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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发展大气污染整治意见县

环保局发展大气污染整治意见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防治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为重点,以控制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煤烟型(工业)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废气污染物总量削减15%以上,确保2010年全年优良天数达到330天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三项指标污染综合指数控制在1.5以下,使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建设“水更清、山更绿、天更蓝”的生态环境。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治工业燃煤企业

1、重点整治大中型燃煤企业。加强对大中型燃煤锅炉和新、改、扩建燃煤锅炉的治理和整治工作。20*年底前,10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工程,确保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以含硫量0.6%为基准),已安装脱硫设施锅炉,脱硫率达到70%以上(以含硫量0.6%为基准);4-10吨燃煤锅炉鼓励一次性增添脱硫除尘设施,其中6吨(含)以上燃煤锅炉和主城区范围内4吨(含)以上燃煤锅炉20*年底前必须全部增添水膜除尘等设施,其余4吨(含)以上燃煤锅炉20*年底前必须全部改造完成;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锅炉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竣工投产前,锅炉废气治理工作必须到位。

2、整顿和关停小型燃煤企业。加大对小型燃煤锅炉的整顿力度,及时淘汰国家或省、市公布淘汰的产品与工艺或烟尘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且治理无望的工业企业。开展区域内炉、窑、灶登记检查和监测工作,对环境治理设施明显不到位及超标排放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或限期治理任务。

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杭千高速、两江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线,并分年度淘汰土立窑和轮窑。

3、扩大“禁燃区”范围。根据《*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实施意见》(桐政办[20*]116号)要求,积极巩固近期覆盖范围“禁燃区”创建成果,杜绝销售使用原煤、煤泥、燃料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在实施“禁燃区”近中期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优化能源结构,重新调整“禁燃区”范围,将桐君街道和分水镇的建成区及“一区七园”均划为“禁燃区”。

非“禁燃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要求使用含硫率小于0.6%的燃料煤,要强化对全县未改用清洁能源的各类燃煤锅炉的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烟(粉)尘布袋除尘和工艺废气回收循环利用工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供煤单位和燃煤锅炉单位煤炭质量的检测力度,在年审检测的基础上,增加日常检测频次,要求对供煤单位每季度检测不少于一次;加大对销售、使用高含硫率燃煤单位的处罚力度,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4、加快热电项目建设,转变能源利用方式。加快横村热电项目建设进度,有计划地拆除供热覆盖区内燃煤(油)锅炉。横村热电项目在竣工投产前必须完成脱硫除尘工程,确保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开发区热电项目。

5、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加强源头控制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不符合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不得审批、核准,不得开工建设,从源头杜绝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二)加强扬尘的控制和管理

1、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管理。积极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工作。建筑施工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地周边必须设置围栏,实行封闭式管理;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同时设置运输车辆轮胎清洗设施,防止泥土带出工地;楼层中的余泥渣土必须用提升机定点清运,禁止从高处往下抛洒;工地余土、回填土和建筑垃圾要随时清运出城区,并采取遮盖措施;现场硬化道路每天清除粉尘,及时冲洗,场地空地每天经常洒水,防止产生灰尘。

2、加强道路等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管理。主城区道路施工应确定合理工期并实行逐段施工、限段开挖、经常洒水、及时清运余泥,防止扬尘污染。对建设中的其他市政工程,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3、加强拆迁场地扬尘管理。拆迁方案要有防治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拆迁过程中要落实防治扬尘的有效措施。拆迁后工地要按照建筑施工工地防治扬尘污染的要求进行管理。

4、加强道路扬尘管理。运输单位或个人运送沙、石、土、灰、煤、垃圾等容易产生扬尘的物品,装卸时应采取水喷淋等降尘措施,并对车箱外和轮胎的遗留物进行清理;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遮盖、密闭措施,避免洒溢;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进一步做好城市道路保洁工作,城市主干道及主要街道的路面夏天确保每天洒水二次以上,以有效减少路面扬尘。

5、加强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过程的扬尘管理。各类园区的开发建设要有环境保护方案,制订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消除园区扬尘污染。

6、加强煤场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煤场堆放必须构筑墙体围挡,在进出口道路、堆场、运输轨道等部位安装多层立体喷淋设备,新增喷洒污水汇流回用系统,保证煤炭从港口出仓、爪斗装卸、履带运输到堆场安置的全过程都在一定程度的湿环境下作业。

7、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在矿产资源规划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重点风景区内,富春江、分水江两岸及国道(含高速公路)、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不得再审批新办矿山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同时,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达不到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予以停产整改;拒不停产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产企业,要及时坚决地予以取缔。

(三)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从20*年7月1日起,全县范围在用机动车全面实行国Ⅱ标准,新车实行国Ⅲ标准。

2、进一步落实机动车污染环保定期检测制度、机动车维修排放检查制度和道路抽检制度,逐步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机动车进行分类管理,限制高排放车辆的行驶区域或时段,加快这部分机动车的淘汰更新。

3、加强对城区油品质量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油品经营单位要进行查处,鼓励在燃油中添加消烟净化节能添加剂,减少机动车废气产生量。

4、320国道线和16省道连接线建成后,尽快出台外地过境车辆分流方案。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小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小组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工作小组,分别由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和县公安局牵头。县政府已将整治工作具体任务和年度目标进行分解,明确了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完成时限(详见附表1、2、3)。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整治目标任务和时间进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专门人员,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工作,配合部门要明确具体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工作,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2、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严查各种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动态申报登记工作。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没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增添必要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实行停产整治。

3、加强装备,提升大气环境监测能力。

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添置必要的检测检验设备和仪器,并创造条件加快建设全县废气排放情况监控平台,以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能力,为加强污染企业监督,改善大气环境提供技术保障和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