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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3.03.005

随着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付诸实施;2011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建设中原经济区有了纲领性文件。这两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对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所开设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能够紧密结合这两个国家规划,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学校实际又能适应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路,这些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将会有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否则将会被社会所淘汰。本文拟在分析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现状的基础上,给出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配套措施。

一、直面现实,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概况 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各个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的 2/3 以上,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经过这些年的教育改革,特别是2000年以后的10多年,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都陆续开设了各层次的法学专业教育,其中本科法学教育办学规模从逐年扩大到逐渐递减,近几年已基本稳定。截至2012年,河南省近20所地方工科本科高校中,只有河南工程学院没有开设法学专业,本科招生人数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超过150人,其余都维持在150人以下。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办学层次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或专业法学教育高校相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同其他地区工科高校一样存在着相似的缺陷:培养目标单一,定位模糊,没有将法学教育与学校的办学实际以及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当地的社会需求相结合,导致培养的学生没有特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钩,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只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忽视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由于地方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自身在素质上存在以上缺陷,加之前几年各高校在招生规模上呈几何级数增长,结果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薪资较低的前10个专业,均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毕业生毕业3年内专业对口率为55%,排名倒数第1。这种僵化的、与社会需求严重不符的人才培养模式急需改变。

二、准确定位,制定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采用分类培养的模式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划分为三类: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从该计划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实现最终目标的途径。该计划的分类培养模式与之前单一、僵化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也为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现阶段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了指导。

既然卓越法律人才可以分层次、分类培养,那么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现阶段目标定位就应该是能适应地方基层工作,特别是有中西部地区特色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理由如下。

一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要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除了考虑行业分类特色以外,还应考虑地域特色。否则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仅仅是集中在教育部直属的法学名校中培养,对中国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 的法制建设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2]

2012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此前国家还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原经济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后10年会得到国家各个方面的支持,其发展潜力会逐步显现。作为涵盖河南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大量优秀的实务型人才,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和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对符合地方实际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

因此,在现阶段,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调整,可将其定位为培养能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行业基层卓越法律人才。

二是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办学的现实条件使然。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开办法学专业最初的定位就是作为学校的支撑学科,完善学校学科体系的建设。这种定位就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学校不可能对法学专业在师资建设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目前我国地方工科高校法学师资队伍的现状是专任教师严重不足,外面的优秀人才引进不来,本校的优秀教师又不断跳槽。以这些年在河南省地方工科高校中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较好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例,法学院现有法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3个专业,专职教师35人,其中法学专职教师不到15人,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教师所占比例非常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基本依赖本校培养,这种培养途径很难在短期内使师资质量有质的飞跃。

此外,与传统政法高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相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在需要学校支持的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以及与法学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软件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学校财力和国家支持不足的影响,在硬件建设方面也非常滞后。鉴于软硬件的缺失,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要在短期内培养出高素质、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显然不切实际。在现阶段这些高校只有直面现实,积累经验,丰富资源,改善条件,逐步提高,为西部大开发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培养服务基层的法律人才。现实也反映出这种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以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为例,自 2000 年开始有第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以来,先后有 100 多位内地生源的本科生主动到的阿里、日喀则、昌都等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工作,这些地方是重点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不会选择的去向。西南科技大学的法学本科生除了有 30%的本科毕业生考取各大学的研究生继续深造外,其余的70%都选择了在中西部基层部门或法律实务部门就业。由于地方工科高校招收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高校所在地的省份,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各自家乡或者与家乡相近的其他中西部地区工作几乎不需要适应期。

三、配套改革,尽早培养出体现中西部工科高校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 1.优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既然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将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定位在培养中西部各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基层部门急需的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就需要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大幅度改革。在课程设置上,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2013年2月教育部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该方案并没有体现出“卓越计划”提出的分层次、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的特点。这就要求中西部地方工科院校借此时机主动求变,大幅度调整、完善自己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想与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适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更具针对性。

首先,大幅度调整现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教育部统一制定的,针对我国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未考虑各高校及其法学教育的特点,很多高校为了适应政策而丧失了自己的特色,最终导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同质性和人才类型的单一性。

