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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范文第1篇

1.描述性分析

首先对表1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具体操作步骤为:从菜单中选择[Analyze][DescriptiveStatistics][Descriptive],在对话框中选中变量M和G,将选择的变量移入“Variables”变量表中。选择Options下的Mean、Std.deviation、Minimum、Maximum、S.E.mean等选项,点击“OK”按钮,运行程序,输出表2。从表2可以看出,这15名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的最高分数为90,最低分为61,平均分为70.6667分,标准误为2.3637,标准差为9.15475;期末考试成绩的最高分数为92,最低分为58,平均分为68.2667分,标准误为2.4328,标准差为9.42236。

2.相关分析

分析这15名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有没有相关性。打开我们保存的数据.sav文件,从菜单中选择[Analyze][Correlate][BivariateCorrelations],进入相关分析主对话框。从对话框中选中变量M和G,将选择的变量移入“Variables”变量表中,在CorrelationCoefficients下选择“Pearson”相关,点击“OK”按钮,运行程序,输出表3。从表3可以看出,这15名学生的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Pearson相关指数r=0.949,p=0.000小于0.01,说明他们的期末考试成绩与期中考试成绩具有极其显著的正相关性。

3.样本差异的显著性比较

比较这组学生中,男生和女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成绩有没有显著差异。打开我们保存的数据.sav文件,从菜单中选择[Analyze][CompareMeans][Independent-SamplesTTest],进入相关分析主对话框。从对话框中选中变量M和G,将选择的变量移入“Variables”变量表中,把性别放入GroupingVariable表中,在DefineGroups中,把1(即男生)定义为第一组,把2(即女生)定义为第二组,点击“OK”按钮,运行程序,输出表4。从表4可以看出,这组学生的检验结果为F=3.049,p=0.104>0.05,所以这组学生成绩的方差是齐的。对这组学生的成绩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统计量为0.255,检验中的自由度是13,显著水平p=0.803>0.05,说明这15名学生中,男生和女生之间的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有显著差异。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范文第2篇

宪政是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要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权利。西方宪政思潮不断冲击着正由帝制向共和转变中的近代中国,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政治人物亦着手在中国构建宪政的尝试。任何国家的宪政体制建构,均有其立宪精神;而在所有的宪定事权中,均离不开权力分立(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的设计与安排,欧美先进国家有三权分立,晚近有美国联邦政府(或官僚体系)所形成的第四权(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而孙中山先生构想之五权分立的宪政体制是宪政体制探索中的一个独创。

孙中山等政治人物的考试思想是围绕五权宪法而形成的,其思想主导了文官考试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并在辛亥革命成功后的建国实践中被制度化与规范化。当时之国情,科举制度在对官僚体制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本身逐渐走向僵化和停滞,尤其进入近代以后,西学东渐的影响,时势对人才需求的巨变,导致科举式微并最终归于废除。历史走向了交叉路口,选才应归于何途?以何种理论来承继选贤与能的功能?如何博采众长,自成一体,以适应中国之国情?难题摆在国人面前,这意味着国家必须另求养才取才之道,这道绝难之题最终由孙中山先生阐发的五权宪法之下的文官考试思想的提出而得以曙光初现,随着后继者如戴季陶等人将其充实,近代文官考试思想渐趋完善,社会舆论也逐步接受这样一种既有别于科举又不同于当时西方各国考试的新思想,而文官考试制度的前 途也随之逐渐明朗起来。当时中国的文官考试立法与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与西方先进国家仅仅将其作为考试选才的普通法律规范不同,中国是当时唯一将考试权及其相关规定写入宪法性文件的国家。将文官考试作为国家宪政实现所依托的基本制度之一,文官考试法律制度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社会治理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民国以来,各种国会与政府形式层出不穷,各自进行了不同的政制尝试,宪法文本的变动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文官考试的走向。考察不同时期宪法文本中关于考试的规定,不失为厘清近代文官考试发展脉络的有效途径。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将考试权首次入宪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时,孙中山曾试图让参议院根据五权宪法思想来制定宪法性文件,无奈在位时间仅有数月,五权宪法文本的制定又是一个宏大的工程,加之各派政治势力的相互角力,所以未能实现[1]。孙中山主导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并非一部真正贯彻其五权宪法思想的宪法文本,文本并不成熟。它一方面通过宪法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与人民的民主权利;一方面在政体的设计上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袁世凯的权力,使权力划分极为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三权分立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并非成熟的五权宪法实践。

即便如此,在《临时约法》的细节中仍不乏五权宪法思想的痕迹,突出表现为考试。当时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一样在宪法文本上明确赋予人民考试任官的权力,而该文本第2章人民第11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考试权利与自由权、请愿权、陈诉权与选举权等并列,成为人民的基本权之一,地位显要这里所指的考试权利,应包括应公职人员考试权利与应教育考试权利。

