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教育局发展师德师风建设意见

教育局发展师德师风建设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数量足够的教师队伍,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宁波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以榜样的力量感召人。长期以来,我县广大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为我县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他们的精神和业绩得到社会的尊重和充分肯定。各校要充分发挥思想教育的优势,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视发现教师的闪光点,注意挖掘本地本校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人物,用榜样的力量去教育人、感召人,不断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完善和落实师德建设的各项制度。师德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各校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师德建设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照师德规范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完善师德建设的规章制度,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使师德教育、考核管理等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建立师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3、按照从严治教要求,加大管理力度。各校要确立教师在学校中的主人翁地位,努力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教师应自觉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对于师风不正、责任心不强的教师,要结合学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聘任合同制等工作严格管理。对违规有偿家教、违规兼课、以介绍学生收取介绍费、体罚和变相体罚及从事传销、直销活动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各校可通过教代会决议等形式,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强化教师管理。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的,应及时报教育局按《象山县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依法处理。

二、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规范用工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鉴于目前实际情况,采取“年度核编,逐步到位”的办法,使编制核定工作逐步规范化。坚决清理并归还被系统外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于擅自离岗的在编不在岗人员,有关学校要在其脱离教育工作岗位10个工作日内上报教育局政工科,并按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教育系统内部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由教育局批准。

2、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满编或超编的学校,要严格控制编外用工。否则,引起的用工纠纷由学校负责。在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的同时,学校确需临时聘用教师的,应从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任。需聘用工勤人员的,也应按教育局核准数聘用。聘用编外用工要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并按规定缴纳有关保险。各校须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临时聘用计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聘用。

3、对当年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从教,因时间原因,暂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1年内依法申请、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今年起,对逾期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予转正,并不得继续聘任其在教师岗位上工作。

三、积极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努力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化。

1、做好教育对口帮扶工作,加大师资队伍的帮扶力度。通过农村学校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培养和选派城区教师、校长到农村学校任教、任职,城区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讲学、师徒结对等形式,有计划地开展“城镇支援农村、强校支援弱校”工作。城镇中小学的中青年教师没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应履行支教任务,支教期至少一年。自20*年起,凡在*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丹城城区中小学教师,在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支教一年的经历。在晋升中级教师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支教经历的(两年内)优先晋升。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鼓励教师到农村(海岛)中小学任教的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稳定教师队伍。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中,继续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倾斜。海岛中学教师在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论文可适当放宽要求。同时要适当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他们的职务晋升创造条件。

四、建立教师有序流动机制,规范教师交流行为。

教师流动是我县教育系统建立竞争、激励机制的需要,是时展的要求。教师流动应建立在有序、规范的基础上,使人才流动合理化、正常化。

1、凡要求调往县外工作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在县外工作,要求调往其工作所在地的;

(2)要求调回原籍工作的;

(3)父母居住(工作)在县外,确需照顾的;

(4)夫妻双方在县内工作25周年以上或一方在县内工作15周年以上的。

2、从20*年1月1日起,凡获得市学科骨干以上(含省特级教师、市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县学科骨干以上(县名教师、名校长)荣誉称号、县教坛新秀荣誉称号的,原则上应在我县教育系统分别服务5年、4年、3年。

3、聘用合同期内的教师,原则上不得调往县外工作。因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中止合同。

4、在服务期内或不符合调往县外工作基本条件的教师,执意要调往县外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并解除聘用合同。

5、本县农村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后,须在所在学校任教2年方可在县内流动。

6、符合条件需调往县外工作的,申请调动时间不得超过当年的6月5日,申请者落实的单位回复须在6月底之前,否则不予受理。

五、本意见于20*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