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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1篇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即对于同一涉税事项,不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但是,企业的经营往往不是单一的,有的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生产销售又从事营业税劳务,有的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的生产销售又涉及营业税劳务的提供。对此,在征税时,如何进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划分?为应对企业灵活多变的经营行为,准确界定流转税性质,平衡国地税之间的征税权利,税法上也相应出台了多个特殊的流转税处理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规定就是其中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25日了2011年第23号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原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依据是“纳税人的主营业务”,如果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后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涉税事项的增值税、营业税如何划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劳务,应对两类收入分别核算并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且(二)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如纳税人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对其取得的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

由总承包人扣缴分包、转包人营业税。分包人是生产企业,且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此外,对其他所有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国税发[2002]117号文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矛盾。假定某一建筑项目,由一建筑公司总承包,子项目(材料80万,安装20万)分包给一家生产企业。如果该生产企业是分包人,SL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该生产企业不同时具备文件规定的两个条件,应该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但根据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分包额(100万)扣缴该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也就是说,按第一条规定,该生产企业的100万元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而按第二条规定,总承包人应该按i00万元扣缴生产企业的建安营业税。这就造成了重复纳税。

新流转税制下的税务处理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除保留一般性规定外,还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这一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作出新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据此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国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国税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在地税的纳税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2009年1月1日以后,国税发[20021117号文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定,显然有悖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随即下发国税发[200917号文和国税发[2009]29号文,对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税企双方多反映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期盼重新下发政策,对该项混合销售行为的涉税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23号公告取消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必须具备的两个限定条件。

23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自行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可据此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便是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与劳务营业额的,也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再也不会出现全额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公告施行时间

23号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税发[2002]117号文同时作废。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并已经按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了增值税、营业税,则不再做纳税调整。如果纳税人的涉税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或者虽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但是在2011年5月1日之前还没来得及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则一律按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政策背景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同时煤矿企业还应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国家有关部门于2004年、2006年分别下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19号)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提、使用、核算等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规定。但自新所得税法实施后,由于新旧法存在变化,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则不明确。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了2011年第26号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自2011年5月旧起执行。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定义

根据财建[2004]119号文的规定,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一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维简费主要用于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矿井(露天)技术改造、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矿区生产补充勘探、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启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人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煤矿维简费如果本年度有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根据财企[2006]478号文的规定,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

在中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具体的提取办法按行业而有所不同,矿山企业是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是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来提取安全费。安全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活动。

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如果本年度有结余,下年度使用;如果当年度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列支。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人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26号公告前已在税前扣除的提取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甩应如何处理?

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在税前扣除。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人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主要内容在于,一是要求企业以实际发生为原则,按照有关规定预提但并未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根据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额在税前扣除;二是不得重复扣除原则,以前年度提取并已在税前扣除的维简费和安全费用有余额的,当实际发生时应先抵减余额,已经形成资产的或计入资产成本的,相关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_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_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_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

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规定的式样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加盖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分局)印章。

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

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外出经营纳税人的税

收管理,定期通报《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情况。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同时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接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些地区反映,部分纳税人因政策理解有误或者系统操作不当,影响了税款抵扣。经研究,为保障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顺利试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稽核结果相符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6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持《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允许纳税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

二、对稽核结果异常但未按期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2011年5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试点地区省国税机关应于5月25日前将纳税人逾期申请修改、核对数据报税务总局再次稽核比对。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对再次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书面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

三、自2011年6月起,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核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使纳税人及时掌握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了解进项税额抵扣时限等有关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为公平税负,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等规定,现对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公告如F:

一、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人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一)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一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二)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末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一(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一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x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x雇主负担比例)

三、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一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四、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根据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的配套政策,现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免申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召开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近几年来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的成绩和经验,分析当前基层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基层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国税干部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团结拼搏,把全市国税系统的基层建设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一、围绕中心,扎实工作,基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近几年来,全市国税系统紧密围绕税收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提出的“两个转移”和“1 3”的工作思路,努力推动基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逐步建立起以专业化分工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管模式,不断规范税收征纳行为。大力推进征管改革,全面实施了“自行申报、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微机监控”征管模式,实现了征收与管理、稽查的分离,改变了上门收税的“保姆式”征收方式。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以信息化为突破口的第二轮征管改革,以税收信息化、专业化改革为方向,以管理与稽查相分离为重点,以数据信息的高度集中和共享为目标,进一步明确税收执法权限,初步形成“多元申报,集中征收,属地管理,重点稽查,有效监控,优质服务”的新格局,税收业务分工更合理、职责更明确、行为更规范、控管更严密。