。当然《临时约法》的考试权主要指人民的考试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治权中的考试权力,但是人民的考试权利是治权的考试权力的根本来源,正是由于人民天然具有参加任官考试的权利,国家体制层面的考试权力才有发挥的余地。穷源溯流,《临时约法》解决的是考试权的来源问题,是根子问题。

事实上,这可被视为近代文官考试入宪的开端,其重大意义在于国家根本大法确认了人民参加任官考试的权利,这是前所未有的尝试,说明《临时约法》时期的立法活动已经将文官考试作为国家一项根本政制予以考虑。要知道,宪法所赋予的人民的考试权利与中国古代所谓考试权利有根本之区别。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考试权利的说法,但在家天下的传统之下,民众的考试权利是君主赋予的,归根结底是君权的一部分,是人民无权之权而宪法中的考试权利是真正属于人民之权利,在民主共和国家,宪法通过代议制由人民的代表们会商产生,宪法文本就是会商的产物,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宪法文本中的权利是人民固有的权利并通过宪法文本予以确认与保障,是人民有权之权。所以,《临时约法》中考试权利的引入,是巨大的进步。随后的具体法律制定必然考虑如何不妨碍或者促进该权利的实现,其效用可指引未来考试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这也说明,一些基本观念在上层已经渐成共识,即考试是社会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手段,亦是维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形式;考试不但应该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而且具有均衡社会职业、协调社会角色之功效。

为配合考试权利入宪,孙中山在任内短短几个月时间就主持颁布了几部关涉文官考试法律的单行法律文本,典型的如《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1912年3月)与《文官考试令(草案)》(1912年3月)等。这些文本联同《临时约法》,初步构成一个由宪法、考试行政组织法与考试基本法组成的,效力层次区分清晰的考试法律体系。考试机关是考试权的组织载体,相关制度安排直接关系到考试权的实现。《临时约法》存续期间,涉及考试行政机关组织安排的主要法律文本是《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作为一部行政组织法,文本中对考试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予以规定,其中职权与组织构架是其核心。就某种程度而言,此时的考试行政组织尚未完全独立。文本显示考试委员会仅仅被作为考试事务办理机关,在这期间,无论是高等文官考试委员会,还是普通文官考试委员会,都是临时机关,直接隶属于总理,虽然人民的考试权利已经在宪法中提及,但制度安排上仍趋保守,具体制度并未完全按照考试权独立的方案来进行安排。南京临时政府的考试立法活动因孙中山辞任而停滞,当时许多相关法律草案均未完成立法程序,更难以公布施行。由于制度初创,难以找寻借鉴经验,又要面临与现实的妥协,文本中出现多处创新的犹豫,如未设立独立的考试机关,考试权利并未独立于高等文官考试委员,而是隶属于内阁总理;普通文官考试委员,在中央举办者,属于内阁设置,在地方举办者,则属于各地方官厅设置。但是,对科举考试文化传统之精华,如统一考试的形式,公平竞争、择优选才的精神,以考促学的机制等的吸收,仍然引领未来公务员考试法律之发展。

二、《中华民国约法》与《曹记宪法》渐次取消考试规定

1914年,袁世凯主导了《中华民国约法》的起草与出台。作为近代宪法,《约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也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但它违背《临时约法》的精神,既推翻了内阁制,也弃用了总统制,袁世凯几乎被赋予了终身大总统的特殊地位,遭到舆论激烈的批评。标志着民主宪政的内涵已消失,并被独裁制所取代。

1922年恢复后的第一届国会召开第三期常会,以《天坛宪草》为蓝本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正式公布与实施。这是北京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宪法。但由于在起草期间发生曹锟贿选丑闻,又被称为《贿选宪法》或《曹记宪法》,在宪政史上屡遭非议。通过文本对比可发现北京政府时期考试权逐渐从宪法文本中消逝的过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期赋予人民的考试权利是基本权利,不作任何限制。《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分10章共68条。文本体例为国家、人民、大总统、立法、行政、司法、参政院、会计、制定宪法程序与附则。参见张耀曾, 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8-16页。 已经有所变化,第2章人民第9条规定:人民依法令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此时的考试权利被置于法令范围内,不属于基本权利的范畴,考试权利的品格已经下降。《曹记宪法》《曹记宪法》分13章141条。文本体例为团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及修正解释及效力。参见张耀曾, 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北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第30-45页。 中已经完全不见考试的规定,删除了人民有应任官考试的权利,条文被其改为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从事公职之权。这样一来,文本只是规定人民有任官权利,但至于采取何种方式任官已经不作限制,考试的宪政意义尽失。究其原因,除了与军阀征战与执政者过分执着于权力争斗有关外,还有最为重要的原因即宪政因素。这是源于北京政府的几个宪法文本均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无论是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由于缺乏五权宪法的视野,考试权始终难以脱颖而出。与此相适应,文官考试地位与作用式微,其他录用人才方式在北京政府时期如保举制等大行其道,任用私人成风,直接引发了官场贪腐与行政效率低下,是北京政府治理日益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也反证了当时的文官考试发展与宪政体制确有重要的关联。

