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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加强环境污染整治意见

全面加强环境保护,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抓紧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决定从年到年,在全省开展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环境污染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启动生态省建设,不断加大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全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仍然突出,农业农村污染问题也日趋凸现,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全面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

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八大水系和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为重点,以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加强治污能力建设为着力点,打一场环境污染整治的攻坚战,为建设生态省奠定坚实的基础。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必须贯彻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按照城乡统筹、区域协调、生产生活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和现代化进程。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环保政策,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产业化和市场化。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环境污染整治。

三、工作目标

到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国率先全面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八大水系、主要湖库、河网等水体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其中钱塘江流域达到70%以上;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

——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酸雨污染得到控制;城市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和日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到60%,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0%;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90%;废旧放射源集中收贮率达到100%。

四、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水环境整治。

确定八大水系及杭嘉湖、宁绍、温黄和温瑞平原河网为重点流域,全面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按照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或超量排污。建立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在交接断面水质尚未达到控制目标期间,严格控制水质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禁止许可建设增加该类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并重新核定现有相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可能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的各类规划时,应包括交接断面水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征求相邻政府的意见。对跨界河流等水体,因上游排污对下游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补偿。

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标。各地对辖区内的饮用水源地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在国土规划和城乡规划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要划定严格的控制建设区域。坚决搬迁或关闭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禁止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地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点)和水产养殖网箱。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排污行为。各地都要制定城乡一体化的给排水计划,优化水资源配置,保证城乡供水水量和水质。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深入实施“碧海行动计划”,陆海兼顾,河海统筹,综合治理近岸海域污染。沿海城镇建设和产业布局要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严格控制陆源、船舶和养殖污染物排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和灾害防御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赤潮的监测和研究,预防赤潮灾害。全面建立海域使用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加强对海岸带、近海湿地、人工鱼礁等生态系统的保护。

(二)继续强化工业污染整治。

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管理制度,实行挂牌督查、限期整治、动态管理。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在达到整治目标前,暂停许可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加快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水泥、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治理,排查确定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实行跟踪督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整治措施,限期实现整治目标。对无法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达标无望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落实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关闭“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加快淘汰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偷排污染物等不法行为。

严格新建项目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污染。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保准入。对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质量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经贸、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不予许可建设。化工、医药、制革、印染、味精、冶炼、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一律进入规划的工业功能区,实施集中监管控制。在重要生态屏障区域、水系源头地区和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严格禁止新建有污染项目。与建设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不依法执行行政许可程序和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凡属国家明令淘汰或未履行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经济综合部门或环保部门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停,供水、供电、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采取相应措施。对政府明令关闭的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扶持发展污染小、能耗物耗小、效益高的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产业。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要求,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和废物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的各项措施,限期实现治理目标。到年,50%以上的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区、ISO14000示范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活动。

加快火电厂脱硫步伐,加快淘汰水泥机立窑。到年,火电厂配套建设脱硫设施机组装机容量在总装机容量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火电机组脱硫率达到90%以上。新建和在建火电厂必须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加快实施燃煤锅炉脱硫工程,到年,3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50%以上,其中75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率达到70%以上。年底前,淘汰所有水泥机立窑。燃煤陶瓷窑要逐步改为燃气陶瓷窑。

强化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加强对核电厂、铀矿等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周围地区辐射环境监督监测,确保核设施周围的环境和公众安全。抓好放射性涉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用源安全。建设标准化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对废旧放射源实行集中收贮管理。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遏制电磁辐射污染蔓延的势头。

(三)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以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继续加强城郊结合部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的烟尘治理,巩固扩大城市“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的建设成果。县以上城市建成区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区”。严格环保审批,加强餐饮业油烟治理。严格建筑施工工地和建筑物料运输管理,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积极优化城市交通网络,严格实施城市机动车禁鸣喇叭和拖拉机禁入城区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城市内河河道整治,消除河道黑臭现象。积极推进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严格处理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确保达标排放。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经营、贮存、处理处置等经营活动实施许可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有效的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督。全面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加强对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加快推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严格规范进口废物环境监督管理。

