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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规范项目审批实施意见

招商局规范项目审批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简化项目预审和审批程序,加强批后管理,合理项目布局,促进集约用地,提高项目投资质量和审批时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项目预审和审批

将项目预审和审批程序合并,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审办公室(简称预审办),办公室主任由朱伟兼任,行政服务中心内各有关部门的窗口审批科长为成员。

1、预审采用“7+X”模式:即项目预审由外经贸局(招商局)、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工商局等7个部门的审批科长参加,安监、农业、林业、水务、气象、消防等部门审批科长(大队长)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参加。

2、预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预审办牵头组织(落户在经济开发区内用地50亩以下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自行预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预审专窗,申请预审的项目由预审专窗受理后,召集外经贸局(招商局)等7个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根据资料审查结果,中小项目(用地50亩以下)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由预审办召集外经贸局(招商局)等7+X个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并及时召开预审会议。

3、现场踏勘原则上只组织一次。

4、预审合格的项目发放预审通过书,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备案,同时送外经贸局(招商局)进行项目跟踪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凭预审通过书,进行联合审批或行政许可。

5、建立预审项目档案库。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简介、预审会议纪要、预审通过书、项目推进情况、履约验收相关材料等。

二、项目推进

预审办每月将通过预审并注册的项目汇总后,抄送外经贸局(招商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对项目落地、开工、建设、投产、资金到位等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每月一通报,每季提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进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设立联系市领导,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由市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项目履约验收

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1、行政服务中心成立项目履约验收领导小组,成员由参加项目预审的行政审批科长(窗口负责人)及国地税行政审批科长(窗口负责人)组成。

2、主要职责:根据外经贸局(招商局)或经贸局提供的项目推进情况报告,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园区初审后填写项目投产评价考核意见表,依据投资协议书及预审结果通过书的条款约定,会同有关镇乡、街道和园区,对业主各项承诺内容进行考核履约验收。经严格审查后出具评价考核书面意见。

3、考核奖惩:经评价考核优秀的项目,享受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投产时间超规定期限的每超过规定期限半年,减少享受财政奖励政策一年;投产时间超出规定期限两年以上的,不再享受有关财政奖励政策。未按规定期限开工建设的项目,土地指标予以收回重新调配。

四、其他

1、由发改局、经贸局牵头进一步修订完善我市各行业项目准入的具体标准条件。

2、经济开发区、有关镇乡、街道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工业园区和功能区规划;经贸局牵头抓紧制订“十二五”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相结合。

3、工业项目预审并签订协议后,项目所在地向投资业主收取不少于协议总金额50%的土地预付款,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转为土地出让金。

4、20*年1月1日后引进的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由项目所在地确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12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1亿元的项目18个月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24个月内建成投产;供地在30亩以内的项目,不得分期建设。

5、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优质项目,原则上由预审成员单位票决产生,凭行政服务中心发放项目审查结果通知函,即可享受“一区五园”办证优惠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原项目预审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