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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执政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然选择

依法执政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然选择

在目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党政领导干部如何转变观念、依法行政,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关键所在,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如何选择十分重要。

党的*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根本,主张执政在民。法治的前提是民主,这样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法。因此,依法执政必须强调民主的原则和民主的制度。从形式上看,通过民主而实现执政,这是世界政治文明的总趋势,是执政党的共性。但是,中国共产党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它是通过革命而执掌政权的,因而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更习惯于为民作主的执政方式。这一执政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所有的国家机关成为党的执行机关,“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党委决定,各方去办”。刘少奇早就指出了这种执政方式的危害性:“我们党是国家的领导者,但是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的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使他们徒有虚名,而无其实。如果那样做,就违反了人民民主制度,就会使我们耳目闭塞,脱离群众,这是十分危险的。”执政能力的实质和关键是确认执政党的历史地位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因此,实现由党“为民作主”向由广大人民群众的“由民作主”的转变,这是依法执政的关键。

其次,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内容,主张执政在政。在新的历史时期,所谓执政在政,就是要确定执政的程序合法性。一是要区分“政”与“非政”。国家权力可以分成三个部分:设定规则的权力即决策权,执行规则的权力即执行权,监督规则的权力即监督权。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就是“政(政权)”的精确含义。这就是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参政党,只有“政”才应该被其“执”、被其“参”。在不属于“政”的有关领域中,执政党和参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职能应该有进有退。执政党有关国家根本的职能应该强化、直接进行干预的职能应该弱化、应由社会和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应该转化。执政党应该注重执政的控制力而不是控制面,转变执政的内容。二是要区分“执政”与“参政”。应该依法确定哪些“政”应该被“执”、哪些“政”应该被“参”,应该依法确定执政和参政的权力制约关系。

第三,依法执政意味着必须依法确认执政的形式,主张执政在法、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是经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权力高度集中是当时的惟一选择。在成为执政党后,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由于极左思潮的巨大影响,中国共产党没有及时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观念转变。《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此作了总结:“我们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因此,执政在法的含义是:在执政党党内的关系上,其自身的活动必须制度化;在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上,强调执政行为必须法治化,即强调执政党自身必须尊重和遵守法律,不能高踞于法律之上,在程序上严格依法办事。在新的历史时期,宪法和法律应该成为执政党执政的主要依据。就后者而言,所谓依法执政,主要是指: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来源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在国家中的执政方式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党在国家中的各种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总之,依法执政,就是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领导方式,在五十八年的执政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执政方式,包括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等。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党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党自身的状况等都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过去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改革、不断创新、不断完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的重要思想。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的思想。这反映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党的执政活动的内在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正是基于我们党的历史方位所发生的变化,在总结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完成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任务出发,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把依法执政这一党执政的基本方式落到实处,就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使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要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通过以上关于依法执政理论层面的理解证明,依法执政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的必然选择。下面让我们用两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和检验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是彭水诗案。2006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彭水诗案”中秦中飞为何会获得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又错在哪儿?据悉,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

首先,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

其次,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界限,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即是不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侵犯名誉权,则属于民事案件。即便认为秦中飞涉嫌“诽谤罪”,首当其冲站出来声讨秦中飞的也不应是公安机关,而应该由“被诽谤者”提起法律诉讼,在法庭上明断是非。

所以说,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彭水县党政领导指示,后来对嫌疑人的处理,则是迎合党政领导意志。2006年12月8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已经免去蓝庆华彭水自治县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二是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最牛钉子户”事件。位于重庆市主城九龙坡区繁华地带的一个危旧房改造项目工地中,二百八十户拆迁房屋已搬迁,仅剩一户未搬迁。三年多来这里孤独地耸立着一栋二层小楼,小楼周围已向下挖空数米。这座像“孤岛”一样的小楼照片在今年三月流传开来,被网友称为重庆甚至中国历史上“最牛的钉子户”。据了解,夫妇俩要求开发商在原位置给其安置一套面积相同的房子,开发商未答应,并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定。后双方协商未果,主管部门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提出司法强拆的申请,法院作出杨武夫妇限期自行搬迁的裁定。2007年3月30日下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就“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执行杨武强制拆迁案”的执行情况,在此间召开情况通报会宣布,责令被执行人杨武在4月10日前自动搬迁,届时若仍不履行,法院将择期实施强制执行。2007年4月2日,“钉子户”已被撤除,这一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本案之所以出现各方都认为自己合法而争执不下的局面,是一个法律理念问题,同时是以人为本,依法执政的指导思想没有落实的问题,而决不是法律本身的困惑。另一方面有上下位法律自身不应有的冲突问题,更有对法律的误读。无论如何,在物权法千辛万苦得以出台的今天,强拆不可取。法律经典名言有如此说法,“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如同“磨坊”,从经济上算,拆一万次也应该,从民族的法治与民主进程考量,则是千万不能强制拆除!当重庆以外的中国和境外媒体都在众声喧嚣于“孤屋物权”的时候,当地政府事实上是两难的,它陷入了如何扮演好政府在介入这类民众与开发商纠纷时的角色、如何界定所谓公共利益的领域和范围、如何在中国现实政治法律条件下既坚持合法原则、又不伤害个体、也不伤害自身形象地解决问题的多重困境。这个困境其实对老百姓是可喜的:一是相对弱势者的物权得到了话语表达;二是政府没有轻率地在私人物权与公共利益上武断表态;三是中国法律界、媒体、知识分子、社会公众等都在这场博弈中完成了一次物权的自我教育与全面普及。

虽然这个被媒体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最后在当地法院的主持下与拆迁方最终达成协议,但是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意义却是深远的。“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钉子户”杨氏夫妇是得益者。基于杨氏夫妇的自愿签名,使拆迁方向杨氏夫妇作出了利益让步,同时也表明杨氏夫妇的灵活态度。显然,这种让步和灵活处理都是理性的结果;“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拆迁人也是获益者。据有关报道,此前由于该“钉子户”的存在,拆迁人不能顺利进行建设,光利息损失每天就达6万元。拆迁协议达成后,拆迁人可以顺利施工,既避免利息损失,也能节省时间。而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和解,避免了强制拆迁行为,也平抑了与“钉子户”之间的情绪对立,促进了当地社会的和谐;“钉子户”事件的最终和解,亦体现了当地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理性。这一次,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和基层法院都表现出了非同寻常的理性,没有利用手中的强制权一硬到底,而是以积极斡旋、召开新闻会等方式对社会的关注进行正面回应。这样的态度让人们感到一种诚意和对公众的尊重。因此,这一和解避免了最后可能发生的强制拆迁冲突甚至悲剧。这是当地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基于最大理性的结果,是以人为本,依法执政的指导思想具体实践的结果,事件的最终和平解决,是一个多赢的结局。

我们通过对“彭水诗案”与“最牛钉子户”这两个典型案例对比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党政领导干部在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依法执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处理“最牛钉子户”的有关领导按照“彭水诗案”中的领导那样不依法办案,甚至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那么“最牛钉子户”事件无疑将会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结果,至少将会在社会各界激起强烈的反响。

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前提,是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更好地治国理政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守法,在全党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时期,人治社会应当逐步向法治社会过渡,而这种过渡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执政的实现程度。实践证明,我们党政领导干部既然选择了依法执政这个执政前提,那么实行依法执政,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避免首长负责制下产生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实行依法执政,才能避免和减少各种行政违法行为及由此给公民、法人造成的损失,并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说,依法执政,是党政领导干部在处理行政事务中的必然选择。作为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和研究,不断解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回答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出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更好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