各高校在制定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时,一定要结合本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际情况,面向国家或者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人群,确立特定服务的定向性人才培养模式。对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来说,现实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应当是培养面向中西部地区基层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特定目标,在开设课程时,就要切合实际,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如一些学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基层部门工作时很少用到的国际法课程可以合并在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学时;此外应该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里适当增加有关公共基础知识方面的内容,因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加强法律实训体系建设,增设非专业实践体系。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训体系一般包括专业见习、课程实训和专业实习。专业见习是指为以后的专业实习做准备而提前进行的准备工作,时间一般在1周左右;课程实训主要是指以诉讼法为基础、针对诉讼法程序所进行的实训工作;专业实习就是在完成基本的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基础上,去校外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融合。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技能训练,其体系设置要突出为基层服务的理念,应在技能训练内容上作出修正,不能只限定在法律技能内的培养,还要增加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如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师资队伍,法律人才培养就成了无本之源。因此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理论储备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具有实践能力的专任教师以及优秀的校外兼职教师的培养和建设一直不足,原因主要有:一是作为工科高校,学校对文科专业的支持力度不及工科专业,在人才引进上也是如此;二是这些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发展前景不明,又由于学校的支持力度不够,很难吸引优秀的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前来执教;三是这些高校的法学专业社会影响不大,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密切,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很难建立一支实务经验丰富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要改变中西部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对法学专业加大支持力度,还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政策,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计划等,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培养。“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的一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西部地区选派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为期1年的研修以提高其素质。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来提高专任教师的素质能力。

此外,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应以现有师资资源为基础,建立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一方面,法学专业教师要走出校门,去法律实务部门历练。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实务部门还是非常欢迎具有较高理论知识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指导的。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可以出台一些规定,鼓励和引导专职教师走出去,比如将专职教师具备实践经历作为“卓越法律人才”教师培养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专职教师在校外法律部门从事的实务能力培训可以折抵教师的教学课时等。另一方面,学校应打破常规,外聘一批在法律实务领域具有突出业务能力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弥补校内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指导的不足。学校只有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联合、优势互补,才能培养出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专、兼职教师队伍。2009年,山东理工大学与淄博市律师协会联合创办淄博律师学院,挂靠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这是全国成立的首个律师学院。双方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应主要以外聘优秀律师从事常态实践教学为主,并与外聘优秀法官、检察官做专题指导相结合。对外聘教师的选拔不要过于机械,要以其是否具备丰富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知识为标准,不要过多地关注其职务、职称等。

在非专业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与学校其他文科专业相结合,借助与法学专业相近的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的师资队伍。

3.强化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基层服务职业技能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本、专科生教育应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学生理论深度的培养属于研究生教育的范畴。法学本、专科理论教育应当立足于通识教育,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加大实践教学比重,重点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在总学时上至少应占法学教学总量的40%以上,把各种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充分利用案例教学与角色扮演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来源于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是指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普通法系国家受普通法系司法传统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实践而非理论,因此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是很关注,对案例和由案例引起的立法实践却相当重视。普通法系国家在进行法学教育时,特别注重对学生 “律师式”思维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里,由于案例教学方法比较适用“律师式”思维的训练,故而运用得非常广泛。教师在前一节课堂教学结束时先将下节课将要学习的与理论知识相关的案例(可以不局限于法律案例,可以包含社会上各种类型的热点事例)提前告诉学生,让学生在课后先熟悉,在下一节正式上课时再结合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提问,让学生扮演案例中的各种角色,启发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通常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激烈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近年兴起的新的教学模式,这种方法非常适合法学等应用型学科。鉴于各高校法学专业基本上都建有模拟法庭,法律实务部门也希望加强与高校的联系,法学教育的校外实习基地也逐渐增多,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正好可以与这两种资源紧密结合。一般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两种。一是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这种形式主要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来操作,其过程是:通过专业实习等方式,带领部分已经完成大部分理论知识储备的高年级学生参与到教师所承办的真实法律案件以及法院的真实案件庭审中,学生通过参与这些真实案件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二是模拟的法律诊所。模拟的法律诊所与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类似,区别就是学生所参与的案件是虚拟的,所面对的当事人也是一种角色扮演。在模拟诊所中,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出虚拟案件,尽可能多地提供给学生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然后借助于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来训练学生各方面的法律技巧,这样也能提供给学生与在真实案件法律诊所一样的学习机会。

第三,坚持和完善校外实习制度。学生实习制度形同虚设是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通病,这直接导致了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实践教学作为融合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际的重要形式,对全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发挥着重要作用。[4]要培养面向中西部基层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必须增加实习学时,推行和完善校外实习制度。

