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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市场格局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范文第1篇

绿色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发行者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且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应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而绿色债券又因为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绿色项目而区别于普通债券。

(一)绿色债券的诞生及发展

由欧洲投资银行始发于2007 年的气候意识债券被认为是最早的绿色债券,经历缓慢的初始发展期后,绿色债券于 2013 年开始进入爆发式增长期,此后不仅发行量快速增长,发行品种及投资者类型等也逐渐多样化。

国内方面,最早的绿色债券尝试是2014年由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收益与核证自愿减排量收益挂钩的“碳债券”。2015 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外发行了中国第一支绿色企业债券,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中国首支海外绿色金融债。2015年12月末,人民银行、发改委等债券主管部门陆续发行了绿色债券相关指引,随着2016 年1月,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分别获准发行不超过 500 亿元人民币额度的绿色金融债,我国国内绿色债券发行正式启动。

(二)绿色债券的国内外比较

一是国际“自下而上”的自愿性标准和国内“自上而下”的指导性准则。国际上,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推动了绿色债券的兴起,并在市场实践的基础上促成了发行人、投资机构和承销商共同建立的自愿性指导方针。而国内方面,政策层是首要的推动力量,由其对项目范围、资金管理等做出限定要求,直接推动市场的启动。

二是项目分类覆盖范围大量重合但亦有不同。绿色债券原则①(GBP)是目前国际市场上绿色债券的主要共识准则,它列举了绿色债券予以支持的8个典型项目类别。国内绿色债券支持项目在覆盖范围上与之有大量重合,但更强调了支持项目类别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三是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各有异同。GBP 要求发行人以分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或者以某种正式的内部流程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中的相关要求与 GBP 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则没有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

四是信息披露要求各有异同。GBP 对信息披露有专门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与 GBP 的准则保持了高度一致,明确了信息披露的频率要求。相比而言,中国国家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没有对包括信息披露在内的绿色债券专项属性做出要求。

五是多数标准鼓励第三方认证。除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中并未提及认证外,其他标准均鼓励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来判定绿色债券。

二、绿色债券的优势及发展困境

(一)绿色债券契合了当前绿色发展理念

目前我国的绿色债券主要有三类:金融机构为发放绿色信贷而发行的债券,即央行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绿色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由于节能、污染防治等需求而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主要是由发改委主管;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发行的节能改造融资目的的绿色公司债券,由交易所主管。三个部门的相关规定中,绿色金融债券和绿色公司债对绿色项目的界定均依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该目录明确提出了支持具有节能效益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清洁交通、自然生态保护及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等;绿色企业债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印发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其划定的支持重点包括绿色建筑发展、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等绿色城镇化项目。从上述标准可以看出,绿色债券契合地方政府G色建设、绿色发展的新理念。

(二)绿色债券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优势

绿色债券在提供融资功能的基础上还具有多方面优点:一是发行成本低。以浦发银行完成的我国首单绿色金融债券为例,发行期限3年,发行利率2.95%,略低于同评级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我国首单上市绿色公司债券,发行期限5年,发行票面利率为4.78%,远低于近期相同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而且债券的利息是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二是绿色金融债券有助于降低期限错配风险。绿色项目融资需求往往具有总额大、期限长等特点,商业银行一般采取资产和负债结构期限错配的方式对其进行信贷投放。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使债券久期与绿色项目融资周期尽量匹配,降低资金错配风险。

(三)绿色债券面临有利的发展环境

一是具有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如人民银行明确将绿色金融债券纳入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允许发行人在募集资金闲置期间将募集资金投资于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具有良好信用等级和市场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而发改委规定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可以不受发债指标的限制,募集资金最高可以占到项目总投资的 80%;允许发债企业使用不超过 50%的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运营资金;同时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二是绿色债券发展迅速,受市场热捧。2016年,国内共发行83只绿色债券,发行金额总计2095.19亿元,而且多只获得超额认购,受到市场的热捧。

(四)绿色债券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困境

尽管绿色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量巨大,而且绿色债券获批额也已经突破千亿,但是从调研情况看,绿色债券在三、四线城市落地还存在制约因素。

1. 绿色债券的推广范围还有待拓展。以烟台市为例,具有发行绿色债券试点资格的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青岛银行等银行总行已累计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490亿元,虽然这些试点银行在烟台市都有分支机构,但目前尚无资金投向烟台市的绿色项目,已投放的资金主要集中于一、二线的大城市。从获批的绿色企业债券情况看,发行主体主要是一些大型企业,烟台市尚无获批的绿色企业债券。

2. 成本收益是影响金融机构是否进行资金投放的重要因素。对金融机构是否进行资金投放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是成本收益情况。绿色项目的收益周期一般较长,甚至部分项目是公共基础设施类的,基本无盈利,再加上项目认定成本高等因素,金融机构可获得的收益较低,资金投放的积极性不高。以调查的某银行为例,即使该行总行给予其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20%的空间,该行在烟台市仍难找到合适的绿色项目。