与城市化进程相衔接,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到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污水处理厂,发达地区的中心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厂。在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实施城镇截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年底前完成配套截污管网建设,氮磷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还应配套建设氮磷脱除设施。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确保达标排放,同时落实污泥无害化处置措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配有脱磷脱氮工艺,截污管网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系统。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理技术达到国家规定的无害化要求;现有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必须在年底前改造完成。禁止生活垃圾简易填埋和不符合规定的小型焚烧处置。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到年,*、宁波、温州、衢州和台州建成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无害化集中处理率达到70%。各市都要加快建设区域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并确保运行,在设施尚未建成期间,有关市、县(市、区)应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四)着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高度重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严格依据环境承载能力,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力度。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的关停转迁。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沼气工程等污染治理设施,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无害化。到*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同时,逐步削减“限养区”内散养畜禽的存栏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合理控制养殖规模,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建设绿色水产品基地。大力扶持生产并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到*年,全省实施以平衡施肥为重点的合理施肥技术1000万亩,积极推广商品有机肥、作物专用肥、缓释肥等新型肥料,实现化肥的减量增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确保食品安全。加强秸秆还田、秸秆转化新型能源及工业原料的技术开发,鼓励开展农田灌溉水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控制农业氮磷流失。

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万里清水河道”等工程,积极推进生态乡镇建设,不断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到*年,建成100个省级生态乡镇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建成1000个全面小康建设示范村,完成10000个整治村的环境整治工作。加快乡镇工业布局调整,推进中小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区、工业生产区与生活居住区分区建设。实行环卫进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推行村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村镇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应纳入城乡规划,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积极发展沼气,推广生物处理污水技术,促进农村污水净化。积极推进河道和小流域综合整治,减少水土流失,削减水体内源污染。继续开展“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全面推行生态葬法。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建立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切实保证各级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入,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支出的比重。要积极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国债等各类生态环境专项建设补助资金,推动我省的环境污染整治。重大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要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从2005年到*年,省级财政逐年增加安排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测设施和监管网络、重大环保科技项目建设,以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市、县财政也要相应建立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后续管理,努力提高财政性环保资金的投资效益。

积极推进污染治理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政策,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运营。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镇,要抓紧开征。固体废物处置也要积极推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探索建立环境容量有偿使用制度,逐步试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积极探索环境污染整治与城市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城市开发效益,在城市开发中积累环境整治资金,形成环境污染整治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加快建立环境污染整治的科技支撑体系。

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环境污染整治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电厂脱硫、机动车尾气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等方面的环保科技攻关,努力取得新突破。积极推广环境污染整治先进实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提高污染控制能力与污染防治水平。加强环境科研、监测机构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水平高、实践能力强的环保专业技术人才。

加快提高环境监测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市界、县(市、区)界重点水域交接断面分别在2005年和*年底前建成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在2005年底前建成废水在线监测设施,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在*年底前建成废气在线监测设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建成在线监测设施。县以上城市在*年底前建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加快建设环境监控网络平台,*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环保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进程,加快制定相应的政府规章。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法制意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环保执法。建立部门联合环境执法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加大环保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切实解决执法成本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要定期不定期地公开曝光一些典型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执法声势。

加强环保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监察和监测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环境监察和监测工作力量,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经费,改进环保执法装备和其他条件。重视基层环保工作网络建设,执法任务重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环保执法力量。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区的环境预警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相应的警戒线,制定分级管理的实施方案。要加强对环境状况的日常监测,及时分析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积极主动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努力降低或避免环境损害。要制定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和敏感区域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流程和职责分工。要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改善应急处置装备,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支持系统。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各级政府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确保突发事件科学、依法、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置,把因此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2004年率先建立钱塘江流域水质安全联防和预警应急机制。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已成立省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农办、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监察、科技、公安、财政、工商、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环境污染整治目标的实现。

(二)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从2005年开始,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纳入省政府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环境污染整治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政务督查的一项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整治目标如期实现。要把环境污染整治纳入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要严格考核,确保奖惩分明。对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给予奖励;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甚至造成重大污染事件的地区和部门及其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要作为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三)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环境污染整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积极主动推进环境污染整治。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质量状况、跨行政区交接断面水质状况、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状况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进展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涉及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大决策和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公示或听证制度。新闻媒体要及时跟踪报道环境污染整治的进展情况,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要广泛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和企业经营者培训的重要内容,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要加强环境警示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安全意识,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