──逐步完善以“八率”为重点的征管运行考核机制,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相继制定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管理办法,形成了涵盖征、管、查各环节的考核指标体系。先后调整和完善了零申报率、未做税种鉴定控制率、非正常户率和无问题结案控制率等监控考核指标,促进税收征管质量较大幅度提高。截止200X年底,全市征管户数达到XX万户,比上年净增XXXX户。企业税收当期入库率达XX,个体税收当期入库率达XX。欠税数额200X年首次下降,比200X年下降XX,200X年欠税数额又继续下降,欠税增减率中新欠控制在X,陈欠压缩率为XX,同比增长XX。目前,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稽查复查率等指标也都达到近几年来的最好水平。

──稳步推行现代化信息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了计算机网络的投入,为税收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全局系统配备微机____台,建立了两条覆盖全局系统实时传输的高速网络,开通了__国税网站和内部业务网。200X年初,CTAIS软件在全市国税系统正式运行,全市__万余户纳税人的分户数据信息全部集中到市局,为数据信息的规范管理、实时共享、集中处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X年,逐步推行个体“双定”户税银联网申报纳税。目前,全系统所有的个体业户都实行了电脑定税,x万户“双定”户、x万户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了税银联办方式申报纳税。积极推行金税工程,截至200X年,全市x万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月报税率、存根联采集率、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准确率、抵扣联认证率等指标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我们还进一步拓宽信息化管理应用领域,加快了“电子税务”的步伐,全面推行了办公自动化。

(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按照以人为本、人才兴税的方针,开展了“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的一系列活动,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

──优化班子结构。按照征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行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了选人用人机制、考评奖惩机制,一大批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使干部队伍的总体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进一步优化。200X年改革以来,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领导干部的比重由__上升到__。200X年,我们对部分正处级领导职务实行竞争上岗,将x名优秀干部及时选拔到正处级领导岗位,进一步激活了干部队伍的活力。

──提高队伍素质。广泛开展学历教育,狠抓各类教育培训,提高了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各分局的所有干部几乎每年都要参加一次大型的学习培训考试。目前,全局系统拥有大专学历人员占__,本科学历人员占__,研究生学历人员占x。开展了业务技能竞赛活动,涌现出了一大批业务尖子和技术能手。近年来,我们先后开展了征管、稽查、税政、会统、计算机、写作等各类竞赛活动,全方位地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技能。目前,获得省级以上能手称号的人员达到XXX多人次,市级以上能手称号的人员达到XXX多人次。先后举办了CTAIS、金税工程、法律法规、新会计制度、计统、公文处理、发票管理和WTO等知识培训,通过不同形式的学习和培训,基本适应了各项工作的要求。

──强化勤政廉政机制。近年来,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勤政廉政教育活动,举行了“使命与情怀”、“信念与奉献”的巡回演讲报告会,广泛宣传全局系统先进人物事迹,大力弘扬勤政廉政、爱岗 敬业的精神,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同时对因工作失职或违纪违规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开展源头监控和重点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和纳税人的监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资金统一管理、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督查制度,加大了检查落实的力度。

──转变工作作风。大力转变思想作风,开展了“假如我是纳税人”和“让纳税人满意”的大讨论,在税务人员中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观念。开展“新风杯”竞赛、开门评税等一系列活动,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经常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市局、分局领导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基层和纳税人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工作效率和服务意识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税收环境进一步改善

──创造法治公平的执法环境。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税收法治意识。通过开展税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评选“诚信纳税人”、普法教育等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保证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有重点地开展追逃行动、发票打假活动、加油站和集贸市场等专项税收整治及专案检查,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营造透明公开的办税环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纳税人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公开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公开办税内容和结果,逐步推行“电脑定税、税银联办”制度、“阳光稽查”制度,开通与银行、工商、海关等系统的联网,初步实现了信息共享,部门互联。通过__国税网站、内部业务网宣传税收政策,增大了涉税信息的透明度,逐渐减少了“人情税”、“关系税”现象的发生。

──打造文明优质的服务环境。开展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活动,制定了“八个一”改软措施。200x年,按上级要求,开展了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向纳税人和社会各届发放调查问卷1.4万份,主动查找和请社会监督员帮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逐条加以整改,服务软环境得以进一步的优化。推行“一窗式”管理,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领导值班制等。为__x户重点税源户和诚信纳税人开通了“绿色办税通道”。对税收审批项目实行综合审批,减少文书的中间流转环节,缩短流转时间,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近几年来,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税收收入不断迈上新台阶,200X年完成税收收入__亿元,突破__亿元大关,今年预计将达到__多亿元。全系统__个基层分局,市级文明单位面达100,x个分局荣获“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x个分局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__分局、__x分局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__分局、__分局被授予“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称号,__分局被评为“全国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先进单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市委、市政府、省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市广大国税干部努力拼搏、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局党组向全市国税系统的干部职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班子特别是科所一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偏大、结构不够合理,班子整体战斗力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激励约束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是个别税务人员“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仍有发生。四是工作作风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少数税务干部自律意识不强,进取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纪律松弛,没有压力、没有活力、没有动力。五是内部管理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六是信息化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信息采集不完整,信息失真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信息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较低,共享程度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基层建设目标和方向