3. 绿色项目认证和信息披露存在一定的制约。从总体上说,绿色债券发行区别于其他债券发行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有独立的第二意见机构或者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目前国内发行的绿色债券中大都引入了第三方认证,如青岛银行引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兴业银行委托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进行评估,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第三方认证目前尚无统一的规范程序要求,第三方存在认证程序不一、认证程序复杂等问题,无形中增加了项目融资的门槛和成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此项工作的认识不足,提供配合的积极性不高。而且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更高,一些市政项目的信息公开程度达不到要求。

4. 部分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的认识程度不高。绿色债券作为一种新生的融资工具,虽然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但是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且门槛较高,尚未引起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的认识不足是制约绿色债券落地的重要原因。如某银行反映,该行在推行绿色债券的过程中遇到过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手续过于烦琐、县区级地方政府对绿色债券了解甚少等障碍。

三、政策建议

(一)引导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绿色债券业务

我国地方政府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推进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中担任着重要角色,承担着主要任务。绿色债券市场业务的发展事关绿色金融发展的全局,事关绿色发展理念及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的大局,已有顶层设计的细化、落实及推广,需要有地方政府的参与。从政策层面来看,地方政府参与绿色债券市场业务不存在政策障碍。因此,应加强对地方政府的宣传、引导和调动,让地方政府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立足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立足于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作为发行主体或组织辖区企业及项目作为发行主体积极参与到G色债券市场发展中。

(二)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有效的激励措施

由于绿色项目大多建设周期长,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因此,仅依靠市场定价会低估其社会效益,可能会推高绿色债券融资成本。各级政府应该建立绿色债券的激励与扶持机制,如对绿色债券的发行机构采取贴现、减税等激励措施;对绿色项目提供配套财政资金支持,以撬动民间资本进入;由地方政府设立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绿色债券提供部分信用担保。

(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

我国债券市场监管多头,导致关于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第三方认证等方面存在不同。建议绿色债券应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强化地方政府对相关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建立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强化对绿色债券进行绿色认证及效益评估,增强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

(四)警惕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

绿色债券虽然受到多方的重视,其实质仍然是“债券”,仍需要履行偿还债券本息的义务。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虽然是由金融机构作为偿债主体,但仍然受其发放的绿色信贷不良率的影响。企业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在偿还本息方面则更是具有严格的硬约束。因此,发行绿色债券要防止不切实际地扩张债务、恶化杠杆,重蹈城投债的覆辙。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范文第2篇

近几年交易所债券市场改革发展情况

近年来,证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推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化改革,以权力的减法推动市场的乘法,交易所债券市场活力得到有效激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得到提升,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大力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截至2016年底,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面值7.9万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债券托管面值5.2万亿元。2016年,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3.2万亿元,同比增长47%,其中非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2.63万亿元,同比增长189%。特别是净融资比重大幅提高,2016年非金融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净融资额2.75万亿元,占公司信用类债券净融资额的比重为84.7%,而2014年、2015年这一比重分别为2.2%和27.6%。据地方证监局反映,某些地区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净融资规模已超过新增银行贷款,首次成为企业新增融资的最主要渠道。

二是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逐步增强。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围绕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需要,加快债券品种创新。近两年,我们先后推出了可交换公司债、可续期公司债、绿色公司债、创新创业公司债、熊猫公司债等新品种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2016年,交易所市场发行可交换债56只,发行金额580亿元,同比增长437%;发行绿色公司债券17单,发行金额223亿元;自2015年12月试点启动以来,发行熊猫公司债46单,发行金额836亿元。

三是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支持盘活存量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2016年,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4956亿元,同比增长l37%;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稳步上升的同时,积极拓展基础资产娄型,大力服务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太阳能、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支持服务绿色产业。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推进棚改/保障房、消费金融类资产的证券化。通过旅游资产证券化形式,开创了部级贫困地区发行资产证券化的先例,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针对PPP等领域进行专门调研,2016年12月证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下发《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构建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工作协调机制。