与此关联,北京政府时期考试显著的改变就是不再由专门考试机构来统一执掌考试权,而是将其交予人事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可见考试权已经被融解于行政权之中。北京政府成立之初就颁布《国务院铨叙局官制》,在国务院之下设人事行政部门铨叙局。铨叙局隶属于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是典型的人事行政机关,负责文官、荐任官以上的任免及履历,负责文官考试、恩给及抚恤、荣典授予、外国勋章受领及佩戴等事项。1914年2月对文本进行修订,增加文官升转、勋绩考核两项。同年5月,又增加文官任免和资格审查职权两项。铨叙局依法设局长一人,主管全局事务;参事2人,协助局长审议全局事务;佥事6人,分管全局具体事务;主事12人,负责具体事务办理。另外可以根据情况酌定设置办事员若干。总数看仅21人,作为主管全国文官大小事务的核心机构,十分精简。由于铨叙局只是中央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其建制变动频繁历经多次改变,但隶属关系一直没变。1914年5月,铨叙局改设在总统府政事堂之下。1916年,政事堂改为国务院,铨叙局再次直属于国务院。1924年之后,北京政府取消国务院,铨叙局隶属于临时政府。1925年,铨叙局再次重新归于复设的国务院[2]。不管政局如何动荡,在北京政府存续的16年间,铨叙局一直作为全国文官管理机构,其机构一直延续,历任铨叙局长的任职从未断裂,未见化并或撤销,地位非常重要。

三、《五五宪草》关照考试权利与考试权力的共同实现

1928年,国民党治下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按照《训政时期约法》规定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与宪政二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定,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施行。因此,宪法草案理应予以完成。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难日深,国内舆论纷纷要求结束训政以实行宪政。在国内各界的压力下,1933年4月国民党召开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议决宪法,并决定颁布日期。国民政府立法院于1933年1月开始讨论起草宪法的事宜,决定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专门负责制宪。委员长由孙科担任,吴经熊、张知本担任副委员长,立法委员陈肇英、林彬等40人担任立宪委员,戴季陶、伍朝枢、王世杰等人担任顾问,临时列席,陈述意见。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成立后,一面由立法院编译处翻译大量各国宪法的文本以作参考,一面登报征国人意见。经多次会商后,议决起草原则共25点[3]。当时的文本由张知本、吴经熊、傅秉常三人为初稿委员,后追加马寅初、焦易堂、陈肇英等为初稿委员,推定吴经熊依据委员会决定的起草原则担任初稿主持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于1934年11月呈报国民政府转送国民党中央进行审核,审核意见反馈至立法院重加修正。当时国民党提出了几项意见,均与其党治政策有关:一是应以三民主义、建国大纲、训政时期约法之精神作为宪法的根本;二是政府之组织应考虑当时的实际政治运作状况,以实现集中全国力量之根本制度,不宜对行政权作刚性限制;三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制度在宪法草案中应在职权上作大致规定,其组织以法律定之等[4]。1936年5月,第三次议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被称为《五五宪草》。《五五宪草》中有关考试的规定两处。其一,第2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20条规定:人民有依法律应考试之权。纠正了北京政府时期的规定,再度将人民的考试权利写入宪法。其二,第4章中央政府之第五节考试院中,共4条内容,设置了考试权实现的独立组织载体考试院。第83条规定考试院谓中央政府行使考试权之最高机关,掌理考选铨叙。第84条规定考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任期三年,由总统任命之。第85条规定左列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公职候选人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第86条规定考试院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五五宪草》对考试的贡献在于承继了孙中山的权能区分与五权宪法理论,并以此来理顺了考试权与人民的关系、考试权与其他四权的关系。第一,从根本大法上再度明确了考试权利的宪法依据人民的考试权利。第二,明确考试权是独立的治权之一,为此设置了独立考试机关考试院来执掌考试权,五院以分工合作与制衡的形式进行运转。第三,设置了制度意义上的制衡机制。从制度设计上看,国民大会对政府有约束力,政府的五院要对国民大会负责,故考试院长要向国民大会负责,但却由总统任命。总体而言,《五五宪草》中关于考试的规定基本符合孙中山的设想,也参考了训政时期的一些实践经验。当时各界对其评价尚可,第一合于国父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的遗教;第二合于现行政治的趋势;第三合于中国内忧外患的环境[5]。

四、《中华民国宪法》强化考试权的独立与公正指向

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向制宪国大提交由《五五宪草》修订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大会审议修正草案后,于1947年元旦公布《中华民国宪法》,同年12月施行。考试权不仅要实现,还要被更好地实现,为此《中华民国宪法》除了沿用了《五五宪草》相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一些规定。