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轨、体制变革、管理创新的重要时期,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对基层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按照总局、省局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把基层建设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一)认清形势,统一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应该成为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基层税务部门处在税收征收管理第一线,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我们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税收收入任务要靠基层去完成,加强基层建设是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基本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靠基层去落实,加强基层建设是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税收队伍的__以上在基层,加强基层建设是坚持从严治队、搞好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加强基层建设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改革,强化科学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国税形象。

(二)领会精神,把握方向

要深刻领会总局和省局会议精神,准确把握基层建设的方向,要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要围绕主线。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税收工作的全局,深入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把握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做好国税基层建设工作。二是要明确要求。新时期基层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基层分局为重点,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以税收管理现代化为目标,深化税收改革,强化队伍建设,加强税收服务,推进管理创新,不断增强基层国税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促进基层两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营造融洽的征纳关系,塑造良好的国税形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三是要准确定位。总局、省局明确提出了基层建设的重点是县市区局等直接从事税收管理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单位。要联系实际,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准确把握基层建设的定位。四是要突出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层建设的重点是:深化征管改革,优化税收服务,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完善制度建设,改进管理手段,优化国税形象,推进社会管理。这八个方面基本涵盖了基层建设的主要内容。其中改革是动力,服务是途径,班子是关键,素质是根本,制度是保障,信息化是支撑,社会化管理是趋势,国税队伍形象是体现。

(三)联系实际,明确目标

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要按照总理的指示: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按照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基层领导班子建设、组织体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基础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使基层税务部门真正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坚强集体,为增加国家税收,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基层建设的实际,我们要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以下具体目标,把基层建设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水平。

班子建设目标:把基层班子塑造成富有领导艺术、富有管理技巧、富有创新意识、富有廉洁形象的领导 班子,造就一批勇于创新,善于管理、乐于奉献的领导干部,力争60以上的班子集体成为“五好班子”。

队伍建设目标:把基层队伍建设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文明、廉洁高效的一流税收队伍。力争用三年时间把所有干部轮训一遍,大专以上学历达到98以上。

管理基础建设目标: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细化管理办法,力争建立一套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保障有力的管理基础体系。

信息化建设目标:建立和完善覆盖市局、分局以及各个税务所的信息系统,力争实现税收业务信息和办公信息的高度共享。

文明创建目标:进一步改善办公条件,解决基层单位的办公用房问题。力争85以上的基层税务所建设成规范税务所,100的分局建设成省级文明单位,全局系统基层文明单位创建率达到95。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全面落实基层建设的各项任务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基层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紧紧围绕基层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行风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着力提升基层的领导能力、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科技含量,全面推动基层建设上台阶。

第一,舞好龙头,提升基层班子领导艺术。班子建设是基层建设的龙头,要舞好这个龙头,着重要抓好“五个”坚持:一是坚持以抓“一把手”为重点。“一把手”是班子的核心,要选好“一把手”、用好“一把手”、管好“一把手”。要把业绩突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提拔到“一把手”岗位上来,要把可以作为“一把手”培养的干部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去锻炼,安排到矛盾最集中,困难最多的地方去摔打;安排到群众意见最多,工作推不开的地方去磨练;要加大对“一把手”的监督考核力度。要把基层的每一个“一把手”都锤炼成政治素质高,领导能力强,业务技能精,人人能打硬仗、打胜仗的“一把手”。二是坚持学习制度。当今世界日新月异,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补充新能量。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还要学习现代管理;不仅要向书本学习,还要向实践学习。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掌握新知识,增加新本领,拓宽新视野,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当前,学习的重点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总揽税收工作的全局,指导基层建设。各个分局班子要争取成为“学习型”班子,班子成员要带头成为学习型人才,要做学习的表率。三是坚持优化班子结构。要着眼于班子的整体能力,不断优化班子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形成搭配合理、优势互补的层次结构。要进一步落实好任期试用、到龄转非制度,积极探索任职条件和限期的硬约束制度。要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加大基层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新提拔的“一把手”和新提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交流任职。要积极推行干部竞争上岗制度,今后,处级以下领导干部除党委书记、局长、纪委书记、人事、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等少数特殊职位外,其他职位原则上要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进行选拔;要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对后备干部实行定期考察,跟踪监督,及时调整,动态管理。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基层领导班子一定要坚持好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从群众中吸取好的经验和做法,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分局党委要进一步完善议事制度,明确决策的范围和机制,对涉及到人、财、物等重大问题都必须通过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是“一把手”既不能搞“一言堂”、“家长制”,又不能当“老好人”,班子成员之间,要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议事讲规则,办事讲规矩,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从而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坚持每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做到有的放矢,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五是坚持廉洁自律。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基层领导班子都处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线,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党的形象,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牢记“两个务必”、牢记“四条高压线”,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把握住自己,要耐得住寂寞,经得起诱惑。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制度,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和威信。