下一步改革发展方向

我国债券市场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风险,尤其是近期出现的违约事件和大幅波动,更是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总体可控,但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债券违约个案会有所增多,考虑到“三去一降一补”的背景,一些产能过剩、高负债企业的财务和现金流状况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高度重视。另一方面,自2013年底至2016年下半年,我国债券市场延续了近3年的牛市,债券收益率持续降低,信用利差、期限利差不断压缩,部分资金的资产负债端不匹配,通过加杠杆获取收益,导致市场较为脆弱。2016年10月下旬以来,在经济基本面、货币政策、监管预期、流动性等多因素影响下,我国债券市场出现大幅调整,当前风险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但未来仍需高度关注债市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一是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债券市场风险。推进信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丰富交易所风险监控手段,制定风险等级划分的具体量化标准,出台风险监测和处置的操作细则,提升运用信息技术监测风险的能力。积极稳妥完善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强化投资者交易行为研究,规范、疏导杠杆投资,推动市场机构加强合规、风控管理,提升市场整体抗风险能力。组织证监局、交易所全面进行风险排查,提前做好应对预案,督促发行人、担保人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研究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受托管理人制度,提高会议表决及受托维权效率。梳理债券违约司法救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解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人制度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处置风险个案,推动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金融;创新

一、国际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1.绿色信贷

为推动节能减排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许多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扶持下,结合市场需求,采取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审批等优惠措施,开发针对个人、家庭和企业的绿色信贷产品,按用途不同可分为:

(1)绿色房地产信贷类产品

新购住房抵押贷款是金融机构按照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率提供给零售客户用于购买新的能效住宅的贷款,鼓励和推动购房者新购或以旧的住房置换能效住宅,同时政府机构制定一系列标准以认定能效住宅。住宅改造贷款是由金融机构通过加强与技术提供商和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促进居民安装可再生能源技术,例如家庭太阳能设备。该项目为长期融资,居民贷款利息支出可于税前扣除。空间效率住房抵押贷款(Location Efficient Mortgage)由房利美开发,这种抵押贷款提供给借款人用于购买位于可以不使用或尽量不使用汽车的地理位置的住房,由于借款人节约了交通成本,在其他同等条件下,他们可贷款购买比一般情况下更昂贵的住房。它适用于住在市中心或充分利用公共交通工具的购房者,用于解决城市的无序扩张或避免消费者的生态足迹(ecological footprints)。此外,还有节能环保商用房抵押贷款等。

(2)绿色汽车信贷类产品

汽车消费贷款用于促进贷款人使用低排放或者高的燃油利用效率的汽车,这类贷款采用较低的利率。金融机构推广产品的主要措施:一是贷款利率与温室气体排放等级挂钩,根据汽车的温室气体排放等级给予相应的低利率;二是贷款利率与汽车能耗效率等级相挂钩;三是赠送教育服务项目,例如,有的银行为每笔汽车贷款提供绿色驾驶和节油驾驶的技能。

运输车辆节油改造贷款。目前已有许多技术可以让货运公司节约油耗,减少环境影响,但许多货运公司却缺少前期投入的改造资金。为此,美国银行与环境保护局和国家运输部合作,提供小业务、无担保、灵活贷款条件的快速贷款,用于运输公司购买低油耗技术,同时可获得环境保护局给予的低油耗技术和排放控制配件,可节约油耗15%。这些业务使汽车公司每月节约油耗所产生的收入大于月还款额,从而提高的利润。例如,总额16500美元、五年期、年率12%的贷款月还款额为367美元,而每月预计可节约油耗636美元,从而产生月269美元的收益。

(3)企业能效技改信贷产品

该类信贷产品以合同能源管理项下贷款为典型。在该模式下,需要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与技术和设备服务提供商签订协议,由技术和设备提供商免费提供技术和设备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再经独立的技术确认方评估经改造的项目所产生的节约企业运营成本的收益,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将此收益的一部分支付给技术和设备服务提供商。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贷款给技术和设备服务提供商,技术和设备服务提供商运用从被改造的企业获得的节能减排收益支付贷款。该模式对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尤其适用。

2.绿色证券

大型的环境基础设施或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可以通过资产支持债券、公开上市(IPO)和证券衍生品等进行融资。

(1)政府主导的债券融资

为缓解巴拿马运河的交通问题,森林债券被用于对运河的大规模植树造林融资,以减少运河的沉积物,提高水流管理质量。该项目筹集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土地和设备建设,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将用于债券的付息还本。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和英国国际发展部共同发起生态债券,由国际金融公司运用部分信用担保、风险分担工具向森林、渔业和水供给等环境项目债券发行融资,用可持续的森林资产所获得的碳吸收收入、生物多样化收入、生态旅游收入和水管理的收入等产生的现金流偿付债券本息。

(2)资产抵押支持证券化融资

抵押支持证券是将符合特定能源使用效率和环保条件的建筑物等资产进行打包抵押支持证券发售融资。这些建筑物具有运营成本低、市场需求较高及装备各种“绿色”设施的特点,因此更容易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绿色”抵押支持证券要求金融机构能对“绿色”建筑的价值进行准确定价。

