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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节能的实施意见

加强节能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实现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以尽量少的资源投入和环境代价实现尽可能大的产出,走投入少、效益高、可持续的发展之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都是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最大程度减少能源资源的消耗及造成的环境污染,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最大课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把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作为约束性指标。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节能是降低污染保护生态的必然选择。目前我省能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天然气、水、电等优质能源消费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环境污染状况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二氧化硫排放形成的酸雨面积已占全省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年全省酸雨频率达到了613%,有7个设区市酸雨频率高于80%,被列为全国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其中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所占比重达到60%左右。因此,加强节能工作是从源头上减轻环境污染,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必然选择。

(三)节能是缓解能源瓶颈制约的重要举措。我省能源缺乏,地下煤炭资源蕴藏量少,开采难度大。*年全省原煤产量仅为全国总产量的1%,电煤60%以上依靠省外调入。随着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能源资源需求量与日俱增,能源供需矛盾越来越突出,能源保障难度越来越大。解决我省能源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加强节能工作是缓解能源瓶颈制约、保障能源安全,有效支撑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深刻分析我省节能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四)基本现状。近年来全省节能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节能法规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制定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和《*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得到加强,每年组织开展对100家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节能监察;一大批小煤矿、小钢铁、小水泥、小火电等高耗能“五小”企业被取缔关闭,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了对能源的浪费;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全民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有所提高,节能降耗社会氛围初步形成。*年全省万元GDP能耗为106吨标煤,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1%;万元GDP电耗为9663千瓦时,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887%。节能工作为缓解我省能源紧张状况,保障经济高效稳定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主要问题。当前我省节能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和企业存在重开发、轻节约,重速度、轻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倾向,对节能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工业能耗较高,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用能结构偏重。*年我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311吨标煤,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359%,而能源消费量却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的708%。三是能源瓶颈制约进一步趋大。*年全省消费煤炭4200多万吨,比2000年用量接近增加一倍。如按目前能耗水平测算,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能源需求总量还将增加一倍,大大超过省内年产2500万吨煤炭的生产能力。四是以经济杠杆推动企业节能降耗的机制尚未形成,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节能激励政策措施。五是节能监察机构及队伍不健全,节能监管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加强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省政府文件

(六)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创新创业*、和谐平安*、绿色生态*的发展目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七)主要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八)总体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可比价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其中,*年降低5%以上,*年再降低5%以上。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四、切实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九)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树立一批节能示范项目、企业和园区,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着力加强对100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管理和节能监察,尤其对19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企业,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着力抓好1000台高耗能、高污染工业锅炉(窑炉)淘汰改造工作,加强锅炉运行管理,提高锅炉能效。

(十)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着力抓好100个房屋建设工地(小区)节能试点,大力推广绿色建材、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依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现有建筑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重点是墙体节能系统、门窗、中央空调系统及配套供用能系统的综合节能改造,提高宾馆、饭店、大型商场、会场、办公楼等公用建筑整体用能效率。

(十一)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汽车,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和船舶。严格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严禁报废汽车违规过户、消户、无证回收、改装上路。禁止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承揽运输业务,增加运输能耗。

(十二)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三)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以大中型机电泵站为主的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利用,发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

(十四)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五、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五)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园区布局。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民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生活服务业。

(十六)大力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坚持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遵循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和信息化带动的原则,注重发展循环经济,提升工业增长质量,优化工业结构和用能结构,鼓励企业通过挖潜增效和技术改造等措施,提高企业节能水平。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十七)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力量,大力开发、推广、使用高效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可给予适当的补助,引导消费者使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

(十九)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

六、强化节能监督管理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能耗限额和节能标准,完善节能配套办法,加大监察力度。根据全省“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节能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导向作用,确保节能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我省主要耗能行业有关节能、节电、节材、节水、节地设计标准,逐步形成覆盖全省各领域的节能标准框架体系;抓紧研究制定与节能有关的资源综合利用、建筑节能、清洁生产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监察等法规和办法,完善节能法律法规体系。

(二十一)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要求降低20%以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区以及重点用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省政府建立全省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等部门定期联合公布全省能耗指标,各设区市也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从今年开始,节能降耗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重点用能单位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省经贸委要严格按国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二)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工业项目,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各级财政及有关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补助或贴息。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必须有节能篇章,并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审批权限由当地经贸委、发改委组织评估和审查。省经贸委、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三)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企业是节能降耗的主体,省属集团公司、各重点用能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高度重视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在技术节能、结构节能和管理节能上狠下功夫,完善用能管理制度、工作责任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强化能源计量基础管理;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以及培训和人员奖励;如实向当地统计局和经贸委上报企业能源利用和节能降耗情况,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加强企业能源管理人员培训。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节能审计,并向当地经贸委报送节能审计报告。省经贸委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百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全省100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十四)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消费行为,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积极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引导用户改变用电方式,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进发电调度规则,完善农村供电网络,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六)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七)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各级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八)深化能源价格改革。积极推进能源价格机制改革。探索建立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和体现能源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取消不利于节能的电价优惠政策,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放开煤炭市场价格,统一全省燃煤电厂上网电价,鼓励耗能低的电厂多发多供,鼓励小水电和综合利用电厂发电上网。积极研究制定全省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超过限额标准的耗能,实施累进加价,累进加价征收的资金作为节能资金,专项用于节能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二十九)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专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本地区上年度能源消费量计算,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节能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和经贸委制定。省财政也将安排适当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节能工作。

(三十)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和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十一)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二)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组织领导和基础工作

(三十三)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成立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各级经贸委作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节能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发改、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工作。

(三十四)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及时更新仪器设备。节能机构监察任务由当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节能监察机构要按时完成监察任务,并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察结果。

(三十五)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铁路、交通、民航、煤炭、石油、电力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能源购入、消费、销售、库存等指标统计,及时向统计等有关部门提供GDP能耗核算所需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

(三十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企业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三十七)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各级教育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青少年的节能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各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本实施意见下发2个月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方案。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