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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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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意见

一、根据《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城管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依法行使《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在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道路区域范围内,行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在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道路区域范围内,行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擅自设置、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或者停放都是违法停车行为。对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为必要条件,以畅通道路为执法目的。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时,除应按规定取得机动车违法停车的证据外,还应取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证据。

机动车违法停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按规定取得机动车违法停车证据后,可以认定该行为已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1、在人行道上停车的;

2、在盲道上停车的;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车的;

4、在交通繁忙时段或者人流较多的地点停车的;

5、在施工地段或已有其他影响通行的障碍物存在的地点停车的;

6、在设有停车泊位区域以外的周边地点停车的;

7、其他根据已有证据显示,可以认定已影响通行的违法停车情形的。

三、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行为,原则上以教育劝导为主,但对违法停车已明显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或者经劝导拒绝立即驶离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城管执法人员对不按规定临时停车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或者其它有效证件,核实身份。对驾驶人拒不配合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现场交警协助,也可以将该案转入非现场执法程序处理。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四、对违反机动车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依据应当适用《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处罚依据应当适用《省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