(3)证券衍生品融资

巨灾风险证券是一种覆盖一系列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交易证券。投资者将此类证券作为一种风险保障的手段。但当灾害发生的损失超过特定额度时,投资者将不会获得全部或部分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以保护保险公司不会因发生巨灾而破产。气候衍生品为经营活动依赖于气候条件的企业提供的期权避险工具,以减少逆向或不可预测的气候变化所造成损失。

3.绿色保险

“绿色保险”主要是非寿险,基本包括两个领域的产品:一是根据与环境相关的特点而制定费率差异化的保险产品;二是专门为清洁技术和减排活动而定制的保险产品。

(1)绿色汽车保险

汽车行驶过程中的尾气排放是重要的污染源,为鼓励使用者降低汽车使用率,一些欧洲和北美的保险公司将汽车相关险种的保费与汽车的实际使用相结合,根据汽车驾驶里程的多少确定保费,利用费率杠杆促进汽车减排。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它是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一种,即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强环保意识,及时救助被污染群体。

(3)节能减排保证保险

一些欧洲保险公司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能效技术的使用者提供了特别安排的保险产品,以保障节能减排目标风险。如,伦敦Lloyds提供了一种保险,以保护能效项目或减排技术的安装者不能达到预定的能源节约目标可能带来的损失。

(4)碳保险

针对CDM和几项目、低碳项目的发展活动中可能面I临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如,瑞士再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碳保险产品,用以保障碳排放额度交易价格的波动风险。

二、我国绿色金融创新产品的不足

目前,国内的“绿色金融”产品整体上还处于为适应国家各项环保政策标准和相应产业政策的阶段,而对于环境保护如节能减排具有推动性的金融产品还较薄弱。“绿色信贷”方面,主要是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限制贷款,以及部分中资金融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引入一些推动性的“绿色信贷”产品,对吸收碳排放的项目如植树造林的“绿色信贷”产品也仅在国内部分地区得到发展。“绿色证券”方面,主要是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进行环保核查及探索建立绿色信息披露、绿色评级等制度,而大规模的、促进环保产业投资及创新型的证券工具还

未得到开发和有效运用。“绿色保险”方面,虽然2007年推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仍较单一,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激励性强的保险产品仍待开发。可以说,与国际成功的经验相比较,我国“绿色金融”产品还有很大的创新和拓展空间。

三、加强我国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的建议

1.改善和创新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

根据节能环保工程、污染治理、节能环保技术推广、循环经济试点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环保重点领域的发展特点和风险,进一步探索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信贷管理模式,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做好投资咨询、资金清算、现金管理等金融服务。在已有的直接融资产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贷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为企业提供诸如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等服务,丰富和完善融资产品体系,为节能减排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支持。积极推广国际绿色信贷项目融资的多种模式,大力开发支持绿色住宅、绿色交通的信贷品种,及创新多种服务手段促进居民提高环保意识和采取环保行动。大力创新、拓展符合林业产业特点的信贷品种,探索林业融资与CDM机制相结合的模式。大力推广适合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需求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贷款及融资租赁。

2.创新绿色证券产品

一是运用股权与债权结合的融资组合支持大型节能减排项目,股权可为普通股或优先股,债权可为贷款或债券。该模式既有利于筹集长期资金,也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率,吸引贷款投入;二是加快绿色企业上市或发债融资。当前资本市场的扩容发展应考虑适当的节奏和力度,在某一阶段全社会金融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要适当降低传统企业上市的力度,优先满足绿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的上市需求;三是出让股权融资。在对拟实施节能减排的企业的项目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后,控股股东可适当出让股权筹资,降低持股比例。在我国股权占比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象仍较普通,控股股东出让部分股权既有利于筹集资金,又不会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四是发展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将基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管理机构运作,分散投资于不同的绿色项目。这种方式可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分享相应的投资利益,五是创新绿色资产证券化。随着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绿色资产规模将越来越大,绿色资产证券化将为环保产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特别是林业资产证券化有很大发展空间;六是积极开发新型证券工具。如,积极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进行可再生资源和碳排放额度方面的经纪业务、推出大宗商品衍生品和专门与生态有关的结构性产品、加强社会责任投资和可再生能源私募基金等。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范文第4篇

关键词:普洱市;绿色经济;财税政策

一、绿色经济发展状况

自绿色经济发展以来,普洱市依托“绿色云南”的资源优势,加大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培育和开发。将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各类优质农牧产品基地建设结合起来,按照绿色无公害食品生产标准要求建设基地。出台鼓励扶持措施,对获得绿色、无公害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奖励。现已基本形成绿色保健食品、烟、糖、茶、生物化工等为主的生物产业格局。同时,绿色工业作为普洱市做实做强国家绿色经济试验示范区的切入点、关键点和支撑点,以工业园区建设为主战场,以招商引资为重点,坚决杜绝污染、能耗高的工业,加速工业发展向循环经济的绿色发展模式转变,做大工业经济增量带动转型升级。撬动绿色工业一产,推动三产,壮大经济体量,增加财政税收。除此之外,近些年来普洱市政府借助云南具备世界级旅游胜地的条件,进一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旅游业的特色文化建设,开展绿色旅游,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使开发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得以协调发展。

