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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申请书

扶贫资金申请书

扶贫资金申请书范文第1篇

2014年7月28日,该省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村干部编造70户贫困户产业发展虚假资料,骗取扶贫资金24.25万元,其中15万元被个人据为己有的刑事案件。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犯贪污罪。

A村是坐落在该县某乡的一个行政村,由5个自然村组成,全村共有2300余人,在册耕地面积3327亩。自2011年开始,商某甲任A村村长一职。2012年3月,商某甲以土地流转方式在A村下辖的一自然村承包了369.37亩土地发展莲藕种植,约定以每年每亩小麦800斤的标准支付租金。商某甲坦言:“藕坑前后共投资了120多万元,自己出资80多万,在乡信用社贷款40万元,当年便赔了20多万元。”

20多万的亏损让商某甲很是着急,他四处想办法筹钱。恰巧,当时商某甲和村支书杜某某、会计商某某在乡政府参加了扶贫开发的相关会议,会上商某甲得知县里要求各村搞扶贫资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这项工作由村里统一组织,各村干部负责具体实施,并当场发了项目申报表。

“当时莲藕种植项目处于亏损状态,我正发愁没钱往里投,就想利用这次机会套取扶贫资金支撑我的项目,所以在散会后我就将扶贫项目申报表拿走了。”商某甲说。

在A村,经县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共有160多户,且扶贫办在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审核过程中,还需要对上报的农户审核、照相。为了不让扶贫办的工作人员对这个假项目产生怀疑,当年9月,商某甲与村党支部委员商某乙从全村100多户里挑了70户能“控制住”的农户,并以每户出资12500元合作种植莲藕项目向县扶贫办申报。

商某乙在供述中说:“2012年,乡政府在发给村里的通知中提到,国家对贫困户有补贴,商某甲就让我帮他填一些材料,随后我们俩就根据项目要求伪造了70户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及每户出资表等材料,让乡扶贫专干马某某领着去了县扶贫办交材料。”

为了应付县扶贫办的实地核查,商某甲和商某乙事先要求70户村民好好配合。“2013年9月,商某甲让我好好跟这70户农户谈,让他们按照要求好好配合,等出资入股后,就能得到3500元的补贴款。”商某乙说,商某甲还向农户们允诺:“到时候这笔扶贫款批下来后,不会亏待你们!”验收时,商某甲带领扶贫办工作人员以其个人莲藕种植项目冒充村里申报的扶贫项目。

证人马某某当时任乡扶贫专干,据他回忆:“2012年秋天,商某甲和商某乙上报了申报材料(包括70户村民的申请书和《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我和副乡长盛某某还到A村入户调查了几户,主要是核对这些农户是不是入股了,有无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时商某甲和商某乙都在场。《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是他们二人提供的,提供时就有这些农户的名字。”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姚某某说:“ 2013年下半年, A村70户贫困户集体申报发展莲藕种植项目,我们实地去看了,确实有藕坑,问了几户参与的农户,都说自己家也出钱做这个项目了。县扶贫办根据国家政策,给这70户贫困户各补贴了3500元。”

但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刘某甲、孙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乙、董某某、刘某甲、杨某某证实,2012年自家没有种植莲藕,没有以出资的形式入股商某甲所经营的莲藕种植,也没有以此为由向国家申请扶贫到户增收项目资金,《省扶贫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建设协议书》上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签的,之前一直不知道此事。

2013年6月,县扶贫办将款项分别打入70户村民在乡信用社的存折上,总额为24.25万元(有一户批下来的是1000元)。公诉机关出示的省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证实:A村莲藕种植70户,省财政扶贫资金拨付24.25万元,有69户财政扶贫获得补贴3500元,1户获得财政扶贫补贴1000元。

等所有款项到账后,商某甲、商某乙二人组织70户村民分3批从乡信用社将这笔钱取了出来。商某甲回忆道:“我组织70户村民分三批从乡信用社将各户的3500元钱取出来,我在信用社门口等。第一次是在2013年7月28日,13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二次是2013年9月12日和9月13日,24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第三次是2013年10月20日至24日,30户到乡信用社取了钱。我们两人和我的重堂兄、两个堂叔、母亲、堂侄7人各分了3500元,给其余的61户每户留了1000元(村民曹某某就批下来1000元,就没克扣)。其余扣下来的15万元都存到了乡信用社我个人的存折上。”