郑州轻工业学院的做法值得一提。郑州轻工业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最初仅有4周,后增加至8周;在实习时间安排上也作了调整,与暑假相衔接,以方便学生在实习时间结束后,可以利用即将到来的假期继续进行实习;还增加了1周的专业见习。为了保证实习质量,不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因为这样既不方便管理,学生也很容易作假蒙混过关。学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有指导教师全程监控。实习期间每天要求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需要写实结。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学生尽早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思维方式,让学生尽快体验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色感,减少他们对将要从事的职业的神秘感,使学生在“工作”的状态下得到专业的训练。近几年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毕业生考取司法资格证的人数逐年递增(如2012年有34名四年级学生报考,12人通过了考试),这从侧面反映了实习的重要性。

为了适应面向基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扩大校外实习单位的范围,除了公检法等传统的法律实务部门,还可以选取一些基层的其他社会部门,如街道办事处、社区、社会公益机构、中小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丰富学生的相关非专业技能。

总之,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要抓住难得的机遇,结合自身的工科优势背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相契合,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从而使法学专业成为中西部工科高校中一个独特的优势专业。

[参考文献]

[1]林蕙青.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N].中国教育报,2011-04-02(1).

[2]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14.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族法学;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民族法学学科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5)03-0076-05

一、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现状

民族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学科,是上个世纪80年代在我国首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以“民族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的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其研究体系已经相对完备。民族法学基本理论研究已从民族法治理论研究层面扩展到比较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在民族权利保护研究方面,流动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也开始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范围之内;在民族法制建设与民族习惯法的研究领域里,深入细化了研究的内容,尤其是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及藏、苗等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备受学术界的关注;民族司法问题的研究更是近年来涉足的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2]总之,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全面而且深入,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民族法学的学科地位不断地得到巩固与加强。

二、民族法学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关系

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律人才有许多是少数民族学生,他们毕业后大多很快走上管理岗位,成为少数民族地区管理方面的主力军,尤其是“公检法司”是他们的主要就业部门。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统计,自治区现有19个沿边法院、25个牧区法院,这些法院辖区总面积87万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73.6%;辖区总人口60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6%。但这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法院普遍缺少能够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主持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全区现有法官5600多人,蒙汉双语兼通的法官421人,占全部法官人数的7.5%。[3]培养双语(指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法律人才现已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使命。但是这些法律人才如果没有民族法学知识,将会影响其工作成效。

(一)民族法学教育可以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对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民族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古往今来,多民族国家一直将法律作为解决民族问题最有效、也是最高的手段。因此,民族法在我国秦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秦王朝时期的《属邦律》被称为我国最早的一部多民族的封建专制王朝的民族法,清王朝的《理藩院则例》,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一部最完备、并具近代法规模式的民族法典。[1]民族法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都早已大量存在。我国民族法学学科的兴起,正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国家统一的需要,在当今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重视民族问题的研究,将民族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是社会现实赋予民族法学的一种历史责任。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面对着许多社会问题,诸如扶贫、生态保护、经济开发、社会稳定等,都需要从法学、民族学和人类学等多学科视角来寻求解决的途径和措施。民族法学整合了这些不同学科的理论,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分析和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和法制化进程中的法律与文化的冲突问题,能够为政府制定政策、法律提供学理性资源。因此,培养具备民族法学知识的法律人才,是加强少数民族法制建设、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和法制化的人才保障。

(二)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定位一直存在争议。是把法学教育作为精英教育还是作为通识教育,学者们各持己见。但是,笔者还是认同“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素质教育”的观点。法学教育应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含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法学教育既要培养高素质的公民,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4]

如果学法律的学生不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问题,学民族学的学生不关注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现象,势必会造成国家和民族地区缺乏研究和从事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专门人才。当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司法实践部门,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缺乏通晓民族理论和法学理论的复合型人才的问题,这就给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

本着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宗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如果忽视民族法学教育,将难以达到预期的办学目标。因此,民族法学教育应成为少数民族地区高校法学专业不可或缺的一项教育内容。

(三)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有利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长远发展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颁布之后,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到2014年10月份为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议已经召开了三届,确立了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58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都是长期开展法学教育的重点高校,而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却因学科结构不合理等因素,绝大部分都未被纳入基地范围,只有3所民族高校:西南民族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成为了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

