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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发展教育督导意见市

教育局发展教育督导意见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教育督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是现代教育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行政监督系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有效保障。

2教育督导以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代表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政监督行为。

3教育督导工作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督导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导向、激励、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推动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理顺教育督导管理体制

4教育督导团(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督导团下设办公室,作为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各县(市)、区均应建立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其代表政府督政督学的职能。

5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督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估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办学效果;监督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和所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调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创新教育督导机制,组织教育督导科研和教育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受理有关教育工作的信访、申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6本级政府研究教育工作的重要会议和教育行政部门召开的有关教育工作的会议,应有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三、依法行使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职责

7坚持督政为重。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县镇两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依法定期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在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经费拨付、管理与使用、人事编制与管理、学校规划与建设、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卫生与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督导评价,并将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8坚持督学为本。坚持三年一轮的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高中阶段学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县(市、区)属初中及以下学校和幼儿园的督导评估工作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完善模范学校评选制度,确保评选质量,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加强以校为本的发展性评估研究,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书,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进一步理顺学校评估工作体制,对学校综合评估实行归口管理,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配合,减少评估项目,提高评估效益和信度。引入社会评估机制。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对学校的评估工作。

9加强调查研究、专项督导和随访检查。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围绕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专项督导,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经常性随访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发现、制止各种教育违规行为。

四、构建教育督导的激励和制约机制

10建立报告公示制度。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情况,报送督导报告和调研报告,提出改进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报告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后,可以向社会公示,

11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2建立问题处理与反馈制度。教育督导部门督导活动结束后,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情况,下达教育督导结果通知书。对评估中发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重大问题,应立即责成主管单位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其他违规问题,应责成被督导单位限期改正,经复查仍未改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要求主管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13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根据行政区划与学校分布,划分督学责任区。每责任区安排1至2名督学。责任区督学应对区内中小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随机督查,定期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

五、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4充实督学队伍。实行督学聘任制度,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聘熟悉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督学队伍。县(市)每1500名教师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督学,市辖区专职督学不少于3人,专职督学编制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剂解决。聘请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校长、教师担任兼职督学,聘请人大、政协、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人民团体等非教育界人士担任特约督学。专、兼职和特约督学均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实行轮值督学制度,中小学校长在每个任期内均应担任1-2个月的轮值督学,通过参与督导活动提高依法管理学校的能力。

15提高督学素质。坚持督学学习制度,结合督导实践,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研讨活动。加强督学培训工作,专、兼职督学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参加考察和培训提供条件。探索实施督学职级制,促进督学专业化发展。

16建立督学奖惩机制。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督导机构和督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督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不称职的专职督学应调离岗位,不称职的兼职督学应予解聘。

六、完善教育督导保障机制

17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指导教育督导部门开展工作。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听取教育督导机构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要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考核政绩、评选先进、任免干部时,要把对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8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经费投入机制,在教育经费预算中单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并给予保证,帮助解决所需经费、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努力改善督导工作条件,保障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19发挥教育督导机构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作用。选派拟提拔使用的学校中青年干部到教育督导机构挂职锻炼,参与督导活动,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0加强建章立制和理论研究。加快*教育督导立法步伐,促进我市地方督导法制建

设。发挥教育督导专业委员会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和信息交流,促进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