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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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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协议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第1篇

一、交通事故处理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行政资源,减轻了群众维权成本

传统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存在自行和解成功率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警力受限、走司法程序费时费力等诸多弊端,如何快速、简便地解决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争议,成为交警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我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程序简单、方便快捷、不收取费用、结案率高等优势,既方便群众、降低维权成本,又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行政资源,彰显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和“柔性治理”功能。主要做法是:

(一)“一网、一中心”搭起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新平台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20__年,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意见》,先后在市(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8个(以下简称“交调委”),在市(县)公安交警大队(中队)设立调解室28个,面向社会选聘116名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化工作流程,使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实现由过去依赖交警行政调解、司法诉讼向依靠人民调解、依法依理协商调处的重大转变。

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针对交通事故调解和理赔工作涉及与公、检、法、司以及物价、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的联系沟通,市司法局在交警一大队建立了“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协调人民法院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在服务大厅设置“七大对接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接受群众咨询、围绕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与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对接工作,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与保险理赔、法律服务融为一体,为群众提供多元化的快捷服务。

(二)“三调联动”依法高效调处交通事故纠纷

与交警部门衔接,公调联动。将“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始终,交警部门对于先行行政调解不成、争议较大的纠纷,及时引导进入人民调解程序,通过人民调解员的“以法释案”、“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教育规劝,促使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既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也有效置换了警力。近年来全市84%的交通事故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得以解决,结案率98%,协议履行率100%,交警事故处理民警由以往的198人减至现在的122人。

与法院衔接,诉调联动。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化解纷争,对于通过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的交通事故纠纷,交警部门和交调委及时移交“交通法庭”,现场受理、审理纠纷案件,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司法确认,方便了群众、缩短了结案周期。通过诉调联动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5年来“交通法庭”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865件,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3205件,全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率也由过去的5%以上降至现在的2%以内。

与检察院衔接,检调联动。对于检察院委托移交的部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交调委坚持能调则调、应调尽调,加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实现自愿息诉、自愿履行、和谐结案。____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以来,交调委通过检调对接成功调处纠纷182件,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四个对接”为群众提供多位一体的便捷服务

对接医院。交调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与市、县各医疗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协调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相关医疗问题,避免出现伤者无钱不能及时救治和纠纷久拖不决。如,刘某驾驶摩托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刘某住院治疗花费35余万元,但因双方经济困难无法凑齐住院费用,不能办理出院手续,后续保险理赔也无法办理。对此,调解人员与医院反复协商,由交调委担保办理出院手续,保险 公司理赔后及时交清治疗费,做到案结事了。

对接保险公司。针对大部分群众对保险理赔程序不熟悉的问题,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积极引导和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程参与争议较大的事故纠纷,实行面对面定损和办理理赔手续,实现了交通事故纠纷快处、快结。至此,交调委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案件达1.2万余件,协调解决了2100余起因保险理赔问题不能结案的交通事故纠纷。

对接物价部门。当事双方对财物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或在调解及理赔过程中无法达成协议的案件,交调委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物价部门申请财物损失认证。如,王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与道路隔离护栏相撞的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和道路设施维修费用12万余元,但保险公司理赔只定损9万余元,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协助当事人申请物价认证,最终促成保险公司以实际产生金额实施理赔。

对接法律援助。交调委始终把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调解过程中对达到评残等级、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交通事故纠纷,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对接,协助当事人申请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5件、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定伤残等级450余件。

(四)“五个有利于”彰显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新成效

调解优先,有利于源头治理。发生交通事故后,把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前置,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全过程,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做到处早、处小,化解在萌芽状态。

亲民便民,有利于事结案了。人民调解程序简单、方式灵活,调解员与群众面对面沟通交流,使事故双方从“剑拔弩张”的争执到“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三调”联动,有利于减少上诉上访。群众可以任意选择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纷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服务,减少可能形成的诉讼、上访和其它极端行为。

高效快捷,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将调、援、审融为一体,把交通事故处理与定损、理赔、医疗救治、法律服务等有机结合,使交通事故调处做到“快处、快调、快赔、快结”,省时、省力、省钱。

社会参与,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调委会以“非官方”身份主持调解,发挥其独特优势,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缓解了人民法院、交警部门的压力,提高了事故处理的质量。