我国现有民族高等院校17所,[5]几乎都设有法学专业,但是办学层次低,大多停留在本科层面。民族高校和其他普通高校相比,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及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既有共同遵循的规律,又存在着自身办学的特殊性问题。从总体上看,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建设仍滞后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和体制。尤其是在当前历史发展的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迫切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特别是具有民族法学知识的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因此,民族法学硕士及博士学位的设立为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科建设指明了方向。尽管民族法学学科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的二级学科,多数院校将其设置在民族学下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内,但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法律年鉴》却在法学学科建设部分把“民族法学”列为独立学科,这就说明“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已在学术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尤其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标志着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又有了新发展。[6]正视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现实,准确定位民族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优化民族法学的各种资源,突出以民族法学学科为特色的办学宗旨,才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发展路径。

三、民族法学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地位

民族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是在我国不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学学科的成立标志体现在:研究机构大量设立;学术刊物的创办;部分民族高校开设了《民族法学》课程,并编写出版了《中国民族法学》教材;学位授予点已形成了本科、硕士、博士完备的人才培养体系;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已基本形成以及研究队伍逐渐壮大等。[7]

但是与民族法学学科发展极不相称的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民族法学知识知之甚少。《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很多民族高校未被列为专业核心课程,更别说是开设《民族法学》课程。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非民族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因为没有特色而丧失了竞争优势,从而导致择业困难。

另外,民族高校教师大都注重民族法学的研究,涌现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均属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内容。例如,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专业近五年来就有较为丰厚的民族法学科研成果,相关内容的课题二十余项、发表在核心期刊论文四十余篇、专著4部。但是,由于一直不重视民族法学教育,办学16年来未开设过《民族法学》课程,只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列为选修课。因此,教师的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换为教学内容,致使民族法学学科被真空化。如果民族法学不能与民族高校法学专业进行有效地衔接,民族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不能全面实现,因此,民族高校的法学专业搞好民族法学学科建设,是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民族高校搞好民族法学教育的对策

衡量一所高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仅要看它有多少重点学科,更为重要的是依据其学校定位,看它培养的人才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契合程度,即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包括毕业生的就业率、学科专业结构与区域产业结构的协调程度,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贡献和服务能力。[8]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以培养少数民族法律人才为办学目标,实施民族法学教育,为学生开设民族法学方面的课程,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的发展趋势。为此,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民族法学教育的重要性

2005年,我国首次发表《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指出: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155个自治地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以上,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8%。在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有44个民族。另外,有47个民族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镇)。少数民族人口数113,792,211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87%。[9]在我国这样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国家里,民族关系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领土的安全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法律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问题的调整手段,必须要为处理好民族关系服务。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审视中国法律的演进历程,对法律从民族习惯、习惯法过渡、递进到国家成文法的具体途径有个清晰的了解。[10]

民族地区的民族立法是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保障。作为担负培养民族地区高级人才重任的民族高等院校有义务向民族地区未来的管理者和建设者传播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这一点,民族高等院校和其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从战略的高度达成共识,齐心协力,努力推动民族法学教育工作的积极开展。[11]

(二)加快民族法学师资队伍的建设步伐

在我国,民族法学教育起步晚,师资力量薄弱,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民族法学教育顺利开展的保障。笔者建议加强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在全国层面定期举办民族法学师资培训班,可由国家民委和民族法学研究会牵头,利用假期,组织专家对民族院校的教师进行培训,引导他们关注民族法学学科,培养其主动学习民族法学知识以及研究民族法学的兴趣;二是要积极开展校际之间的合作,由走在民族法学学科建设前列的学校带动基础薄弱的兄弟院校,可通过访问学者制度、对口支援等方式加快对民族法学师资的培养;三是要在校内形成传、帮、带制度,在教师队伍中建立导师制,培养青年教师,形成合理的师资梯队。

(三)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

当前,我国的大学本科教育注重借鉴世界一流大学的经验,贯彻“强化基础、淡化专业、分流培养、因材施教”的方针,打破专业和学科壁垒,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在本科教育中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取向的跨学科通选课体系,在最基本的知识领域为学生提供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精品课程,已经成为了高校课程设置的一种模式。民族高校多年来在保持传统特色学科优势的同时,普遍建立了包括民族学科在内的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的学科专业体系,并为国家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许多优秀的管理人才。民族法学教育如果仅限于在法学专业学生的范围之内开设,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素质教育的方针,也不能更好地满足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因此,民族高校文科类学生也应接受民族法学知识的教育。这样一来,合理安排民族法学的授课资源就成为民族高校要高度重视的问题。民族高校在将民族法学课程设置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同时,也要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民族法学公选课。特别是在文科院系,可将其设置为通识通选课。通过民族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了解、熟悉、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我国民族法制方面的知识,以便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运用法律、特别是民族法来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权利,更好地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的发展,积极为各民族和谐相处、共同繁荣服务。[11]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第3篇