为促进绿色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普洱市实行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为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中小微利企业、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政策,现行收费优惠政策等。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的执行,对当地“生态立市、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助推作用。

二、现行推动绿色经济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尚未全面形成,相关财税政策还未完善。

(一)扶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有限。国家对绿色产业发展给予的支持主要基于对农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而计税方式和税种划分上仍存在缺陷。例如在绿色产品出口退税方面还存在由于收税和退税时计量上的差异所导致的生产者的损失。

(二)缺乏政府绿色引导制度。许多发展绿色经济的企业面临严峻的市场压力。绿色生产者的生产投入大,产品价格高,销售压力大,不利于绿色经济企业市场竞争和绿色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用于绿色经济的公共资金有限。绿色财政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绿色拨款有一定程度上的不足,不能完全满足绿色经济发展。

三、健全绿色财税政策的建议

(一)构建绿色经济财税体系。

完善现行绿色经济相关的税种,开征“生态环境税”促进绿色发展,降低环保产业、 能源产业等绿色产业的增值税税率,对研发、 使用绿色技术成果的企业和个人免征所得税, 对绿色技术设备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法,以鼓励和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建立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财政政策,增加对环境友好型企业、区域的补助和奖励,增加社会对绿色产业发展的认知度。引导绿色生产、销售、消费行为,进而改进现有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产业结构。生态环境税的开征有利于调整绿色产业结构,更有利于政府从宏观控制绿色发展导向。

(二)通过发行绿色、 国债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是一种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发行的奖券, 通过重新分配社会的闲散资金, 协调社会的矛盾和关系,使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和价值。据财政部2014年公布的数据,中国福利和体育累计销量已分别达到1万多亿元和7354亿元,筹集公益金量分别达到3100多亿元和2119亿元。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绿色,筹措社会闲散资金,不仅能拓宽绿色发展融资渠道,还能推广绿色发展理念。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 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 由于国债以中央政府的税收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风险小,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 之称。对于一些绿色产品和技术研发周期长、 前景好、 资金供应不足的企业,可申请通过发行国债来解决资金筹集问题,为增加绿色国债发行量, 可以设置高于普通国债的绿色国债特别利率,由国家指定银行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回购,分摊持有者的出让风险。

(三)增加财政投资力度。

增加对绿色产业的投资力度,绿色产品和技术推广的财政扶持力度,增加政府预算中对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资比重,特别在政府采购时优先购买绿色产品和绿色技术,从而为企业发展绿色产业提供市场保证,降低企业开拓市场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晓梅、陈强.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之路[ J].新湘评论,2008( 6).

[2]肖卫东,李春才.关于绿色产业的思考J.南方经济,2003,(05)

[3]赵斌.关于云南“绿色经济强省”之我见J.国土论坛,2003,(05).

绿色债券市场格局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碳交易

DOI:10.13939/ki.zgsc.2016.39.003

绿色金融已成为全球的大趋势,得到了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支持,并在很大程度上由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来推动。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战略。绿色金融将支持我国环境投资的巨大资金需求,缓解环境治理对国家财政产生的压力,启动环境技术产业等新产业的发展,引导我国产业结构绿色化、高科技化,是未来国际金融合作的新路径,也是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争取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主动权的关键契机。自2007年中国启动绿色信贷市场以来,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同时也出现了诸多制约绿色金融发展的因素。

一、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我国是较早关注绿色金融的国家之一,早在1981年就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确定》,其中规定了几项“利用经济杠杆”保护环境的政策。我国真正践行绿色金融是2007年以来,国家环保部同一行三会联合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宣告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政策的制定与推行。2015年是中国绿色金融元年。当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明确了建立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绿色信贷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信贷的国际发展

绿色信贷的提出源于赤道原则。该原则于2003年6月由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发起,要求金融机构核查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只有在项目发起人能够证明该项目对社会和环境负责的前提下,金融机构才会提供融资。赤道原则是目前全球绿色贷款的主要标准,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绿色信贷市场的发展。其官网数据显示,全球35个国家的84个金融机构已接受赤道原则,其项目融资总额占到新兴市场国际项目融资的70%以上。

2.中国绿色信贷市场的启动

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促进了我国绿色信贷市场的形成。2012年,银监会《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操作绿色信贷的流程进行规范。2013年,银监会推进绿色信贷统计制度。2014年,银监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超过100个指标对组织管理、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中国绿色信贷市场现状

截至2015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8.08万亿元,约为2007年绿色信贷余额的23.8倍;其中21家主要y行业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余额达7.01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6.42%,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68%;节能环保贷款余额2.32万亿元,支持了2.31万个节能环保项目。