其一,分区考试入宪,标明考试的公平正义日益受到重视。制宪国大审议《宪法草案》时,有很多提案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正义,分区考试是热点之一。当时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边远地区省份人才考试的变通规定,但是并未入宪。很多制宪议案均提及,国家幅员辽阔,各省交通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文化教育发展水平也相距悬殊,考试应该适当变通,使各省应考人员能在公平之前提下参与考试,参酌明清的考试分省定额制度与英国的分省制度,应在宪法中确立分区考试的原则以平衡各地文化上的差距,历年高考普考,边区各省参加考试及格者为数寥寥,以致中央及内地各省市行政机关之公务员隶属边区者很少。公务员考试如能确定按省定额分区举行,不仅边区省份人才悉可罗致,并可加强边远省份人民之向心力,对于民族政策及开发边疆关系都很大[6]。为此,《中华民国宪法》增设了一条,即公务员选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并按照省区分别规定名额,分区举行考试。非经考试及格者,不得任用。这说明考试的公平正义问题已经被提至宪法的高度,在制度构建中受到了极大的重视。

其二,考试机关立法权入宪,这是保障考试权独立的一种新的制衡机制。之前的宪法性文件并未明确考试机关的立法权力,只是零散规定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可就其主管事项,向立法院提出议案。这项规定在《中华民国宪法》中被废除,但是独独保留了一点:考试院关于所掌握事项,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7]因提案权的授予,较之其他几院,考试院之超然独立之形象更是跃然纸上。如当时考试院之代表史尚宽等人即认为考试院关于主管事项的法律案,可向立法院递送,如需出席立法院说明,应由负责之院长或其所派人员出席即可,不必如惯例一定要秘书长出席[7]。这体现了考试院在考试事务上享有的较为广阔的权力空间。

尤需提出的是,孙中山持有一种集体主义的宪政观。他认为,个人的自由有害于民族团结与社会进步,若要扭转中国衰弱不堪的殖民地的地位,必须要人民牺牲自由得以组成组织严密与号令统一的坚固团体。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宪法建立在集体主义之上,它不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而是更倾向限制个人自由,集合国民力量,形成严密健全的现代体制的宪法,强调的是政府组织与体制的重构[8]。引申至考试权,自然考试权实现的核心因素就是独立考试机关考试院的成立与运转。遵循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文本所涉条文的相当部分均与考试院的构建有关。

国民政府设立的考试院是五权宪法的一大象征。南京国民政府考试制度是围绕以考试院机构组织建立为核心构建起来的。1928年10月20日,公布《考试院组织法》;同年12月17日,公布《铨叙部组织法》;1929年8月1日,公布《考选委员会组织法》,考试院的行政组织构架基本形成。1930年1月6日,考试院院长戴季陶、副院长哲生、考选委员会副委员长邵元冲及铨叙部部长张难先、副部长仇鳌,同时宣誓就职,旋即积极推行公务员考试制度。考试院下设有铨叙部和考选委员会两个机关。考选委员会负责考试管理;铨叙部主管全国文官任免、升调、叙级等事宜。至此,宪法文本中的近代文官考试制度走向成熟。

五、评析

任何法律制度的形成,均有其时代背景、历史因素及理论根源,其产生与流变,均非偶然之事;而这三者又往往互为因果,交错会留,互相融合形成制度特征[9]。就某种程度而言,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可以被浓缩为封建君主国家向民主共和政体的转变过程。转型过程中,文官考试可谓一个重要的联结点,它一方面传承封建君主国家中作为根本政制的古代科举考试传统,蕴含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精髓;另一方面又在共和政体中享有崇高的宪法地位,是宪政实践的重要方面。由此可见,文官考试成为沟通新旧社会的制度因素,是帝制中国与共和中国的结点,其宪政意义不言而喻。毋庸置疑,文官考试以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三民主义思想引发,被载入宪法,得以法律法规的创建而形成民国以来的根本之政制之一。近代文官考试制度建设既是统治阶层维护统治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中国接触并迈向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对文官考试进行的历史评价,需着眼于文官考试与其所依托的五权宪法框架之间互动之关系。 考试是座桥梁,以一种真正公平正义之方式成全了从民到官的身份转换诉求。但它又不仅仅是座桥梁,更不仅仅是考什么与如何考的问题,看似简单机械的考试与录取的流程性事务并不足以表达它的全貌。在中国,它的背后蕴含的是强大的国家力量,它关切的不仅是个人抱负与前途,更是一个国家与社会的大命题:维系国家机器的运转,沟通人群阶层的合理流通,践行平等自由的主流价值观,进而成为民主宪政的重要支撑制度之一。而这样的命题,早在20世纪之初,中国人就已经开始进行破题的尝试。

传统的封建官僚政治给人的印象往往是腐败、专制与低效,但却能维持中国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统治,科举制就是重要因素之一。科举考试好像是从外部为自成一体的官僚社会作支撑的大杠杆,虽然它同时又被当做一种配合物成为中国官僚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一个以专制君主为纲,还需要各种封建势力来支撑场面的古代官僚社会,也许确实需要考试制度来选贤与能,维持政权基本的运转。但是它又怎么可能允许全国的用人大权,都交给旁人去执行?笔者不否认科举制的进步意义,但在大量资料翻阅后,更愿意相信它的终极目的在于把人的思想拘囚于一定程式中;在于使人的意志集中到一定目标上;在于以形式平等的文化手段、模糊的知识水准逐渐提高一般人士的种族或阶级意识,进而自发地成为政权的维护者。清代中叶以后,官僚政治已经逐渐变得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但同时国内外动摇传统官僚政治的社会因素虽在不断增长,而支持那种统治的内外力量也并不示弱。这是旧官僚统治其所以能一直维系到20世纪初清朝覆灭才归于颓败瓦解的关键原因。

