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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造价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对于控制工程造价来讲,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阶段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既要选择个想的施工单位,又要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界定清楚,明确各类问题的解决处理办法,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或结算时发生较大争议。所以,工程造价人员须提高造价管理水平,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业主必须优化投资方案,选择出技术能力强,信誉可靠的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控制,以提高投资效益;施工单位必须优化施工方案,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施工成本,创精品工程。

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为尽量减少日后在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及工程结算等方面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争议甚至纠纷,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时发包人所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图、地下管线图、地下文物埋藏图、当地水文资料、工程设计施工图要详细完整准确。

2、施工图中要求的主要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等详细具体。

3、编制招标控制价前业主对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要预先作好市场调查,货比多家形成询价文件,提供统一的材料、设备单价让投标单位进入投标报价。

4、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报价所包含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

5.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调整方式要做到详细明了。

6.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围标、串标、哄抬标价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以便投标单位合理低价中标,避免恶性竞争,保证工程质量。

7、招标单位提供的清单内的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完整,[是否增加“要符合图纸等设计文件的内容,尽量与”]与现实施工情况相符。

8、对于现有设计文件等资料暂没列入的清单项目,而又有可能在今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的工程量,建议在清单中列人,但不列此部分清单的工程量,由投标方报价。这样可以避免日后施工中发生这部分工程量时业主在定价时的被动局面。

9、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选用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特别是对一些需采用新技术的大型项目,请相关专家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避免工程开工后,因为施工方案的变更使业主在造价管理上处于被动地位,给施工单位有机可乘。

10、密切关注投标单位的不平衡报价,完善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法。

11、在评标中,业主单位规定明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从技术和经济两个角度加以考虑,合理设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权重。

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合同中应明确: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材料、设备单价及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施工措施发生变化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调整的原则及方法,合同工程质量标准及超标准或不符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奖惩措施、施工工期及拖延或提前工期的奖惩措施,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业主及监理签字权的相关认定,材差的调整依据及调整条件、调整方法,合同外新增项目单价的计价依据、计价方式及让利情况,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业主方及施工方分担风险的范围及大小。在合同内明确约定由于实体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范围及调整方式。补充合同协议及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签证单的效力认定相关规定等。

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

(一)派驻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

项目管理人员中必需有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造价工程师对项目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并要求他们坚持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在积极协助、配合监理工程师做好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监督的同时,随时掌控工程造价的变化情况,充分发挥节约投资的作用。(二)尽量减少设计变更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何做到减少设计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设计变更,除非不变更会影响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或使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预防施工图产生漏洞,除了选用有丰富类似项目设计经验的设计单位并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外,还应在开工之前组织业主方、使用单位、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图纸会审,尽量提早发现问题、纠正漏洞。设计变更应尽可能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施工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更要先进行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再择优选择变更的方法,同时报相关单位备案,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设计变更的管理方法,制定一套完善的变更、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

(三)科学合理进行材料及设备的定价

严格执行合同中约定的对暂定材料及设备的定价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合同单价中的材料,由于设计方、业主方、技术等原因,使得在工程施工中不少材料和设备都存在变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工程造价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从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为材料及设备的供应提供了多种渠道,而且材料及设备品种价格繁多,管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市场行情,随着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市场,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况及材料设备信息,合理确定材料设备价格。

(四)严格现场签证管理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要求,工程签证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字母都必须

清晰。有时一个字母之差,材料价格则相差数倍以上。

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

签证的内容不能超过应签证的范围。

签证用词必须准确,不能使用含糊不清及模棱两可的词语。

签证材料应附有原始测量资料或照片等影像资料。

(五)严格执行索赔程序,索赔与反索赔做到有理有据

1.索赔中的风险划分原则:索赔中的风险划分一般依据以下顺序:(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叫风险约定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当事人有权决定的合同内容,包括对风险的划分。因此从市场经济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确定当事人划分风险的最基本的依据。(b)风险法定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划分原则或者约定不明确,发生纠分后又不能达成协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就会被采纳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脸分担依据。(c)合理推定原则。当事人对风险分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要依照合同性质以及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划分风险。2.索赔的合理补偿原则:(a)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c)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业主方对工程造价的管理应始终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时时要有控制投资的经济头脑,充分利用和认真分析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脉搏,减少或避免建设资金的流失,最大限度地提高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1] 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培训教材》2008 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第2篇

为严格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府发〔20**〕**号)、《**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政府特许经营的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使用政府性资金,但以行政单位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和省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1、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4)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6)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其它情况。

除法律有专门规定的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全部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宜进行招标或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根据项目隶属关系,由项目业主报该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省以上项目报省政府、其余项目报市政府),由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严禁以时间紧、任务重或工程情况特殊为由规避招标或简化招标程序。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严禁以带资承包方式规避招标。

