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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精选

公路建设投资

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思考

“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加大投资力度的时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一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才推动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然需要继续推动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回顾

建国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与修建,地方政府负责本区域公路的规划和修建。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专款投资建设外,将其他公路的建设与管理权全部下放到地方,中央政府基本建设中从此不再列公路建设项目,而改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而且中央政府把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地方政府由于财力有限,难以拿出充足的资金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货难、乘车难,运力与运输要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把解决公路瓶颈制约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作出允许贷款或集资修路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决定。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以法律形式对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及公路收费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在实践中创造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几种: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做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2.由各级政府集资修建收费路。3.利用国外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修建高等级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再投入新路建设,滚动发展。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等级公路,明晰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种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无到有,迅速达到4.1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令世界惊叹。据交通部统计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累计完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建国后前51年完成投资的总和。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到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实现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符合我国国情,改革的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二、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在充分肯定我国公路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近年来对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一些意见,主要是收费公路、收费站点过多,增加了运输成本。对这一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目前我国已建成的收费公路约15万公里左右,占全世界收费公路总量的70%。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各级政府财力不足是根本原因,但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对公路经济学属性认识偏差的问题。

1.公路是基础产业,从本质上讲是公共产品,绝大部分公路应由政府无偿提供。公路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政府财力无法满足,但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路发展要求迫切,各地运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形成了较大数量的收费公路。这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加快公路发展中出现的情况。

2.从经济规律看,由于存在道路级差效益,适度建设收费公路是符合公路经济规律和公平原则的。美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公路。但发达国家在修建收费公路时,一般比较重视道路的级差效益,主张要提供与收费公路平行的不收费公路供公路用户选择,使用者可选择是以支付公路通行费为代价来换取增加运输量、降低运行成本、缩短运距、节约时间、减少交通拥挤等道路使用效益,还是以忍受不便为代价来换取在公路上免费通行的权利。我国在规划、建设收费公路时,没有充分考虑道路级差效益,常常出现多条收费公路并行现象,使人们有到处是收费路的感觉。

3.随着公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高等级公路的认识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初期,公路严重匮乏,技术等级普遍偏低,很多地方为建成一条二级公路而欢欣鼓舞,人们把二级路收费视为理所当然。现在高速公路纵横交错,高速公路作为体现道路级差效益的高等级公路收费,人们从心理上是能够接受的,但很多二级路在人们心目中已不再是当年的高等级公路,对其仍然收费就产生了质疑。

这些问题已引起高层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提出公路发展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面对这些问题和情况,必须进一步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实现我国公路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作了明确界定: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中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公路发展阶段性实际的,也是符合公路发展经济规律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还存在一些缺陷,特别是政府对公益性质的一般公路投资力度不够,各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很多困难。为此,对完善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如下:

1.国家财政应承担起一般国道的投资责任。长期以来,国家基本不向一般国道建设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投资实施,这是造成一般国道收费站点多的主要原因。现在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国家财力大大增强,中央财政对今后一般国道的建设和改扩建应承担主要投资责任,以避免新设收费站点。

2.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性资金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要按照《公路法》规定,省道主要由省级政府投资,县道由市、县级政府投资,县、乡、村三级是乡道、村道的投资主体。目前,各级财政对公路建设投资严重不足,地方公路建设主要靠养路费,而养路费顾名思义主要应是道路养护资金,而不是建设资金。各级财政从公共财政理念出发,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出。养路费作为国家为公益事业发展而依法征收的税费,要严格征管,不能挪用,也不宜为发展某个产业而减免,否则会对全社会的福利造成损失。

3.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中西部地区的二级公路,仍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的改革方向,加大筹资力度,加快建设步伐。

4.由于公路所具有的巨大的外部经济特性,各级政府要继续从土地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公路建设优惠。

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

0前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公路基本建设程序是:根据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及布局所确定的公路路网规划,通过调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测和详测;经批准后,在列入国家年度计划之后进行定测,编制施工图;组织施工;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最后交付使用。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有一定的生命周期,都要经过建设项目决策评估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保修阶段。只要掌握了项目的生命周期,就可以有效地对项目实施科学的管理和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及协调各方关系等就是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我国近几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大力推行项目管理,对于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降低成本节约建设资金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一项目重要内容,对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如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大难题,也是摆在每个工程造价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每年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约为3500亿元,如何管好用好这笔庞大的公路建设资金,发挥其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决定着公路项目建设的成效,其关键所在是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鉴于此社会对公路工程造价的管理越来越重视,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多年来,各级公路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从各个角度,各个环节去研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已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基本建设投资失控的现象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管理。现结合自己从事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就项目的投资控制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1培养高素质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专门人才

