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城市河道管理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精选

城市河道管理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八条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城区内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及其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等附属设施。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养护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河道整治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保护河道的历史风貌,符合城市人文景观及生态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防止水体污染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城市河道的行为都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水条件和需水要求,科学制定引水、配水调度方案。

城市河道水质应当符合河道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河道水质情况。

第七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河道疏浚计划,定期对城市河道实施疏浚,严格控制城市河道的景观水位。

第八条凡涉及城市河道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水畅通,服从防汛排涝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河道,不得擅自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和阻水设施,禁止填堵河道。

河道保护管理范围以河道两岸规划红线为准。

第十条从事跨河、穿河和其他影响城市河道功能、景观的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危及城市河道安全。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的活动,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7日内将其施工保护方案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保护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河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统一整治,承担沿河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建设施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沿河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在城市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建筑废土等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品;

(三)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

(四)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及设立洗车点等其他危害河道水体的行为;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

(七)损毁水工程设施、防汛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

(八)在沿河护栏、杆线或建(构)筑物上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城市河道养护应执行城市河道养护规程,遵守以下规定:

(一)河床淤积量(淤积厚度)不得超出河道行洪要求,岸边淤积不得影响排水管口的排水,河道凹岸、束水河段的河床无冲刷深坑,河床底无突出的水下障碍物;

(二)河道水体应无恶臭、无异色、无异味,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类水体以上标准;

(三)必须加强河道及水闸、泵站等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行洪安全和畅通;

(四)经常清理、打捞河道及其附属设施上的水生物和漂浮物;

(五)定期对河道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维修,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一)、(二)、(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施工单位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外20米以内从事建设和其他危及城市河道安全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二)擅自遮挡、拆除或移动河道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三)在河道内洗涤、游泳、洗澡、垂钓的,处以50元的罚款;

(四)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立洗车点的,责令其限期迁移,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五)向河道内排放油、污水或擅自设置、扩建、移动雨水排放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六)擅自从河道内抽取生产经营用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管理;问题;对策

1引言

水资源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资源。但是国家的重工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水资源污染,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废水以及污水,没有经过合理的处置就随意地将污水排放到河道里,河道的清洁度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相关的管理部门应采取的污水处理措施,要重视相关的问题,加大污水排放处理的整治的程度,应建立完善的相关管理体系,树立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强对于相关的工业生产制造的管理,对于相关的污水进行合理的处置,加强河道的护理工作,保护水资源要受到国家的重视。

2关于河道整治工程的理解与分析

河道的整治是国家现阶段很重视的问题,能够直接的影响国家的水域的发展。河道整治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综合水域的特点,详细的了解河道的排放,要详细的掌握水文的数据,利用合理科学的治理手段,对于相关河道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相关的拦河堤坝、防护岸以及河堤等分别的进行处理,河道的整治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能够有效地对于相关的污染情况进行控制,有效的控制河道的蓄水功能,经过治理的河水可以进行二次利用,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周围的农田可以利用水资源进行灌溉,还可以提升相关作物的产量,促进农业的经济发展。

3河道整治工程施工管理的问题分析

3.1河道的堆积物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国家的有些河道的污染情况十分的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如果不能及时地得到治理,就会影响整个水域体系的使用,会严重的扩大污染的面积,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失,还会阻碍其他产业的发展,而且污染的面积还在进一步的扩大,有很多国家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都不能解决实际河道污染问题,还有周边的自然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有些河道根本就不能有效地进行排水,还有很多的淤泥,河道里堆积的垃圾过多,没有及时的进行清理,河道也就会失去其使用价值,随着城市化进程发展的不断加快,工业以及其他产业的经济发展,导致了水污染更加的严重,很难在短期内实现合理有效的治理,河道污水排入的更多,治理的难度逐渐地加大,对于相关管理部门是一个新的挑战,而且合理的水域是互相的通的,一旦有一条河道的水污染加重就会直接的影响其他河道,造成一系列的破坏结果。河道的治理工程必须切实结合实际的污染情况,聘请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解决,不能容忍河道的污染进一步的恶化下去,会严重地影响周边的环境,促使很多的植被、农田以及绿地被污染。

