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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论文范文精选

法学家论文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1篇

1、这是由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决定的。

总书记指出:“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6个方面的统一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其中最基本的起主导作用的是民主法治,和谐社会首先也必然是法治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学研究承担着重要的责任。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是推进民主法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重要方式和体现。

2、这是由法学会性质、任务决定的。

法学会的性质是“三个团体”、“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会的工作职责有8项,其中,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法学会的首要职责,而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是法学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法学会的工作正是紧紧围绕这一中心任务而展开的。这一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学会工作目标的实现,关系到法学会的价值体现和未来的发展。目前我们正处在法学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对各级法学会的要求。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开展法学研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我们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责任,抓住机遇,全力以赴,充分发挥法学会的特色和优势,把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地方法学会开展法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多年来,省法学会在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工作中,努力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在法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法学是一门治国理政的学问,是一门与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学问,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学研究只有在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面前,在形形色色的法律文化和法学思潮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全省工作大局。要把法学研究放到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思考,从全局高度回答民主法制建设实践中的问题,才能避免思想上的片面性、局限性,真正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使法学研究更好地为发展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服务,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3、坚持和发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法学研究只有同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紧密结合,同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影响力。法学研究只有摆脱本本主义、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束缚,坚决摒弃那种从“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方法,摒弃那种把西方的东西搬来搬去、抄来抄去的研究方法,才能充分发挥法学研究理论对法律实践的先导作用和理论对实践的支撑作用。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唯有创新,才能解决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才能不断把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向前进。回顾多年的实践,民主法制建设的每一次重大进展,毫无例外,是在理论创新的推动下取得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自觉地培育创新思维,鼓励创新精神,努力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学术研究氛围。

三、省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要做法

我们应在坚持上述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依据主客观条件,创新法学研究工作机制和活动方式,实现从单纯学术研讨向围绕中心开展应用法学研究的转变,从局限于召开年会、交流论文、评奖发证书向法学研究成果服务于领导决策、应用于法治实践的转变,从行政机关传统模式向人民团体、学术团体、群众团体运行机制的转变。

在这方面,省法学会的主要做法是:

1、组建学术委员会和研究会。我们在实践中深切体会到,繁荣法学研究,绝不能仅靠省市法学会几十名在编的专职干部,我们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和引领方向,法学研究的主力军是学术委员会和各研究会。我们制定了《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辽宁省法学会学科研究会活动规则》和《辽宁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学术委员会是省法学会的最高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在我会组织的重点课题立项结项、优秀论文和十大法学成果评选等活动中,由学术委员组成评委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两个方面人员组成:一是法律院校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学者,二是法律实务部门担任副厅级职务的专家型领导干部,并根据工作岗位变动、年龄等情况适时调整、充实;明确各研究会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创造条件让他们担负起组织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参与法制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等任务。目前,省法学会已成立14个研究会。各市法学会也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普遍组建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法学资源成立若干个研究会,切实地把法学研究活跃起来。

2、建立省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机制。

制定了《辽宁省法学会关于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政法工作中心任务确定研究课题,在积极申报中国法学会和省本级课题项目的同时,省法学会每年年初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7—10个重点课题,列入年度课题指南,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课题主持人,对申报人及其课题计划,召开评委会评审,最后由学会党组决定予以立项的,各给予5000元经费资助,下达立项通知时先付一半,按计划检查进度,保证高质量地按时完成课题,再召开评委会评审,同意结项的付给另一半经费,末通过的提出意见进一步调研、修改。经过几年的实践,已成为一项长期的固定的制度,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实务部门工作者积极参与,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3、举办“辽宁法治论坛”。