公路工程造价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公路工程建设各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公路工程造价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优秀的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必须是复合型人才——既有过硬的公路工程技术水平,又有较高的经济管理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目前公路工程造价队伍的人员主要来自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这些造价人员各有所长但也各有所缺,虽然有的通过培训或通过造价工程师考试,但在短期内不能符合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既然工程造价管理和投资控制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一项工作。由此可知,造价和投资控制人员除对本专业知识应有的修养外,还应了解和掌握好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经济政策,要懂设计施工技术,懂项目管理,懂经济法规法律,此外,还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融技术与经济知识于一体,是一个具有多层次知识的人才,因此,对这些人才的选拔、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和工作水平是项目投资控制的重要条件。

2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

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但是必须重点突出。很显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施工前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一旦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在于设计。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用虽然只占工程造价的不到1%,但它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却达到75%以上。所以设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设计质量。既要满足规范标准和功能要求,又要控制投资规模。控制工程投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公开进行设计招投标,选择一流的设计单位,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工程可行性研究的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必须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来完成,虽然设计招投标我们陕西省早在2000年就下发了文件开始执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一些工程以委托方式进行设计,这样既违反了规定,也使一些没有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小设计单位,设计出的设计质量不高的设计文件用于了工程施工,他们编制的概预算文件与工程实际造价相差较大,给管理造成了很多麻烦,“三超”现象严重。所以建议严格执行设计资质,坚决实行设计招投标,这样一方面可以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勘察设计费用。

2.2加强设计人员的经济观念,促使设计人员在设计时把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最有效方法。使设计人员认识到控制工程造价不完全是概预算人员的事情,所以在设计的过程中,能认真把握设计深度,提供的工程数量表能尽可能地满足概预算编制的需要,设计人员与概预算编制人员能够很好地配合,克服那种把技术与经济,设计与概算相互脱节的麻痹思想。严格遵守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投资控制的限额设计,积极推广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选择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最优设计。使设计既有最佳的经济效果,又要保证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质量,从而达到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

2.3大力推广标准设计,即采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通用设计、可以缩短设计周期,有利于采用标准构件,集中工厂化生产,采用定型的工艺,保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建设周期,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规模效益,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控制投资的目的。

2.4一定要有合理的设计周期。这几年由于受西部大开发,交通加快发展的影响,一些项目加快进程,使得设计周期缩短,设计人员急于设计,加班加点,使得有些方案来不及仔细比选或比选深度不够,导致决策失误;有些项目急于招标和开工建设,未能进行优化设计,设计偏于保守,导致造价偏高;有些工程数量计算来不及复核,造成图表数量不一;施工图预算作为设计文件的最后一道工序,时间上留得更少,经常是通宵加班赶出来的文件,错误肯定在所难免,这样就导致施工图难以满足施工要求,造成工程变更时有发生,甚至引起索赔,使得工程造价难以控制。因此建议初步设计阶段周期长一些,设计仔细一些,能到现场的尽量到现场,审查严一些,这样就能为将来的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奠定一定基础。

3实行招投标制度是工程实施阶段投资控制的最有效手段

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设备主要材料采购与供应、安装、监理等全方位、全过程都进行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商是控制工程投资的最有效的手段。在具体的施工招投标工作中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首先应科学地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内容尽量全面,合同条款严密,工程量清单准确,图纸要完善,以免留下索赔的隐患,增加工程投资。

3.2合理地划分标段,保证有合理地施工工期。经验证明标段划分不合理,过大或过小,招标时间的合理与否,对工程的造价都有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对建设工程工期的确定也要科学合理,工期定得太短,势必造成赶工成本增加;而定得太长,则要增加投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也使工程造价增加。因此一定要有合理地施工周期。