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是一场反清、反专制、反封建官僚统治的革命。胜利后的建国实践中,封建官僚政治必定受到清算。仿效世界潮流,官僚政治由以议会政治为名的宪政来承续。官僚政治需要一个新的政治形态去取代,国人已经认识到宪政是可取之道。巧合的是,文官考试同科举考试一样,借助历史机缘,承担了激活宪政的角色。这与其他国家的经历十分不同,中国也许是唯一将文官考试提高到如此高位置的国家,借由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及其建立的政府形式,借由五权宪法与考试权的阐发与实践,成为了宪政的启动机制。

文官考试能得到如此崇高之地位,甚至借由五权宪法的实践成为根本政制,依笔者之思考,盖有主观心理与客观现实两个原因。其一,人治思想的延续,或者说是科举思想的延续。与西方法治不同,中国素来信仰人治传统。与之相适应,社会处于官僚阶层的管理之下,官僚本身成为国家与社会核心,选拔官僚的制度也成为根本制度中的根本制度。这种传统是积淀了几千年的产物,任你用尽一切民主制度与法治手段,也无法在短时期消失殆尽,更何况是正处于社会变革当口的民国时期。很难说既是革命先行者,又是接受传统私塾教育多年的孙中山将考试权从行政权中抽离出来而成的五权宪法,是否也是受了人治思想的影响。将文官考试看得越高,越能证明人才的重要,却也能反证人治的重要。大量资料显示,按照执政者的设想,文官考试至少在地位上被定位为共和时期的科举制。其二,国家危亡的客观情况。国家危亡,官员无能,国家机器需要新血液,社会治理需要新气象。人的教育是漫长的过程,但是考试体制能够迅速转变,求富求强的功利心态也使得文官考试一经出现就被推至相当之高度。

但是,社会现实已然与古代封建社会迥异,科举制确实能够维系古代中国社会的稳定与政体的运转,但文官考试却无法独立承担官僚政治革新之重,更何况民主宪政的实现。一方面,宪政是中国从未经历的权力运作形态,其良好运行必有赖于民主、法治、控权与人权保护诸多因素的实现,岂能寄希望于文官考试一端?另一方面,近代以来断断续续进行的宪政实践,实施于内忧外患与连年征战的国土之上,频频遭遇各种势力的阻挠,宪法也因为陷于权力斗争与政治角力而成为具文;而作为宪政实践的一个环节,文官考试也难逃宿命。这就很容易解释文官考试所遇到的种种挫折,如旧官僚势力的排挤、及格人员的分发任用相当困难、文官考试成为派系斗争的主战场、及格人员本身品质的堕落、考试施行多年却无法改变旧官僚政治形态、文官考试被烙上政治人物个人色彩等。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英语期末考试;试卷分析;英语教学

[中图分类号]H3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31(2013)11-0101-3 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3.04.026

每学期期末,学校按常规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的相关要求组织各课程命题考试。考试完毕,各任课教师批改试卷,登分记录,并且按照学院教务处的要求填写了试卷分析报告,上传、存档之后,这件事似乎就进入了完成时态,因为这是期末考试后的“规定动作”,大家对此早已习以为常。最近,笔者抽空对本来一交了之的试卷分析报告再看了看,想了又想,不免产生了几分思考,因而想针对二年级一个班级第一学期的大学英语期末试卷,尝试性地做一些初步的、简单的分析,以便从这些客观的、具体的数据中认识、了解这一学期教师以及学生在考、教、学方面的得与失,利与弊。

1 . 试卷介绍

本次考试是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大学英语(第三册)期末考试,时间为90分钟。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的相关要求,期末课程考试,作为一种定量测试手段,也应以评价学生综合应用英语的能力为主。因而考试项目包括这几个部分:听力、阅读、词汇、短语翻译、作文等。具体分布如下:听力(20%,简短对话和短文理解多选题),阅读(20%,篇章理解多选题),选词填空(20%,选择合适的单词填入相应的句子),短语翻译(24%,二十余个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词语翻译,汉―英,英―汉),作文(16%,按所给要求的命题写作)。

2 . 学生试卷情况分析

从图表-1的分析报告可以看出,该班的英语考试成绩分布“中间高、两头低”,总体呈正态分布。符合正常的考试成绩分布状态/要求。平均分为72.53,难度系数0.27,均属正常范围。(注:考试难度系数计算如下:Dc=1-A/T。Dc:难度系数,A:考生平均得分,T:满分。一般而言,比较理想的难度系数以0.2左右为宜。)

