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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局发展畜禽养殖场建设实施意见

畜牧局发展畜禽养殖场建设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小区、养殖场,是促进畜牧业养殖方式转变、推进畜禽标准化生产、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畜牧业,加快畜牧业规模化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规模养殖场

规模养殖场,是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的单一的养殖场。

(一)场址选择: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位于最近村庄夏季风向的下风向。养殖场排放污物应作无害化处理,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牛、兔等草食家畜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200米以上,猪、鸡等食粮畜禽养殖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

(二)生产条件:周围有围墙,场区道路要硬化,有沼气池等污水、粪便处理设施,有自动饮水系统。饲养舍为砖瓦结构,水泥砂浆内外抹面。畜禽舍内有隔离和固定的饲养设施,畜舍净高不低于2.5米,禽舍不低于2.2米。新建舍内饲养面积,养猪场不少于400平方米(有单独满足需求的种猪饲养舍);蛋禽(种禽)场不少于500平方米,肉禽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养牛场不少于2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100立方米;养兔场有500个以上笼位。

(三)生产能力:养猪场形成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或存栏能繁母猪50头以上的生产能力;养禽场形成年出栏肉禽5万只以上或存栏蛋禽或种禽5000只以上的生产能力;养牛场形成存栏牛50头以上或母牛30头以上的生产能力;养兔场形成存栏兔500只以上的生产能力。

(四)奖励标准:达到以上标准的猪、禽、牛、兔规模养殖场,分别奖励3.5万元、2.1万元、3.5万元、1.2万元;达到一个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2倍以上的猪、禽、牛、兔养殖场,分别奖励7万元、4.2万元、7万元、2.4万元。对达到一个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3倍以上的,奖励以此类推。根据扶大、扶强、扶优的原则,对已建成验收的小区,在以前的基础上继续投资,扩大小区建设规模,对新增的畜禽圈舍面积和生产能力,对照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养殖小区

养殖小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业主建设、规范管理、标准化生产的基本要求,由多个养殖单元或养殖场构成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生产区。

(一)规划布局:养殖小区建设要坚持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人畜分离、管理规范、生态养殖的原则。养殖小区要与农畜产品规模基地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出养殖小区用地,积极鼓励利用废弃村庄建设养殖小区。突出当地优势和特点,选择重点,优先发展。

(二)场址选择:除符合规模养殖场场址选址条件外,牛、兔等草食畜小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300米以上;猪、禽等食粮畜禽小区,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三)生产条件:除符合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外,新建养殖小区舍内饲养面积,养猪小区不少于2500平方米(单户饲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蛋禽(种禽)小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单户饲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肉禽小区不少于4000平方米(单户饲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养牛小区不少于15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500立方米(单户饲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青贮池不少于100立方米);养兔小区不少于3000个笼位(单户不少于500个笼位)。每个小区应有兽医室及相应器械。

(四)生产能力:养猪小区形成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400头以上的生产能力;养禽小区形成年出栏肉禽20万只以上或存栏蛋禽(或种禽)2万只(套)以上的生产能力;养牛小区形成存栏肉牛250头以上或母牛150头以上的生产能力;养兔小区形成存栏兔2500只以上生产能力。

(五)奖励标准:对达到以上条件的猪、禽、牛、兔养殖小区分别奖励7万元、4.2万元、7万元、4万元。对当地组织者(企业、个人、乡镇政府),另行按小区奖励金额的5%奖励。

三、5555工程

具体内容是指5000头猪场、500头牛场、50万只肉禽养殖区和5万只蛋禽养殖区。

(一)场址选择:除符合规模养殖场场址选址条件外,距离村庄和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

(二)生产条件:除符合规模养殖场生产条件外,新形成舍内饲养面积,5000头猪场不少于2500平方米;500头牛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建水泥青贮池不少于500立方米;50万只肉禽场不少于10000平方米;5万只蛋禽场不少于10000平方米。

(三)生产能力:新形成生产能力,5000头猪场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250头以上;500头牛场年出栏肉牛500头以上;50万只肉禽养殖区年出栏肉禽50万只以上;5万只蛋禽场年产蛋50万公斤以上。

(四)奖励标准:对达到以上条件的5000头猪场、500头牛场、50万只肉禽场、5万只蛋禽场(区)分别奖励21万元、21万元、10万元、10万元。达到以上条件2倍以上者,加1倍奖励,以此类推。当地组织者(企业、个人、乡镇政府),另行按场(区)奖励金额的5%奖励。县、乡镇畜牧技术人员对养殖小区进行结对帮扶,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人员每年驻小区(场)指导时间达30天以上,因提高科技含量增加小区(场)经济效益达10%以上(以小区业主提供证明材料为准),县政府给予每人600元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按*年7月1日实施的《畜牧法》规定,视养殖小区建设用地为农业结构调整用地使用。

(二)县农村能源部门要将沼气项目与小区建设结合起来,确保养殖场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到最低限度。

(三)供电部门要确保养殖小区建到哪里,电网送到哪里,并按农用电价进行收费。

(四)交通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道路建设规划,保证小区建到哪里,硬基路修通到哪里。

(五)对新建符合市“百千万工程”标准的养殖小区,县财政按市财政的奖补标准同额进行奖补。

(六)县政府对养殖小区(养殖场)实行良种补贴。

1、对市、县两级规模养殖场实行良种补贴。正常生产经营的,县财政每年分别补贴1万元和0.5万元,从验收合格当年起连补三年。

2、对市级养殖小区和“百千万工程”进行良种补贴。正常生产经营的,县财政每年分别补贴1.5万元和2万元,从验收合格当年起连补三年。

3、对县级养殖小区和5555工程实行良种补贴。正常生产经营的,县财政每年分别补贴1万元和1.5万元,从验收合格当年起连补三年。

五、申报程序

小区建设按照“业主投资、先审后建、先建后补、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小区建设奖励分为自报、审查、建设、验收、补助发放等五个环节。自该办法公布之日起,准备新建的养殖小区业主向所在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申报,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把关汇总上报。养殖小区建成后由县畜牧局、财政局组织实地核查验收。验收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畜牧局、财政局予以兑现奖励资金,直接通过财政对农村补贴渠道发放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