二、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是招标投标工作的牵头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制定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省政府《**省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的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商务、林业等行政部门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以上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概算投资额的评审或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进行评审认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四)审计、法制部门职责。

审计部门负责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市、县(区)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五)市招监办职责。

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招监办)是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简称招监委)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六)政务服务中心职责。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三、依法严格招标程序和条件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有关监督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勘察、设计招标事项。

(二)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最后发出补遗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中标结果须在指定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满后的30个工作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

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开展:

招标核准(核准一般与可研批复同时进行,特殊情况可在可研批复前或批复后进行)——招标机构比选(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并备案(如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备案——在指定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四)做好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

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等。各种手续不完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现场征地拆迁未完成的项目不得发售招标文件。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判断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项目业主的责任,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加强工程项目勘查、设计质量管理。

凡进行了地勘工作的项目,地勘资料与实际情况差异超过规范规定容许差异,造成工程开工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勘察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勘查合同中明确。工程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由于设计不合理的原因改变设计,造成增加投资超过风险包干系数的,应当按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责任追究办法按相关规定必须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不少于合同金额的80%支付。

(二)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要按照《**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建设标准),招标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不包括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办法),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备案工作。

(三)不得设置限制竞争、不利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投标条件。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大、中型项目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须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有利于个别潜在投标人或超越法规、规范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针对性条件。招标人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果确需超过规范的规定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等的要求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以获得行业、部门奖项作为中标的条件。

(四)加强项目开标管理。

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开标时,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委托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上述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国家投资工程建设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凡采用通用技术的项目施工招标,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性价比差距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实物工程量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实物工程量风险包干系数(一般为3%-5%)。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此风险,不管投标文件是否单独计算、是否明确说明,视同投标报价总价中已经包含风险包干系数在内,施工中凡工程量增减在此范围以内的,结算时工程总价均不予调整。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投标人没有按招标文件报价有漏项的,视为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应当设置招标控制上限价,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上限控制价由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确认。最高限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工程项目实际与拟定的合理施工方法进行编制。造价编制单位及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招标人和中介机构应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因存在过错造成流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增加工程价款等,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招标控制上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价格(或中介机构评审价格)和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价(或施工图预算价)。如果超过,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后,才能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限价不得作上浮或下调或政策性压价。

(七)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进度。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工程开工预付款一般不少于建设项目当年投资额的10%,进度款按规定支付,额度一般不少于已完工程造价的80%,其余工程款以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非招标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工程进度延期一定时间(停工的具体时间或延期的工程进度控制点和具体时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工程进度控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无力继续履约的、或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等的,施工单位先自行退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已施工工程款项;招标人有权依法另行选择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开展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依法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八)合理设置履约担保和低价风险担保。

不得以防范低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由随意加大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如要收取的,应按以下原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当中标价大于或等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不得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当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上限价的85%时,收取低价风险担保金金额原则上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上限价85%的差额的1至数倍(最多不超过3倍,以备案为准)。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为了防范风险合同约定实行工程款延期支付的不在此列)。

(九)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和违规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应依法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

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因不签订合同而选择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投标价之间的差额应包括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要求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承诺:如果投标人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后(或因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而被确定为中标后),非因法定事由放弃中标、或拒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施工合同,除由招标人依法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承诺如果下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大于本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其差额由本投标人赔偿。如果发生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讼追偿,并将放弃中标履约的企业、建造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不诚信履约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因招标人的原因不签订合同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人进行调查处理,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标人的损失。

由于招标人失职、渎职,造成赔偿投标人损失而给国家带来损失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加强对开标、评标的现场监管。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必须在市开标评标中心进行。鼓励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开标评标中心要采用录像、录音等手段对开标、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严肃评标纪律,严格维护评标现场秩序,保证评标专家独立评标不受干扰。开标评标中心所需经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市开标评标中心开标、评标,按照只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由物价部门按占用开标、评标场所时间及监控、水电消耗等核定收费标准,收入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都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的评标专家在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十二)严格评标专家评标行为考核鉴定制度。

评标专家要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评标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对评标专家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乱评、错评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开展和给工程建设带来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借牌投标。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他人投标,或通过转让、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一经发现,中标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项目业主要将其企业、建造师上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列入违规投标者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市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十四)严禁转包、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十五)实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招标文件必须规定,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以上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投标承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视为违规违约。项目业主或招标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明确违约责任。

(十六)加强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除现金方式缴纳外,也可以用银行保函或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的方式缴纳。采用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缴纳的,提供保函的担保公司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建造师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十七)防止围标和串标。