3.2河道工程施工管理定位不清晰

河道管理施工的实际过程中,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很多的相关工作人员不能足够地意识到水污染河道淤堵的后果的严重性,对于相关问题不能切实的深入的进行思考,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合理地制定相关内容,没有明确的河道治理目标,不能的切实的进行解决,还有很多的相关治理部门,处理河道污染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河道治理工作的流程没有很好地确定,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制度约束,使其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懒散,不能很好地解决河水污染的问题,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会造成很多的滞后性的问题,给相关的河道整治工程的实施工作带来了很多的问题,会严重的应河道整治的工程的施工的进度。河道整治工程的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能力低下,对于河道治理的相关管理内容不能深刻的了解,相关工作人员缺乏河道治理的相关经验,对于相关技术不能牢牢地把握,会严重地影响河道修建的质量,河道修建的质量不达标。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没有按照相关机制严格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就进一步的导致了很多的问题,河道治理工程的施工进度缓慢,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无法得到保障,工程的实现的效果就无法达到理想化,相对的河道的排水能力也会受到限制。

4河道施工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分析

4.1河道清淤与岸线整治

河道的清理实际工作要根据合理解决措施进行,要不断地加强河道的蓄水能力,尽量地调整河道的水流的清洁度,逐渐的恢复河道的各方面的使用,能够促进相关经济产业的发展。在很多的河道的施工过程中,相关的水域管理部门配备了相关的机械设备,在实际的淤泥清理的过程中大大的提升相关工作的效率,还可以加快河道的清理时间,将河道更加快速的治理好,相关的机械设备逐渐地可以代替人工的工作,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消耗,还减少了人力的费用的消耗,减少了河道修建以及清理的成本。例如,挖泥船的应用,可以将河道的淤泥进行快速的处理,将淤堵的河道的淤泥很快的输送到该处理的地方,而且淤泥的处理的面积很大,可以一次性的处理很多的淤泥,大大地节省了河道治理工程施工的工期,机械设备的操作流程很简单,同时工作效率很高,对于河道的周围的环境影响很小,不会造成任何的破坏。传统的河道治理的手段,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进行清理之后的河道还是会存在大量的淤泥以及其他的杂质污染,工作的效率还很低,河道整治工程的实施时间相对过长,会影响河道的使用效率。河道的岸线的整治工作是对于河道的外部流势进行更改,加强岸坡的使用,要将岸坡进行合理的设计,进行多方面的考虑,不断地提升河道的水流的流畅度,保障河道的基本形态,使得岸线更加平稳。

4.2河岸施工管理方式的改善

河道的整治工程是一个直接关乎水域发展的工程,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足够的重视水域治理的重要性,要不断地提升水域的使用的效率。在进行整治工作之前,需要对于所要整治的河道进行详细的调查,将调查的数据进行合理的分析,并使用相关的有效措施,将数据进行计算,将编制的方式进行有效的整理,以整治河道为中心,对于相关的施工的步骤进行合理的规划,还要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保障河道治理工作的顺利运行,相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地提升自身的工作能力,不断地深入了解河道整治的相关内容以及措施,明白河道治理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河道整治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机制,要对于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之前,要机型河道知识以及技术的培训,对于实施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指导,不断地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思想的进步。相关管理工作人员还要严格的对于河道整治工程的实际工作进行监督,要建立明确的管理规定,充分的保障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还可以现场的进行工作的指导,使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于实际的施工环节进行详细的分析,保障每一个施工的环节的进展的顺利,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的召集相关工作人员想出解决的办法,要充分的保障喝多整治工程的质量,不能忽视相关的细节问题,在完成施工的一步后,要及时地进行工作的总结,整理成报告,有利于之后的整治工作。

5结束语

综上所述,河流的污染是国家面临的很重要的问题,河道的整治工作是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分析处理的,有助于城市环境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平衡。河道的整治需要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要结合污染河道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不断地进行优化治理方案,使用现代化的科学理念,要充分的保障强化治理的流程,保障河道的排水功能更加流畅,提升河道的使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就是保护人类自身,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利于绿色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新发,黄志文,周苏芬,邬年华,唐立模.不同整治工程条件下赣江尾闾河网水流特性试验研究[J].长江科学院院报,2019(7):7~13.

[2]文国来,马永志,王婷.河道清淤及淤泥制混凝土砌块技术——以深圳坪山河综合整治工程为例[J].环境工程,2018(12):34~37+42.

[3]徐竹青,朱玉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概算编制要点研究——以深圳市某河道综合整治工程为例[J].建筑经济,2018(5):70~72.

[4]张宗兰.浅谈城市内河生态环境治理方法——以那考河生态综合整治项目为例[J].低碳世界,2018(3):9~10.

