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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会讲话

安监局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会讲话

同志们:

刚才调度中心同祥同志通报了安全生产情况,重庆、四川局做了会议发言。国庆节期间,各级安全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广大安监人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一"期间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5号)要求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坚持做好节日值班,深入现场开展监察执法、督促企业排查隐患,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此我向同志们表示感谢!

下面,我就国庆节期间河南、新疆和四川发生的三起煤矿特大事故再做一个简要的分析通报。9月26日的视频会上,毅中同志对10月份的工作进行了全面的部署,我结合国庆节期间全国煤矿发生事故的情况,就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显政同志还要作重要讲话,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事故的简要分析

国庆节期间,河南省*煤业集团公司二矿、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亚吐尔乡煤矿、四川省广能集团公司龙滩煤矿先后发生三起特大以上事故,目前已确定64人死亡,还有12人下落不明,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抢救,查明原因,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别要做好煤矿等重点企业、行业和节假日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10月3日,河南省*煤业集团公司二矿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受伤(1人重伤)、34人遇难。初步分析认定事故发生在该矿的单体液压支柱与Π型钢梁支护放顶煤的回采工作面,该工作面处于初次放顶期间,由开切眼往前推进了4米,顶煤没有充分冒落,采空区上部形成较大空间,积聚大量瓦斯,现场作业人员在进行顶煤预裂爆破时违章放炮,引起采空区瓦斯爆炸。

10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亚吐尔乡煤矿1号井发生的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受伤,14人死亡。初步分析爆炸发生在仓储工作面。该工作面通风立眼没有贯通,造成通风不畅,瓦斯积聚,同时工作面存在违章放炮和电煤钻设备失爆的问题。

10月4日,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所属广能集团龙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已发现16人遇难,仍有1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国有重点基建矿井,设计能力55万吨/年。据现场初步分析是上山掘进工作面揭穿导水断层、溶洞等含水构造造成透水。10月6日当地普降暴雨,7日7时30分井下又发现第二次透水,为确保抢救安全,在进一步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后正在积极抢救。

这三起特大事故的发生,再次反映出在煤矿安全生产上存在的一些严重漏洞和问题。一是有些企业对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办《紧急通知》仍然停留在表面的学习上,没有将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精神贯彻落实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中,没有形成完善的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二是"一通三防"的规章制度不落实。新疆阿克苏地区亚吐尔乡煤矿在工作面没有形成正常的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就组织工作面生产,*二矿没有落实工作面"一炮三检"的制度。三是违章放炮的问题严重。河南*二矿发生事故的工作面规定预裂爆破的炮眼距切顶线不小于1.4米,垂直顶板布置。但现场实际炮眼距切顶线仅0.4~0.5米,而且向老空方向斜40~50度,最小抵抗线明显小于规程规定的0.5米。新疆阿克苏地区亚吐尔乡煤矿的工作面发现炮眼不封炮泥就放炮。四是忽视矿井防治水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水文情况的预测预报和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规定,四川广能集团龙滩煤矿发生的透水事故再一次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五是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新疆阿克苏地区亚吐尔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1-9月份就生产7.4万吨。河南*二矿发生事故的工作面现场多单位多工种交叉作业,劳动组织不合理造成了事故的扩大。为此,希望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上述问题要高度重视,加强重点监察,严肃查处,推进工作。

二、10月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重点

根据以上事故的特点,按照总局党组的安排,10月份煤矿安全国家监察要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组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法律武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学好两个文件。要继续组织好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的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并贯彻到监察执法的全过程。要根据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及总局颁布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配套细则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充实监察执法内容、改进监察执法的方式方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将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精神落实到监察执法的全过程。

二是突出监察执法的重点。要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受水害威胁矿井等灾害严重矿井的监察;要重点开展对煤矿企业贯彻两个文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制度和是否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监察,要按照《特别规定》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对安全设施未通过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准施工,安全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同时,要加强对基建施工安全的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章等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要坚决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顿,并对建设和施工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推进企业建立事故预防责任制。要通过严格监察执法,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特别规定》建立和落实事故预防责任制度,督促企业将《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分解落实到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者的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同时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建立运行和考核机制,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环节和每一个工作岗位,形成完善的煤矿隐患治理责任体系。要严格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推进企业加强现场管理,科学劳动组织管理,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落实事故预防工作。

(二)强化监察,打好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打好两个攻坚战,是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好相关的工作,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一是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积极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瓦斯治理督导工作,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督导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做好下阶段的工作。同时,要将煤矿企业落实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下达的隐患整改意见,作为安全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监察执法,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煤矿企业落实隐患整改的措施。

二是推进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和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要加强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监督检查。目前尚有内蒙古、广东、贵州和青海四省区未按要求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湖南、陕西、河南、江苏、浙江和福建未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省局要积极监督协调有关部门,抓紧上报通风能力核定结果;对不按要求组织通风能力核定的,要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监察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根据矿井能力核定结果,坚决遏制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矿井坚决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要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做好煤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建设工作,目前进展缓慢的甘肃、云南、江西,以及年底完成难度较大的四川、贵州、湖南要加大联网建设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企业内的联网,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以县为单位联网目标的实现。

三是要根据国办《紧急通知》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要求,督促各地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截止目前,河北的工作方案尚在报批中,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做好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督促尽快印发实施。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隐患排查和停产整顿工作;对在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同时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控制火工品供应及限制供电,并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停产整顿矿井名单;年底前经整顿仍不合格的,要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再具备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0月底、11月初,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一次督查,由总局党组成员带队,对重点省(区、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检查,请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作好相关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对煤矿三项培训的监察职责。安全培训是预防事故的重要环节,《特别规定》把其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加以具体规范,为我们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用好这个武器努力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一是要落实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监察的责任。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评估认证及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要向社会公开三项培训的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公开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以及承担的培训业务。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颁证。

二是要把煤矿三项培训工作纳入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监察人员每次下矿监察,都要检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的,要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罚。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专项监察,要对专项监察结果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将煤矿安全培训的监察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对培训中介机构开展三项培训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通过监察执法,及时掌握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要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对三项岗位人员在任职和上岗之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要监督落实培训计划,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开展三项培训情况的监察,对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时间、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培训质量不高、不按照规定开展教学的培训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培训资格。

(四)加大煤矿特大事故调查结案进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一是要加快事故调查结案进度。今年1月至9月,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33起,在已到结案期的20起中,截止9月底尚有10起未结案,其中山西2起、贵州2起、内蒙古、福建、河南、湖南、四川和陕西各1起。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按期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凡是8月31日前发生的煤矿特大事故,各单位要在10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局批复。二是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按照《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人,并监督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督促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三是要按照《紧急通知》和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总局《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问题,并配合做好近期四部门组织的督查工作;在事故查处工作中,要注意发现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对为煤矿违法生产、非法开采提供保护伞的,以及未按规定从煤矿撤资的公职人员,要提请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惩处。四是做好新闻舆论监督,对煤矿重特大事故的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要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同志们,党的*届五中全会即将结束,我们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党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好*届五中全会精神传达学习贯彻,并以五中全会精神指导两个重要文件的贯彻、推动两个攻坚战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