我会于2004年创办了“辽宁法治论坛”,从2005年起实行省、市法学会共同举办论坛的新机制,省法学会作为设计者、组织者发挥主导作用,市法学会在论坛期间开展有本地特色的研讨活动。比如,2004年我会发起并与省委政法委等单位共同举办了“2004辽宁法治论坛暨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创造公平高效法治环境研讨会”;2005年由我会和沈阳市法学会发起,与省、市有关部门共同举办了“2005辽宁·沈阳法治论坛”;2006年我会与大连市法学会联合承办了首届“东北法治论坛”暨第三届“辽宁法治论坛”;2007年我会与鞍山市法学会共同举办了第四届“辽宁法治论坛”;今年7月我会与营口市法学会将共同举办第五届“辽宁法治论坛”。“辽宁法治论坛”已成为我省法学研究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平台,成为有影响的知名品牌。总结这几届论坛的成功经验,主要须抓好这样5个环节:一是要积极争取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经过努力争取,我们举办论坛时得到了中国法学会、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及承办市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是论坛成功举办的根本保证。二是要选准论坛主题,提高征文质量,并邀请主管领导作演讲。这是提升论坛理论层面的重要举措。举办论坛不应是内容宽泛的轮流坐庄式的年会,而要办成集中围绕一个主题深入研讨、展示最新法学研究成果的平台。确定论坛的主题,应坚持法学研究“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紧紧围绕大局,抓住领导关注、群众关心、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带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重大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主题后,下设几个分论题,便于大家深入研讨,充分论证。为了提高征文的质量,我会在面向省内广泛征集论文的同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作重点准备,并几次调讲、反复修改。我们先后邀请江平、徐显明、张文显等国内着名法学家作主题演讲,受到一致好评。实践表明,上述做法对于提升论坛质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要选好举办论坛的时间和地点,严密组织,搞好服务保障。这是论坛成功举办的必要条件。论坛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包括制订总体方案、征集和评审论文、邀请领导来宾、起草领导讲话、印发会议文件、收集与会代表名单、组织宣传报道、会场布置和食宿安排等,都要精心设计,安排得十分周密严谨,做到万无一失。五是要注重论坛成果的宣传、转化与应用。这是论坛取得成功的评价标准和最终目的。衡量一届论坛办的是否成功,既要推出一批有价值、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也要看论坛的优秀成果是否得到宣传,更要看这些成果能否进入党委、政府决策层,应用于法治实践。我们的做法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进行评选,确保高质量的论文入选,以正式文件对优秀论文予以表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对三等奖以上的获奖论文结集出版论文集。为了防止因主体缺位而影响成果转化,每届论坛都根据主题,邀请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使他们能切身感受论坛的气氛,及时了解研究成果,对促进成果的转化应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们邀请省直主流媒体派记者参加论坛并作报道。在我会的会刊上刊登举办论坛的消息、领导讲话和照片,分期刊登部分优秀论文。我会起草的论坛“综述”,高度概括、全面反映了论坛的成果;编印若干期《法治建议》,专题阐述某一方面的专家建议,报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并通报省政协,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我们将论坛提出但有待深入研讨的重大问题,列为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继续进行研究,不断推动论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建立合作研究机制。

我会与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联合制发了开展合作研究的制度和办法,每年年初就重点课题进行协商,整合不同资源和力量共同攻关,调研成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研究成果的转化。我们将收集上来的省内法学、法律界学者纳入人才库,按照专业门类、知识结构等组成若干专家小组,接受省人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他们为立法规划、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修改和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推动地方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今年凌秉志同志当选十一届省人大常委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杨松、王策同志由省法学会推荐当选省政协十届委员,他们代表全省法学会系统直接参与省人大、省政协的工作,开辟了法学会服务大局、履行职能的新方式。省人大法制委已提出,凡是省人大提出的立法规划、草案,事先都要交我会,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论证,所谓搭上法制直通车,在这方面我们将发挥更大的作用。超级秘书网

5、建立国内外法学研究学术交流机制。

一是每年举办1至2次专题报告会。2005年3月21日,我会及时提出动议并具体组织举办了“建设和谐辽宁报告会”,由省委副书记王唯众同志主持,省(中)直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1670多人参加,徐显明教授作了“和谐社会与法治”的精彩报告。

2007年6月,我会精心组织“双百”报告团在辽宁专场活动,由徐显明、陈同志分别在省直、大连、鞍山作了3场报告,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等1600多人出席了省直的报告会,同志会见了报告团成员。大家一致认为,这几次报告会非常及时和成功,是省法学会为全省工作大局服务所办的实事、好事。二是积极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省内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工作者参与中国法学会及其研究会举办的各种学术研讨活动和区域法治论坛,主要有“东北法治论坛”、“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十三省区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讨会等,在省内征集论文,我会负责评定获奖论文和等级,提交有质量的论文,由省法学会领导带队参会,交流法学研究信息和成果。三是与兄弟省、区、市法学会互访,开展横向学术交流。四是发挥对外法学交流主渠道作用。目前,我会已经与有关国家、地区建立了稳定的、经常性联系,形成常规的、批量的交流形式,2005年以来共组织12批161人次出国(出境)进行法学学术考察,分别提交出访考察报告,扩大了法学会在国外(境外)法学(法律)界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影响。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2篇