3.3要加强标底的编制和审查工作,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在评标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应保证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编审标底时应考虑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费率的取定要突出竞争的原则,材料单价要符合市场行情,定额选取要切合实际。

3.4合理标价中标。工程招标应体现“统一量、放开价、竞争费”这一基本指导原则,不能任意压低工程直接费和背离定额基价依据,不能将工程授予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单位,更不要选择最低价中标,否则一旦低价中标,会给将来的建设管理带来许多许多的麻烦,工程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评标阶段应注重施工单位所报清单单价的合理性,对不平衡报价应杜绝,限制其中标,避免实施阶段投资失控,引起造价增加。

3.5推行无标底招标。一方面是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能节省招投标费用,同时也能降低工程造价。

4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管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严格进行合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建设项目的科学管理贯穿于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包括人、财、物的全方位管理。作为业主要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对工程造价管理的主导地位,在项目法人组织内建立与造价紧密结合的经济责任制。具体地讲,要做到科学管理,要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4.1首先要用好、管好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资金利息支出和损失,提高投资效益;要协调好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合理处理配套工程(包括征地、拆迁、城建等)中的经济关系。

4.2要严禁扩大建设规模,尽量杜绝搭车工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应做出对应的造价分析,并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4.3严格进行合同管理,认真开展计量与支付工作,加强合同管理的力量,按照合同条款做好工程调价、变更、索赔价款结算等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

4.4作为承包商也要认识到科学管理的重要性,珍惜来之不易的施工机会,根据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合理地组织人力物力,按计划高质量的完成施工任务,不要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偷工减料,造成不合格工程,或者发生各种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是因为建设过程中管理不善,施工组织不科学,造成窝工、返工及人、财、物的浪费,使非建设性的费用支出过大,造成投资严重失控,甚至最终导致项目亏损。所以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要自觉地把科学管理放在首位,把建设项目的科学管理作为投资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向管理要效益。

5加强审价与监督,充分发挥造价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作用,控制项目投资

加强建设项目的审查与审计是控制投资的重要措施。从项目一开始就应加强审查、审计力度,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做好项目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环节的控制,这是解决“三超”现象的有效方法。究其建设项目的“三超”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设计未达到规定的深度,设计粗糙,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量增加或规模扩大。造价人员在编制估算时,机械地套用指标或调整不当,定额、项目选择不合理,设备、材料价格定位不准,以及受“长官意识、行政干预”的影响等。所有这些,都是投资失控的重要因素,因此,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应加强设计方案,投资估算、概算,招投标程序、投资效益等的审查。在项目中期,即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合同、工程款的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等,这对于控制工程投资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项目的后期,重点审查工程的结算与决算。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处理工程变更、延期索赔方面以及在工程支付方面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有时矛盾还十分尖锐,这就需要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合理审价,只有经过造价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公正审价,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6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公路建设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路建设项目强制推行了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四项制度”,监理工程师在“三大控制一管理”中充分发挥了作用。他们以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定额、招标文件、合同等为依据,跟踪控制设计过程和施工过程,投资、工期、质量三大目标,已形成了“业主、承包商、监理”的三元化管理的格局,实践证明,监理工程师在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6.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设计阶段监理。

目前,公路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逐渐开始,完善和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显得非常重要。搞好设计阶段的监理,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成熟的工艺,减少在施工阶段重大设计变更和方案性变化的存在,对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一定的作用。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理,从全面管理的意义上讲,做到了主动控制和事先控制,预防为主,这是科学合理的。

6.2施工阶段的监理是投资控制的重点。

监理工程师以合同为依据,坚持招投标确定的合同价格,加强对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严把材料和工程质量关,严格工程的计量与支付,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工程的变更与索赔,全面地履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都能有力地保证施工阶段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进而保障投资目标的实现。

7推行公路工程总承包制度

工程项目总承包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建设模式,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建设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公路建设持续快速发展,这种模式也开始在一些省区的公路建设中被采用。大多是以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的形式对一个项目从设计、施工甚至后期管理、营运进行总承包(目前在公路建设市场已经出现了有实力的公路勘察设计单位为龙头的设计、施工一体的工程总承包),这种对项目整个过程进行统筹安排管理的模式,无论是对工程质量的提高、施工工期的控制还是工程造价的控制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更有助于我国公路勘察设计水平、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有助于锻炼和造就一批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其优势在于:

7.1可以对项目实行统筹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降低管理成本。

公路工程总承包改变了传统管理模式设计、施工脱节的状况,承包方对工程整个过程(设计、施工)进行全盘考虑,统筹管理,减少中间环节,加强相互交流,加快信息反馈,促进设计与施工的相互配合与协作,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有效地控制工程进度,降低管理成本。

而且作为承包商之一的设计单位在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公路勘察设计过程中对工程的地质、地形、地貌、水文等自然条件、社会环境、风土人情等情况十分了解,这些信息的掌握,对于在工程建设阶段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合理安排施工,把握施工中的难点、要点,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浪费,搞好工程建设都有极大的帮助。

7.2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整体投资效益。

公路工程总承包使设计人员可以直接参与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对施工难点、要点和关键技术进行重点控制和指导,使设计意图能够较好地贯彻整个施工过程,并能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设计,使工程更加合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公路工程总承包实行的是工程总价包干制,承包商既要保证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还要寻求最大经济利益,必然会在优化设计方案,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管理,降低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上下功夫,从而提高工程的整体投资效益。

7.3可以促进公路勘察设计和公路建设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

公路工程总承包设计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的管理,可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感性认

识,更好地了解施工对设计的要求;同时经过施工来检验自己所作的设计,可以更好地总结经验,认识不足,提高设计水平。

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经营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规范和指导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

(二)监督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对全国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投资人信用情况。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二)确定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信息;

(四)负责组织对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人招标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外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工作;

(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需要进行投资人招标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已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有关招标事宜。

第九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方式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公告;

(二)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意向;

(三)招标人向提出投资意向的潜在投标人推介投资项目;

(四)潜在投标人提出投资申请;

(五)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解答有关问题;

(六)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由招标人向提出投资申请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实行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递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招标人;

(九)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实行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十一)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招标公告。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确定资格审查标准。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投资回收能力和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合理分配项目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权内容、最长收费期限、相关政策等予以说明。招标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四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需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招标工作程序,及时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报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七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职责。

其他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一亿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六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

(三)具有不低于项目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投资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行为。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提高对投标人的条件要求。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控股方为联合体主办人。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额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投标担保的额度一般为项目投资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采取商业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的评标办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资金筹措方案、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中标与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自动放弃中标;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前,应当根据前次的招标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一般为项目资本金出资额的百分之十。

履约保证金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退还。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应当在中标人履行项目投资协议后三十日内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

(三)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六)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投标人退回投标担保。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九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与项目法人应当在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签订项目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应当参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特许权协议示范文本并结合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特许权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权的内容及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三)项目建设要求;

(四)项目运营管理要求;

(五)有关担保要求;

(六)特许权益转让要求;

(七)违约责任;

(八)协议的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十)双方认为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路建设投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建设;总投资;控制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历史机遇,努力加快以公路建设为重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广开资金渠道,加大项目的资金投入和管理、控制,大力培育和规范公路建设、运输市场体系。从2001年至2004年全省完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近183个亿,为我省交通建设谱写了历史性的新篇章。由于我省已建成和在建的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来源主要是交通部车购税(费)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资金来之不易。如何更好地控制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取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笔者认为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付诸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

1公路建设项目控制总投资的意义和作用

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也称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总造价,一般是指进行公路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我国现行公路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管费、勘察设计费、质监费、贷款利息等)和预备费构成。据有关资料统计,在全国公路建设项目中各项费用占总投资的平均比例为:建安费占60-80%,设备工具器具家具购置费占10-30%,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占10-15%。据统计我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各项费用占总投资(实际完成投资)的平均比例为:建安费约占88%,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约占2%,工程建设其他费约占7.5%,建设期贷款利息约占2.5%。从全国和我省干线公路各项费用占总投资平均比例看,我省实际完成投资中建安费的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设备器具购置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工程建设其他费加贷款利息的比例接近全国平均比例的最低值,这说明,我省干线公路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内部费用比例的大部分是用于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等建安投资的实物工程建设中,而第二部分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等及第三部分的建管费、质监费、定额编制费、勘察设计费等控制效果比较明显,基本达到了投资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效果。有效控制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有其重要意义的,一是吸取某些项目总投资失控而带来的教训,更好地树立和落实交通科学发展观来发展公路建设事业;二是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结构的变化促使项目要遵循投入产出最佳效益原则,进行投资的有效控制;三是国家对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而必须要重视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四是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遵守建设市场法则。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有效控制是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作用,就是在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批复概算投资额以内,在保证工期、质量的前提下,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控制目标的实现,使建设项目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2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