二、深化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深入推进依法市、深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改进群众工作方式方法、解决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现实要求。尽管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但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的协调配合,工作职责不同,管理部门各异,只有相互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才能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效率和水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初步形成了工作协调机制,但与保险、卫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仅仅依靠交调委单方出面或个人力量协调解决一些事项,并未在制度层面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和工作上的协调配合机制。就目前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衔接上,也仍然存在个别公安交警大队(中队)对交调委作为群众组织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协助行政部门完成大量工作方面支持关心不够、保障不到位的问题。为此,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主动支持、配合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切实推动建立健全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监督检查机制、工作程序衔接机制,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协作,形成整体合力,快速高效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二)整合各方资源,构建“一站式”服务群众新模式

交通事故纠纷调处,涉及面广,大部分群众对相关工作程序不熟悉,影响了纠纷案件的快速有效解决。从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看,尽管成立“____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综合服务中心”,但目前仅有公安、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派出相应机构进驻“服务中心”,其它业务仍依赖交调委通过引导、等方式来为群众提供服务,没有实现群众走进“服务中心”就能办理所有事项、得到真正意义上的“一站式”服务。为此,公、检、法、司以及民政、医疗、保险等单位应派出相应机构(或专职人员)进驻“服务中心”,设立便民服务窗口,直接面向群众实施开放式、综合,切实将交通事故认定、调解、审理以及保险理赔、社会救助、法律服务融入一体,实现交通事故快处、快结。

(三)大力推进专业化、职能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涉及民事损害赔偿,涉及交通法规、责任认定、司法鉴定、保险理赔等多个领域,量大面宽、专业性强,大力推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能化建设势在必行。从我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看,目前,市、县交调委基本上都是聘任部分热心公益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法律工作者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担任调解员,仅市交调委就聘任15名调解员,9名为调解工作和纠纷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的工作人员。但这些人员的薪酬没有纳入市财政保障,“个案补贴”又无法足额兑现,导致调解员收入低、离职频繁,调解工作举步维艰,难以为继。为此,在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级政府应积极推动以“人员职业化、工作专业化、待遇工薪化”为特点的专职调解队伍建设,落实“基本经费+个案补贴”的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激发工作活力。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第2篇

一些出租车司机在面对大雨时选择了停运。《中国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司机雨天停运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缺失”。

一家大型出租车公司的周姓司机告诉记者,那天下午4点,因为雨大收了车。“大雨天车辆容易被水淹,而我的车除了‘交强险’外,什么险都没有上,车坏了没有保险理赔,公司也不管维修,维修的开销都是我个人出。而修一次发动机就需要3000元,顶上我一个月的‘份子钱’了。所以,保险起见,那天我没有出车。”

一位开了近10年出租车的司机告诉记者,“出租车公司只给车辆上一个‘交强险’,而遇到交通事故,‘交强险’根本起不到作用,很多上了‘涉水险’的私家车都不敢出门,更别说我们没有任何保险的出租车了。”

“交强险”成了水中月、镜中花?

“如果不是经历了一起交通事故的理赔,我真不敢相信自己上的车险竟然徒有虚名。”在北京一家大型出租汽车公司开了近10年出租车的王国华(化名)告诉记者。

“‘交强险’属于一种强制保险,是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上了‘交强险’后,保险公司会出具一张保险单。通俗地讲,保险单就是上路的凭证,没有它就不能上路‘拉活儿’。”王国华说。

而“交强险”并非由出租车司机个人到保险公司投保。出租车公司会从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里扣除一定金额,由出租车公司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

“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在交通肇事后,可以在‘交强险’额度内获得经济补偿,减轻车主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记者。

可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出租车司机都能够在遇到交通事故后享受到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不出事不知道,一出事才体会到‘交强险’形同虚设。”王国华说,2010年夏天,他在驾驶出租车运营过程中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他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伤者4万余元,超出“交强险”的5000余元赔偿金由出租车公司支付。

“实际的赔偿并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按照公司之前的内部规定,出了事故需要赔偿时,先由出租车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如果超出了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数额,再由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个人补齐,公司承担80%,个人承担20%。”王国华说。

按照王国华的理解,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总额为4.5万余元,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数额,应支付伤者4万余元,剩余的5000余元分别由公司承担80%,他自己承担20%。“而在实际赔偿中,公司却让我承担事故总额的20%,而不是保险公司理赔之后需要出租车公司补齐的那5000多元的20%。”王国华说。

如此一来,王国华不仅没有享受到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反倒替保险公司埋了一部分的单。

为了验车上路买假保险?

