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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土地管理

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第1篇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

**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储备和出让事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以下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二)已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计划或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改制、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九)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十)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土地;(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允许划地招商、零地价招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195号令)。**城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运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场外交易。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因土地抵押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抵押、出租等形式处置或使用划拨土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任何单位不得以裁定、决定或者他形式将非法取得的土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国土资源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确需另行使用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必须退出。宅基地限额面积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农民旧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限额标准的,超出宅基地限额标准的面积在拆迁或改建时予以收回。一户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认定其一处有效,其他宅基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宅基地上建筑物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市政建设需要征收其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城市建设对城区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土地质押贷款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第2篇

为强化*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切实解决多家管地、多头供地、违法用地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土地统一征收

*城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所有的建设用地于20*年1月1日起全部收归市国土资源局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向社会供地。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程指挥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发经营单位)以任何方式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征地方案按程序组织征收。严格执行省政府批复的征地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其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不得强揽工程或以其他名义阻挠施工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地和签订购买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不得“以租”将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土地计划供应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城区储量的土地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财政、房产、建设等部门编制*城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区年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比例应严格控制。未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土地,不得供应。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对于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审批手续。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成立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决策、协调、监控有关土地储备和出让事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以下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二)已列入旧城改造项目计划或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土地;(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改制、破产、兼并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四)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五)政府依法收购和整理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八)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九)未确定使用者的土地;(十)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的土地;(十一)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四、规范土地出让方式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不允许划地招商、零地价招商,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用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执行《*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195号令)。*城区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出让和转让)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运作,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场外交易。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转让、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因土地抵押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都必须进入市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招标、拍卖或者变相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抵押、出租等形式处置或使用划拨土地,禁止利用划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任何单位不得以裁定、决定或者他形式将非法取得的土地用于清偿债务。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按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因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国土资源不得为其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出让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缴纳有关税费后,市国土资源局方可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

六、加强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原有宅基地面积达到限额标准的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确需另行使用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必须退出。宅基地限额面积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农民旧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规定限额标准的,超出宅基地限额标准的面积在拆迁或改建时予以收回。一户村民占有多处宅基地的,只能认定其一处有效,其他宅基地按违法用地查处,宅基地上建筑物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市政建设需要征收其违法使用的宅基地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不对违法建筑进行补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村民宅基地。严禁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城市建设对城区村民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一律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七、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一律全额缴入市财政设立的土地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偿还土地质押贷款和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挤占或挪用出让金等土地收益。对于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1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土地管理部门为纽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制定科学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保障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

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衍生物(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1987年9月,深圳市政府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第一块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先河,成为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革命性标志。随着改革不断向市场化方向的深入推进,1996年,上海市成立中国第一家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一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2001年4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为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对建设用地试行收购储备制度。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加强垄断城市土地供应的新的政策工具,通过土地储备制度,可以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控制土地供给,防止多头供地;有利于企业改制解困,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高效合理配置存量土地;土地收购后,进行开发和整理,使一些规划不合理,环境较差的土地得以再开发和再利用;出让后的土地升值,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增值。

二、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储备运作主体界定不清。

从目前来看,全国各地一般都建立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土地储备的实施机构,明确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管理机构,形成了政府与土地储备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城市土地发展中心一个部门的工作既要代表政府制定收购储备计划并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又要参与到企业运营过程中,与开发商共同经营土地,便产生了政府部分官员的“寻租”行为。

2土地出让倾向于高端住宅。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土地出让作为这一行业的起始点正在起到关键性环节作用。同前,部分城市住宅价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却飞速上扬,部分城市的土地储备机制运作过程中,存在单纯追求土地高收益的倾向,居民房价收入比例超过国际标准3至5倍,引起中国大部分低收入利益群体的强烈不满。

3土地储备的收益分配及征用补偿机制不健全。

土地储备中心在征购、回收土地时,需要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进行一定的补偿。由于补偿标准很低,导致很多郊区农村的农民出现了耕作无地、就业无门、保障无路的“困境”,拉大了城乡之问的差距和矛盾。

三、发展我国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对策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必须围绕资源配置、激励、约束、风险保障等方面。

1建立一个以政府为核心,土地管理部门为纽带,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制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计划,保障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城市土地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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