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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意见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发挥区域科技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发展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利用高新技

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生产,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

3、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的工作经验,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是申报单位正式职工;政府公务人员、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6、已承担在研的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也不能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未承担在研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申报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科技计划项目1项;

7、承担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须按时办理项目的结题验收手续并申请成果登记。不按规定结题或申请延期,时间已超过项目

验收时间6个月的,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为高等院校的,是指其下属

学院或下属独立法人单位)。

(二)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科技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以上;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应用和产业化;

3、无知识产权纠纷;

4、同一项目不得在市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在本申报年度市科技计划中的立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