从标准差的数值8.67来看,是个位数,也属正常范围。说明学生的整体英语水平相对来说较为整齐。所谓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 STD,可以利用Excel的函数工具计算此数据),是一组数值自平均值分散开来的程度的一种测量观念。一个较大的标准差,代表大部分的数值和其平均值之间差异较大;一个较小的标准差,代表这些数值较接均值。

由此可见,本次英语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与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基本相符。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大部分学生对本课程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实际掌握情况。

把握了考试的总体情况, 再进一步分析各个项目的具体数据,了解学生的强项和弱项,以便完善今后的工作,使之更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

各个项目情况如下:

将每一个考试项目按照相应的比例换算成100分制,比较其平均分,难度系数和标准差。即:听力20%×5,阅读20%×5,选词填空20%×5,短语翻译24%×4.167,作文16%×6.25。如:各个考试项目的原始平均分:听力10.67,阅读14.67,选词填空12.87,短语翻译21.38,作文12.51,等等数值,经过换算,得出以下数据:

从图表-2,可以看到比较突出的二点,一是听力部分平均分低于60,难度系数最大,比较难;短语翻译部分平均分89,难度系数最小,学生总体水平达到良好程度,成绩不错。二,根据标准差,看出选词填空项目,标准差数值比较大,25.85,说明学生之间分数差距相当大;对比短语翻译项目,标准差数值比较小,6.08,学生分数接近,差距相应就比较小。

短语翻译项目,(二十余个与课文内容相关的词语翻译,汉―英或英―汉),平均分89,达到良好成绩,差错率低。说明绝大部分学生花了一定的时间,理解、记忆了相关内容,有“背”而来,复习工作比较到位。

阅读部分(篇章理解多选题)和作文部分(按所给要求的命题写作),观察平均分和难度系数,都属于正常范围,整体尚可。阅读方面,学生平时练习比较多,如:教材每一单元有Text A和Text B,课外也有快速阅读等资料。

写作练习方面,在平时作业、测试中,也定期布置了相关的写作内容,因而同学们能够把握有关主题内容,遣词造句,无重大差错。

3 . 后续思考和改进方向

从试卷的具体项目而言:听力部分(简短对话和短文理解),平均分53.4,低于及格分,说明学生普遍失分比较多,总体比较差,相当部分的学生失去一半分数,仅有三、四个同学差错较少,考试难度系数0.47,考题难度偏高,究其可能的原因:(1)本学年没有针对二年级学生设置英语听说课程,缺乏系统的、有效的训练;(2)一年级期末,大部分同学参加并通过了全国大学英语的四级考试,大家自然是如释重负,紧张的情绪舒缓了许多,英语学习方面也许有所松懈;(3)针对性的复习资料有限,临到考试产生陌生感。

教师出题方面,今后要多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好地把握听力内容的难易程度,包括篇幅长短、语速、节奏等相关要素。

在平时的教学中,注意引导学生运用不同的媒介,加强专项训练,自主学习。若学院的实验实践教学的条件成熟,则可以充分利用语音实验室资源库的优势,在课堂内外,多方位、多渠道,为学生提供不同类型的听力素材。

选词填空部分(根据所给词语的意义、词性、搭配等要素,填入相应的句子),主要选取了课文中的若干比较重要的单词,或短语,要求学生熟悉其含义,掌握其用法。此项目标准差数值比较大,25.85,说明得分高低不均,学生之间差异比较大。从学生的答题情况看,把握好的二十个选项全对,得满分,做得差的只选对三、四个单词,这之间的落差是显而易见的。说明有些学生对于课文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的语汇,或一知半解,或囫囵吞枣,没有仔细揣摩辨析其意义和用法。

在平时的教学中,应时时注重词语的积累,了解其在不同的语境中的惯用法,对于课文或是练习中“邂逅”的单词或短语的含义,能够举一反三、灵活应用。

语言测试是外语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外语教学质量的手段之一。通过对一次期末考试试卷各个项目以及学生成绩的分析、比较,得出一些反馈信息,从中能够发现并了解教师、学生以及命题等方面的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以此来组织、优化后续的教学,针对存在的问题,从细节入手,精益求精,促进自身进一步完善考试这一重要的工作,使英语考试对外语教学起到正面反拨作用,为教学服务,知己知彼,即:知教知学,使之更符合学生实际水平。同时,也是回顾自己的工作过程,思考工作的得失,从而有的放矢地展开考、教、学等相关环节的各项工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尽自己的一份努力。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独立学院 考试制度 存在问题 建议

河北联合大学轻工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是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确认,由河北联合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学院目前有在校生14180余人,共有期末考试、补考、清考三种考试制度。