第一,就业率。从表1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近5届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均远远低于该届毕业生的全国平均水平,2012届排名垫底,其它届次也仅仅略高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2011届毕业生仅比该年度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中医学类高出一个百分点,却比该年度就业率最高的专业能源动力类专业低近11个百分点。

第二,失业率。该研究将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后还没有获得全职或者半职雇用工作的状态,视为失业。包括准备考研、准备出国读研、继续找工作和待定等四种情况。麦可思公司对半年后失业率最高的10个专业进行了统计,从表2可以看出,法学专业连续5届位列其中,其中2008届高居失业榜首位。

第三,对口率。麦可思公司给“对口率”下的定义是,有全职工作并且与专业有关的大学生毕业生数/有全职工作(包括与专业有关及无关)的大学生毕业数。他们统计了专业大类的对口率,具体专业选择性的进行了统计,即只统计了对口率前100位的专业的对口率情况(2012届只统计到了前50位),而法学无一届在前100位内,因此本文比较前100位中对口率最低的专业及对口率情况,以与法学进行比较。从表3可见,法学大类就业率普遍较低,2010届和2012届勉强突破50%(分别为51%和53%),其它届次就业率均低于50%,这意味着这3届法学大类的毕业生一多半无法从事本专业工作。麦可思公司对对口率要求最高的20个职业的统计中,我们发现,和法律相关的两个职业位列其中,即法律职员排名第11位,要求对口率92%,律师助理和司法助理、法院书记员并列第15位,要求对口率为91%。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相关职业中,其实有诸多专业对口率要求较高,基本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够胜任。

第四,毕业半年后平均月收入。从表2可见,法学专业4届毕业生半年后的月收入,除了2010届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外,其它3届均略低于但是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分别低出6.8%、1.6%、2.5%和1.3%。距离收入最高专业月收入最接近的是2010届,仅差416元,即12.7%。笔者在所在高校法学专业在校生中做过随机访谈,绝大多数的学生对这一数字比较满意。由以上数据统计分析可见,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就业率和失业率均较高,对口率偏低,但是相对而言,工资水平还在可接受范围。

二、扩招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模式弊端及发展职业教育的必要性

我国法学教育曾中断过,1977年才恢复,之后的20多年里法学专业发展速度并不快,曾经出现法学人才极度缺乏,退伍军人安排进法院工作的局面。但是情况在1998年大学扩招后发生了变化。扩招造成法学专业规模增长过快,7年新增的法学专业数量超过了前23年的两倍之多。目前我国开设的法学专业总数量达到600多所,于是造成我国法学专业每年毕业生位居世界前列。

随着人数的剧增,就业形势随之越来越严峻。我国高等教育自恢复高考以来就是精英教育,供小于求,所以高等教育制度的弊端被隐形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后,原来的弊端逐渐凸显。法学专业遭遇的主要批评来自所学非所用,实用性不足,理论和实践脱节等。对于现在的法学专业,尤其是新增法学专业,找准自己的定位,加强职业教育是出路。这也是由我国目前的现状决定的。一方面,从地区分布来讲,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去向上,存在明显的地域不平衡。以律师为例,律师队伍的发展已取得很大成绩,比如从业者数量、从业者服务类型、从业者素质等等,都是以城市为依托。在农村地区,律师的数量非常少,有不少地区甚至存在“律师荒”。有些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农村地区是熟人社会,不需要律师。笔者持相反的看法。笔者认为,现代化的触角正在以迅猛地速度触及广大农村地区,笔者曾到一个很偏远的深山农村做调查,村里大量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打工了,进城打工的经历使打工者开始接受城市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途径。而真正影响农村地区法律从业者少的原因则是广大法学毕业生不肯“屈尊”到那里去。由于法学从业者主要是在城市地区,所以出现麦可思公司统计的结果,法学毕业生在半年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并不算低的结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本身具有层次性。从法律职业来讲,法律从业的范围较大。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师等,但是从广义上看,法律职业还包括准正规法律职业,比如司法助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调解和基层民间仲裁等职业。朱景文教授把我国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正规的法律工作者,第二类是半正规的法律工作者,如基层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公证人员、证券师、专利和仲裁员等。第三类是非正规的法律工作者,比如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等。我们应积极引导法学专业毕业生,树立理性和客观的就业理念,不要把眼光紧紧放在大城市和正规法律职业上。不要把毕业找工作看做一锤子买卖,正视就业现实,当正规法律职业受阻是,不妨以半正规和准正规的职业作为过渡,在工作中积累经验,一面继续准备司法考试。