A村村民曹某丙、刘某某等8人都证明商某甲和商某乙二人组织他们到信用社取了3500元,商某甲要走了2500元。后来上面检查时,两人又安排他们在调查表上填写“入股并领到了3500元”。

乡信用社代收成功清单证实:2013年6月19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贫资金24.25万元到A村70名村民账户上(除曹某某是1000元以外,其余各户补助皆为35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甲、商某乙二人身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编造和上报虚假材料,在验收时指使贫困户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特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本案中,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告人商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商某乙身为村党支部委员,均系基层组织人员,在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过程中,编造本村70户贫困户项目建设协议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申报表、贫困户公示表及验收申请,而后将申请扶贫资金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这一系列行为实质上是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开发到户增收试点项目工作的核心工作,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被告人商某乙明知70户贫困户没有投资入股商某甲经营的莲藕种植项目,仍帮助其以70户贫困户名义申请扶贫资金,系共同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扶贫资金申请书范文第2篇

扶贫攻坚责任书范文(一)

为适应新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需要,创新扶贫开发模式探索通过对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扶持带动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方法、新途径,建立扶贫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推进扶贫效益不断提高的新机制,逐步形成国家扶持、项目助推、龙头加盟、农户受益,并产生带小、扶强带弱、扶贫带农的开发效果。根据xx扶贫开发局[20xx]3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扶贫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范围及目标

凡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申请20xx年度扶贫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内必须切实履行以下扶贫责任:

(一)企业在县内建设所属种植原料基地不少于2500亩;

(二)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直接带动农户数应不少于800户2300人;

(三)项目实施期内招聘贫困户用工不少于30%; (四)企业向所属原料基地收购原料应采取合同订单或保护价收购方式,以解决农户卖难问题。

(五)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出现有拖欠职工工资或对农户产品压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

(六)企业应确保把项目资金切实用于能扶持和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扶贫项目。

二、考核评审

(一)企业应主动接受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期内对扶贫效益的跟踪检查。

(二)企业在实施项目结束后的30日内,应向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写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对企业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对实施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继续推荐项目扶持;对带动效益差,社会反映还良的企业取消次年度申报项目资金的资格。

三、附则

本扶贫责任书一式三份,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扶贫龙头责任企业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经县扶贫办、县局对我扶贫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估同意后生效。

项目监督主管部门:

扶贫责任书履行企业

县扶贫办(章)

(盖章)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县财政局(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xx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扶贫攻坚责任书范文(二)

为切实加强易地扶贫开发项目管理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实现项目预期目标,特签订本项目责任书。

一、 项目名称

xx县xx乡20xx年易地扶贫开发项目

二、 项目建设任务

计划转移安置21户100人,每人补助5000元,安排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0万元。

三、 安置类型

小规模集中安置。

四、项目建设时限精准扶贫责任书20xx年9月30日至20xx年10月31日。

五、项目建设责任

(一)县扶贫办责任

1、会同县财政局,按时下达项目计划并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2、对项目建设任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补助标准在县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公示。

3、加强项目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事前、事中检查率不低于100%,对搬迁对象进行100%的走访复核。

4、严格审核项目实施单位上报项目资料。

5、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检查指导、验收和绩效考核。

(二)xx乡人民政府责任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严格执行下达项目计划,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建设任务。

3、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县扶贫办。

4、加强项目管理,按时上报进度,及时提供报账资料,保证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合法。

5、及时对完建项目组织自查,请审计部门对决算审计,并将项目竣工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竣工资料上报县扶贫办申请县级验收。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县扶贫办与更戛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xx县扶贫办(公章): x乡人民政府(公章):

扶贫资金申请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创业;就业;扶持资金;管理

一、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概述

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文件有关规定,在留足本级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基础上,从本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安排用于扶持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的资金以及省级补助各市的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其支付管理,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经济学家文力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要按照现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层次,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要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形成支持就业人力资源创业资金合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本着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规定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资金申领程序要科学、严密,支付程序要阳光、透明、快捷。为加强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要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策略[1]。