第二,带好队伍,提升基层队伍战斗力。要把队伍建设作为我们基层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来抓,全面提升基层干部队伍的战斗力。一是要坚持正确引导。要高度重视和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多种教育形式引导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鼓励干部职工提合理化建议、开展热点问题讨论、参与各种集体活动等。要深入开展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的教育,教育广大税务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树立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全局的大局意识;确立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要在全体干部中倡导四种精神,即,争当先进,艰苦创业的进取精神;认真学习,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不畏困难,默默奉献的敬业精神;勇于实践,实事求是的务实精神。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要完善激励体系,再造激励机制,调动积极性,使大家自觉地把上级的要求变为自己的追求,多角度,多方位激发干部的潜能。即:目标考核激励。要建立和完善市局、分局、科所三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日常工作考评制度,建立考核记实手册和考核排名制度,将干部的奖金按照职级、岗位、业绩等进行考核打分,适当拉开奖金档次,逐步打破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职务升降激励。要完善以竞争上岗为主体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实行降免职制度,对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上级人事部门重新考核,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免去现职或降职使用。实行戒勉谈话制度,对在思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尚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要实行戒勉谈话,限期改正。先进典型激励。要开展服务明星、岗位能手、优秀税务官等评选活动,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市局每年将组织一次先进事迹报告会,用先进的典型引导人,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弘扬先进精神,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培训考试激励。要建立一套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对公务员实行不培训不上岗,不培训不任职,不培训不提拔的制度。新参加工作和中途进入税务机关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新提拔的人员必须进行任职前的培训。要在全系统试行专业能级培训制度,以级定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将业务培训与技能考试,公务员业绩的考评等紧密结合起来,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业务竞赛(考试 ),对在竞赛和考试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要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奖励,要通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竞赛活动来发现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对少数业务考试不及格的,要进行补考,对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要采取措施强化学习和培训。生活关怀激励。要尊重广大基层干部的意愿,虚心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以群众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评价工作和做出决策的首选标准。要采取各种形式从工作中和思想感情上关心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为广大的基层税务干部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三是要转变学习教育的重点。要狠抓教育培训,逐步实现三个根本转变。在教育培训的范围上,实现从单纯的能手竞赛向全员培训的转变,达到以考试促学习,以学习强素质的目的;在教育培训的内容上,实现从单一型人才培训方式向复合型人才培训方式的转变,继续开展征管、稽查、税政、会统、计算机、写作等各类培训和竞赛活动,全方位地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在教育培训的效果上,实现从重学历向重技能的转变,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操作性和针对性,营造学知识、比技能、重实效的氛围。用3到5年的时间,把分局干部普遍轮训一遍,一年确定一个培训重点,分对象、分层次开展轮训,鼓励干部参加社会举办的计算机、会计、法律等与税收工作紧密相关的学习教育活动,对获得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四是要搞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文明创建工作要在提高队伍素质、塑造部门形象、巩固创建成果、再上台阶出精品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创建档次和质量。要针对薄弱环节,确定文明创建的重点。继续举办演讲比赛、球类比赛、棋类比赛等各类文体比赛活动;继续开展扶贫助残、送温暖、义务劳动等社会公益活动,丰富干部职工的文化娱乐生活,以先进文化占领广大基层国税干部的思想阵地,促进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蓬勃发展。

第三,打好基础,提升基层管理规范化程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定立规矩,狠抓监督落实,让基层建设在一个规范的体系内,有计划、有步骤、有规律的一步一步落实到位。一是要完善“八率”考核制度。着力使用考核软件,强化“八率”考核,实事求是地反映征管、稽查中的成绩和问题,推动征管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二是要完善综合协调制度。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要进一步协调到位,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协调制度,特别是要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取消不必要的报表。制定和落实好机关为基层服务的措施,全面推行办文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的答复,不能相互推诿扯皮,要落实责任,对工作没有到位的要予以责任追究。今后,每年基层对机关进行无记名投票评议,对办事拖拉、效率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要予以批评整改。三是要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基层岗责体系。信息化和专业化的管理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合理划分职责,用信息化的手段量化工作指标,明确岗位责任,考核工作业绩,真正做到以机器管人,以制度管人,增加量化考核指标,减少人为定性指标,严格绩效考核,实行奖优罚劣,将基层的所有业务和人员都纳入到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四是要完善征收、管理、稽查制度体系。坚持以税收“专业化 信息化”为基本要求,推进税收业务重组,强化征收、管理、稽查三者之间的监督制约关系,建立岗责明晰、控管严密、制衡有力、运转高效的征管机制。要按照简化、方便、高效的要求,有效整合业务流程,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征管程序和征管行为,明确内部各项专业分工,实现上级机关对基层工作及时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中间层次,下放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税收稽查要实现从收入型向执法型转变,从普遍性稽查向重点稽查转变,从手工操作向应用高科技手段转变。要继续完善和推进阳光稽查,规范税收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征收,要通过开展税收复查等形式保证税收稽查的质量。五是要完善行政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完善财务及行政管理制度。将基层的各项财务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管理、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都用制度规范起来,增加透明度,增强科学性,减少随意性,节约经费开支。

