较弱。保护地资源保护任务重,但没有明确保护资金的来源,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轻,责权利不对等。同一个景区对应多个不同部门法规规章时,缺少适用和衔接标准。

保护地规划目前有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水利保护地总体规划、地质公园规划、旅游区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保护地规划各部门相继出台了规划编制导则、技术规程等,但普遍缺少规划执行规范和问责,规划效力不足。保护地为获取多块牌子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往往会申报多个资质,导致重复规划、交叉规划时有发生。

保护地资源标准主要是资源分类、分区、规划和建设标准,如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及水利保护地评价标准、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标准等。保护地相关活动管控标准较少,如旅游用地是一种复合型用地,很难有统一标准,有必要探讨和制定一套适用于现阶段的规划控制与管理的旅游用地管理办法或技术规程,避免旅游发展与用地的矛盾。保护地考核标准也很不完善,仅建设部针对部级风景名胜区出台了《部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验收考核标准》,但没有相应考核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而且考核信息不公开。

三、国家公园体制实施背景下我国保护地资源规制的变革

(一)保护地资源规制主体与客体的变革

(1)统一资源规制主体。在保护地资源规制主体方面,《方案》要求:“试点省份要对现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整合,明确管理机构,整合管理资源,实行统一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国家公园体制的建立,并不是要重新设立一套国家公园体系,而是基于现行的保护地体制机制的整合协调,“实现‘一个保护地一个牌子、一个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垂直管理”。考虑到委托的问题,垂直管理更有利于资源保护。

(2)明晰资源权属。在保护地资源规制客体方面,明晰资源权属是当务之急。《方案》提出“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合理分割并保护所有权、管理权、特许经营权等”,并分别对国有、集体所有资源的管理改革措施进行了说明,对各项权责的进一步分割提供了基础。《方案》提出,“试点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项目要实施特许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审批制度相比,有利于资源保护的经营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方案》提出,“妥善处理试点区域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这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相配合,有利于集体所有资源优先权的保护。

(二)保护地资源规制理念及职能目标的变革

(1)明确了保护和利用、经营的关系。《方案》提出“要将自然生态系统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放在首位”“要最大限度服务和服从于保护”的根本原则。该原则强调资源的基础地位,明确了资源保护是根本,利用、经营都应服从于保护。《方案》提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等,明确了保护资金来源。

(2)更为重视用地的严格划分和功能管控。《方案》中明确提出了“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合理划定功能区”“确定游客承载数量,建立门票预约制度”的要求,同时对于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项目的布局有了严格的说明。

(3)强化监督和管理。《方案》提到“要强化规划管控和监督执行,严格用途管制”“加强游客教育”“积极吸收社区居民参与,接受社会监督”等内容。加强了资源规划效力,并利用社会力量对资源管理进行监督,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

(三)保护地资源规制手段的变革

国家公园体制目前还在试点阶段,规制手段的运用需要手段体系的构建及试点经验的积累。《方案》强调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科学编制规划”等基本要求,提及资源权属、容量监测、用地控制、管理监督等相关内容,同时建立健全执法监督、行政问责等制度。这些都为资源规制立法、规划及相关标准手段提供了制度框架。手段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推进。

四、国家公园体制推进保护地资源规制变革的实施路径

(一)破除保护地资源管理体制障碍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的重点在于体制,应是超越原有保护地体系统筹整合的结果。现在逐渐推进的是试点区的“一个保护地一块牌子、一个管理机构”。是形式上的一块新牌子还是真正的一个管理机构,有几个重要关系需要理顺,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跨区域跨流域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资源保护)与经营者(经营开发)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和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和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等。(1)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公园根据重要性分级所有、分级管理。(2)不同政府部门之间,国家公园根据资源性质各有侧重。(3)在跨区域跨流域管理主体之间,应与各级城市、区县统筹协调,确定好管辖权属与职能,探索跨行政区管理的有效途径。(4)管理机构(资源保护)与经营者(经营开发)之间,资源保护和提供公益服务是根本,经营开发是为之服务的手段。(5)管理机构与旅游者之间,管理机构应为游客提供更多的公共游憩服务,同时教育和引导游客保护自然。(6)管理机构和民间组织之间,民间机构需对管理进行监督,管理机构需要民间组织财力、人力的支持。

未来在国家层面,可以将现有分属于各个部门的景区管理机构独立出来,合并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垂直管理最有价值或最稀缺的国家公园,监管国家公园。在地方层面,应明晰资源产权,将地役权与土地权属的调整、规划的变更和税收优惠等关联起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正当利益。