[5]傅可.在履职实践中提升民主监督实效——南京市政协开展“千名委员百日推进”河道整治专项民主监督活动纪实[J].中国政协,2018(1):48~49.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第4篇

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政发20**]30号)要求,结合**新城建设发展的实际,现就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总体目标:牢固树立“模块管理、监管分离、责任明确、重心下移、精细快捷、督查问责”理念,以创新大城管体制机制、完善数字城管体系为核心,以加强属地化管理、督查考核和奖惩问责为切入点和重点,提高管理效能,破解管理难题,实现城市长效管理水平再提升,把**建设成为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生态环境优美、适宜投资居住的新城区。

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强化街道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突出街道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性、关键性作用,明确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辖区城市管理第一责任人。倡导街道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社区党委书记,整合社区(村)各部门、市民群众力量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全民参与城管的格局。

(二)明确职责,严格标准。构建区、街道、社区三级城市管理责任体系,合理划分条块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各街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管理标准,科学划分管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事项,落实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管理,强化整改,抓好落实,使管理规范有序。

(三)长效管理,效能优先。巩固已有管理经验方法,创新长效管理举措,完善模块化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城市常态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管理难点和薄弱环节。

(四)量化考评,奖惩激励。把科学考评作为长效综合管理的重要保障,明确区级考评及责任追究的主体,建立严格的考评问责机制,实行绩效、绩誉、绩位挂钩,根据考评结果严格奖惩。

二、管理职责

(一)环境卫生管理

环卫所负责保洁所有列入市建委定额道路及**中标道路,负责果壳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设施齐全、卫生整洁,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完好、管理规范。城区街道负责保洁所有未列入市建委定额的道路,涉农街道负责本辖区保洁工作。未移交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保洁。区市容局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督促检查。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环境卫生的日常检查、督促、整改。非街道主体负责保洁的区域,街道对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督、协助整改、宣传等责任。

(二)市容市貌管理

区市容局、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区的市容市貌日常检查、督促和执法等管理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公交站台、路灯杆、公共电话亭、配电箱、路名指示牌,区文化局负责报刊亭,交警四大队负责交通标志、交通护栏等公共设施完好无破损、干净整洁,以及积极协调上级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各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对辖区市容市貌进行管理,对问题进行整改,辖区内无违章占道、无新建违法建筑,临时疏导摊点符合管理要求。非街道负责的市容市貌问题,街道负有监督、协助整改、宣传等责任。

(三)市政设施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城市主次干道、街巷路面平整完好,制止违章挖掘和占用城市道路,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无垃圾堵塞、漫溢和窨井盖损坏丢失现象;路灯、栏杆完好无损坏。区市容局、公安分局、各街道配合实施。

(四)农贸市场管理

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市场的规范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内外环境卫生整洁,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市场设置的外门面无溢摊现象;市场周边各类车辆停放整齐有序。区卫生局、商务局、市容局、交警四大队、各街道等单位配合实施。

(五)建设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待建市政公用工地的管理;区房产局、拆迁办等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的管理;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区市容局、各街道负责工地驶出车辆车身车轮不带泥,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无抛洒滴漏、偷倒乱倒现象,督促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场地应当封闭,周边必须设置围挡。区环保局负责工地扬尘、噪音控制、污水污染周边环境。交警四大队配合实施。

(六)餐饮及“五小”行业卫生管理

区卫生局负责经营单位持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区工商分局、文化局、环保局和各街道配合实施。

(七)居民区综合管理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和单位自管房分别由物业公司及产权单位负责公共秩序、绿化、保洁、控违等管理,区房产局对物业公司给予行业指导,与街道共同实施监督检查,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居民小区由街道负责管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区房产局实施考核。街道应组建物业管理办公室和物业服务中心实施社区管理,严格落实“四保一控”,即:保卫生、保安全、保公共设施维修、保绿化、控违建。区房产局、市容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街道共同做好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八)园林绿化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公共广场、绿地整洁,草坪、绿篱、绿化带等及时修剪、补植。区市容局、各街道负责对乱砍滥伐、乱占城市绿地等破坏绿化行为予以制止并通知绿化所。

(九)河道水面管理

区建设局负责市政管养河道管理,做到水面清洁、岸坡整洁。区农办、各街道负责辖区内非市政管养河道的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非街道负责管理的河道,街道对发现的问题,负有监督、协助整改、宣传等责任。

(十)环境保护管理

区环保局负责噪音声源控制、固体废弃物收贮、工业危险废弃物及医疗废弃物的处置、饭店的油烟排放管道等符合相关要求。区公安分局、交警四大队、卫生局、各街道配合实施。

(十一)城市交通管理

交警四大队负责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各类停车场管理主体明确,环境卫生整洁;制止行人、车辆闯红灯;各街道配合实施。