三、对高校加强职业教育的启示

就业现状警示我们,法学专业传统的本科教育模式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了。改革教学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首先,明确学校定位。许多高校对于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至今没有明确,一方面纠结于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实际上,除了极个别,如中国政法大学等中国法学专业最高学府外,绝大多数基本认为应该定位在大众教育,但是却没有制定与大众教育相匹配的的教学计划,所以在现实层面,法学教育并没有真正定位在大众教育上;另一方面,纠结于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部分人坚决主张要加大司法实务的教育,案例教学,司法行政部门也希望引导大学法学教育。但也有相当多的法学教育家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职业教育是学历教育后的训练过程,不能更多地占用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中国法学教育不能完全采用美国式的办法,我们侧重系统知识训练的传统优势要坚持与发扬。因为定位不明,导致法学教育被当做通识教育的结果,法学教育职业特性被忽视。其次,调整教学内容。如果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行业型实用人才,职业教育应侧重。而现实的情况是,高校的确是以基础知识教学为主,职业教育少得可怜。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没有系统地从业技能类课程,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教学模式仅仅在部分高校试行,是个别教师的尝试。学生缺乏职业教育的一个突出体现就是学生实践能力的缺乏,校内实习课程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除了校内模拟法庭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实践的机会。

此外,有一项很重要的训练重视不够,这就是司法伦理训练。自2002年以来,法学专业毕业生要进入法律行业,必须另外取得一个“准入证”,这就是通过司法考试,而目前的现实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高。而且,虽然参加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文凭,但是,不一定要法学本科文凭。就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而言,法学文凭和非法文凭没有什么区别。而通过司法考试,有专门的培训班,在培训班接受不到一个月的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概率不会低于法学本科毕业生。这就造成本来属于法学专业学生的不大的“地盘”可能被他人分去一部分,进一步加剧了法学专业对口率低的情况。加强司法伦理训练势在必行。再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几乎缺乏直接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经历,教师对职业知识懂得很少。最近有一个声音,将高校法学教师和法律职业从业者互换角色,以3年为限,比如,高校法学教师到法院工作,同时抽调同样数量的法官到高校任教。笔者在课堂上曾做过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抽调成功的法官或律师到校任教,你的态度如何”,笔者设置了4个选项,结果36.6%认为“太好了!非常欢迎”,56.8%“可以尝试,但不知道他们能不能担任教师的角色”,只有6.5%“不赞成,毕竟他们没有受过专门训练,不适合当老师”,没有人选择“无所谓,没多大意义”,说明大家都很关心这件事。学生对这件事普遍持欢迎态度,但是过半数的学生担心他们缺乏上课的技能和经验,达不到预期效果。

最后,增加教育经费。制约法学学生受到职业教育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费问题。曾经众多高校一窝蜂式开设法学专业时,是认为法学专业开设成本低。这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至今仍在延续,比如法学学生学费维持与一般人文学科学生学费相同。法学人才的高昂培养费用与现有经济资源之间的冲突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动力上的不足,进一步在根源上制约了法学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职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就业方向及情况

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分为三类: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国家对他们有统一的执业要求,统一的职业准入考试,在所有法律工作者中专业要求是最高的;半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仲裁员,各个行业有各自的职业准人条件,就法律专业素质而言,一般要比第一类低,但是又具有本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调解员、基层治安保卫人员,一般不需要专门的法律知识,虽然近年来国家也对他们进行过长短不同的法律培训。这三类法律工作者都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的组成部分,但是他们职业化的程度不同,分别满足人们不同层次的法律需求。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非正规化的法律工作者。法学类专业毕业的专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近年来, 根据部分学校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 通过走访、问卷调查、座谈、学生社会实践等形式, 法学毕业生在其选择职业发展方向时, 大多数选择与“法”相关联的新型就业岗位,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 选择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同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乡、镇、村、社区对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以及调节能力,同时能够忍受基层工作闲杂繁琐法律工作人员需求很大。他们一般处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市、县城、乡镇、社区, 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 条件艰苦, 收入较低,一般本科或者高职高专法学毕业生较少考虑。但由于大量的法律纠纷发生在基层, 从法律的作用和实效发挥上来讲, 基层特别需要法律工作者以热情的笑容、熟练的法律知识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的法律服务。因此, 我们应根据社会需求的变化, 对该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调整。