在绿色信贷投放上,多家银行表示出了政策倾斜,为绿色信贷制定了相应产品和战略。2015年,国家开发银行制定了《关于做好2015年绿色信贷相关工作的意见》;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绿色信贷发展战略》;中国建设银行了《中国建设银行绿色信贷实施方案》;重庆银行将环保成套设备、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传统工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对重庆钢铁集团、重庆啤酒集团等大型企业的环保搬迁项目、城市垃圾处理及污水综合治理等项目持续提供资金支持。

(二)绿色证券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证券市场的启动

2007年,绿色证券由欧洲投资银行创新发行。2013年,国际金融公司与纽约摩根大通共同发行IFC绿色债券,绿色金融市场开始蓬勃发展。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绿金委”)《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市场提供了项目筛选的基本参考工具。此后仅一个月,兴业银行和浦发银行便获准发行共计1000亿元额度的绿色金融债券,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由此启动。

2.中国绿色证券市场现状

中国现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Climate Bonds Initiative公布的2016年度《债券与气候变化》报告显示,目前全球共计6940亿美元存量绿色债券中有36%来自中国发行人、35%以人民币计价。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爆发式增长这一因素的推动下,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量的增长可能在60%以上。

2016年7月初,中国银行公告称该行卢森堡分行、纽约分行同步发行了等值3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其中美元、欧元、人民币发行金额分别为22.5亿美元、5亿欧元、15亿元人民币。这是国际市场上有史以来发行金额最大、覆盖币种最多的绿色债券。

我国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以非上市公司、央企和国企为主,债券项目类别以清洁交通和清洁能源为主,发行品种以短融、政府支持机构债和中票为主,发行市场以银行间市场为主,发行方式以公募为主,绿色债券发行利率普遍低于非绿色债券。

(三)绿色保险市场的发展

本部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绿色保险市场的启动

绿色保险在国外通常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其实质是将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以应对如气候变化、污染和环境破坏等环境问题。相比之下,现阶段中国对绿色保险的定义要狭窄得多,通常仅限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保险。

绿色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而我国还未形成环责险法律体系。我国最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了“环责险”,主要集中在核事故责任及海洋环境责任领域。90年代初,保险公司在大连、沈阳等城市推出了单独运行,即不以附加险形式运行的环责险产品,但由于不具备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条件,市场规模很小,到90年代中期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中国正式启动绿色保险是在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选择部分环境危害大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率先开展“环责险”的试点工作。2013年,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尝试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政策性文件在涉重金属行业推动强制“环责险”。2015年9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环责险”制度。

2.中国“环责险”的现状

“环责险”的各个环节主要都由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从规划投保方案,到选择保险公司,甚至亲自说服企业投保,可谓身影无处不在。虽然政府和保险业界都对“环责险”制度的推行表现得十分积极,但是八年来,“环责险”推行情况不甚理想,目前正处于瓶颈阶段。据统计,2014年全国范围内22个省份有超过5000家企业投保,而截至2015年12月,仅剩下4000多家企业投保,并且其中大量企业没有续保意愿。从保费收入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年保费收入刚刚突破亿元大关,相对于我国2.5万亿元的保费规模来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与美国“环责险”保费每年多达40亿美元相比,中国“环责险”保费收入更显得微不足道。

(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碳交易市场的国际发展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设定的减排压力以及各国减排成本的差异促成了碳排放权的交易行为,碳交易随之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开始建立碳交易市场。2013年,美国启动碳交易市场,我国启动碳交易试点;2014年,澳大利亚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1月,韩国碳交易市场正式运行。在未来,全球碳市场份额可能将超过石油,成为世界各国争夺的焦点。

2.中国参与碳交易的情况

中国早已成为卖碳大国。《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交易机制,中国的碳交易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交易机制进行。早在2008年,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就已占世界总成交量的84%。现在,许多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都在试图通过中国购买减排量,并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国外一些投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投基金,如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已进入中国寻找节能减排投融资的机会。

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启动

由于中国碳交易市场一直都依赖国外市场,国际买家往往到欧洲Blue Next市场及美国证交所进行碳交易,使得中国对碳交易的定价完全没有话语权。中国充分意识到这一问题,自2011年起开始有序搭建自己的碳交易体系。2011年11月,家发改委宣布首批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包括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天津、重庆和湖北7个省市。2014年,7个试点已全部启动上线交易,交易的主体形式为自愿减排。国家发改委《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度报告》称,截至2015年8月底,中国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累计交易地方配额约4024万吨,成交额约12亿元;累计拍卖配额约1664万吨,成交额约8亿元;截至2014年底,7个试点共纳入排放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总量合计约12亿吨;试点地区加大对履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2014年和2015年履约率分别达到96%和98%以上。目前,7个碳交易试点完成了数据摸底、规则制定、企业教育、交易启动、履约清缴、抵消机制使用等全过程,并各自尝试了不同的政策思路和分配方法。