第四,树好行风,提升基层为纳税人服务新理念。要以“行评”工作为契机,深入开展行风建设,变“行评”的阶段性工作为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基层行风的根本转变,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新理念,树立良好国税形象。一是要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税收征管法》规定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也是在税收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体现,税务人员要彻底转变执法与服务对立的观念,既要搞好税收执法,又要为纳税人做好服务,要以纳税人欢迎不欢迎、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我们开展工作,评价工作的重要标准,实现税收执法监督型向执法服务型的根本转变。二是要进一步优化办税环境。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一窗式”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增加办税的透明度,该公开的事项要及时在办税场所公告上墙、上板报、上电子公告栏,向纳税人承诺的办税事项要兑现,让纳税人一走进税务机关就能够切实体验到服务的温馨,办税的便捷。要保证办税场所的干净整洁。要大力推行全程服务制、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挂牌上岗制等服务监督制度,将税务干部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精神状态、仪容仪表等作为抓行风建设的硬指标,一项一项抓落实。要充分发挥市局、分局两级督查组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基层办税软环境的根本转变。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要继续落实省局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五条禁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要将基层的“两权”监督运行体系纳入到廉政监督体系中运转,建立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和执法监察制度。要以强化税收执法检查为重点,以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依托,以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严厉惩处违法违纪人员,重点查处税务人员贪赃枉法、以税谋私、严重损害纳税人利益的案件。要规范基层的执法管理行为,切实解决好“吃、拿、卡、要、报、玩”等问题,真正形成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良好风气。要培养和树立一批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个人和集体,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清正廉洁的高尚情操。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转让定价;税制;国际税收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概述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己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大体系,并且至今已与近百个国家正式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但是与国外很多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规历史并不长。其中最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定价地方性法规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11月颁布于198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特区外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转让定价方面的税务管理立法是1991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同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都规定有税务部门对外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有权进行调整的条款。国家税务总局于1992年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程)》,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转让定价税收问题的文件,这标志着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进入成熟期。2004年10月4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这标志着预约定价制度这一解决转让定价问题的新方法,在我国已被正式采用。

这些政策都有效打击了跨国公司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行为,但是,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尚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完善。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已初步形成,从理论上看,我国的转让定价与主要发达国家差异不大,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亦采取国际上通用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等等。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工作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加之转让定价本身的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转让定价税制尚不完善

1.转让定价立法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法规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中,还有为数众多的通知、规程、规定等部门规章予以补充,这种状况不利于为税务部门提供一个规范和完善的转让定价管理环境。另外,各项法律或法规在颁布或修订时间上的严重差异,一方面使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经验未能在法律法规中得以体现,立法与实践严重脱节;另一方面可能使不同法律法规中的条款出现冲突。

2.确定公平成交价格的规定存在缺陷

尽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确定公平成交价格。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平交易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一个合理的波动区间;同时,如果有多项可比交易或有多种定价方法可供选择就可能产生一项值域,这对利润法的运用尤为重要。因此,应允许关联企业间的转让价格与正常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对差异范围内的价格无须进行调整。而目前我国尚无这方面的规定。

3.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行为还没有罚款或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如果企业面临审计调查和利润调整时,至多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当然,如果企业不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则要从滞纳补缴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但对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至补缴税款限期之间的纳税义务不征收滞纳金。目前只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中,对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规定了带有处罚性质的措施,即“对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而且没有进行账务调整的,对转出的利润不免征预提所得税”。显然这一措施的防范力度是很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不仅能够占用未缴税款的时间价值收益,而且还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和成本。

(二)转让定价审计的范围和数量有限

目前,各国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我国,由于价格等信息资料缺乏、外部环境不协调、专业审计人员不足等因素的存在,限制了转让定价税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审计一般只针对大公司,还没有扩及中小企业。现在采取的每年集中力量查处重点嫌疑纳税户避税行为的办法,尽管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和我国外资企业的庞大数量相比,显得极不相称。