未来保护地资源管理体系有两种思路:一是统一国家公园管理,即将所有的保护地都纳入国家公园管理体系,将各个部门的保护地管理机构合并,形成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国家公园垂直监管;二是将九大保护地的资源重新分割,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优质资源划人国家公园管理局进行垂直管理。

(二)完善国家公园资源规制手段体系

(1)完善国家公园法律体系。为改变目前行政立法和法规混乱、不完善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上位法。明确上位法的立法框架,尤其在土地权属、容量监测、用地控制、管理监督等方面统筹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统筹国家公园规划体系。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将促进规划机制的统筹确立。国家公园规划将在统筹各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等的基础之上进行,最终形成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规划体系,解决多方规划重叠冲突、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的问题。按照国家公园资源种类、数量、质量和不同生态系统类型制定国家公园规划方法体系。强化规划管控,推进规划管理的法制化,为规划体系和内容、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的实施评估与修改、规划对接等提供法律规范。另外,应建立国家公园规划的技术标准体系,包括规划前期研究方法体系,生态敏感性评价、适宜性评价方法,规划中期评估方法体系,容量监控方法、规划效果评估方法体系等。

(3)建立国家公园标准体系。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都较为全面并非常细化,已形成一套体系。如美国国家公园方面有一套成熟的标准体系,对于此领域的每一个细节都有涉及。应按照国家公园分类指导、国家公园规划、用地分类、管控、国家公园监管、容量检测的要求,制定较为完善和详细的国家公园资源标准体系。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要进行明确区分,并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由于标准规范不直接调整人的行为,不规定行为模式和后果,只能规定生产、管理、服务要求,所以对于标准的违反,尤其是强制性标准,需要依靠配套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标准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标准的出台需要与相应的经济政策相适应,考虑其经济可行性。

(4)设定国家公园底线指标。首先应完善底线指标的资源环境数据基础。利用卫星遥感、地图分层叠加等技术手段,健全覆盖区域资源环境要素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其次根据资源环境要素情况,设立和论证国家公园底线规制指标(规划管控、建设管控、活动管控),并配套相应强化资源管控、风险评估、灾害预警、应急防治等措施。

(三)建立资源属地政府依法规制的引导和监督机制

(1)建立资源属地政府依法规制的引导机制。首先,明确国家公园规制机构设置、职能和执法队伍等,在此基础上,围绕国家公园资源保护制定系列相关制度与规章,并建立较严格的资源破坏和违规开发处罚标准。其次,积极宣传国家公园资源保护所带来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益,如地区发展环境的改善带来的政绩提升、居民生活环境改善、土地增值等,增加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资源属地在资源保护目标上的趋同度,推进资源属地政府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再次,强化国家公园资源环境考核,淡化旅游经济考核,设定底线指标,将指标纳入属地政府考核体系。最后,设立国家公园保护专项基金,在资金上向资源密集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

(2)建立资源属地政府依法规制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有助于降低政府监管成本,也有助于保障公众权益。调动当地居民参与监管的积极性,让他们了解在国家公园保护和开发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当地居民的知情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畅通举报受理的渠道,设立专门热线、信箱、微信微博公众号,及时受理环境问题,并严肃调查,对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对受害居民给予相应补偿。建立国家公园规划和项目公布、通报制度,对监管情况进行公开。向公众宣传国家公园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旅游者的环保意识。游客进入国家公园时,提供游客行为守则,告知如何进行绿色旅游,减少旅游消费的外部性。

(四)发挥并规范市场作用

国家公园保护得好与不好,最终还是要落到一个字“钱”上。口头上喊保护,没有相关保护资金支持,保护肯定不能到位。我国的保护地数量巨大,不可能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必须发挥市场的作用。从现状来看,主要有旅游经营模式、地产增值模式、富民保护模式、生态补偿模式等,通过旅游经营收入、地产增值收入、富民意识的提高和生态受益地区的补偿来促进资源环境的保护,这些都是基于国家公园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前提,是把双刃剑。在保护与经营之间,经营开发只是手段,资源保护和提供公益服务的根本不能变。在这个宗旨下,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让市场行为朝着有益于资源保护和公益服务的方向发展。尤其在土地权属方面,不仅要明晰权属,还要保护土地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我家的家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婚内侵权责任;婚姻家庭法;规制

在婚姻之后,一方对法定义务上没有予以履行,对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上进行侵害,就会导致另一方出现侵权的情况,因此,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首先必须从家庭中的和睦上做起。

一、婚内侵权特征分析

在婚内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夫妻的一方通过不作为或者作为的方式对配偶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实施的侵害,导致对方的财产和人身受到较大损害的错误行为。

