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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危险源监督管理意见

安监局危险源监督管理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56号,下称《指导意见》),*年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12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的精神,大力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年以来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核查、登记和评估,摸清我省重大危险源底数,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任务

(一)抓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分类、登记

在前阶段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重大危险源的辨别标准,对本辖区原来已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要实事求是地逐一核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对达不到重大危险源标准的,要一律核销;对有遗漏的,要及时补缺,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共九大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登记。

(二)组织安全评估,抓好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和上报工作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认真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已登记的重大危险源逐一开展安全评估,进行风险分析,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有毒有害等危险、危害因素等情况,根据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和国家重大危险源等级标准,写出安全评估报告,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一、二、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工作。

(三)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

根据安全评估结果,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监督管理,并按照“挂牌督办、指定部门、专人负责”的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定期报告制度。同时,要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在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的基础上,建立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与此同时,要重点督促和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落实各项治理和监控措施。

(四)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管的政策和法规,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省、市、县(市、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

四、重大危险源核查、登记与评估

(一)重大危险源核查和申报登记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核查和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

为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核查和登记,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今后,每年3月底前要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将有关重大危险源材料上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的整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核查、登记和评估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将核查和登记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指定一名副局长和专门业务科(处)室分别分管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二)制订方案,精心组织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要有科学的、周密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安排。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同时要注意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重在实际,力求实效。

(三)加强检查,狠抓落实

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重新核查、申报登记、评估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各地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汇报、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省局将对各市每个工作阶段情况进行通报,并及时派出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市开展工作。

(四)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62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资金投入、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技术培训、警示标志设置、安全检查、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事故隐患的整改、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十项工作。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为尽快建立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级政府要落实必要的建设资金,加大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按照省统一选定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建立省、市、县(市、区)标准统一、数据规范、系统兼容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专门技术管理人员,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有人维护、有人管理,确保整体运转正常。

(六)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125号)的要求,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二是督促本地区企业做好每3年一次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工作;三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整改;四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信息管理,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五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六是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各地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地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