(三)转让定价专业人员不足

一项完整的转让定价调整需要多个环节,有时甚至需要对未来经济形势进行预测,还需要对转让定价的功能、财务、风险作深入的分析研究,这都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在中国,反避税专职税务人员数量不多,水平也不高,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匮乏的情况尤为严重,很多税务人员都没有经受过正规、严格的专业训练,该查出的逃避税收的数字查不出来。这就会影响税收政策的效率。无论多么严格、合理的反避税措施,离开了税务人员的贯彻执行,都不能起到效果。

三、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建议

(一)完善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1.制定转让定价税制的操作指南

我国实施转让定价税制的时间比较短,相关规定都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尽管1998年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涉及了转让定价税收的各个方面,但内容相对简单,完整性和系统性都有待提高。另一方面,转让定价税收的实践性较强,转让定价税制中不仅要有成文的法律规定,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操作指南,而我国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缺乏操作指南,这导致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税务总局应根据制定更加详细的操作指南,作为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实施依据,使税务监管部门和企业能够按规定进行转让定价税务调整,这就降低了征税成本。

2.进一步完善正常交易价格的计算和确定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可比性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确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平交易价格区间作为参照物。当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位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内,视为正常交易价格,不予调整;当转让价格低于公平交易价格区间的底线时,才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3.加大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处罚力度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因转让定价而避税没有罚则规定,也没有明确其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对此,应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企业不按公平交易原则实施转让定价除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对其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处罚。但鉴于转让定价的性质与偷逃税有所区别,处罚的标准可以略低于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偷税的处罚标准。

(二)扩大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

一方面,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在大企业和外资企业较为集中的省、市,建立健全反避税税务机构,保证业务人员数量,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审计工作力量。另一方面,应在集中优势力量对大公司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的基础上,将审计的范围扩及中小企业。如前所述,目前我国每年反避税调查的数量和范围,与我国近百万税务大军和近60万家外资企业的规模相比是不相称的。而扩大转让定价审计的数量和范围至少可以实现以下三个目的:1.增加税收收入;2.搜集更多转让定价方面的税收资料和信息;3.锻炼和培养税务干部,积累其审计经验并提高其反避税能力。

(三)培养专业税务人员

目前我国转让定价税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应当加强学习和交流。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务人员培训制度。对参加工作的税务人员,每隔一段(下转第90页)(上接第86页)时间,就要进行继续教育,使之完善知识结构,以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水平。这种学习不能仅仅停留在法规条文的学习,更应该深入学习实践过程中发生的案例,建立案例知识库。除此之外,各地税务人员的经验交流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目前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地,各地区转让定价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相差悬殊,由于北京、上海、深圳等较发达地区的税务人员接触过更多的转让定价案例,因而经验较为丰富。为了更好地达到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目的,发达地区的转让定价税务人员应向欠发达地区经验不足的税务人员传授经验。不同地区的专业人员将各自的实践经历进行整理,编成案例,相互学习交流,能更加有效地提高我国整体税收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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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锐.我国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的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4篇

国企员工转正自我鉴定范文一

我于xx-xx年x月xx日加入到xx市国家税务局,在这一年的见习期中,得到了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通过这一年的工作与学习,使我认识到一名合格公务员 的成长是一个前景光明、充满希望同时又需要付出努力和心血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不断发展的长期的过程。以下是我在这一年见习期的自我鉴定:

在思想教育上,我没有落下每一次单位组织的政治思想学习,做好每次的笔记,并将其运用到指导自己工作的实际当中。作为一名思想要求进步的青年,在今年初,我提交了入党申请书 。虽然我还不是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但是我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在组织纪律方面,我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分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年中能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因私人事务妨碍到正常的工作。

在业务学习上,我大学的专业涉及财政税收方面并不太多,我首要的任务便是加紧学习实际工作中所要运用的到的知识。我抓紧每一次的学习机会,在初任培训、税收管-理-员更新知识培训上,努力学习税法、征管法等各项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为今后的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矗在日常工作中,有不懂的难点与办税规程,我都虚心地向有经验的同事求教,只有这样,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得以不断地提高。工作之余,我还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向书本学习,不仅认真阅读《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税务研究》等报刊杂志,还时常对税收与税法的基础知识加以巩固,并比照自己的工作,检查是否有不规范之处。

参加工作以来,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许多政治上的关心、工作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关怀,我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珍惜这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工作上,我努力确保各项工作零搁置、零积压、零失误。去年下半年的时间,虽然没有固定的工作岗位,但我依然细心观察各个岗位上的工作,尽快了解各项涉税业务。今年初,我调到发票发售岗位,在半年的工作中,我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分局交与的任务,保证了无一例业务出错,而且勤于与纳税人沟通,了解纳税人之所需并能及时提供应有的服务。

