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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加强税收监督方案市

地税局加强税收监督方案市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地税机关及工作人员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治税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方针,紧紧围绕“收好税,带好队”中心工作,以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大执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努力实现“一流执法”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大力推进我市税收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实施内容

(一)组织机构

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钟毅民局长担任,副组长为戴德来副局长、林怡会纪检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监察、人教、征管、税政、法规、规费、计财、稽查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科,人员由以上有关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各县(区)要参照市局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监督对象

税收执法监督以内部执法监督为主,重点是对各级地税机关和工作人员实施的税收稽查检查、征管等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监督范围

1.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备案备查及清理情况;

2.税务登记、税款征收、纳税核定、发票管理等执行情况;

3.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

4.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稽查案件及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5.税收减、免、缓税审批等情况;

6.税收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8.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及复议制度情况;

9.上级交办的或纪检、监察、公、检、法等部门转办协办的重大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

10.审计、财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涉税违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重大违规问题的整改情况;

11.地方党政人大政协部门关注的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涉税事项的办理情况;

12.其他需要监督的税收执法行为。

(四)监督内容

1.各级税务机关单独或与其它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程序是否合法;

2.执法行为主体是否合法;

3.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用国家税法;

6.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7.是否有其它违反国家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督方式

1.日常动态执法监督

根据“一流的执法”动态管理要求,坚持组织开展日常动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1)各单位自查自纠:各县(区)局、市局稽查局要按照市局《关于印发<“六个一流”考核标准及评分表>的通知》(惠地税发[*]141号)中《一流的执法考核标准和评分表》(分征管和稽查部门)规定的考核项目、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税收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并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按季填制《*市地税系统“一流的执法”动态管理报告表》,于每季终了后10天内向市局法规科报送。

(2)市局日常执法检查:市局组织法规科、监察室、人教科、征管科、税政科、稽查局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日常执法检查小组,每季度不定期抽查有关的基层单位,实施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日常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年度考核评议:年度终了,市局组织检查工作组按照市局《“一流的执法”考核标准及评分表》的规定对各单位的税收执法和落实日常动态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逐项检查,结合市局日常执法检查所掌握到的情况,对各单位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议。

2.专项税收执法检查

针对当前税收法制工作实际,市局将开展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的专项检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交叉检查、全市稽查案件复查等三个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3.税收综合执法大检查

*年的税收综合执法检查将在11月开展,将继续采取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在检查方式上,加强对执法行为各环节细微部分的检查,力求检查具体,避免走过场,争取查深、查细、查透。检查内容上,紧紧围绕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内容,重点检查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方面情况,同时结合外部监督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进行跟踪检查。

4.市局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六)处理及责任追究

1.法规部门要定期向市局党组书面报告税收执法及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下发《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或《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要加大整改力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1)对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机关制定的违规涉税文件,责令停止执行,并纠正已经执行的违规行为;

(2)对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执法行为,责令纠正或决定撤消;

(3)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责令纠正或决定撤消;

(4)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限期作出行政行为;

(5)对执法违法、执法不当的,责令纠正或决定撤消。

2.对市局作出的执法监督决定,被监督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于执行完毕10日内向市局法规科报告执行结果。

3.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4.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违纪行为,由法规部门协同监察部门查处。

5.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不执行执法监督决定或者无故拖延执行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是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实施全程监督和自动预警,可以对执法人员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因此是一项“自我保护工程”。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争取工作的主动权,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执法监督工作涉及的内容广、部门多,各级、各单位要树立全局“一盘棋”的大局意识,齐抓共管,相互配合。征管、税政、稽查部门要及时将本年度开展的征管质量考核、发票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政策清理情况、稽查案件复查等等执法情况及时反馈到法规部门,以便于能全面、准确地掌握各考核单位的各项税收执法情况,提高效率和质量。

(三)分级负责,严格考核。执法监督工作实行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度,各级要认真落实执法监督工作。对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上级机关要加强督查督办。对督办事项不落实或不按规定时间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同时,要严格考核工作,要将执法监督情况与单位年度考核评比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等考核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