二、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与使用

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途径主要是:省级资金按照确定的补助政策,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下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市级资金由市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区级资金由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状况,每年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本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经济学家刘彦海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大学奖补、创业型城市和创业型街道(社区)奖补、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师资培训、创业训练营补助、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1]。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者(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向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材料。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济学家钱颖一、刘劲哲、林毅夫、吴敬琏、李稻葵、田国强指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应由省级和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负担,岗位开发补贴由区(市)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对辖区内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形成申请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市财政局复核后对各区(市)给予补助[2]。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门面从事经营(创业园等创业平台内场所除外),正常经营1年以上(2015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经认定为首次自主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申领不高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区(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农村贫困人口及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的生产经营主体(单位)发放的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贴息和担保扶持。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含中央及省市县政府出台的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经济学家郎咸平、张五常、刘劲哲、邹恒甫、张维迎、陈志武提出,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省级贴息部分(含担保费)及奖补资金省级承担部分,由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承担。中央及省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具体扶持内容及资金申请拨付办法,根据省修订后的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的生产经营主体不再重复享受创业担保贷款[3]。创业示范平台奖补(创业孵化补贴)。被确认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20%的奖励。市级采取差补。市级创业示范平台奖补不重复享受。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生产经营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实体6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给予孵化基地50万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孵化基地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给予孵化基地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入园创业实体6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600人以上,给予享受50万元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创业园区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4]。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以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各区(市)可根据孵化基地和园区入驻企业个数、存活情况、房租减免情况、服务情况、带动就业情况等因素,对孵化基地和园区给予奖补。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可给予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由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创业大学奖补。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40万元用于市级示范创业大学(学院)一次性奖补,鼓励区(市)争创省级创业大学。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实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大学(学院)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5]。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对评估认定的部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城市、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四型就业社区”一次性奖补。创业型城市、街道(社区)奖补资金用于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开展创业工作,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职业培训补贴。市级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市下达的职业培训计划,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补助。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参加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创业咨询师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学员,给予每人1800元创业师资培训补贴,但不得重复补助,所需资金从省、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创业训练营补助。2017—2018年,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选拔50名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按照每人不超过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创业训练工作由依法中标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承担创业训练的机构申请创业训练营补助时,应提供培训人员报名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扶贫车间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奖补。支持扶贫任务重的区(市)利用乡镇、村集体闲置土地、房屋创办厂房式“扶贫车间”,或设置分散加工的居家式“扶贫车间”,并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扶贫车间”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和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扶贫车间”设立和管理运行支出。扶贫车间吸纳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补贴和扶贫车间运行奖补。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对市级新评选的“各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各市十大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对由市人社部门组织或牵头组织的创业大赛,根据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4万、2万、1万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创业典型人物奖励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获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经政府同意,每年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100万元,用于扶持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三、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

1.加强信息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共就业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扫描保存资料电子文档,全程进行信息化审核审批,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或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可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证明材料,具体实施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2.加强预算管理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编制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经审核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3.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要求对有关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后,会同级财政部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文件,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按规定支付给奖补资金申请人(单位)。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通过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转拨至各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项目单位)。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4.加强决算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出列入失业保险基金决算“其他促进就业支出”,并在相应明细附表中填列,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四、人力资源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支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通报,共同研究解决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擅自改变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用途的;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虚报、冒领、骗取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

[参考文献]

[1]孙磊.传统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J].中国石油企业,2015(4).

[2]刘丹.我国人才结构失衡的表现及对策[J].上海经济,2015(7):75~77.

[3]刘艳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绩效质量管理研究[J].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16(1):44~47.

[4]樊晓杰.关于人力资源劳动就业培训的思考[J].消费导刊,2016(6).

扶贫资金申请书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局紧紧围绕中央、省、市扶贫工作要求和县委、县政府扶贫攻坚工作具体部署以脱贫攻坚中目标任务为指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实现结对帮扶的顿岗镇**村42户127人全部达到脱贫出列标准。现将我局近年来精准扶贫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村两委班子情况。**村现有村干部6人。村总支书记、村委主任陈**;村总支副书记、村委副主任兼第二支部书记张**;村总支宣传委员、村委委员兼第一支部书记**;村总支纪检委员**;村总支组织委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情况。**村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42户127人,贫困发生率6.5%。其中,有劳动能力贫困户33户117人,无劳动能力贫困户9户10人;一般贫困户30户106人,低保户6户14人,五保户6户7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35人(其中义务教育阶段21人,中职5人,高中6人,大专2人,本科1人)。贫困户因病、因残和缺劳力分别占38%、23%、19%,三大类致贫原因占比80%,其余因学、缺资金等占比20%。2016年21户54人预脱贫,2017年11户35人预脱贫,2018年10户38人预脱贫,2019年全部达到脱贫退出出列标准。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履行帮扶单位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工作责任。我局始终把结对帮扶工作作为全局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成立了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职责,强化了工作制度,夯实了基础保障,进一步确保了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结对责任,确保扶贫工作实效。全局43名党员民警与全村42户贫困户家庭建立了结对帮扶关系,实现我局“一户一帮扶责任人”,做到“干部到户,责任到人”。