工作之余,我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团结了同事,也增强了集体荣誉感。今年四月,我参加了共青团韶关市委组织的光荣与使命团员青年演讲大赛,虽然只获得了优秀奖,但这对我自身也是个难得的锻炼机会。我还认真总结日常工作的经验,并对纳税服务的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点看法,写成了调研文章《小议加强纳税服务工作》。

国企员工转正自我鉴定范文二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载而过,遥想毕业七月,别宴已尽,离歌随起,断桥孤山今朝别,老燕衔得新泥回,问君何时载誉归?两思量,不觉泪满行。一载,死了冲动、生了沉思;多了考虑,少了随意;长了淡定,短了思绪;厚了书卷,薄了研墨。

回想这一年,看了13本书与房地产相关书籍:从三本建筑识图书籍到《项目报建手册》,《房地产经济学》到《魔鬼经济学》,两本投资决策分析书籍到两本宏观经济学书籍,《问鼎房地产》到《房地产基础知识》、《房地产企业集团管理模式与机制研究》。看得越多,觉得我要走的路越长,我要干的事越多。

同时,还做了几个小课题:从西安高新区重点房地产项目调研到响堂村项目盈利测算,世纪小区项目投资流量跟踪分析到世纪小区项目盖章看流程,美国二战后城市化进程反中心化--中国思考到西安报建流程图,房地产开发关键节点(一级节点、二级节点规范思考)到西安市房地产税负。做得越多,觉得我要懂的知识越多,我要积累的越多。到目前为止,有的课题还没有完成,我想,作为一个毕业生,能够在项目上脚踏实地的跟踪几个项目是非常必要的,这里非常感谢公司给毕业生提供的平台。

在这一年里,我还参加了公司不少的培训:从初到公司新进员工培训到投资部第一次运营管理培训,项目

新员工转正自我鉴定(2) 管理业务交流到今年年初的成本管理体系建设与管理培训及后面几次成本合约部相关培训,房地产开发流程讲座到CRM营销系统培训,绿色建筑基础知识培训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认证系统培训。听得越多,越觉得我要走的路不是一般长,是很长很长;我要干的事不是一般多,是很多很多。每一次培训,我都尽我所能去学习,把接受到的新知识消化、吸收。

初到公司,我被分到了综合管理部,逐步的接触到了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从设计到营销,财务到工程,合约到投资,各个部门的事都有所接触和学习,现在回想起来,我都觉得不可能,我怎么可以涉及那么多的业务板块,也许我就是那个幸运儿吧。同时,我尽我所能的把我所接触的、看到的东西消化、总结、思考;有的时候,甚至闻到一点东西,我都把它放大、了解、学习和消化。对房地产相关的知识我一直都有一种饥渴的欲望。快到工作半年的时候,我的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前期报建和计划管理,西安群星汇项目作为计划管理和成本管理试点,我参与了计划管理第一版到最近第六版的编制及跟踪分析,以及成本管理的土地费用和前期费用的编制。同时,我还负责每个月投资、销售数据的上报、计划管理的月度上报、新项目计划编制、统计局月度上报、西安投资开发部报建费用统计(台帐)、报建合同流转、新项目前期资料交接、协助报建工作及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宜。干得越多,觉得我要总结的越多,我要学习的越多。非常感谢公司、公司领导和同事给我的锻炼机会和无私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的。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我致力于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学习和研究,纵然前面铺满了曲折和艰辛,我也奋勇向前。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在这个浮躁而繁杂的社会面前,我追求内心深处的安宁与平静,只求问心无愧。以后的路还很长,但我相信,今世行之,后世以为楷。

国企员工转正自我鉴定简短的范文三

2个月的试用期转眼就到了,在这2个月中,我较快地适应了新的工作,融入了新的团队里,也得到了同事和领导的肯定,不过也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我想这些都值得自己去总结,去思考,去提高。

地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5篇

(一)转移定价的特征

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也称转让定价或转让价格,它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在经济往来中人为确定内部价格,并依此价格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即他们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具有以下特征:转移定价具有隐蔽性。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配置资源的手段,是内部企业之间的商品、劳务、技术等交易价格,这种价格是以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是由少数上层决策人员决定的。收入与支出的跨国不正常分配。转移定价使跨国公司的正常经营状况不能真实的反映出来,导致税收权益在国家间转移。一方面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巨大利润,另一方面却给一些东道国带来了经济损失。转移定价与成本和市场价格的偏离性。 转移定价与成本相脱节,与市场价格的偏差较大,超出了价格本身的离散范围。

 

(二)利用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

跨国公司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一般采取六种方法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

有形资产销售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内部交易的有形资产在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时,利用非独立成交价格来进行转移定价,达到减轻税负和实现整个经营战略的目的。