一般的机动车,风挡玻璃的右上方都会粘贴“强制保险标志”的标签。“这张标签就是机动车上路的凭证。机动车只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才会得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和强制保险标志。”一位保险公司的人士说。

“尽管公司给出租车上了‘交强险’,可只是起到合法上路的目的,有的公司只是向保险公司买保单,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并不理赔。”王国华说。

那么,出租车公司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呢?王国华告诉记者,北京规模比较大的出租车公司动辄拥有几千辆车,甚至上万辆车,为了节省开支,有的出租车公司会跟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用少量的钱向保险公司买取保单,或者不给全部的车上“交强险”,但由保险公司出具全部车辆的保单,一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

可一些保险公司为何在理赔中没尽到责任却未被察觉呢?王国华告诉记者,出租车公司会先将钱打到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再把钱给伤者。实际上是出租车公司承担事故总额的80%,肇事司机承担事故总额的20%,但表面看上去手续正常,程序也合法,所以,没有经历过交通事故理赔程序的出租车司机很难发现自己是在“裸跑”。

一位曾在北京市某出租车公司工作过的人士表示,“交强险”形同虚设的状况,多数出现在规模比较大的出租车公司里面。因为每辆车每年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1800元,如果按1万辆车计算的话,出租车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保费近2000万元。可现实中,出现严重交通事故的概率很低,个别交通事故的赔偿多则几十万元,少则十几万元,与投保“交强险”的保费相比是小巫见大巫。所以,规模较大的出租车公司会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只取得保单,不全额交保费,遇到交通事故则由出租车公司自己赔偿。

出了事故司机赔不起

“‘交强险’能够赔付的数额很少,最多也就十几万元,而且‘交强险’本身还分为3项,其中医疗费一项仅有1万元,最常遇到的车损费一项才2000元。”一家北京市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告诉记者。

据他介绍,如果“交强险”不够支付赔偿金的话,公司内部还有一种“内保”形式辅助赔偿。如“按照北京市规定,一旦出现亡人事故,需要赔付65万元给亡人家属。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后,还剩下50多万元的赔偿费,就由公司承担80%,个人承担20%。”

“不敢出事故,出了事故司机根本赔不起。别说‘交强险’会‘失效’,即便保险公司能够按规定做出理赔,剩余20%的赔偿金对司机来说也是笔沉重的负担,这种情况下,司机通常会放弃交给公司2万元风险抵押金,选择另谋生路。”王国华说。

“公司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时,公司承担事故赔偿金的80%,个人要承担20%,但前提是,事故总额的赔偿金在13万元以内,超过13万元司机就要走人。”一位邓姓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北京出租车公司普遍存在“内保”,可“内保”的比例也不尽相同。甘姓出租车司机表示,遇到交通事故赔偿时,个人不仅要承担事故赔偿总额的20%,公司还会做出10%的罚款,让司机承担更多的份额。

保养维修出租车司机自己扛

对于记者提出为何不给出租车上“商险”的问题,一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士表示,“因为企业利润很薄,给司机上不了‘商险’。”

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险’同‘交强险’相比,更多的是对自己车辆的保护,比如车损费一项,‘交强险’中的车损费只是用来赔给别人的,不保自己的车辆。如果想保就需要上‘商险’,但出租车投保‘商险’的保费要比私家车贵好多,原因是出租车遇到交通事故的概率比私家车大。”

“7月21日那种极端天气,我真不应该出来拉活儿。”一位张姓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我那天晚上8点钟出来,从广渠门搭载一位乘客到东直门整整堵了3个小时,车的坐垫都被水泡了。《中国青年报》记者走访了十里河和东辛店两处汽车维修点。在十里河汽车维修点,记者看到总共有十几家汽车维修店,每家汽车维修店门前都至少“趴着”一两辆出租车。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第3篇

一种意见认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两者诉讼主体不一致,适用法律不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依据也不同。因此,这两种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主张。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无条件支付义务,应将保险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笔者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理由是: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意图应理解为,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赔偿,由此出现保险公司是否按此条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及投保人是否履行协助义务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投保人怠于履行义务,将会妨碍受害者权利的实现。按第一种意见,应由投保人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往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做的,但若沿用这一做法,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失去了立法的意义。因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只能就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赔偿义务人如果无履行能力,仍需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作出赔偿,且无法防范赔偿义务人将保险赔款挪作他用。这样既不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利,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更不利于受害者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内容上相互衔接,因此对该类案件合并审理有法可依。