(三)配强驻村力量,精准扶贫增添活力。加强驻村扶贫工作组力量,按照县委组织部的要求,选派一名年轻的副科级干部作为顿岗镇千净村驻村党建指导员,2名同志担任结对帮扶顿岗镇**村驻村帮扶干部,并与单位业务工作完全脱钩,保障精力集中投入到脱贫攻坚一线。

二、精准发力,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帮助脱贫致富

(一)抓政策宣传,确保扶贫落实。根据“扶贫先扶志”的工作思路,多次组织结对帮扶干部持续有效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入户宣讲政策活动,加强贫困户主动脱贫致富意识上的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村贫困户对国家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理解,从思想认识上发生明显改变,逐渐转变为自己主动想方设法脱贫致富,为脱贫攻坚工作解决了观念滞后的障碍。

(二)抓基础建设,彰显脱贫成效。投入8万多元安装太阳能路灯26盏,资助9万元新建综合型党群服务中心大楼,硬化水利设施2处,整修老人活动中心1处。协助开展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拆除破旧泥砖房1.5386万平方,整合生活垃圾收容点4处。多次组织党员民警志愿者开展结对帮扶环境卫生大扫除志愿服务活动。

(三)抓产业扶贫,推进脱贫攻坚。一是自主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6期,组织参加县农业农村局技能培训7期,邀请农技人员上门服务16人次,以农技提升带动产业增收脱贫,在春夏两耕之际发放价值8.5万多元农资化肥以助贫困户耕种之急。二是结合贫困户实际,打造以“马蹄”为主导产业,精心帮助贫困户实施柑橘、三华李等果树种植,发展走地鸡、牛、蜜蜂等养殖。三是结合贫困户自产农畜产品推动消费扶贫,帮助养殖走地鸡贫困户联系销售渠道。近年来,组织单位民警职工辅警直接购买贫困户农畜产品3万多元。

(四)抓政策落实,固劳脱贫成效。一是落实好“两不愁三保障”。自筹资金10万元帮助19户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投入1.3万元帮助落实安全饮用水问题,落实保障42户127人大病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二次医疗救助18人,落实35名在校贫困学生教育保障,申请通过新增残疾人员1人。二是落实好产业就业奖补。近年来,共帮助**村贫困户申报通过5批产业奖补65.4521万元,申报通过3批就业奖补6.3878万元。三是落实好小额扶贫信贷。通过个人申请、公示等程序,为7户有发展产业需求申请办理小额扶贫信贷25万元,9户有意愿参加代种代养扶贫模式的的贫困户申请办理小额扶贫信贷49万元。

(五)抓资产扶贫,推动脱贫攻坚。一是2017年通过申请扶贫专项资金90万元,建设90KW**村村级光伏扶贫发电站,于2018年6月完成并网发电,截止目前已收益5.4228万元,有劳动力贫困户人均收益463.49元。二是由县统筹入股人均2万元扶贫资金入股江茂源粮油公司17.9478万元,古塘秋月山庄22.8488万元,已实现收益6.761万元,有劳动力贫困户人均收益577.87元。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部分贫困户脱贫质量不高。部分贫困户思想认识较低,因主要精力放在农业生产上,忽视自身家庭环境卫生等方面,出现脏乱差问题,存在脱贫质量不高隐患。驻村干部针对此方面宣传教育较少,重视不够。

(二)部分干部责任意识不强。部分结对帮扶干部没有将业务与扶贫工作统筹好,走访结对帮扶对象次数较少,没有加强与贫困户的平时沟通,掌握信息不全面,了解意愿不够。

(三)推动消费扶贫举措不多。2019年,我局在消费扶贫工作方面没有很好延续,举措局限于进饭堂、民警职工直接购买模式,没有很好的扩大宣传面,消费扶贫知晓率较低,没有形成壮大参与消费扶贫的“朋友圈”,没有形成有效的电商扶贫等消费扶贫渠道。