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跨国公司以不转移有形资产所有权的方式将该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另一国的关联企业,收取一定的租金,从而达到跨国公司整体利润的最大化。

利用无形资产交易进行避税。由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评定比较困难,而且无形资产很少在非关联企业间进行交易,因此,跨国公司一般通过向关联企业收取高或低的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费、许可费来降低或者增加自身利润额,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支付管理费的形式避税。管理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由于国际上没有具体规定管理费支付的标准,这就给关联企业之间在支付管理费时,不按正常交易价格收取或支付服务费用,为转移利润、减轻税负创造了条件。

通过贷款的方式避税。在借贷款业务中,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以达到减税的目的。因为贷款利息可作为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股息则不能扣除。跨国公司可通过安排其所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来选择最佳收益。

服务收费中的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通过提高或压低劳务收费标准的办法,来影响企业之间的收入和费用、转移利润、逃避税收。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危害

减少避税所在国的税收收入,损害避税所在国的财政利益。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造成了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在国际市场上,税负的轻重是影响竞争胜败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进行国际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实际税负远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标准,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便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避税实质侵犯一国的税收权益,一定程度造成资本的外流,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妨害吸收外国资金技术的发展中国家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跨国公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将资金抽逃,这样就很容易引起避税所在国政府的行政干预,比如制定法令进行外汇管制,调节汇率高低水平等,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常的资金流转,造成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对宏观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一些恶意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是消极的。当总供给大于总需求即出现总需求不足时,一般通过减税方式刺激需求,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但出现避税形式,则可能会出现对需求的过度刺激,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的作用效果,使宏观经济政策目标难以完全实现,某些受政策鼓励的行业可能因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达不到既定发展水平,而相反一些受限制的行业则受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影响而盲目发展,造成税收杠杆政策的失调。

世界各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介绍

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法律规制措施主要包括单边规制和国际协调两个方面。

单边规制是指一国通过单方面的税收立法进行的规制。美国首先于 1968 年制定了转让定价税收制度,而后经合发组织(OECD)也对转让定价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其成员国纷纷制定转让定价税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转让定价的调整,追溯期。

国际协调。国际协调主要体现为在税收协定中制定相应的规制税收逃避的条款,特别是反避税条款。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以及税收协定本身应有的重要作用就是防止税收逃避,它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签订有关公约和协定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二是通过对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措施

目前,我国外企出现大面积“制造亏损”的畸形现象。据国税总局估算,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其中,转移定价进行避税的金额占总避税金额的60%以上。因此,我国必须完善转移定价的法律。

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立法工作源于经济特区的反避税实践,深圳市在1988年初制定并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实际上就是我国最早的转移定价税制法规。1991年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中第13条规定了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1992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除了解释性地列举了“关联企业”的八种具体情形外,还对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998年出台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首次与国际上通常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接轨。第27条体现了“最优法原则”,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价格可根据个案情况选择相应的调整方法。在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要求税务机关必须考虑可比性因素,这是“可比性原则”的典型运用。第28条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其定义和操作与美国法的规定相似。另外,《规程》还注意区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交易,并针对无形资产交易的特点设计了一些考虑项目,这使我国对转移定价的税收规制逐渐向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轨道迈进。

我国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法规和具体实施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立法方面。我国对关联企业的立法尚欠缺系统化,目前还没有规范母子公司的相关法律。我国对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很不完善。劳务和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往往很难找到相应的标准来确定正常的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我国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有“参照类似劳务活动地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对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转移定价税制中对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税法规定了纳税人有这种义务,但是强制性不够,缺乏权威性。

管理和实际操作方面。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较低。我国对查处转移定价避税活动的工作起步晚,税务人员缺乏反避税经验和外语能力。而我国的外国投资者有着丰富的避税经验,还有专门的法律专家为其策划。所以,实践中我们往往是一无所获。收集信息渠道不足。转移定价是最常见、最隐蔽的避税方式。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购销权基本上由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税务人员在无法出国调查的情况下,其他资料来源很少,因此,查处转移定价的工作很难展开。

完善我国对转移定价的法律规制

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惯例中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完善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体系。二是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做法,增加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进一步细化各种调整方法,明确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最关键的是要健全和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预约定价协议制度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当局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从法律关系角度看,预先定价法律关系是指签订预先定价协议的纳税人与税务主管当局在整个预先定价安排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约束税企双方的文书,包括双方明确的限制条件以及法定的限制条件。我国2002年 10月15日起实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了这种制度。推行预约定价具有实践和理论方面的双重功效。目前,我国于 2004年9月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它借鉴吸收发达国家预约定价的实施规范,是一部较为先进的法规性文件。

细化劳务提供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包括的利润因素等一系列问题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