2.合并审理的意义在于简化程序,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对保护交通事故中的伤害者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果另行起诉,当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投保人不承担责任而拒绝理赔,甚至当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时,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也经常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造成交通事故伤害者迟迟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所以,合并审理不仅有利于简化程序,更有利于保护赔偿权利人的利益。

3.有利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这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其对于该责任的承担也有合理的抗辩权利。该抗辩权利的行使,主要针对赔偿范围的合法性及该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存在自身原因,如故意致残、致死或者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伤害他人或杀人等情形的抗辩,而并非指担保人或者受害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有无过失行为。因此,该抗辩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同于交通事故中投保人一方对受害人的抗辩权,二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投保人行使抗辩权,以此来间接对抗受害人的主张。这些权利的行使只能通过合并审理才能有效地得到发挥,防止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第4篇

    2007年3月3日,蒋先生到平安保险嘉定公司的一点为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平保嘉定公司开具投保单,投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限自2007年3月3日起至2008年3月2日。当天,由于点的电脑出现故障,蒋先生没能拿到保险单正本。同年4月30日,蒋先生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侯某受伤,蒋先生随即前往平安保险嘉定公司要求领取保险单。公司为此出具保险单,但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变成了2007年5月1日。

    此后,由于蒋先生和侯某未能就事故赔偿达成协议,侯某将蒋先生告进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蒋先生向侯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5.9万余元。今年1月,蒋先生付清了全部赔款。

    与此同时,蒋先生向平安保险嘉定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为由予以拒绝。于是,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除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其余赔款。

交通事故理赔协议范文第5篇

一、本区交通事故快速处置工作现状

前两年,本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其中,事故双方自撤率仅为42%,截止到推进"快处"工作法之前,快撤率一直维持在这个水平,处于波澜不惊的状态。20__年8月,实施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以来,本区事故快处率由之前的72.4%提高到目前的90%以上,处置时间也由原来的平均10~20分钟提高到目前的平均3~5分钟。事故当事人现场自撤率的大幅攀升无疑对本区的排堵保畅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制约交通事故现场快速撤除率提高的主要因素

交通事故现场自撤率虽有明显的提高,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亟待重视与改进。

(一)法律法规的因素。

即执勤民警是否有权勘察人伤和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现场,关于这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对人员轻伤以上或较大物损以及责任不清的事故,依照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其适用一般程序。《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这样描述:"具有2年以上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资格登记证书后,可以处理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事故",也就是说,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事故处理进入一般程序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就涉及到事故现场处置的核心问题--现场勘查,在历来的工作规范中,一般由事故科专职民警来勘察,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这样表述,"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主体资格并不十分明确。

(二)执勤民警的主观因素。

即执勤民警“快处”意识的强弱和技能的高低,统计数据显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场时间一般为3分钟,事故专职民警二次出警到达现场时间少则需要5、6分钟,多则近10分钟。据有关资料统计,在两车道的道路中只要有1条机动车道因抛锚或事故受阻,该道路的运能将降至原来的40%,且疏导恢复时间将随着处置时间的增长呈几何级数增长,而执勤民警目前实际情况是:到达现场3分钟,处理一般在15~20分钟左右。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的理解为"快到",个别执勤民警还存在调剂利用进行体能恢复的现象。

另一方面,民警在快处上也存在技能不到位的问题。这里有两个案例,【案例一】20__年10月14日上午8:45分,瑞金二路近复兴中路发生一起3车事故。执勤民警勘查完毕撤除现场时,才发现一事故车严重损坏无法移动,再通知施救车辆到场牵引。整个过程前后历时30分钟,造成瑞金二路全线严重拥堵。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事先了解事故车辆的状况并通知清障车辆,将大大缩短事故处置的延误时间。【案例二】20__年11月3日上午7:15分,建国中路20号发生一起事故,助动车驾驶人左腿明显骨折。执勤民警到场后无法处理,回过头来呼叫警长,警长到场后再通知事故科勘查现场。伤员在事故现场滞留15分钟左右,事故前后历时45分钟,造成建国中路交通瘫痪。该起事故中,执勤民警如能对伤者迅速定位,直接送医救治,对道路交通畅通的影响程度将大为减少。