2015年9月25日,主席在美国白宫与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中、美双方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同时明确了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下一步,发改委将加快推动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实施细则,强化全国碳排放交易法规的支撑,保证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运行。

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绿色金融的法律和监管机制滞后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绿色金融法,绿色金融市场缺乏秩序。虽然2007年以来,环保部同“一行三会”相继出台以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金融基本制度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文件多为综合性和指导性的,仅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缺乏规范社会行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很多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都是靠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来约束,因而实施效率低下。2008年以来,环保部进行的四次环评执法全是通过直接叫停大项目、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行政手段,长期效果十分有限。

政府法律文件漏洞诸多,使金融机构难以制定绿色金融实施细则。现有法律文件之间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机构重复和职权交叉,政府相关部门关系不明,甚至不同立法文件之间内容矛盾。这些漏洞使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规定被不断弱化,金融机构也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立法层次低制约了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效力。例如,绿色保险中,“环责险”的主要依据仅是国家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的两份部门规章;排污权可交易的法律地位至今尚未明确。这些绿色金融领域存在的法规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削弱了绿色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力度不够。补偿和激励政策缺失

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高,“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依然持续。很多金融机构尚未将绿色金融全面纳入其业务经营中。据清晖智库统计,目前绿色金融在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比重不足2%。绿色信贷已经是我国绿色金融市场最主要的产品,但商业银行发展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依然较低。《中国低碳金融发展2014年度报告》表明,总资产排名较为靠前的18家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余额占总资产比例约为1.81%,其中排名第一的兴业银行绿色信贷占比也仅只有3.46%。由于我国产业结构长期以来较为传统,商业银行自然形成了以制造业客户为主体的“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如果商业银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就面临了较长的投资周期、较大的市场不确定性和较高的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短期内大幅度减少制造业客户贷款,就势必影响营业收入,所以商业银行的绿色贷款积极性难以提高,“高碳型”贷款客户结构依然持续,制约了绿色信贷规模的扩张。

商业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缺少政府的支持。商业银行主要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而目前绿色金融盈利较小,很多商业银行自然不会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到绿色金融的业务上。如果希望金融机构加大绿色金融的发展力度,就需要一定的补偿和激励机制。但目前缺少贷款风险补偿金、贴息或奖励政策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积极性。

(三)绿色金融实践主体和产品类型单一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结构和种类都较为单一,主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较少。而商业银行现有绿色信贷产品线涵盖的产品品种也较单一,仍以传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同质化倾向较强,产品创新力度不足。绿色保险因其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承保的范围狭窄,经营风险远高于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低;大多数污染企业没有对污染事故的责任意识,“环责险”的投保热情也不高。专门的绿色证券非常少,也没有权威的绿色债券数据统计,上市公司的环评绩效评估仅在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碳市场发展同样缺乏创新。天大研究院“中国金融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发现,“尽管中国国内金融业在把握气候变化领域的金融创新,如绿色信贷、结构化理财产品、碳基金等方面有许多亮点,但与国际市场上不断创新演进的绿色金融衍生品,如CER/EUA期权、1CER/EUA期货、CER/EUA互换、承兑CER等相比,这些局部意义上的创新无论从广度、深度还是从规模来看,都与中国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的巨大空间不相适应”。

总体来讲,时下中国绿色金融产品主要面向大型环保类企业和大型清洁能源、节能减排项目,无法满足中小型环保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也缺少针对个人、家庭的产品。单一的产品类型导致绿色金融难以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影响力难以增长。

(四)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对环境信息的隐瞒、谎报现象严重。绿色金融的投资者必须掌握充分的企业环境信息才能判断哪些企业是绿色的、哪些是污染的,从而加大对绿色企业的投资,减少对污染性企业的投资。然而,目前企业对环境信息的隐瞒、谎报现象十分严重。尽管环保部早已于2007年《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把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由于该要求缺乏强制性,截至2015年7月,只有20%左右的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披露。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第55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然而只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关于废水或废气排放不达标的负面信息,大多数企业“报喜不报忧”;而40%左右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只是简单陈述,甚至一笔带过,并没有足够的相关数据支撑,根本不能满足银行和投资者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

环保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联通机制。2014年央行征信中心与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签署了信息采集合作文件,由环保部提供环境信用信息给央行,纳入其征信系统《企业基本信用报告》并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可时至今日,央行征信系统内的环保信息涉及的企业范围还很窄,对大多数不属于国家监控范围内的企业,金融机构只能通过实地调查或媒体报道获得其环境信息,有的甚至难以获得,或者难以核实信息的真假。近两年来环保执法力度加大,又出现了一些企I因为污染治理被关停而导致信贷资金无法收回的情况。于是,很多银行主动找到环保部,希望加强沟通,由环保部提供一些重要的环境违法信息。