二、中职法律事务专业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就业形势严峻

每年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的数量超过10万人,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摆在国家和毕业生个人面前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2002年的数据,国务院部委院校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就业率为77%,在全部214个专业中排在第187位,2002年以后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2005年成为垫底的专业。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作为法学中专毕业生出现在社会中,其就业受到来自法律行业高学历高标准职业化以及法学专业大学毕业生人数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下显得格外严峻。

(二)法律职业的关系模糊

就我国的情况看,法律职业一般分为四种,即法律辅助事务型、法律执行型、基层法律实务型和法律技术型。笔者在此提到的法律职业主要是指法律辅助事务型。然而,现阶段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在促进法律职业方面,一直存在严重的偏离。概括说来,其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中职法律事务教育没有成为中职生通往法律职业的必备条件;第二,中职法律事务教育并不以法律职业需要的人才作为明确的培养目标;第三,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没有自觉地贯穿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第四,中职法律事务教育缺乏应有的法律职业实践。

(三)实践性不足

长期以来,所有的法学教育都有一个特点,即:“我们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没有运用法律知识来解剖案例的能力,我们的法律教育也许教给学生诸多的法律解释的概念,但却没有教给他们使用法律解释的技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他们只是单纯地硬搬、硬套法律条文,而对案件的具体情形缺乏全面的分析,应对突发事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欠缺。而且中职生由于年龄和心理不成熟,在面对职业环境和问题时更加显得措手无策,三年中职学习似乎对他们的工作起效不大。

(四)教学目标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被划归为“德育”范畴。《职业道德与法律基础》与《哲学与人生》等中职公共课统称为“德育课”。中职法律基础教育呈现“德育”属性。然而,这种属性归属缺陷明显: 1、容易导致概念混乱。“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内涵不同,外延也不存在重合,将“法律教育”归属“道德教育”范畴,令人费解。2、容易导致教学目标混乱。法律基础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尊重和遵守法律的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品格高尚、对社会负责的公民。两者目标不同。将“法律教育”归属于“道德教育”,容易让施教者教学目标混乱。

三、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

中职院校应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设计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亦即专业培养方案, 它一般包括教学计划、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大纲三部分。笔者认为, 针对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应是: 律师助理、书记员、基层社法律工作者以及社区、乡镇等的法律工作者。因此, 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 培养具有高尚的法律伦理道德, 有宽厚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 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有较强的说、写能力, 能够较好地为地方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同时,结合学生警体相关课程的严格要求,使得学生通过三年的专业学习和系统训练,学生达到“六个一”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即有一身刚正不阿的正气、有一个雄厚扎实的专业功底、有一种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有一副思维缜密的雄辩口才、有一手运用文字的熟练技能、有一副制敌自卫的矫健身手。

四、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一)修订教学计划,整合课程体系

1.合理设置法律专业课程。

由于中职学生的心理生理和基础知识的限制,结合中职学校特点,法律课程设置可以分为专业课、警体课、拓展课。(1) 专业课主要根据中职学生不同年级挑选适合其学习理解的法律课程以及相应的文化课程, 是学生成绩的主要来源, 是保证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理论的主要阵地, 是保证学生法律专业学习质量与规格的主要途径。(2) 重视警体课。通过体能、制敌技巧和安全防卫等的培养与训练,使得学生有强健的体魄。(3)完善拓展课的设置。让学生根据自身的爱好和特点及社会的需求等, 选择自然科学、社会人文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优化他们知识结构, 拓宽他们的知识面和技能, 满足学生的个性、爱好、兴趣、特长等。

