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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思考

反腐败斗争思考

权力是什么?韦伯说,权力是特定组织和个人对于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使有反抗也要贯彻其意志的能力。因而只要有政治社会存在,权力就始终存在。所以,“撤权养廉”撤除的也只能是本应回归社会的权力,而要完全撤除权力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当的。由此得到第一个判断,只要土壤存在,腐败终究是要“生根发芽”的。那么,要在短时间内铲除腐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是否可能呢?这首先要从土壤的结构分析。

现阶段腐败的土壤是这样构成的。从思想上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残余仍不同程度地反映在某些人的思想、言论和行动中,以权谋私的观念仍有市场,“一朝为官,终身受用”,“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这些封建残余思想自然不可能很快消除;从制度上说,改革开放冲破了长期僵化的旧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活跃,但相当长的时期内,法制仍不健全,制度仍不完善,政策仍不配套,市场调节机制仍不成熟,许多管理环节仍存在漏洞,如个别人控制着项目审批权、资金调拨、物资采购权、人事管理权等,这些都为腐败留下了滋生和蔓延的空间。观念也罢,制度也罢,说到底是整个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的,因此邓小平说:“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所以,这将是个极其漫长的过程。

反腐败斗争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按照同志关于持久战的见解,它应当分为防御、相持、反攻三个阶段,而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恰恰处于相持阶段。相对于腐败高发、疲于应付的“防御”阶段,“相持”阶段最重要的特征是,腐败高发势头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腐败和反腐败的力量处于动态平衡,呈现出相对稳定的状态。

相持阶段追求的目标往往倾向于稳定压倒一切,先控制住再说。具体做法上,首先,在打、防措施价值取向上,更注重打,倾向于采用有力的惩治手段;其次,在治标、治本的选择上,治标行为更为明显,治本措施仍然是一个方向,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为了增长自己的力量,反腐败甚至可能采用非规范的操作方法,譬如有的地方尽量推迟贪污贿赂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迟迟不作刑事立案,借用纪委、监察部门的手段,力求更严厉、更有效地打击腐败犯罪。

相持阶段追求的目标不能停留于稳定压倒一切,从反腐的阶段性来说,一旦腐败得到充分打击、蔓延势头遏制住以后,“相持”阶段将向“反攻”阶段推进。我们目前重视预防职务犯罪这个环节,就是要努力促成从“相持”到“反攻”的转变成为现实。当然,要真正实现全面“反攻”,取决于大的社会背景,譬如政治文明的积极推进,行政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和创新,标和本价值取向上的调整等等。有人结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三步走”战略预测,认为到****年左右腐败现象将从高峰回落。其实,高峰的回落便是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由“相持”进入“反攻”的标志。在我看来,如果没有早做预防工作,仅满足于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任何稳定都不可能,腐败高峰的回落也无从谈起。只有采取积极进攻的姿态才能维持稳定,前方坚持在打,保持火力,同时包抄到敌人后方,落实制度防范等措施,来它个釜底抽薪,才能使腐败的能量逐渐减弱,反腐败的力量不断增强,动态的平衡点向前推进,腐败才会节节败退。

“相持”阶段的判断给我们带来必胜的信心,同时也提醒我们对反腐败的形势保持清醒认识。相对来说,当前在金融证券、国有企业、工程建设、工商、税务、海关、医药和司法等八个领域腐败的状况比较受人关注,其发案数占了全部职务犯罪的**%以上,此外,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甚至在教育领域,也都面临反腐败斗争新的困难和课题,但是我们经过近几年治本措施的落实,有的领域犯罪绝对数也在减少。如工程建设领域,四川出了刘中山、郑道访案件,河南曾锦成、张昆桐、石发亮在同一个岗位上“前腐后继”,有了这些教训后,这些地方开始着力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行为,评标人员从全国专家库抽取,变土地批租为公开拍卖,就像阳光的照射能杀灭霉菌,权力离开了暗箱操作的土壤,腐败自然难以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