中小学信息技术发展的现状与中国教育的现状有相似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有失衡现象,即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与城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的差距较大,不同步。

1)状态不同。农村的中小学信息技术发展首先缺乏基础设施,很多村小没有微机房,即使有的村小有微机房,却因没有互联网而使微机房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之所以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归根结底是农村教育经费的严重缺乏,大量流动子女随父母外迁读书,使村小没有发展的活力。

2)师资不同。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发展缺乏专业的师资力量。农村中小学本来教师就不多,很多教师的学历不够高,专业不对口,有的村小因为教师缺乏,教师包班,甚至存在复式教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往往只能有精力将语文数学教好,至于中小学信息技术,大部分教师在有微机房等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可能会让学生玩玩电脑,更有甚者,没有基础设施,没有微机房,教师则会让学生自习。

3)认识不同。农村中小学对信息技术教育课程重视不够。首先,作为学校的领导,农村中小学的校长往往对信息技术的重视就不到位,这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关系,试想,没有互联网,或者网络不畅通的农村,校长本身接触网络就少,对信息技术教育的重要性理解不够,当然无法重视。其次,学校的教师对信息技术课往往也认识不到位,有片面性,畏难情绪多,对于本就师资力量薄弱的村小教师来说,一般会认为上语文数学的精力都不够,又哪来时间关注并重视信息技术教育呢?而学生及其家长对也往往忽视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偏重文理科学习。由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与中小学的其他课程相比,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在农村与城市的发展中不均衡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单纯是设施投入问题,同信息技术课程本身的特点也有很大的关系。

2加快农村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的措施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3篇

(一)相关部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重视不足当前,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学习法律知识。在这门课中,法律知识仅占全书的四分之一,并且仅有的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从法律精神、法制观念、法律制度、宪法等方面做的简要介绍,可谓面广而不深。

(二)师资力量薄弱,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高校实施法制教育的教师力量薄弱,相关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因为大学生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理论和法律基础》这门课接受法律知识的,而这门课主要是由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担任,但这部分教师成分相对比较复杂,一般是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出身的教师组成,参杂有高校辅导员、院系党务工作者等兼课教师。他们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更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缺乏法律思维,法律素养薄弱,因此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更偏向于理论灌输,照本宣科,这样就很难达到强化学生法律意识的教学目的。

(三)法制教育内容宽泛,教学手段单一由于目前高校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但这部教材的法律基础部分涉及的基本面比较宽泛,大多内容都属于点到为止。同时,高校法制教育的教学手段过于单一化,大多仅局限于课本内容,所涉及的案例分析也仅仅是围绕法律条文的简单解析,难以提起学生对法律的兴趣,仅仅停留在普法层面,很难达到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层面。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大学生作为国家未来的接班人,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他们树立法治观念,培养其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成为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社会现实的需要近年来,大学生犯罪率直线上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据统计,大学生犯罪案件数量及犯罪人数2001年比1999年增加了54.5%,2005年到2007年大学生犯罪增长率在18%以上。因此,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已经成为了中国当前面对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毫无疑问,大学生违法犯罪对社会,对高校的影响力和危害力都是极大的,因此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无疑成为预防大学生犯罪,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和谐的主要手段之一。(三)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是近年来我国提出的教育改革目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增强适应时展、社会进步,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和迫切需要的素质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开拓进取、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精神;大力加强法律教育特别是宪法的教育。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变革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属于素质教育的内容,因此,相关部门应将法制教育放置于与道德教育同等高度,加大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关注力度。首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法律基础知识从《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独立出来,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并将其与思想政治理论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程,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实施的法制教育进行监管,通过规定课时、学分以及师资力量等方式督促高校的法制教育正规化。

