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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发展收费停车场整治方案

交通局发展收费停车场整治方案

为加强我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场秩序,提高停车场经营管理和文明服务水平,推进停车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建宁波市文明停车场的要求,决定自20*年1月9日至20*年1月31日,对我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创建宁波市文明停车场活动为指导,以“加强停车场管理、推进停车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停车场经营和服务水平、展示文明窗口形象”为目标,以《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力争我区收费停车场全部达到“手续健全、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环境整洁、治安隐患消除”的文明停车场的要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长彭朱刚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施惠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童经纬任副组长,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处、*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明办主任汪光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综合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各相关单位、街道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重点

本次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前期调查排摸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未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擅自对外经营,不规定标准收费;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到工商与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乱开发票;停车场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服务意识差、内部卫生脏乱差以及停车场内部或周边存在治安隐患等。重点整治对象:一是城乡结合部停车场;二是货运停车场;三是城区大中型停车场;四是存在问题较多停车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市政府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逐一上门进行检查,督促所有停车场经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十统一”要求。“十统一”具体要求为:统一备案手续、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商税务执照、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统一培训和上岗证件、统一停车场标志与收费标准标志、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统一查验登记制度、统一公开制度、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对停车场检查督促时应逐一录像,发现问题时应向停车场业主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或发放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根据停车场“十统一”具体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和统一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所有收费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已经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审批手续的,直接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没有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的,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

各收费停车场必须配置的三块标志,一是停车场指示标志;二是停车场标志;三是停车场收费标准标志。三块标志牌的制作由各街道统计后报*交警大队统一制作。

对于室内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必须配置停车场内部配套标志与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对于露天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尽量设置标志、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停车区域与停车通道清晰。

(三)统一上岗证件与培训

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上岗证由*交警大队制作与发放。

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合格后颁发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员上岗证。培训内容为:学习《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以及宁波市物价局与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停车管理基本要领、停车场防火、防盗等相关基础知识。上岗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专项整治活动以后进行。

(四)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收费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规模配置相应的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停车泊位小于50个的小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4名;对于停车泊位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10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1-16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7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

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按规定人数配置。

(五)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收费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查验制度,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与查验,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鼓励使用电子管理系统。未实施车辆登记查验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六)统一公开制度

收费停车场必须在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未实施统一公开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七)统一工商与税务登记

从事收费停车场经营的,按照《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规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与税务登记手续,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工商与税务部门。

(八)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

收费停车场停车收费必须出具统一财政发票,发现出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整改,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

(九)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

停车场应当保证停车秩序良好,停车环境整洁卫生,发现停车秩序混乱,停车场内部卫生环境脏乱差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解

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等规定,各部门、街道责任分解如下:

(一)*交警大队

1、调查排摸全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要求已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3、对未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

4、督促收费停车场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标线;

5、制作与发放《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

6、对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7、督促停车场业主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二)*公安分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2、检查、落实治安、刑事和消防责任。

(三)区地税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3、对未出具统一税务发票的停车场进行处罚。

(四)区财政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2、检查督促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

(五)区城管局

监督检查收费停车场停车秩序(人行道上的停车)与环境卫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六)*工商分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七)区建设局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八)区房管处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九)各街道

1、调查排摸辖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负责辖区各个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区整治办公室。

(十)文明办

1、组织协调全区的收费停车场整治工作;

2、制定各部门、街道的考核目标,并组织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年1月9日至20*年1月19日)。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对辖区收费停车场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开展集中整治。

(二)检查考核阶段(20*年1月20日至20*年1月31日)。对市区停车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心组织部署。各单位、各街道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根据区政府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本地实际,制订出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有效工作措施,狠抓落实。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不仅涉及到公安、交警、宣传等部门,还涉及到财政、工商、城管、房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各个街道,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紧密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

(三)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各单位、各街道要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将专项整治情况定期向整治办公室汇报(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