(十二)除“四害”工作管理

区爱卫办负责健全除“四害”工作网络,开展密度监测,定期组织除“四害”活动,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提高公共环境除“四害”工作效率和质量,用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区卫生局、工商分局、市容局、各街道共同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两级领导机构。成立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计划,决定全区城市管理重大事项,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管理职责,解决涉及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下设管理组(以下统称:城市管理组)和考评组(以下统称:城市考评组)。城市管理组设在区市容局,具体负责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城市考评组设在区信息中心,负责日常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各街道要成立与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应的街道城市管理委员会,区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参加,统筹安排、协调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对辖区模块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评、问责。

(二)建立例会制度。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对上月全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各街道应建立与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并积极协调解决本地区的管理难点问题,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稳步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指挥,加强配合。建立两级统一指挥协调管理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街道但长期管理不落实的难点问题,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明确一个单位主管,必要时牵头协调成员单位,组织综合执法,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要紧密配合。对涉及多个部门或街道但管理不落实的一般性问题,由街道城市管理委员会明确一个单位主管,必要时牵头协调成员单位,组织综合执法,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程度作为考评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模块管理,精细快捷。要充分发挥模块信息员的作用,及时对城管问题信息进行采集发送,同时对问题信息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反馈。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发挥模块化管理指挥室和模块化管理小组的作用,由一名街道领导负责一个模块(社区),整合城管干部、行政执法队员、市容协管员、保洁员等,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按区模块化管理指挥中心指令,在规定的时间里,按要求将问题菜单整改到位。

各街道、区行政执法大队、环卫所要坚持“班车式”巡查、“错时”管理、环卫夜间保洁制度等成功做法,做到增加管理频率、扫除管理时段盲点、夜间道路干净整洁;充分发挥驻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等单位、企业、个体户的作用,全面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借鉴我区在创建文明城市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做法,扎实推进长效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职责,建立问责体系。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考评组负责对区城市管理组、区管部门以及街道开展长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得分情况每月汇总排序,各项考评结果定期公布。区信息中心研究制定随机考评、每月考评、年终考评实施办法,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实施。(区考核、问责办法另行发文)

(二)强化激励,建立保证金制度。为调动各单位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区建立城市管理单位和个人保证金制度。**、**、**、**街道每年分别缴纳20万元单位保证金,**、**、**街道每年分别缴纳10万元单位保证金。各街道书记、主任、分管主任各缴纳5000元个人保证金。区政府每年按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进行奖惩。凡被评为年度优秀等次的街道,在返还单位保证金基础上给予等额奖励。凡被评为年度达标等次的街道,在返还单位保证金基础上给予0.5倍奖励。对达标和优秀街道给予的单位保证金奖励,由街道自行安排。凡被评为年度不达标等次的街道,扣除单位和个人保证金额。同时,年度被市政府评为城市管理优胜街道的单位,区政府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区有关部门也将根据年度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区市容局局长、书记各缴纳5000元个人保证金,考核奖惩办法参照市考核办法执行。

城市河道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施工管理;成本控制;道路和桥梁工程

成本控制和施工管理工作对于道路和桥梁工程而言极为重要,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有赖于有效的成本控制工作,工程的整体水平以及成本预算在很大程度上都离不开施工管理和成本控制工作,这就需要在道路和桥梁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两者的作用。本文基于此展开了分析探究,希望对相关的工程建设工作能够提供参考。

1道路和桥梁工程中施工管理工作的特征

和其他项目建设工程相比较,道路和桥梁工程有着如下特征:(1)道路和桥梁工程大部分情况下需要进行露天工作,桥梁工程通常需要在潮湿的环境下进行施工,这就导致了道路和桥梁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自然环境,恶劣的气候条件往往会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施工进程变得非常缓慢,严重的情况下还会使施工中断。(2)工程耗费时间长。普通的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通常需要花费几年的时间,而大型工程花费的时间有时长达十几年,长期的建设过程中,工作者的耐心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工作,工作者很容易由于疏忽而影响工程的顺利开展。

2道路和桥梁工程中的施工管理工作

2.1对于施工材料的管理

道路和桥梁工程需要耗费很多的施工材料,数量大且种类全。需要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材料的供应上,要根据设计对材料的规格以及型号进行确定与核实。收到相应的图纸后,要对工料进行严格的分析,对所有材料的数目以及进货时间进行认真的计算,为材料供应的时效性提供有效的保证。