2.1公路建设资金、融资、投资面临的困难及原因:

一是公路交通建设资金短缺与交通快速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我省公路建设抢抓机遇、不断加快,项目多、投资大,而国家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尤其是省道、旅游公路、出口路、地方道路等资金短缺。为了弥补资金不足,只有通过多渠道向银行贷款,全省公益性国省道、干线公路、旅游公路、出口路等已向银行贷款近十个亿。公路建设投资面临资金来源不足,银行还本利息压力增大的严峻问题。

二是青海国省道干线公路,除高等级收费公路,很少部分的二级贷款收费路,通过银行长期贷款融资建设外,大部分的公益性干线公路投资的资金缺口,采用短期银行贷款周转,没有融资条件,就是具备融资条件的一些高等级公路,资源开发公路由于青海省公路通行车流量偏少,投资回报期长,投资回报率低,融资困难,近几年来,没有突破性进展。

三是随着国家国债资金投向转移,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加之建成的收费公路微观财务效益差,公路权转让无法实现,难以盘活存量资产,公路建设投资的良性循环难以实现。

四是我省经济相对落后,省财政预算内资金不能安排地方公路建设专项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能力低下,给公路建设投资配套带来很多负面影响。省政府和州、地、市政府为加快公路建设也出台了一些积极的优惠政策,但配套资金始终未能解决。

2.2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规划、立项、可研、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些项目的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还不平衡、不全面,在项目决策中还应更好地遵循在加快交通发展时要特别注意建设规模、速度必须建立在和质量效益同步提高的基础上这一科学发展观。

二是概预算编制办法本身存在的不适应问题。我们现在适用的是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布实行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这个办法已适用了近10年时间。10年间,我国又相对出台了一些有关环保、水文地质、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评估、勘察及具体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公路建设中涉及到以上内容的都要予以解决,并增加了前期工作费;国家征地拆迁、补偿力度的加大也相应增加了征迁补偿费用;随着对公路工程质量、进度的高标准要求,近年加大了对公路工程质量的检查、检测的深度和频率,新增了检测费用;随着国家各项政策、税费、及市场经济各种价格指数的不断变化、增长,各项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等也在不断增加;由于项目资金缺口造成的短期贷款利息也在不断上升;这些新增加、增长的费用投资,按现行概预算办法和标准无法编制到概预算中,而实际又必须发生,这是概算中第二、三部分超概的主要原因。而第一部分超概的主要原因是设计变更过多等因素。

三是投资项目在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这一阶段的问题是投资控制失控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一些项目由于设计周期过短,造成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尤其是对高海拔地区路面类型的选用,统一套用标准,结构形式单一,缺乏推广应用成功的事例。对公路沿线的水文、地质、料场分布等容易引起变更及造价变化的主要原因调查,钻探不详细,造成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多,投资控制难度加大。一些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于某一时间段审查项目集中,项目多、工作量大,在冬季提供初设文件等原因,一方面造成外业审查不能全方位到现场进行察看、核实,另一方面由于审查中人力资源有限,仅有的专家客观上安排不过来,不能对每一个项目都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审查,虽然也提出一些审查意见,最终导致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大量的设计变更因素潜在。

四是投资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对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比如:施工准备期能否顺利及时开工;施工期内能否连续均衡施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能否按合同规定进行;能否以合同为手段来实现对投资的有效控制)在一些项目的建设管理中还没有达到全面、科学、合理的有效控制;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水平还不均衡、个别管理人员的精细管理意识、“大财务”管理意识、资金管理意识、成本管理意识还不强。在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投资的控制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尤其是在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方面,由于我省海拔气候等原因,近年招标时监理队伍较少,出现市场求大于供的现象,造成选择余地小,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有所下降,个别监理人员一知半解、滥竽充数、责任心不强、管理水平不高。

