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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工作意见

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工作意见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编制要求

(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和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其它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二)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编制节能篇(章)。

(三)节能篇(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1号)执行。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1)项目各工艺流程或主要耗能设备所消耗的能源种类和数量;

(2)项目各工艺流程或主要设备能源加工转换情况分析;

(3)项目各环节中可回收利用的能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1)项目所在地的能源概况;

(2)项目所在地的能源需求情况预测;

(3)项目所需的能源供应情况;

(4)项目实施后对地方能源供应的影响。

4、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节能措施:

(1)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公用设施、建筑等方面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措施;

(2)回收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及可燃气体情况;

(3)对炉窑、工艺装置及热力管网系统分别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5、能耗指标分析:

(1)能源消费实物量,综合能源消费量;

(2)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可比能耗;

(3)主要工序(艺)单耗,编制单位产品能耗表;

6、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分析

按照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2)社会效益分析

7、结论和建议。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要求

(四)节能篇(章)的评估,应本着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为原则,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进行项目评审时,同时对项目的节能篇(章)进行评估,并在项目的评审报告中单列节能评估的内容。

(六)节能评估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省有关规定,有无采用限制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本省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

4、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编制的单位产品能耗表是否合理;

5、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

6、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7、项目节能评估结论意见及建议;

8、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七)省发展改革委依据节能评估意见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项目批复中应包括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八)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编制节能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篇(章)、节能评估意见及项目核准和备案批复中提出的节能对策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保证节能措施和技术要求的落实。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中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工程内容,应及时向节能监察机构通报。

(十)项目节能竣工验收作为项目总体投产验收的组成部分。在项目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节能验收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批复要求进行验收。凡节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工程投产验收,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十一)省节能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

(十二)节能评估单位(专家)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对单位通报批评,并取消节能评估意见,对专家个人取消节能评估资格;对严重失实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四、各市、县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十三)各市、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可参照本通知,提出加强本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要求,并要认真执行节能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