一、现行考试制度的详细介绍

1.正常结课课程的期末考试。

期末考试是针对课程属性内所含正常结课的考生的考试,不涉及重修考生,且我院没有重修制度。我院期末考试形式多样,分开卷、闭卷、口试、论文、机考等多种形式。

(1)闭卷考试。大多数课程采用此种传统形式。该形式适合多人同时考试,效率高,测试环境比较容易控制,题型多、覆盖面大。

(2)开卷考试。教师需提交开卷考试申请报告,由考试管理人员对试卷进行重点检查。开卷考试的试题要求是必须综合性强,书本上找不到现成的答案,并且不得包含具有记忆性和说明性的内容。此种考核方式可考查学生综合运用课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口试。专业外语类科目常采用此种方式。口试的最大特点是应试者在提问范围和所创设的考试环境中,需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自由抒发见解,充分展现自己的才能。

(4)成果性考试。如综合文献调研报告、设计项目训练、作品展示等,我院艺术类专业较多采用。其优点是能够较好地激发学生兴趣,培养科研能力,同时能有效考查学生查阅资料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计算机考试。目前我院的大型基础课,如大学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等,均采用机考形式。这种方式不但可用于对学生认知领域的考核,还可考核学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信息化社会大力开发和利用计算机考试,将更有利于锻炼学生的能力。

2.学期初组织的上学期末未通过课程的补考。

期末考试不合格或办理过缓考的考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院组织的补考,多数院校都有此种考试。关于补考,我院有了更大的补充,就是二次补考和重考的添加。参加过补考但是仍未通过科目考试的考生,如果在校期间某学期有该科目的补考,就可自愿报名参加二次补考,二次补考实际可为第二次补考、第三次补考,统称为二次补考,二次补考计分同补考,考生若通过考试,成绩计60。若考生已通过该课程考试,但认为成绩不理想的,则在校期间某学期有该课程的补考科目时,可自愿报名参加重考,重考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计。我院的补考实际包括正常补考、二次补考、重考三种形式。

3.毕业生离校前所有未通过科目的清考。

如果补考还不合格,学院就会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一次所有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未通过科目的清考,清考通过者以60计分。清考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次考试机会,清考能否通过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拿到学校的毕业证书。在清考的基础上,我院也有了补充,对于绩点不合格的学生,其已通过的课程,若清考科目中涉及该课程,考生就可自愿申报重考,考试若通过,则成绩以实际成绩计。

二、考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前文介绍了我院目前执行的三种考试制度,相信这三种考试在同等院校中多有涉及。经过多年考试的实践,作为考试科的一名管理人员,我现将学院考试制度在实际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考试考核方式单一。

在我院的积极鼓励下,部分教师主动申请考试改革。但在目前的考核中,依然存在闭卷多,开卷少;笔试多,口试、答辩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能力考查少;一次考试定论多,数次考试综合评价少的现象[1]。由于没有体现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查,使得记忆力成为考试成功与否的基本要素,造成学生中普遍存在“平时松、考前紧、考后忘”的现象。

2.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严重。

考试内容大多局限于教材、笔记中的基本知识和老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有些甚至围绕老师在教材中划定的重点范围,为学生考试作弊创造了条件,造成学生考试作弊现象严重。

3.忽视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

高校课程考试都集中在每个学期末,采用期末总结性考核方式,学生的成绩主要取决于期末考试的成绩。过于注重期末考试,忽视了对学生平时学习的考核和检查,助长了学生忽视平时学习、期末围绕教师划定的重点范围突击复习的学习风气。

4.忽视考试结果的分析与反馈。

考试结束后,多数教师阅完试卷,就标志着期末考试活动的终结、课程的结束。教师并没有坐下来认真地分析试卷质量,分析考试的难度、信度、效度和区分度,无法根据考试结果反馈信息,对发现的问题无法补救,难以全面发挥考试的功能和作用。

5.二次补考、重考产生负面影响。

学院设置二次补考及重考制度的主旨是想尽可能多地给予学生考试机会,减轻考生毕业前的压力,但无形中造成了考试机会多、学生不再重视每一次考试的负面影响,总是抱着这次不过还有下次、下次再努力的思想,每次报名二次补考的人数都非常多。另外,我在考试中发现,有的考生通过报考重考的方式,与补考考生“互帮互助”,为此我院在排考场时做了改进,将同一科目的补考同重考分开,减少作弊几率。

三、关于考试制度改进的思考

1.灵活选取最适合、最有效的考核方式。

每门课程性质不同。我认为首先应根据所开设科目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最合适、最有效的考核方式,或在考核时将多种方式相结合。目前我院积极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改革,或口试笔试相结合,或论文机考相结合,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2.改变考试理念,实行真正考试。

考试不应只注重对书本知识的掌握,只满足于应试教育,而应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科学的考试不仅是检查教学的效果,更要重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树立真正的科学考试理念。

3.提高教师综合素质。

教师在教学中处于主导地位,无论是授课、出卷还是判卷,都必然通过教师实施完成。教师对考试的认识水平直接影响考试的最终结果。同时,在考试改革中,教师对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观性评价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比如采取口试、成果性考试等方式时,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因此,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对教师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2]。

四、结语

如何采取更好的考试制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如何利用考试的考核方式,让学生真正学以致用,将是我院和各大院校长期的研究目标。