3控制公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对策及措施

项目总投资的有效控制从总体概念来讲应该是立足于全方位、全过程主动控制,以事先控制为主,事中跟踪控制,事后控制为辅;从项目投资程序和阶段性来讲包括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发包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的控制;从贯穿项目全过程、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理念来讲应该是人人都应该树立项目“大财务”管理理念。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涉及到的部门、单位等主要包括:政府的项目决策和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审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质监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专家咨询部门、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招投标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路管理单位等,所以说项目总投资的有效控制体现在和项目有关的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中,也贯穿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个阶段。项目投资控制的主要因素有:⑴建设标准的确定;⑵建设地点或路线走向;⑶建设规模、投资额度;⑷施工难易程度;⑸设计方案、设计质量;⑹交通、能源、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带来的变化;⑺原材料价格变化、通货膨胀带来的连锁反映;⑻工资及福利方面的变化;⑼气候带来的自然灾害;⑽工程管理水平;⑾可能发生的工程索赔、反索赔事件等。下面主要从项目决策阶段到项目竣工阶段以及如何重视项目“大财务”管理理念谈一些应采取的主要对策和措施。

3.1项目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决策项目投资必须符合科学的发展观,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增强交通发展的战略性、系统性、科学化、预见性和前瞻性。严格审批程序,对重大项目的立项、选址(线)、标准、规模、投资额、设计等实行集体决策制、专家咨询制和专家论证制。加大投资效能的控制监督,重投资效率、效益和成果。改变政府投资重微观轻宏观、重数量轻质量、重政绩轻效益片全面追求数量、速度和规模的现象。

要注重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深度控制。可行性研究各阶段的深度是投资控制有效性的关键。要使可行性研究能真正起到建设前期投资控制的作用,应将控制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质量和成果作为该阶段投资控制的主要手段,通过对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的控制来达到投资控制的目的。

严格投资估算的审查。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严格审查是保证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和估算质量的基本方法,也是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的基础。

3.2规划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项目规划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主要包括设计质量、优化设计方案及对设计概算文件的审查和设计投资控制。

首先,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充分体现安全、节约、功能、耐久、美观的设计理念,项目法人与咨询单位要主动参与勘察设计及技术设计方案论证,对设计进行优化和完善,对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为高质量完成设计、控制投资打下基础。

其次,审查部门(由审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负责、项目办、造价部门、有关专家等组成)要严格对设计概算文件的审查。一方面严格审查初设图纸和设计方案,多赴现场勘察线路走向、规模、水文、地质、料场分布等的准确性。另一方面严格审查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投资额。审查设计概算有利于合理分配投资资金,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促进概预算编制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防止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或出现漏项,从而减少投资缺口,打足投资,避免故意压低概算投资,搞钓鱼项目,最后导致实际造价大幅度地突破概算的现象。

第三,加强对总概算的审查。审核概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是否实事求是,不允许任意扩大投资额或留有缺口。国家交通部在2005年2月份以交公便字[2005]37号文已下发“关于征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是在2004年交通部《关于对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开展调研的函》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征求意见,从新的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看,对概预算本身存在的问题基本上都重新给予了规定,比较贴近实际,在科学、合理、全面上更进了一步,盼望能早日颁布实施。

3.3招标发包阶段的投资控制

一是这一阶段首先要明确建安工程投资控制目标。这一阶段的主要责任部门是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做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者,应明确所要达到的投资控制计划目标。按照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来源情况,一般应控制在可研投资或概算投资的70%以内。因各项目本身存在的地域差别,要达到这一控制目标,建设单位就应从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做好预测控制。

二是加强施工图预算的审查。审查可消除高估冒算,节约建设资金;促使承包商加强经济核算,采取增收节支措施,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营效益。审查施工图预算的重点应该放在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预算单位套用是否正确、定额套用是否齐备、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

三是严格建筑安装工程标底的编制与审查。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是由招标单位或具有编制标底价格资格和能力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计算,并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审定的标底造价,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目前我省公路工程项目实行的是业主标段概算法)是招标者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自我测算的控制。

四是取消或弱化业主标底(我省已基本取消业主标底而代之以业主控制投资的控制价),推行无标底招标,和“双信封”评标方法。在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报价及业主控制价之前,公布第一信封评审结果。在开标现场,投标人就可以计算出自己的得分、排序及是否中标。可最大限度地防止评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透明度更高,即受投标人欢迎又提高了评标工作效率,并有效地控制了投资。