(二)高校应完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课程设置,丰富教学内容高校作为国家接班人的培养基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首先,高校应专门开设法律基础课,使其与计算机基础、大学生英语等公共必修课一同作为大学生的必修科目;同时,根据不同专业的性质和特点开设相关的法律选修课,如此才能使学生在理解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有所侧重,满足学生所学专业的发展要求。其次,高校在开设一系列法律课程的基础上应该注重教学内容,在公共基础课的内容设置上主要偏向于培养学生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加强学生宪政理念,使学生对我国的各个部门法有基本的认识;而在相关专业的法律选修课的内容设置上,要注意结合专业特点为学生开始相关的法律课程,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所涉及的具体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为其以后从事相关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4篇

一、从总体上看

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同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观念形态体系,有着内在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精神之魂,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我国现有的价值系统中处于统摄和支配地位。二者的内在一致性表现在:第一,都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和人民“都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引下,在新中国的理想、社会主义的理想和共产主义的理想感召下进行艰苦卓绝地创造和奉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产生的理论前提必然都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第二,都把“以人为本”作为价值实践的核心。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十分丰富,其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却是以人为本。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理解,以人为本中的“人”主要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当前就是指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劳动者主体,包括社会各阶层在内的最广大人民群众。无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其核心都离不开以人为本。“价值的主体性,就是人在自己对象性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人类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和能力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此,人就有责任承担自己这些行为的一切后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全中国人民的事业,是人民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创造美好生活而广泛参与的创造性的伟大事业,所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证。所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都离不开“文化即人化”的文化哲学视野,都可视为发展观和价值观的统一,其价值实践的核心都必然是以人为本。第三,都体现了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有两种尺度,即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真理尺度又叫物的尺度或外在的尺度,是指人的实践活动所应遵循的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主要通过反复的实践活动获取关于外部世界的科学认识;价值尺度也叫人的尺度或内在尺度,是指社会实践中是否把人当作主体,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它是实践追求的根本目标。通俗地说,遵循真理尺度就是“按科学规律办事”,遵循价值尺度就是要“满足人的需要”,只有把二者结合,才是“合规律性”(实然)与“合目的性”(应然)的统一,才是成功的实践活动。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正体现了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辩证统一。二者的提出,“使人们既从价值的导向上看发展,又从科学发展观中凸现发展主体人的价值意义”。科学发展观以对自然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为前提,着眼于思考“什么是科学的发展”、“如何实现科学的发展”的问题,因而既要尊重自然和社会规律,又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实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五位一体”;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树立一弘扬’: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和信念、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些都是对社会意识内容的丰富和升华,抓住了这些就抓住了社会意识形态的本质,也就把握了先进的社会意识,把握了真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文化的同时,深刻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见,不仅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深得公正之意,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彰显的法治保障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时,就已经被党和国家充分地认识到了。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党和国家的真理性追求和价值性追求的统一。当然,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存在一定理论的差异性,如两者的重点不同,前者强调实践层面、工作层面,后者强调人的行为层面等。

二、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

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第一,科学发展观中的“发展”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实践基础。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中国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要实现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靠发展;要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靠发展;解决人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坚定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信念,也要靠发展。而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社会发展并不是单纯的经济发展的孤立进程,必须同时注意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发展。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发展目标、以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为前进方向,在实践中自觉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其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第二,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基本原则和根本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要求处理好发展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解决的是“人本”与“民本”的关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只有同人民生活保持血肉联系,只有集中关注和真正解答现实问题,认真倾听和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心声和要求,只有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才会显示出强大的理论威力。”第三,科学发展观中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建设的主要路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所走的是“非均衡发展”的道路,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既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指引,制定长远规划、完善建设机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所谓“全面”,就是既要树立“五位一体”的理念,又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建设中。第四,科学发展观中的“统筹兼顾”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方法。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坚持统筹兼顾,包括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其一,就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的建设,其出发点、落脚点、建设主体都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以符合人性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价值为根本。其二,就建设和谐文化而言,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又是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当然,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将其贯彻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也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更有利于以人为本,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大大彰显了社会主义的价值性,有助于丰富和深化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进而有利于完善和健全社会主义的制度。

作者:马杰单位: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青化砭采油厂

法学家论文范文第5篇

“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观点来看待“醉驾入刑”

