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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学前教育发展意见

教育局学前教育发展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和《*市关于坚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64号),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优质学前教育需求,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一)统一思想认识。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让孩子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创建现代化教育强镇(街道)的基础性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在现有基础上,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至2012年,各乡镇(街道)都有一所达到省等级标准的规范中心幼儿园,并形成"一个乡镇一所中心幼儿园若干所中心村幼儿园"的办园格局;省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5%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到2020年,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有幼儿园均达到准办园标准,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

二、明确政府职责,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三)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

市政府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地方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出台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点,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

市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履行学前教育业务的主要管理职责,负责制订并完善有关管理意见、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类幼儿园办园资格的审批,并定期复核审验;培养和培训各类托幼园所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市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业务工作。发改(物价)部门负责各类幼儿教育机构的收费管理。市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预算中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会同教育部门做好城乡学前教育机构布局调整规划。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统筹研究落实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市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城市、农村、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负责对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实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并配合教育部门加强管理。市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切实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负责指导学前儿童家庭教育,加大家庭教育力度,建立家长培训学校制度,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加快园所建设,提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四)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视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中心幼儿园建设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的以奖代补、升等奖励、教师培训、低收费幼儿园补助等。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公办中心幼儿园和改善农村幼儿园办学条件。

(五)同步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依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城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安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安置房用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市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照1000户以上的小区必须建设1所规模不少于4个班的准办级以上幼儿园(托幼一体园)的标准严格把关,在组织托幼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要邀请教育部门参加,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旧城改造区域幼儿园建设根据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将幼儿园建设一并纳入旧城改造实施计划,统一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

(六)分类办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凡移交教育部门使用管理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按事业法人登记,可采用财政适当补助的形式,由教育部门一次性补助一定的开办经费或装修经费。现由街道(部门)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一律按等级收费,严禁利用国有资源按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取保育费;现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得继续租赁给他人办学,可采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性质进行办学。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但严禁改变其用途。

(七)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依据城镇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好一所独立设置的省三级以上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采用公办、股份合作等形式办好中心幼儿园。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按服务半径在1.5公里之内,或镇区按每万人1-2所、农村按每万人2-3所的标准设置幼儿园(班)。市财政对新建和改建的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助。力争到2012年,100%的乡镇都建有一所省等级中心幼儿园,50%的农村幼儿园达到办园标准。

(八)推行名园集团化办园模式。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农园、名园+民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鼓励"名园"以办分园或教学点等多种形式与"民园"和"农园"合作办学。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

(九)推行以公办和集体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农村多元化办园模式。积极鼓励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经济欠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实行"六统一"(即经费统一管理、教师统一调配、教师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作统一考核、教玩具统一配置、办学质量统一评估)运行模式;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对运作困难的民办中心幼儿园,可采取收购和租用等方式,将其办成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相对均衡发展。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整体素质

(十)加强学前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教育部门要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十一)大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目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系列,落实培训经费。同时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名师"培养计划,通过特级教师评定、名师培养、教坛新秀评比、教学基本功比武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在市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园长教师。

(十二)稳定幼儿园教师队伍。市人事劳动、编制部门要会同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和待遇等政策,建立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按公开招聘办法进入事业编制的政策导向机制。公办幼儿园应配备适当数量的事业编制教师,并逐年招聘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充实公办幼儿园教师队伍。落实*市委、市政府《坚持基础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市委[20*]64号)精神,根据办学规模,向中心幼儿园公派2-3名公办幼儿教师,提高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指导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根据实际,制定幼儿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并按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相关社会保险,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的同等待遇。

五、实施全面管理,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十四)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年检和等级管理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经编制机构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办园条件差、办园行为不规范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办的幼儿园予以吊销办园许可证;对擅自办园的非法幼儿园,由当地乡镇(街道)和市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幼儿园通过停办、撤并、合办等形式,实行分年度消化。

各类幼儿园要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积极创建省等级幼儿园,并向高一等级努力。

(十五)规范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六)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要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根据幼儿特点和确保安全需要,各类幼儿园招生要坚持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原则上不得使用接送车。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

(十七)规范、健全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市发改(物价)部门要按照规定权限,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市发改(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同一城镇或农村、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六、建立督导机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十八)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街道)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办园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同时,开展学前教育先进乡镇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九)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要积极利用多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有关学前教育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宣传发展学前教育对提高国民素质、缩小城乡差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作用,使广大家长及社会各界了解学前教育的基本要求和规律,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