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的诸多漏洞阻碍了资本市场向绿色产业的资金配置,金融机构在环境评估、绩效审核、信贷资金发放与绿色金融的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五)碳市场建设滞后

我国是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碳排放总量超过美国和欧盟的总和,理应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之一。但是目前我国碳市场建设滞后,缺乏全国统一有效的碳交易市场,在碳金融服务上国内金融机构参与不足,缺乏碳期货、期权等各种金融衍生品和金融服务支持,因而错失了在国际碳市场的定价权和主导权。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批准了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旨在为2017年全国性碳市场的启动做好前期准备,却也导致了碳交易平台割据的问题。目前,不同区域之间的碳资产定价差异巨大:根据碳排放交易网的数据,2016年7月以来,成交价最高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与成交价最低的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之间成交价的差异超过40元。这种分割的碳交易不利于实现碳交易中准确定价、公平分配的要求,会导致高排碳产业在不同地区之间转移,使得市场套利空间巨大,从而使碳交易市场的减排效果大打折扣。

三、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推动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出以下七个方面的建议。

(一)推动绿色金融立法。加强执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我国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来应参照赤道原则并借鉴国际银行的做法,制定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碳交易市场的业务实施细则,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绿色金融制度。一是在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加入“绿色”元素。二是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明确并加大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立法为主的前提下,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因地制宜制定绿色发展的地方法规,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按照民事责任为主,刑事、行政责任为辅的原则,强化有关责任部门的执法权力,加大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激发企业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内在动力,促使金融机构自发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和推行绿色金融。加强执法,提高企业违规成本,让企业环境成本内部化。自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被公众评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真正发挥新环保法的作用需要“史上最严”执法的配合,从而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开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建立绿色银行体系,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

由政府作为发起人之一组建一家专业从事绿色投资的银行,并逐渐形成全国性的绿色银行体系,从而分担私营企业的投资风险,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应该在三个层次上建立我国的绿色银行体系。首先,在国家层面建立“中国生态发展银行”;其次,在地方层面积极试点建立民资控股的绿色银行,以形成全国范围的绿色银行体系;最后,在现有机构层面,大型银行可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股份制银行及中小银行也可以事业部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绿色专项信贷。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强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梳理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经验,通过贷款、股票、债券、理财、担保、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工具,投入充足的人力、物力,形成更加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另一方面,政府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扩大市场参与主体,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Y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深入参与绿色金融业务。

(三)完善绿色金融项目的优惠机制

综合运用财税、费用补贴、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合理分散金融机构对绿色项目融资支持的信贷风险。适度降低商业银行在绿色金融项目中的营业税税率以及相关所得税税率,健全财政对绿色贷款的高效贴息机制,简化审批流程,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绿色产业。

(四)建立有效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和共享机制

通过立法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虽然国家已经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文件,但这些制度在一些地区形同虚设。因此,应在修改证券法的过程中,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可量化的披露标准,可以先在污染性行业试行,然后逐步覆盖其他行业。

推广绿色评级、绿色指数体系。商业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应研发绿色评级系统,为绿色企业和项目提供更有利的评级,以降低其融资成本。一些公益性的专业机构可以一些绿色指数,从而既鼓励了绿色企业,又督促了污染企业。

建立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共享数据库。英国公司Trucost提出了“自然资本负债”(Natural Capital Liabilities)的概念,通过建立环境模型和专业测算来量化大气污染排放、水资源消耗、垃圾生成等造成的环境成本。政府可参考Trucost公司的做法,将环境成本核算体系引入环境影响评价、企业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机制,并将环境成本核算的结果数据库公之于众,降低投资者对绿色项目的评估成本。

构建金融机构、环保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沟通企业环境信息、环保技术信息、行业标准等,将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计、限期治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部门征信系统,使金融机构能有效评估企业的环境风险。

(五)建设绿色股票指数体系

高耗能、高污染的重工企业在我国主要股票指数的构成中占了很大的比例,机构投资者自然将同样大比例的资金投入到了高污染行业,加剧了污染型的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为了引导资本市场更多地投资绿色产业,应该建立绿色企业占比较高的股票指数体系。

(六)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

在加强立法和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合理规划配额和交易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对减排者的激励作用,提高市场流动性。在重点流域和大气污染重点区域、试点跨行政区域排污权交易,建立污染排放总量与环境容量匹配性的定期评估与调节机制。研究推进碳期权期货、绿色金融租赁、节能环保资产证券化以及与碳资产相关的理财、信托和基金产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