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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县

交通局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市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9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遏制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确保我县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扣全国“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主题,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改善水上安全基础条件,规范水上交通运输秩序,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深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严历打击水上非法运输行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努力实现2009年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零”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以水上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运输规范治理为重点;

(二)以通航环境、港航企业、港口码头、船舶、从业人员等为排查对象,全面排查、整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职责分工

(一)县交委职责: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工作目标考核,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所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重庆海事局*海事处职责:组织开展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汇同县港航处加强对有船乡镇、运输企业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重点时段“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船舶的监管,消除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督促有船乡镇和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县港航(地方海事)处职责:切实加强对有船乡镇、港航企业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有船乡镇和港航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协助有船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非法运输的打击,进一步强化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加强重点时段乡镇客渡船舶的监管和支流航道通航安全维护,协助乡镇政府消除全县支小河流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隐患。

(四)县渡口管理所职责:负责全县辖区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协助有船乡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非法运输的打击,强化重点时段乡镇渡口、渡船的监管,协助乡镇政府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五)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加强重点时段的现场监管,抓好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和非法运输的规范治理工作,着力夯实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

(六)县经委职责:切实加强船舶建造行业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治理低质量船舶和违规造船行为,做好非法违规船厂的全面整治清理工作,督促船舶修造厂按县港航处的运力审批计划进行修造,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行为,提高船舶修造质量,杜绝不合格船舶进入市场。

(七)县旅游局职责:加强对全县通航河流、湖泊、水库等封闭水域的旅游船舶、游览船舶的安全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风景旅游区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船舶、船员等基础管理档案,加强对停靠景区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

(八)县农业局渔政大队职责: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无照船舶从事渔业作业,严禁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渔业辅助船超范围从事生产、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长江航道局*航道处、县水务局职责:加强长江干线通航水域航道安全维护工作、严格采砂船舶审批管理,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禁非法采砂,对破坏或恶化航道的非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十)重庆长航公安局*派出所职责:负责全县辖区水域的治安行政管理,组织辖区水域安全巡查,协助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港站、码头、锚地及辖区水上设施、公共复杂场所和重点地区的消防、治安,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十一)各港航企业安全职责:落实企业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完善安全工作预案,依法履行主体责任,配合当地政府和交通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企业隐患自查自改和合法经营,确保所属港口码头、运输船舶安全适航。

(十二)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抽查、督查各有船乡镇、县水上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纪律监督。

五、整治时间及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从4月15日开始,至7月20日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督查检查和总结评估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0日至4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实际,按照统一组织、条块结合的原则,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细化工作整治措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1日至6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各港航企业、船舶单位按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打非”等工作要求逐一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拉出表格,列出清单,及时上报,对发现的隐患实行登记、销号管理,限期落实整改。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落实“五定”措施限期整治,并将整治情况报县安委会和县交委;属中央在丰企业或市直属企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务必做到不留死角、盲点。

(三)检查督查阶段(4月21日至7月15日)。由县交委牵头,各县级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单位以及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突出重点时段、重点船舶、重点水域和重点部位,严厉打击各种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要开展联合督查,综合治理,对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督促当地政府或企业落实“一对一”监管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而导致出现重大后果的单位和企业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于7月20日前报县交委,县交委在7月22日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整治内容

(一)严格落实有船乡镇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各有船乡镇政府要按照安全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乡镇水上交通安全基层基础建设。要成立专门的乡镇船管机构,落实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职船管人员,持证上岗。要加大乡镇通航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特别是三峡库区新增库周支流水域通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好库周支流过江电缆、管道等各种碍航物的排查清理,合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解决好库区新增水域的通航安全问题。对水上工程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积极汇同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水上施工工程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企业限期整改完善,属中央在丰企业或市属企业的,要及时抄送企业上级主管单位。进一步强化乡镇客渡船舶、自用船和渔船的管理,明确船舶用途,完善船舶证照,坚决取缔“三无”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和渔庄趸船安全整治,强化水运安全源头管理。县交委、县港航处要加快全县港口码头规划建设,加强全县岸线和水域管理,严厉打击乱占岸线、水域和“野码头”非法作业行为,严格统一规范管理全县客货码头,督促港口经营企业完善安保设施设备,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切实加强对旅客和随身行李的安全检查,严禁旅客携带“三危品”和管制物品上船。县港航处要切实加强对全县渔庄趸船的消防、救生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渔庄趸船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方案,确保渔庄趸船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强化港航企业资质核查,督促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县港航处要把企业运输资质审查同企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紧密结合,督促企业不断加强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在运输资质核查中,对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情况实施“一票否决”,凡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不力的一律限期整改直至停产停业。要督促企业加强科技兴安建设,所有“四客一危”船舶、长江干支流运砂船舶等重点船舶必须安装船载GPS监控终端,海事处、港航处要加强对GPS终端的运行监管,要将船舶安装、使用GPS终端等助、导航设备情况作为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跟踪,凡无故擅自停机的企业和船舶,要严格进行处理。

(四)加强现场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水运市场经营秩序。各有船乡镇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执法单位要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突出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对“四客一危”船舶、砂石运输船舶、自用船、渔船、港口趸船、渔庄趸船以及水上施工现场安全执法检查,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秩序,坚决打击非法载客、载货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船员安全技能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从业素质。各有船乡镇政府、各行业执法单位要将船员安全培训管理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格从业人员适任管理。海事处、港航处、渡管所要严格开展船员“水上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县旅游局要切实强化旅游船、游览船舶驾驶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渔政大队要严格加强渔民日常安全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水上从业人员有关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实际作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职业技能和应急应变能力,有效减少“人为”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领导。为确保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做到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副县长何涛为组长,交委、安监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海事处、港航处、长航公安局*派出所、渡管所、旅游局、农业局、水务局、航道处、经委、有船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交委,由江刚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黄国华、秦光发、王兴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易一臣、蒋亚林、付依力、陈亚军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与协调,*

各有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详细、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各有船乡镇政府、县府有关部门,各行业执法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搞好各单位之间的衔接和配合,要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交通牵头、部门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齐抓共管”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配合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及时通报整改信息,交流经验心得、研究工作对策,对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要采取联合执法,协同推进。各有船乡镇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每周四17:00前定期向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以简报的形式通报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有船乡镇,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措施,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单位,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