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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监管意见

食监局食品生产加工监管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平安*”建设,特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依靠基层政府、社会组织和城乡居民的力量,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既有利于促进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业提升,又有利于政府部门调控的监管办法,切实解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

二、主要工作目标

(一)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逐步解决“小作坊”在工艺、技术、原辅料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通过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促使“小作坊”整合提高,促进传统特色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三、监管重点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涉及区域性特色、地方传统特色并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

四、工作步骤和方法

(一)制定监管产品目录

针对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多、散、差的特点,为有效实施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普查得到的信息,结合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现状,于四月底前提出监管产品目录,并按照社会对产品的消费需求和对人身健康安全的危害程度,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管产品目录。产品目录需报市食安委审查同意。

(二)明确监管对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要在去年普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调查分析,全面掌握本地区“小作坊”数量、产品种类、基本条件、质量安全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照监管产品目录,于五月底前提出监管“小作坊”和重点监管“小作坊”名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后,及时建立和动态管理“小作坊”监管基础档案。

(三)实施监督规范

各乡镇、街道在对企业建立档案的基础上,负责本辖区内的“小作坊”监管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产品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作坊”,要落实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制度,强化证后监督;对产品已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范畴但离取证尚有一定差距的“小作坊”,要督促整改、积极帮扶,引导其完善生产条件和管理制度,争取尽快达到市场准入的要求;对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由食安委统一移交工商和卫生部门处理。对整改不力,问题不断或无意争取市场准入的“小作坊”,有关部门应将情况报市食安委协调处理。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明确职责,注重协调配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杭州湾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27号)所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巡查、回访等形式,及时了解掌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情况,督促企业合法生产,诚信经营,使“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对季节性、监时性生产的“小作坊”,实行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开业时落实必要的审查措施,在歇业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履行全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积极做好对乡镇、街道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并督促实施。

食品安全主要职能单位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我市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把在食品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及时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落实责任,健全监管责任体系

在建立质监—乡镇(街道)—村(居委)三级监管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纵向分级落实和横向分片定责:纵向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办法,把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横向按照“定人、定责、定企业、定区域、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落实监管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三)从严整治,严厉打击“黑作坊”

加强对“黑作坊”(生产卫生条件极差、且无证无照的地下作坊)的整治是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单位、部门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和取缔生产卫生条件差、无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的“小作坊”。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签订承诺书和责任制,以及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信息互通,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为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及时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隐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部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制度。涉及食品安全各主要职能部门应将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通报给乡镇、街道,以便组织开展监管工作;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做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食品安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核发、吊销、注销的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情况应及时相互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