工程划分有多个标段时,应由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能力自由选择投标标段和所投标段数量。原则上允许投标的标段数量就是允许中标承建的标段数量。招标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如果违规泄露保密资料,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八)严格执行《**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

各县(区)、各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省进一步要求》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为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执行《省进一步要求》,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或修改;确需进行细化和补充的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件》和《省进一步要求》相抵触,否则细化和补充内容无效。

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省进一步要求》修订和解释的内容为准。

五、加强招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

(一)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当约定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量的确认方法,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非因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计算相关费用: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由财政评审中心参照中标人投标报价原则核定其价格。

(二)严格招标项目的合同管理。

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得随意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则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确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凡涉及改变工程内容、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合同工期、改变工程款支付办法和支付进度、改变履约保证金金额和缴纳或退还时间的,事先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行政部门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作为项目业主的,事先必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任何变更,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有关单位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变更,首先必须认定责任、明确相应的责任承担办法,相关各方签字认可。

工程变更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的程序,对于超过风险包干系数,10%以内的变更,还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指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下同)同意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10%以上的变更,经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违反上述规定的,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强认质、认价项目管理。

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对质量和价格变化较大,需要甲方认质、认价的材料和设备,如装饰材料、灯具、卫生洁具等,认质、认价要报财政评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评审确认。

(四)加强工程决算管理。

工程决算原则上设置财政评审和竣工结算审计两道闸门,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都必须进行竣工结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业主是工程竣工决算的直接责任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责任人。项目业主要履职尽责,严把第一道关。凡是送审决算价超过合同价的,必须说明原因。凡提交财政部门评审的竣工决算,如果财政部门做出的评审结论中决算审减金额超过送审总金额的15%,且有疑点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凡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竣工决算,业主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注明同意送审字样。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竣工决算未经过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直接提交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的,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项目业主必须做出说明,若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有疑点的,应作为嫌疑案件,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招标投标及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纳入当年年度审计计划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送审。

(五)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

对在招投标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该记录在案并报告省人民政府,利用市场准入的法则予以约束,以保证招投标市场的纯洁性。

六、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一)各级领导干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打听投标报名情况、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项目管理、招标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委办〔20**〕*号)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是中共党员的,按照《**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招投标当事人的查处力度。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第3篇

一、市区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包含工业、水利、交通、港口、铁道、电力、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政府组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进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环节,都应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同时接受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控制价、中标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公开。

各县及开发区、北戴河新区应当构建本辖区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工程招投标集中交易场所的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推进,以尽早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行业的限制,给所有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环境;已经建立的要将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纳入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运行。

二、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预选承包商制度,建立预选承包商名录。通过对承包商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预审,遏制以往招投标因分散资格审查而可能产生的量身定制、暗箱操作等现象,解决建设领域过度开放问题,确保只有真正具有竞争实力和履约能力的优质企业才能有机会承接国有投资工程。国有投资工程发包人必须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确定承包人,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接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确定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评选办法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制定。

三、国有资金投资的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应急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工程。应急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县政府认定。

采用抽签定标的应急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参照上年度同类招标工程中标价,由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审查确定。

四、采用BOT、BT等方式进行融资建设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概算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业主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情况特殊需采用其它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的,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对于采用完全BT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只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不对投标人作出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需由投资人组建的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在招标过程中除对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审外,还对投标人作出施工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的施工可直接由中标人承担;对于采用BT工程总承包和BT施工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监理单位一般情况下应由业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五、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机构。招标人应通过对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同类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以及拟投入的项目技术力量和拟采用的招标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招标机构。

六、实行投标报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的有效证件及资料并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招标机构)应派专人负责报名工作,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地点统一按规定要求受理投标人报名,同时开具报名回执。招标人(招标机构)应严格按招标公告的条件和要求组织报名活动,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拒绝;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不得擅自受理。

招标人(招标机构)应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投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机构)陈述原因,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无合理原因或理由放弃投标的,按扰乱招投标秩序论处,由相关招投标监督机构按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公示。

七、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收取和集中支付管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取。除设备、材料招标项目外,禁止投标人采取现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外的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帐退还投标保证金。

八、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包括代建单位、招标机构)不得派代表参加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派出一名熟悉招标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委托招标机构招标的,则由招标机构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工作,协助进行资格审查或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具体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异地抽取高水平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非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的资格审查或评标代表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是指与招标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但不包括退休人员。

九、实施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科技创新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部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2%--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3%—4%的奖励。获得部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1%--2%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市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办法可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为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现象的发生。