(四)驻村干部宣传引导不到位。部分贫困户内生动力不强,自主脱贫意识不强,存在“等靠要”思想,参与扶持项目上积极性不高,驻村干部思想、教育扶贫没有做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重点围绕巩固提升42户脱贫户为重点,不断增强村班子和村民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深化和巩固脱贫成果,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抓好扶贫宣传引导工作。治穷先治愚、扶贫要扶志。引导贫困户树立“崇尚致富、脱贫光荣”的理念,让贫困户真心想脱贫、真心想致富,充分激发自我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帮助贫困户发展致富产业,实现贫困户自主脱贫。

(二)加强政策制度保障。继续贯彻落实好党委政府的帮扶任务,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对全村42户脱贫户的帮扶成效进行再梳理,确保家庭收入持续稳定,防止返贫情况发生。

(三)严格落实帮扶结对责任。加强帮扶结对干部责任意识,落实好每半月不低于走访1次制度,切实发挥结对帮扶干部在教育宣传、改善生活环境条件、落实“八有”等方面的作用。

扶贫资金申请书范文第5篇

深入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六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州委、县委扶贫开发攻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以“贫困党员带头脱贫、带领贫困群众脱贫”为目标,实施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用2年左右时间,在1个贫困村每村培育1个党员精准扶贫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支持帮助贫困党员率先脱贫,示范带动贫困群众共同脱贫致富,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在精准扶贫中的尖刀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摸底,确定项目(2016年3月9日-2016年4月31日)

1.全面走访调研。贫困村第一书记应通过实地察看、民情恳谈、院坝交流、暖心夜话等形式,全面摸清贫困村基本情况、产业发展现状、贫困党员基本情况,反复调研贫困原因、脱贫意愿和脱贫措施,形成调研结果。

2.找准扶贫对象。“第一书记”根据调研结果,在村两委成员、乡镇主要负责人、驻村帮扶组的协助下,选取1名难脱贫、想脱贫、无方向的贫困党员,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产品营销、乡村旅游等产业中研究出适合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和产业发展,并且辐射带动能力强、贫困党员群众参与度高的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带动全村脱贫致富。

3.确定示范项目。示范项目由“第一书记”拟定,经村两委商议,乡镇党委审定后,贫困党员领办,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审批表》报县委组织审批,审批合格后,项目登记造册,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强化实施(2016年5月1日-2017年8月30日)

1.做好准备工作。在项目实施之前,要向乡镇党委备案及上交《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时间、责任人等,经乡镇党委班子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期间,驻村帮扶组、扶贫联系单位、党员干部“走基层”和贫困户帮扶责任人要为第一书记提供“参谋”作用。发改、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扶贫等职能部门,应把握好项目实施的程序,指导项目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实施。

2.强化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书记”要蹲点指导,要按时报送项目实施情况(每月的25日前上报),县委组织部将组织乡镇、派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如果项目未按时实施、未按照要求实施、实施效果不佳,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将予以撤回,资金用于下一个项目。

3.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第一书记”要根据“三公开”的要求,及时对项目进行公示;乡镇负责人要时时监督项目实施过程;组织部要组织业务部门不定期的对项目进行抽查。层层把好项目建设质量关。

(三)全面验收,发挥效应(2017年9月1日-2017年12月30日)

1.项目验收。实施完后,由“第一书记”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对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一同到实地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情况将作为“第一书记”年底考核的重要内容。

2.示范推广。对收益好、评价高、发展前景广阔的项目,进一步加大投入,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其中,达到示范效果。依托“三带四帮”的理念,开展结对帮扶工作,让先富带后富。鼓励率先脱贫党员开展“大讲堂”,用身边事激励身边人,带动其他贫困党员群众共同脱贫致富。

三、帮扶资金

(一)资金来源

由省委组织部补助资金1万元,州、县两级组织部门整合留存党费、党内帮扶资金、部门帮扶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匹配每村不低于1万元。

(二)管理原则

坚持“定点使用,突出效应;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统一核算、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帮扶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党员精准扶贫示范工程,不得直接发放,不得改变用途。

(三)资金拨付

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组织实施,每年4月20日前由“第一书记”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拨款申请。县委组织部组织人员到现场实地走访调查,根据项目年度进展情况,以扶贫资金总额“三三四”的比例,分3年划拨到位。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主动做好项目支持、资金投入等工作。各乡镇党委要认真做好项目审批、组织协调等工作。贫困村“第一书记”作为示范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启动推进落实和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