除了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征存在于婚内侵权当中之外,还有一定的特别之处存在于当中。第一,发生婚内侵权时,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时;其次,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是婚内侵权的侵权主体,对侵害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在实际并没有包括在其中,可以用一般侵权行为来处理第三方对婚姻关系中一方带来的伤害;再次,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婚内侵权客体中。将一般侵权行为的客体抛出之外,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权还包括在财产权当中,在婚姻关系上而存在的配偶权还存在于人身权当中,夫妻侵权行为的常态中就包含着侵害配偶权。

二、具体的规制分析

(一)主要的构成要件。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的过错、侵害的后果、侵权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些方面在婚内侵权行为中也有所规定。因为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婚内侵权中,所以,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存在于其构成的要件当中,在主观过错上体现的比较明显,在构成夫妻侵权中只有重大或者故意的过失才算,这其中的重大过失指的是对夫妻之间基本注意义务上侵权人进行了违背,侵权者明知道自己的做法会对对方带来影响,而还执意去做。同时,在所带来的损害程度中将夫妻之间侵权的认定考虑到当中,因此,对婚内侵权行为程度上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就需要法官进行有效的把握,对滥用诉讼权的行为上要予以防止。

(二)民事责任中的规定。首先,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在民法上,指的是因为别人的不合法行为,导致权力人对自身权力没有办法行使时,为了停止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害人。针对已经出现的妨害,排除中有相应权力,同时也可以将停止措施应用到未发生但有发生之虞的妨害中,在婚内侵权时,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一个特性,在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中可以进行广泛的应用。不管是夫妻一方侵犯对方财产权行为、健康权、侵犯人格还是配偶权行为等,法院都会给予判决。其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当配偶一方的人格尊严或者名誉配令一方侵害时,就可以按照民法上这种规定将影响消除。再次,赔礼道歉,指的是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责令公开的向受害人表示认错,对于人身权的侵害情况比较适用于这样的方式。在婚内侵权行为中这种方式是一种轻微的人格侵权补救方案,通常不独自使用,对夫妻关系的特别性进行考虑,一旦单纯的依靠这样的方式,对婚内的侵权行为上就能够给与解决,就没有必要介入公权力,这样就可以将这样的方式与其它方式结合起来予以使用。

(三)《民法通则》保护配偶权。在其中规定,绝对权是配偶权的特征,有着一定的排他性,尽管夫妻二人为配偶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没有相对权存在于夫妻之间,相反是夫妻双方一同享有的绝对权和对世界权,对配偶之所以是配偶进行详细的表明,别人都不可以何其变为配偶。国家法律保护配偶权,对配偶权的义务上其他的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一些手段予以侵犯,不作为的义务是这种义务的特征。因为过错对配偶权带来侵犯的,都会造成对配偶权侵犯的行为,需要依据《民法通则》中的细则对侵权的责任上予以承担。

(四)实现婚内侵权损害的赔偿。首先,赔偿时侵权者通过个人的财产完成,赔偿中不能够通过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这是因为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此给予的规定。法定的义务上谁违反了,对相应的责任上谁就需要予以承担。同样包括着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不然就会导致利用共同财产来对共同财产上进行赔付,因此就没有任何变化的诉讼存在于夫妻之间权利的义务当中。其次,个人财产是受害者接受赔偿的特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性对此进行的决定,由于,夫妻一方向对方主张一些权利,属于变更形式的诉讼,对夫妻之间所承担的义务权利进行改变是其中的目的所在。一旦把用公共的财产来界定受害者接受的赔偿,这样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制度上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其次,拥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债权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性,只能由具备人身权的一方配偶予以有用这是其结果。再次,有一定的灵活性存在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中。赔偿的责任形式在婚内侵权损害中同一般侵权行为赔偿上可以是一样的,对现金支付的方式上进行使用。同时与一般赔偿的形式上也可以是不同的,对支付财产的方式上予以使用。配偶关系的性质上对其具备的决定作用,对财产的价值和数量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支付上应该可以直接实行,这样能够将诉讼的成本上予以降低,执行的过程中会非常顺利,对家庭的稳定上也不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结语

婚姻侵权的情况在人们的生活中还时有发生,对受害一方的人身权利、财产等方面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影响了家庭的和睦,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对这样的行为上给予规定。对此,文章通过上文对此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彭慰慰.论婚内侵权责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制[J].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09). 

[2] 刘廷华,李风军.婚内侵权责任的理论反思与制度完善[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8). 

我家的家规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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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教育督导团对青海等10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的公报》[EB/OL]..

[3]《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对江西等六省(自治区)中小学校长教师管理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公报》[EB/OL]..

[4]《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北京等九省(市)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公报》[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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