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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一、严格检查验收工作

退耕还林工程保存情况年度检查验收,是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保护退耕农户合法权益和兑现退耕还林补助的重要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在每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工作。

(一)验收标准

按照《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省级年度检查验收细则》的要求,合格退耕还林地的认定标准:造林保存标准根据植被配置类型分别以郁闭度、覆盖度或株数保存率确定。乔木林郁闭度≥0.2,或株数保存率≥80%;灌木林覆盖度≥30%。检查验收精度:面积允许误差±5%,图纸定位误差±1毫米。

(二)验收方法

1.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

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以行政村为单位,逐小班、逐地块、逐农户对退耕还林地保存情况进行细致检查验收。对自查验收结果及登记上报的分户面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责,并出具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验收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历年退耕还林工程的总体情况,及各年度退耕还林涉及的村、户数和分树种、分林种造林面积、合格面积、株数保存率、损失面积、损失原因。

2.县级检查验收

在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验收的基础上,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以小班为单位,对各乡(镇)、产业集聚区历年退耕还林地保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检查验收结果。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小班保存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负全责。

(三)明确分工,落实自查验收责任

为确保自查验收质量,自查验收实行乡(镇)自查和县级自查责任追究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对本乡(镇)、产业集聚区自查结果负全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必须高度重视,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干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严格按照检查验收标准,深入实地认真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表格。自查表格及自查报告需由乡(镇)长及检查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

2.各乡(镇)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工作不扎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群众反应有虚报面积现象,经县检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乡(镇)长、主管副乡(镇)长及乡(镇)检查验收人员的责任。

3.县级自查验收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守工作纪律,确保验收工作公平、公正、准确。对不负责任,不深入实地调查,编造自查结果,虚构自查表格,造成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为确保我县退耕地还林面积一亩不少,对于在自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退耕还林地,必须立即停止该退耕还林地块的资金补助,并由乡镇政府督促补植,待补植结束经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进行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二、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兑现工作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依据乡(镇)及县级检查验收结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对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地,进行分农户、分年度、分面积、分林种登记造册,并将底册在相应的村务公开栏里进行公示,拍摄公示照片,公示期7天。在公示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公示过程完整,结果真实、可靠,严禁虚报、冒领。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产业集聚区按照公示结果编制农户退耕还林政策资金补助兑付底册,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县级全面自查结果,对各乡(镇)及产业集聚区提供的退耕还林政策资金补助底册分村、分林种、分年度面积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将退耕还林底册以乡镇为单位报送县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三、严格控制征占用退耕还林地

退耕地必须严格按照林地进行管理,严禁不经批准随意征占。确因基本建设需要征占用退耕地的,要做到“占一补一”,即在国家补助期内征占退耕还林地块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原设计面积和林种本着就近的原则,从未纳入补偿范围的退耕地块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规划符合条件的坡耕地退耕造林,安排补充相同数量的退耕地。同时做好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

征占用退耕还林地在按照《省林地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基础上,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单位还应补偿国家已兑现给退耕农户的粮款补助。这部分补偿金用于异地安排退耕地造林的补助。

履行调整或异地造林工作完成并缴纳征占用退耕还林地补偿金后,方可依法办理林业征占用手续,及建设用地手续。

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退耕还林地的,用地单位在需采伐其林木前,应当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未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用退耕还林地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受理该建设用地申请,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领导

退耕还林成果能否巩固,重点在于强化管理工作。为此,要进一步落实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责任制,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一)继续实行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政府负责制。县、乡人民政府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建立退耕还林责任档案,把补助资金兑付、工程管护责任落到实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工作责任人,对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的数量、质量、效益负全责。要将退耕还林工作管理成效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生态目标、农民利益、工程质量,促进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造林保存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县、乡人民政府尤其要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作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必须在现金补助和粮食补助款兑现前在村组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林业部门要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后期管理,组织对退耕还林质量和成效的检查。各级审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监管机构和责任追究制度,严禁虚报冒领、贪污克扣、截留挪用。坚决打击毁林和复垦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退耕还林工作持续健康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