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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加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通知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建设项目不断增多,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近年来相应增加,但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做到与时俱进。为进一步加强宜居建设,提升新城市形象,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果,奠定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基础,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以及《新侗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配合,确保联抓共管

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部门协作,逐步形成县城区建筑垃圾一体化管理。

(一)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严格按要求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加强对渣土专业运输公司的规范管理,逐步建立有序的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加大对建筑工地及运输车辆的巡查力度,对未按程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及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及个人严管重罚;对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路面要及时处置,确保道路干净卫生。

(二)县建设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应要求业主提供《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督促业主将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垃圾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运输;抓好建筑工地的进出口道路的硬化、冲洗平台和沉泥池的修建、高压水枪的配备、工地道路保洁人员的配备和进出车辆的冲洗5项保洁防污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三)县房产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证时,对违背《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之行为,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入“绿色通道”,不得享受有关优惠。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四)县国土资源局在划拨供地或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时,应告知用地方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五)县交通局应加大对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和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进行查处,对未办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驾驶员要进行重罚。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六)县交警部门要加大对无牌无照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七)县公路局要加大查处超限行为力度,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八)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业主到县渣土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配合县渣土管理部门督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项目的建筑垃圾、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发包给具有资质的运输公司;协调本乡(镇)县城规划区内建设方、施工方配合渣土管理部门搞好工地源头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业主方、施工方、运输方按县渣土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垃圾管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九)县物价局要对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进行调查,及时核定专营公司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价格,并进行价格调查。

二、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工作责任

建设、房产、国土、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城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执法行为,明确工作责任,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宣传力度,认真处理好工作合作的关系,维护好建筑垃圾管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对随意减免处置费、不按建筑垃圾管理流程操作和不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控的,将追究相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联席机制,加强信息反馈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信息共享的同时,要提高部门间协同作战的效率。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针对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信息反馈及讨论解决办法,促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四、强化工作考核,实行责任追究

成立督查落实考核领导小组,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城管、建设、国土等部门参与,每半年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巡回检查,协调相关事宜,追究相应责任,凡未落实本单位相关职能的,未按照县渣土管理部门协办通知书办理的,被查处一次扣目标管理2分。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明确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及时规范执行。凡故意刁难,不配合,不按工作流程操作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一把手的责任,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进行行政问责。对认真履行职责,建筑垃圾管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