项目招标时一般不再设置标底,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或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划分两个阶段履行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十二、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十三、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及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总监资格条件。招标人如有特殊要求,需要提高资质条件的,应当报招投标监督机构批准。招标人在投标人资质条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某些专业工程的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具备施工(监理)类似工程业绩(特殊工程除外)。类似工程业绩的规模性量化指标应按投资、面积等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的相应指标,同时,不应低于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50%;类似工程业绩的技术性量化指标如高度、跨度等,应按承揽招标工程相应资质等级的指标要求设置。招标人不得提出超过招标工程规模和难度的指标要求。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没有资质要求的货物采购招标,招标人可对投标人的注册资金做出要求,注册资金要求不应高于本次招标工程估算金额的30%。其他有资质要求的施工和监理等招标,招标人一律不得设置投标人的注册资金要求。

十四、为规范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计价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恶意压价,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在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最低投标控制价制度。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般不得低于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同期的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对于低于同类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非国有投资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的审定和,对于尚未工程最低投标控制价或情况特殊的工程,招标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报市级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和信用奖惩机制,尽快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遵从统一、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保证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守法守约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保证通过招标竞争形成的合同价格、工期等各项承诺的实现,纠正不履行中标结果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监察,对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所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书报监察机关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指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应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它项目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

二十一、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对移送的线索,应当依法依纪进行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施行,标志着工程招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严格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应该说是步入了正轨,越来越规范化了,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一是社会各界树立了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的意识,建设项目单位也不同程度提高了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自觉性。二是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比例明显提高,由于绝大部分招投标工作中能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使得不规范行为和腐败现象得到一定制约。三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同程度地节省了建设投资,从而降低了建设成本,提高了项目的经济效益。但是,无须讳言,目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阻碍着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现象是有发生。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规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串通投标,搞“明招暗定”。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表现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围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借用别人的资质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治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化建设,为招标投标监管、合同履行监督、质量安全监督、诚信体系建设等提供信息、技术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工作透明度,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特别是国有投资项目要经过财政评审来合理的确定工程造价,使得招标控制价合理科学且保证投资效益。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评标委员会可按如下要求组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二人;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要符合招标工程实际,不能有倾向性。

3、规范工程招投标机构的行为。发挥社会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点。工程招标机构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和法定程序的执行者,其服务水平高低和市场行为规范与否,是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工作中要不断规范招标机构的行为:招标人委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其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进行择优选择;招标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机构在工作中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全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招投标活动,既可取信于各方,并对各方负责,又可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范文第5篇

一、加快立法和普法,规范执法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和操作规程,加速立法,严格执法,真正使招投标工作在法规的基础上运行。除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以外,军队内部也应对现有的一些规定、条例加以补充、完善和提高。

二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力度。无论是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还是无标底招标法,办法本身应该说是科学的、合理的,但如果搞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再好的制度也将会失效。因此,对不按规定招投标,搞“明招暗定”,利用工程发包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应依法查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不断校正工程建设项目中畸形的招投标运行机制,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

三要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招标负责人应对项目招投标行为终身负责,如果工程在招标活动中有舞弊寻租行为,或因招标不当违规暗定劣质施工队中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检查、监督及执法力度,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减少工程中的腐败现象,杜绝“豆腐渣”工程。

四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招标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制观念淡薄导致腐败的滋生与蔓延,为防止腐败必须从加强法制教育入手,切实搞好招标管理工作。通过法制教育,使招标方主管人员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用法,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到警钟长鸣。

二、提高认识,规范预审环节

资格预审作为公开招投标程序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应该引起建设单位的足够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严格监控。资格预审工作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招投标活动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理性。因此在招标阶段一定要重视资格预审工作,决不能流于形式。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考查,主要包括:①是否具备接受该工程施工的资格;②是否具有施工必需的机具设备;③审查其承包商的思想、技术素质和应有的工程技术人员;④审查其是否具备必要的流动资金。还要认真走访考察其已施工工程的质量并注意其队伍是否有新变化,防止出现名实不符的问题。此外,建设单位要具备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否则,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招标,确保招标工作既合法,又便于日后的工程管理。

资格预审的程序中,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审和评审是关键。建设单位应全面合理地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投标负责部门还应该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不得出现“限制潜在投标人数量或条件的条款,以及不符合项目实际的资质等级要求”等等有违公平原则的限制性条件。

三、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推进项目招投标市场化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有编制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要求和设计图纸等,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措施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耗定额及市场价格,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充分考虑风险,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了一种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新模式。新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和计价方式的基本思路是:“统一量,放开价,由企业自主报价,最终由市场形成价格”。这种模式较好地解决了建筑市场中“活市场”与“死单价”的矛盾,终结了建筑产品价格的“双轨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形成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共担风险的机制。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时,必须考虑自身的技术、管理、装备、成本水平及材料采购渠道,评估建设项目风险水平及自身承受能力,凭实力去竞争项目,根据自身的能力、特点去选择或舍弃项目。这样有利于对项目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有利于施工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