参考文献:

关于期中考试的作文范文第5篇

  关于诚信考试倡议书优选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为人处事最重要的品质。一直以来,全校师生始终铭记“惟真惟实”的校训,坚持“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形成了务实进取、积极向上的良好学习、工作氛围。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和谐的竞争环境,创建良好的考风、学风,坚决抵制考试作弊的不良风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向全体在校学生发出如下文明诚信考试倡议:

  一、知荣明耻,诚信做人

  国家立诚信,社会讲诚信,个人需要践行诚信。青年人是社会栋梁和国家希望,我们有责任、有义务继承和发扬传统美德,树立高远目标。当代大学生要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诚信品质、积累广博知识,为今后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积蓄能量。我们应该以诚信考试为荣,充分展现石大人过硬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用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二、端正态度,平和心态

  考试是检查教师教学水平、考查学生学习成果、督促学生学习总结的重要途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需要。考试有利于同学们对学习情况系统详细地分析总结,旨在督促同学们积极学习,为衡量个人学习能力树立标准。但考试成绩不能代表人的综合能力,希望同学们将考试作为查漏补缺、寻求进步的重要机会,认真对待每一门考试,以平和理性的心态面对考试成绩。

  三、科学复习,积极备考

  科学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努力提高复习效率是增强复习效果的有效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复习计划,将老师复习课的内容及教学大纲同个人复习计划结合起来,遇到问题积极向老师咨询解决,同时在复习阶段发扬同学间互帮互助精神,在交流中认识自己的不足,加深对所学知识的巩固,积极备考,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四、文明考风,严守考纪

  我们要坚守内心的道德,尊重监考老师,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在不良念头面前严于自律,自觉抵制作弊行为,积极检举和揭发考试作弊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考试氛围。

  五、学生干部、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校各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员要在学风建设上以身作则,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品德,以实际行动维护考场秩序,为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营造良好的考风做出积极努力。

  树道德之新风,立诚信之根基,是我们当代大学生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督促,互相激励,将人生的道德修养落实在每一场考试之中,交出合格的诚信答卷,以真实成绩和真诚品德展示当代大学生的风采,争做优秀的石大人!

  最后,衷心祝愿全校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

  关于诚信考试倡议书优选范文

  亲爱的同学们:

  诚实守信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之一。多年来,“严谨、求实、勤奋、文明”的八字校风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柳运学子勇攀学术高峰。严谨求实的学术态度更是柳运的光荣传统和立学之本,也是我们诚信作风最直接的体现。__—__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我们要面临的既是一次学习成果的检阅,更是一场道德与诚信的考验。在此,校学生会特别向广大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一、排除外界干扰,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一切时间,认真复习,满怀信心地迎接考试。

  二、提高自身修养,做一名诚信学生。请同学们切记:“分数诚可贵,奖励价更高,若为诚信故,两者皆可抛”。我们要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真实水平。

  三、在考试过程中尊重监考老师,端正学习与考试的态度,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实事求是,杜绝一切考试作弊形式。

  四、弘扬诚信正义。树立与不良风气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勇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

  五、“文明考风、诚信考试”从我做起。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良好的学风,文明的校风,应当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打造诚信校园。

  同学们,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互相提醒,互相督促。把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外化为自己的实际行动,以纯洁的心灵吸纳无尽的知识,让舞弊远离校园,让诚信常驻心中!让我们一起为诚信立下誓言:“实事求是,信守承诺,认真学习,诚实考试,手握诚信,把握未来!”

  衷心预祝所有同学在期末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倡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诚信考试倡议书优选范文

  年度大戏考试周已经蹭蹭蹭的拉开帷幕了,这些天来小伙伴们早起图书馆、熬夜赶论文,都辛苦了!

  当然了,经过这么久的刻苦学习,我们已经毫不畏惧“期末考试”这四个大字了,只把它当成是一个收获喜悦的时刻,也是一个接受挑战的时刻。

  曾经一考定终生,现在一抄毁人生!

  想想十年寒窗考入同济大学,想想熬夜通宵的大学生活,我们骄傲,我们一次次将不可能变为可能!历经千百次考试,考场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想必大家也都清楚。

  也曾经,有一些血淋淋的案例摆在面前,令人扼腕叹息。

  本学期期末大考来临,我们向全校学生发出倡议:

  1.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并检查桌面上是否写有与考核课程有关的内容,如有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在开考后被发现者按违纪处理。

  2.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取消该场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并不得参加重考,只能重修。

  3.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未交卷不得中途离开考场。

  4.必须携带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等),以便查对。不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

  5.除答卷必须的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手机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所需书籍和用具由任课教师指定),如果将手机带入考场,必须将手机关机放入书包,连同书包一起集中放在讲台前,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6.考试铃声响后,停止讲话,保持考场肃静。

  7.考试时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夹带抄袭或看别人答卷等形式的违纪行为,如有违反,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8.服从监考教师的指令,试题如有字迹不清楚等问题,学生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或走廊上喧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