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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规范学校常规教育管理意见

教育局规范学校常规教育管理意见

各完中、初中:

近年来,我县各初中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学校常规管理,不断完善学科教学评估及评价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初中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但是,个别学校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教师体罚学生、课程课时安排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等违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初中教育教学行为,根据《义务教育法》及省教育厅教基[*]21号、[*]5号和市教育局教基[*]20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希各校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招生管理,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各校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深入贯彻《义务教育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依法保障学区内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得以全部入学。学校不得采取考试、考查、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作为招生的依据。严禁学校依据学生成绩编排重点班、快慢班等。民办初中招生办法和招生广告必须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学校不得作虚假宣传,也不得对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更不得有偿招揽生源。

严格控制班额。每班学生56人,政策照顾确需安排的,班额均不得超过60人。已超过规定班额标准的,不得招收和接收转学、借读(插班)学生。

各校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包括电子学籍),严格执行《*初中学籍管理意见(试行)》(泗教中[*]2号),完善档案资料建设,履行学生流动手续,做好控流保学工作。初中学生学籍是学生是否接受和完成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有效证明,各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学籍,不得多报、少报学生学籍或办理重复学籍。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各校要按照《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附后)规定的课程课时标准,安排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合理安排地方与学校课程。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还包括班团队活动、校传统活动(科技节、艺术节、体育运动会)、心理健康活动等,由学校根据情况具体安排。七至九年级信息技术教育总量不得少于68课时。

三、统一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

初中每学年教学时间为39周,其中每学年上课时间为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一学期毕业复习考试增加2周(包括在九年级上课时间35周之内)。每周安排34课时。学校不得提前结束新课,不得提前安排期末考试和放假时间。学生寒暑假教师应推迟3-5天放假,做好学期结束工作。新学期开学前,学校要提前组织教师集体备课一周。

初中走读生到校时间每天早晨不得早于7:30,下午到校时间按季节调整,分别不得早于14:00和14:30,放学时间不得迟于17:30和18:00。住校生可以上早读和晚自习,早读时间不超过45分钟,晚自习不超过2小时。学校要让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

四、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学校乱收费

实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后,初中公用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已全面纳入财政予以保障,各校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预算工作,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学校日常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校舍得到及时维修和改造。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的安排做好教学用书征订工作,规范教学用书管理,确保教材足额征订和使用到位,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印制作业(基础训练、寒暑假作业)要做好宣传推荐工作,并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征订。严禁学校使用盗版教学用书。各初中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严禁学校乱收费。

五、加强教育和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管理,关心教师的学习和工作,努力为教师的工作及专业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特别是要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对教师本职工作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坚决杜绝教师歧视差生、辱骂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坚决纠正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收费补课的错误做法。教师在校内为学生补缺补差,不得收费,可计入工作量,作为年度量化考核内容之一。

六、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教育局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并取消其在各类评优评先中的资格:

1、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每班班额超过60人的。

2、在申报学籍中弄虚作假的。

3、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强行统一征订教辅资料和选用盗版教科书、教辅资料的。

4、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或课外补习班和学科竞赛的。

5、不执行本意见规定的学生在校和作息时间的。

民办学校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干扰和影响全县初中正常教育管理和教学秩序的,将责令限期改正,直至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许可证。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教育局给予行政处分:

1、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二、三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