上述案例虽然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但总体上还是暴露出存在的问题:一是快处技能不高,处置措施不当。部分执勤民警由于事故处理技能较差,对一些事实清楚的现场举手无措、无所适从,尤其是人伤事故,“两脚闲着逛,心里直发慌,电台喊帮忙”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快处意识不强,处置流程不明。部分执勤民警对事故“快处”认识不到位,认为慢功出细活,导致一些现场处置措施滞后、延长了处置时间。从座谈会摸底情况来看,一部分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不懂,生怕定责错误而不敢“动”现场,另一部分民警对事故现场处置程序不清,担心处置不当而不敢“动”现场,还有一部分民警有一定消极态度,唯恐多做多错而不愿“碰”现场。

(三)事故当事人的因素。

即有权处置事故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其是否确立了事故现场的自撤观念,由于目前保险理赔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配套未能及时跟上,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已经明确了事故当事人在未造成人身伤亡或物损轻微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应当先行撤离现场,但事实上相当多情况下,当事人不敢自撤。本区80%以上事故都符合自撤条件,但由于法规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相应的惩罚性条款,造成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相当低。

三、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一)在法理上对执勤民警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进行梳理。

首先,要解决“谁能做”的问题。依照目前法律相关条款描述,本区只有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具备相应的资质。为此,支队提出将现场“快处”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勘察阶段,第二阶段是快速处理结案阶段。并由此引申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处置权限和事故处理权限两个概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现场处置(包括现场勘查)可由执勤民警承担,而事故办案处理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应移交给专职民警。"快处"事故现场要求执勤民警接警后,立刻从路面执勤状态迅速转换为处警状态,以最快的速度处置完道路现场并迅速恢复交通,对超出现场处置权限的立即通知事故处理部门到场,并做好事故现场勘验的先期 处置和滞留车辆的疏导工作。

对人伤事故,支队又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提出了“除人员已当场死亡或有明显生命危险以及涉外事故外,一律由执勤民警自行或由机动警力辅助,依照支队制定的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置“五步法”流程,在3~5分钟内快速处置完毕,而事故专职处理民警勘查的现场,执勤民警应先期做好判断车辆、抢救伤员、寻找证人以及现场警戒和车辆疏导分流等工作。"再一次大胆前进一步,解除了束缚民警手脚的限制,实行该措施后,事故违章审理科二次处警由原来平均每天2~3次减到每周3~5次,辖区平均每起事故现场的处置时间也由原来15~20分钟减少到3~5分钟。

(二)提高执勤民警事故“快处”技能。

解决了事故“快处”“谁来做”的问题,那制约事故“快处”的另一个瓶颈问题,也即“怎样做”又如何让民警找到捷径。首先,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规和规章,支队结合实际精简了处置流程,力求实用易记,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处置“五步法”流程。(收取核对证照、组织抢救伤员、判断车辆状况、固定现场证据、人车撤离现场。)“五步法”流程将事故现场处置程序简化,让民警对现场的处置做到心中有底、运用有谱,尤其强调了对人伤和车辆损坏情况,要先期了解情况,避免由此延误现场处置时间,同时还要求借助执勤装备(数码相机和录音笔)及时取证、为后续处理打下基础;其次、“五步法”的运用直接与勤务考核相挂钩,勤务科和事故科联手,对执勤民警“五步法”运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跟踪录像并播放点评;同时,为了提高民警的快处技能,支队还编纂了《事故快处实用手册》,将事故快处“五步法”流程以及常用的事故定责规则图表化后编录其中,同时,依照“五步法”流程模拟场景拍摄,转录成VCD分发各中队,便于中队组织民警开展事故"快处"培训。

(三)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事故当事人自撤意识。

在实践中,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较强的自撤意识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现场附近道路畅通的程度。对此,支队的主攻方向放在加大事故快撤宣传力度上,并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事故,严格按一般程序处理的措施,按最高期限扣留车辆并予以检测,同时对其违法行为按上限处罚,提高当事人的违法成本,形成震撼效应以拓展社会影响面。为确保措施得到落实,支队制定了未自撤现场的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自撤的事故按一般程序简化处理,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案件审核和扣车放行审批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的民警行依照《卢湾交警支队执法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一年下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不仅对违法当事人达到了教育和处罚目的,还扩大了社会宣传面。据统计,本区实行该项措施后,事故自撤率呈上升态势,去年下半年来事故自撤率一直维持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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