2.合理选择课程内容和教材。由于教学时间短、中职生学习能力较低,而我国法律体系庞杂、法律知识繁多,确定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并非易事。要遵循两个原则: 1、目标原则。根据中职法律基础教学目标来确定教学内容。2、对象原则。根据中职生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教学内容。他们知识基础较差、学习理论知识能力低、容易接受实用性和操作性较强的知识。因此,中职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应该做到三点: 易懂、实用、有趣。根据中职学生的特点,一方面, 我们要在坚持传授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 结合国内现行法律、法规与政策,引导学生进行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尝试, 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应变能力。另一方面, 我们要在所有课程的安排上, 紧跟法学发展的客观实际, 及时增加新的内容, 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而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要为中职学生设计一套符合中职学生的法律专业教材,这样能与高职高专、本科法学教育相区别,满足中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知识需要和学习特点。

3.注重课程功能和方法。根据 “六个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 我们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动手能力, 开设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实践性的特殊专业课程。①开设公、检、法、律师、法律顾问及其他与法律工作有关的职业道德教育课程, 以培养学生的“一颗公心”, 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②在司法文书课程和法律逻辑学课程之外, 开设语文课、辩论与演讲方法课、速记课、律师实务、法律修辞学等课程, 并要求各专业课程任课教师布置旨在提高学生文字表达能力的作业( 专题小论文、案件分析报告或读书报告等) , 为学生创造更多的训练文字表达能力的机会, 练就学生的“一支硬笔”。要将学生培养成书面表达好, 逻辑缜密, 能够快速、准确、流畅、简明、规范、熟练地制作法律文书及各种现场笔录的法律职业人才。③为铸造学生“一张铁嘴”, 在语言学习方面, 应开设普通话、地方通用语言、典型方言和一般的院校方所在地邻近国家语种的训练课程。比如: 在同学之间结组进行“传”“帮”“教”活动, 邀请相关专家作专题讲座, 与当地居民共同生活。同时, 开设讲授辩论与演讲方法和技巧的课程, 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④注重学生警体课的学习,可在课程中安排散打,擒拿格斗等相应内容,培养学生强健体格。

4.实践教学应注重落实理论联系实际。(1) 改变过去那种法学实践教学依赖于法学理论教学的状况, 构建一条从一般应用基本技能到法律专业应用技能的培养主线, 突出操作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2) 在安排实习基地上, 要选择那些学生参与操作条件好, 动手机会多的地方, 创造条件, 让学生在实习期间内尽可能到公、检、法、司各部门以及基层社区轮转一圈, 让学生了解各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3) 在确定实习内容方面, 要从增强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意识, 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入手, 制定严密的计划、可行的措施, 以加强实习的效果。

(二)推进教学改革

1.革新教学观念。要求教师树立“以学生为主体, 以培养学生主动发展为中心”的现代教学理念,尊重学生自主学习的权利, 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激发学生的创造能力。

2.变革教学内容。要求教师压缩教学内容的总量, 要重点讲授各门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难点、疑点、重点。在给学生理解、消化和思考知识的余地的同时, 让学生有时间广泛涉猎课外知识; 要适当增加法学学科的前沿知识和相关学科知识, 通过有一定的学术观点和学术动态的介绍, 让学生及时掌握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学术成果; 要加强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强学生的职业技能。

3.创新教学组织形式与方法。教师应结合法律课的特点多采用引导式、启发式教学等形式, 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 还应要求教师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和需要, 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将课堂讲授与讨论式教学、模拟法庭式教学、案例式教学、观摩式教学等方法有机结合, 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 使课堂教学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转变。

4.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律专业要求每位教师时时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教学的各个环节, 教学中进行德育渗透。特别是中职学生正处于各种观念混淆的年龄段,教师应当抓住时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如刑法课教师在讲授刑法学时, 通过实例说明任何人犯罪都必然受法律制裁, 司法人员更不能贪赃枉法、自毁前程; 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任课教师则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 让学生树立司法公正的理念。

5.积极开展活动。积极开展一系列学术活动, 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氛围,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例如: 举办法学专题讲座; 开展“每月一庭”活动; 不定期地举办各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法学辩论擂台赛、朗诵比赛等活动; 邀请著名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社区调解员等到学校, 与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座谈, 就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 实现思想与思想的撞击, 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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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景文. 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分析.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3] 杨善铭. 公民教育视野下中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与创新――从美国公民法律教育属性看我国中职法律基础教育改革. 济南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月第2期( 总第 91 期)

[4] 丁华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中国法学本科教育. 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21期.总第95期.

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