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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法规建设总结

纪检监察法规建设总结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更加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研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问题。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把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据统计,十六大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共起草、制定、修订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70余件,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5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共起草制定1200余件,初步确立了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制度,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决策,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制度,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

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北京市纪委、监察局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节俭办奥运、廉洁办奥运”的目标,起草制定了《奥运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制度,保障了奥运会筹备和举办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关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重要作用,保障了重大事件的妥善处置和抗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夺取防治“非典”斗争的胜利,年,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了《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今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为加强对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中央纪委监察部于5月29日及时了《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川省纪委针对救灾款物数量大、监管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实际,及时制定了《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四川省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这些规定的执行,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供了纪律保障。

党内监督制度基本确立,促进党内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为规范和加强党内监督,年,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第一部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党内监督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为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制定了《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开展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试行)》等配套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试点工作已正式启动。

党中央决定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200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职能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

保障党员权利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2004年,中央纪委起草并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是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完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促进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入进行

党的十六大以来,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的需要,中央纪委逐步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内容。为细化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2007年,中央纪委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提出八项禁止性要求,推动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为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004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重申并强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推动“七项要求”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实施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了一批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浙江省围绕防止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廉洁行为和不正之风问题,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农村基层党员和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广东省深圳市把建立监察对象的基本行为规范作为健全行政责任体系的重要一环,起草了《深圳市公务员廉洁从政实施细则》。

查办案件制度建设更加深入,依纪依法办案水平进一步提高

为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逐步对查办案件工作进行了规范。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针对办案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近,中央纪委又下发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办案的重要性,规范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办案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党纪处分制度,2003年底,中央纪委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并由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近几年来,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作出了安全生产、信访工作等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会同原人事部起草并由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的行政法规,解决了长期以来行政惩戒工作政出多门、缺乏具体量纪标准的问题。监察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分规章,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惩戒制度。

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一批惩戒性法规制度。重庆市针对规划管理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了《重庆市城乡规划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办法》。针对公安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公安部颁布了五条禁令,对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颁布后,为与条例相衔接,监察部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将五条禁令内容纳入到该条令中。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不断健全,为加强对反腐败的领导和形成反腐败合力提供有力保证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各级纪委的一项重要任务。2005年,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对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程序、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成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要求,普遍制定了实施细则或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严格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他法规工作统筹推进,全面履行法规工作职责

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反腐倡廉重大决策。根据中央指示,2004年,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研究实施《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统筹研究我国政府签约后的各项事宜。协调小组对《公约》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向中央提出了批约履约的建议。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公约》,研究实施《公约》第一阶段工作顺利结束。随后,开展了研究实施《公约》第二阶段工作,并已取得重大进展,出台了《反洗钱法》,成立了国家预防腐败局。

法规的宣传培训、审议审查、清理等工作取得新成效。各级纪委法规工作部门配合宣传教育、干部人事等部门,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完成了大量的法规审议审查工作。党的十六大以来,仅中央纪委监察部就办理法规备案件1300余件,对600余件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单位,对自改革开放以来3000余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规制度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了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1100余件,废止了不适应形势需要的文件115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保持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发展的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