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育局加强语言文字管理意见

教育局加强语言文字管理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做到“普通话基本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更加适应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9年顺利通过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2010年启动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法管理体制更加健全,制度更加完善,工作环境和条件更加优化;语言文字宣传更加规范,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初见成效,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更加深入。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稳步和有效地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努力实现“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打造*文化“新名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

高度重视城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原则,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城镇语言文字工作评估。2009年,全面做好*市迎接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评估验收;2010年对龙游县、江山市,2011年对常山县、开化县开展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努力形成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农村,带动全社会的语言文字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充分发挥学校作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基础作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工作计划和教育教学要求,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培训工作作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继续开展教师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把普通话合格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中职学校相关专业在校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作为毕业的必要条件。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督查制度。积极开展各级各类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加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

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工作人员的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考核。人事部门要继续将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市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商业、交通、文化、卫生、旅游、铁路、民航、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单位)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部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

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汉字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追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

*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汉语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乙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师范类专业中文专业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毕业生达到二级乙等。

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汉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对相关专业的在校中职类学生,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毕业制度。

四、工作要求

市语委各成员单位、县(市、区)语委及相关部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同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一)宣传部门要做好规范用语用字舆论导向,以增强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意识。文明办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

(二)市语委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的用语用字规范化工作,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制度,对用语用字规范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市语委办主要负责对汉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社会应用进行调研、监督和管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推行《汉语拼音方案》;规划并指导用语用字规范的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主要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测试组织工作。

(三)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教育系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将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纳入对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目标考核。

(四)人事部门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使用规范汉字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公务员在公务活动和工作过程中用语用字规范的检查和监督力度。

(五)文化、广电、新闻部门负责对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的宣传;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的宣传;及时报道市内外语言文字工作新动态;实行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记者、演员和其他出镜人员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上岗制度;提高编辑、记者、文字录入、校对人员、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等的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广播影视节目、剧目、广告、文化活动等用语用字规范化和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的审查、监督和管理;重视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六)财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所需经费并列入部门预算,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收费政策。

(七)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各类地名标志牌的汉字、汉语拼音和外文使用规范化工作,会同语委做好地名审音定字等工作。

(八)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群众性活动和社会监督员、志愿者活动,促进公民“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意识和水平的不断增强和提高。

(九)各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系统的规范用语用字监管措施,加强规范用语用字培训和检查督促。要把“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纳入评优评先活动,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和用字水平等级要求,推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用字水平等级证书上岗资格制度,在各窗口单位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用语用字标语牌。

(十)公安、交通、工商、综合行政执法等执法部门负责切实做好所辖范围内用语用字规范情况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清理不法和不良的语言文字现象,不断改善全社会语言文字环境;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切实起好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十一)建立语言文字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