经济法学家认为,犯罪是一种规避市场的行为,有损于经济的效率。因此刑法的作用就是要遏止这种规避行为,以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佳并使财富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罚的强度要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基于此,“醉驾入刑”可以改变了醉驾者的对醉驾行为的成本、效益观念,实现法的效率。“醉驾入刑”前,“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醉驾入刑”前的立法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原有的《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只有发生了交通事故,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只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而按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像醉酒驾驶这样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如果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最多只能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千元以下罚款。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而对醉驾者本人而言,犯罪的收益在两个方面,一个是饮酒后所获得的幸福感,另一个是饮酒后直接开车避免代驾所省下的时间、精力。在“醉驾入刑”之后,任何一个醉驾者通过对比醉驾成本和收益,他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醉驾的收益远远低于他应该付出的成本,因此不能醉驾。经济法学家认为,刑事的惩罚决定于犯罪损害与查获几率。现实中我国交通治理对醉驾者的处理,“违法的机会成本过低”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现实问题。酒后驾驶者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以前饮酒驾驶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而且也经常看到其他人酒后驾驶。有了侥幸思想在作怪,驾驶者往往把酒后开车不当回事。我国交通运输拥塞,警力严重不足,面对这么沉重的压力和负担,我国的公安机关往往不堪重负,真正的公正理的执法行为也就无法确切到位,不能做到有效率的查处醉酒驾车。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所以“醉驾入刑”并不在于给醉驾的司机多么大的刑罚,而在于使每一个醉驾的司机都能够被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住醉酒驾车,维护法律的公平。在现实情况下,在醉驾查获率不高同时,醉驾所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有必要“醉驾入刑”,将醉驾的惩罚提高到一个相应的高度,才能震慑住存在心存侥幸的醉驾司机。

从社会与法的互动来看待“醉驾入刑”

拉丁法谚有一条格言“法律必有漏洞”,已制定的法律更多的是对过去生活经验的总结,由于原有的法律不能长期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致使过去所立法规范逐渐与现时社会关系相脱钩。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这是以前立法者所未能预料到的。这种情况下,“醉驾入刑”适应社会需求成为填补原先法律漏洞的必然结果。在这个信息网络爆炸的时代,醉驾个别案例如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北京长安街醉驾案的惨痛后果能通过各种媒体迅速为广大民众知晓,人们对醉驾的危害认知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民意最终认可立法严厉打击醉驾必要性,这直接推动了“醉驾入刑”。中国的传统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在这种社会氛围中很多醉驾者在酒桌上喝酒情非得已,经常为表现“心诚”而“喝好”、“喝倒”,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我们从“醉驾入刑”实施效果来看,“醉驾入刑”实施7个月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尽管已经取得突出的成效,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在“醉驾入刑”已为广大人民所知晓的情况下,社会上仍然存在大量的醉驾行为,醉驾者明知道会触犯刑律而仍然在所不惜,从这点可以看出传统酒文化对人们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如何抵制这种丑陋的醉酒文化,笔者认为日本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对醉酒驾驶的“连坐”式处罚。对车辆提供者、酒水提供者以及同乘者一并问罪。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向饮酒后有可能违反规定驾车的人提供车辆、酒类或劝其饮酒;任何人若知晓开车人已经饮酒,不得要求其开车送自己,也不得搭乘他所驾驶的车辆。法律要起到改变生活的落后、滞后的文化及习惯作用,就必须恰当地引导人们逐渐改变思想观念,循序渐进。任何具体犯罪的出现都是由犯罪人个人因素和外界社会因素共同产生的,社会因素才是犯罪的决定因素。治理醉驾,仅仅入刑是不够的,正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有效地治理醉酒驾车需要配套的措施,好的社会政策有助于从根源上预防犯罪。通过刑事手段制裁醉酒驾车犯罪,只是治标之策,而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从根源上铲除醉酒驾车犯罪滋生的土壤,才是真正减少醉酒驾车犯罪发生的治本之策。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西方一些有意义的治理手段:德国、瑞典等国在孩子小学阶段就强化交通安全教育;在波兰、澳大利亚醉驾者被刊登上当地的报纸公示于众;在美国,酒后开车者被强制在自己的汽车上安装酒精敏感器,只要传感系统监测到驾驶者酒精浓度超过一定值后,其执行子系统就会自动锁死发动机,使之不能启动。简之,我们不能迷信仅凭“醉驾入刑”就能够彻底解决醉驾问题,醉驾问题最终解决取决于社会综合治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