3.4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是指在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完成招标阶段工作和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在工程建设投资控制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一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一方面受设计阶段投资控制成果质量的影响,另一方面与所有参与该阶段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因此,该阶段的投资控制工作需实行“全员”参与,全面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目标控制与过程控制相结合;以优良的控制工作质量来确保该阶段成本控制成果的质量。

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支付的管理工作。业主应建立自己的支付报表来掌握工程费用的支付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扣回预付给承包商的各种款项。此外,还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索赔、价格调整等类型的意外工程费用支付的管理,尽量减少额外工程费用的支付。

加强对其他费用支付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期间,业主需支付的其他费用有:拆迁补助费、青苗赔偿费、业主临时设施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竣工清理费、研究试验费、工程监理费等。通过严格管理,将其控制在预算的投资限额以内。

施工准备时期,业主的控制工作应以工程顺利开工,开工后能连续均衡施工,并能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尽可能节省工程费用为主要目的。

施工时期业主对投资的控制主要以全面履行与监理单位及承包商的合同为手段来实现成本控制的目标。业主在对施工过程的控制中,应对所建立的管理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实行全员参与,共同做好该阶段的成本控制工作。

施工结束时期,业主的控制工作主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合同后期的履行上。

在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承包方法、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工程造价,按施工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成本控制的基本原理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成本控制的目标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成本控制目标值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

施工阶段的投资工作周期长、内容多、潜力大,仅仅靠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是不够的,应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投资实际支出值小于计划目标值。

加强工程变更的控制。工程变更可能来自于许多方面,或业主的原因、或监理工程师的原因、或承包方的原因、或设计单位的原因,为有效控制投资,不论任何一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均应严格规范变更审定、审批权限和程序,严令禁止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提高工程单价。

3.5项目投资控制中应重视和树立“大财务”管理理念

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是立足于公路建设期间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与一般意义上的财务管理或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着显著不同的特点,应隶属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范畴并构成一个分支。

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目标,必须转变一个历史形成的观念,而应提出“大财务”理念。对于公路工程项目来说,财务管理的视野与范围远大于一般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一般企业,财务管理与控制的职能主要由财务部门来行使,财权相对集中于财务部门。而对于公路工程项目来说,真正财务部门的职能是有限的而且多属于事后的管理与监督。由于整个项目的施工既要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监督与控制,业主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一方面必须紧抓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也要放宽财务管理视野,将工程前期的成本预测与控制、资金的筹集与运用的效率、工程实施中的合同签署、工程计量支付的审核、变更的控制与审核、材料采购与价格控制、甚至项目后评估等都纳入财务管理的范围。财务管理的职能己分别由计划、工程、综合、财务等部门行使(实际上监理的行为更是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职能的延伸)。财务部门只是财务管理的轴心机构,财务部门必须发挥综合协调、监督与管理并进行科学预决策的职能,才能确保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完整职能作用的发挥。

明确了“大财务”理念,再来定位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更简明易懂。

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重点在于按照最低资金成本原则合理有效地筹集资金,并在实现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确保项目费用支出最低。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是特指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期间的资金管理活动。该阶段只投入不产出,筹资任务很大,如何在确保公路既定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并使筹资成本、使用成本等各项资金成本最低,应成为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目标。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目标可以归纳为:确保既定工程质量前提下的建设成本最低化。

公路工程项目的各项活动都必须以此为中心,包括资本金的筹集、银行信贷的利用、公路工程项目款的支付与结算、材料与设备的购置、招投标、征地拆迁款项的拨付等。公路工程预算与决算的编制及相应的财务分析也应围绕此展开。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完整内涵可以概括为:

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是公路建设管理单位为确保建成预定质量的公路而对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使用及其相关经济行为实施管理以期每公里成本最低化为目标的管理活动。它贯穿于公路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始终。

参考文献:

[1]中国投资协会青海省建设项目管理培训班《讲课资料》,上海培训班《讲课资料》,2003.

[2]陈国军、马德家编著,《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3]《努力提高行业行政水平,全面推进交通协调发展》——梁晓安厅长在2005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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