2.2对于施工准备的管理

要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图纸,优化处理施工的相关工序,对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立足实践,结合施工合同的具体要求,对项目工程中的所有工序进行优化设计。与此同时,也要全面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例如资金、机械设备、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当地的自然条件等因素,优化项目工程的组织计划工作。做好技术上的储备。道路和桥梁工程的技术人员通常指的是管理技术的人员以及技术工人,要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新工艺以及技术的培训活动,规划施工工作规范,同时,还需要将技术的交底工作落到实处,为施工的质量提供有效的保证。施工质量的高低和技术团队的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2.3项目工程中设备的保养和使用

完善工程机械设备的维修制度。在施工进行的过程中,可以抽出一部分时间来维修相关的机械设施,避免出现设备闲置浪费的现象;对外租设备要加强管理,定期对管理设备的相关问题进行抽查。

3成本控制在道路和桥梁工作中的作用

3.1能够有效地降低道路和桥梁的施工成本

控制道路和桥梁的成本,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道路和桥梁工程的有效开展,还能在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时候及时地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有效降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将施工建设的成本降到最低。

3.2能够不断提升工程建设综合效益的

对于道路和桥梁和工程而言,实现施工管理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和成本控制有关。施工的成本受项目管理目标的直接影响。只有做好道路和桥梁的成本控制工作,才能为项目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保证,工程才能如期交付,进而从整体上促进道路和桥梁项目工程综合效益的提升。

3.3能够为项目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保证

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施工周期较长,且投资规模较大,为了保证项目建设得以顺利有序开展,提升项目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需要在成本控制上下功夫,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计划,并采取有效的方式为成本控制计划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的保证。

4道路和桥梁工程中的成本控制工作

4.1不断地完善成本控制体制进行

要完善各种成本控制相关的制度和体系,同时还需要对相关的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改进,使企业的发展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强化培训教育的力度,还要对沟通交流的途径进行不断的完善,成本控制的理念要与时俱进。在进行成本控制的时候,要使信息的畅通性得到保证。另外,还需要将成本控制意识和企业文化相结合,将成本控制融入企业文化之中,促进员工成本控制意识的养成。

4.2控制施工的材料费用

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费的控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点:(1)科学合理地确定材料的数量。材料费用在项目建设总成本中所占比重往往在60%~70%之间,材料费在总成本的控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材料费和人员以及机械成本的控制来说,可节约的空间较大,采取有效的材料费用可对其他环节产出成本预算的漏洞进行填补。(2)科学合理地确定材料的价格。成本控制和材料价格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对材料进行采购的时候,采购工作者需要严格审核材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质,严格的检测和把关采购材料的质量。对于已经流入现场的材料,就需要现场的材料员认真的进行审核。此外,要就近采购材料,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的成本。选择经济实用的运输方式。科学确定进货的批次,将储备材料的时间和数量降至最低。(3)规范工地材料的领用工作。道路和桥梁施工通常是露天作业,进行施工的时候,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进行约束,领用材料缺乏相关的依据,就会造成材料的大量浪费。材料管理的单据主要涵盖了领料单和退料单、残次料交库单等资料。材料员要以验收、计量等相关的制度为依据,对现场的材料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样才能为“账物相符”提供有效的保证。

4.3控制施工中的人工费用

为了在施工的具体过程中,将施工的成本降至最低,需要将人工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要对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科学的应用,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调动起来,使工程能够如期完成。施工前期要对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工程量进行深入的分析,合理规划施工者的人数以及相应的任务,将人工费用控制在预算的范围内。除此之外,还需要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人工费用进行审核,将成本控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使工程施工的总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

4.4对施工中的机械成本加强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按其特征科学地选择施工机械设备,从而有效地提高施工的整体质量和施工的进度;充分地利用机械设备的各个功能,将机械设备的功能整合起来,结合经济和科学的选用、科学地搭配工种、有效地对接工序,从而有效地利用机械设备实现良好的工作效果。对于道路桥梁的施工而言,机械费用也是成本控制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科学合理地配置和使用机械设备,既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机械工作效率的提升,还可以使维修机械设备的费用有效降低。为了对道路桥梁工程的施工成本进行有效的控制,可以对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把握,对施工的机械进行合理的选择,并对其进行及时的保养和维修。另外,不断强化机械设备的现场管理工作,在施工中对机械设备进行有针对、有计划的分配,提升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使项目施工的成本得到有效的降低。

5结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