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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审判理论创新审判

研究审判理论创新审判

*年11月25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成立。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件喜事,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件喜事,对于繁荣我国审判理论研究,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发展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也标志着我国审判工作的理论研究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笔者认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离不开审判理论的支撑,保证审判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同样离不开审判理论的支撑。所以,共和国的各级法院和从事审判工作的各级法官必须重视审判理论的研究,因为,身为审判工作的实践者和审判理论的创造者,自己不研究自身本职工作的理论问题,光靠法学家、专家、学者指路,既不光彩,也是极大的浪费。

审判理论的研究工作,就目前全国的现状看,给笔者一个“上重下轻”的感觉。级别越高的法院越重视,级别越低的法院越马虎,最差的恐怕要数基层法院,其中又尤以边穷地区基层法院为最差。最高法院沈德咏副院长曾在*年11月12日全国法院调研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一组数字:目前全国32个高级法院全部设立了研究室,达到100%;369个中级法院设立了研究室,约占90%;全国有1393个基层法院设立了研究室,约占45%。从这些数据看,既然专职的审判理论研究机构在设置上反映了“上重下轻”,那么基层法院的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可窥其一般。专职的研究机构尚且不足半数,其他担任繁重审判工作的法官们从事审判理论的研究状况就不言而喻了。

分析目前基层法院调研队伍的现状及审判理论研究落后的原因,一方面基于案多人少的现实,领导不得不把精力集中在案件突击上,另一方面,基层法院从来只重视办案,不重视理论研究,而且理由似乎充分:基层法院法官理论基层差,人才奇缺,法官都怕到研究室工作;反正上级法院有指导下级法院的职责,基层法院遇到弄不懂的问题只管请示上级法院好了。如此这般,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基层法院审判理论建设不落后才怪。

基于上列原因,笔者就法院系统审判理论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审判理论研究方面的专题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法官深刻认识理论的重大意义,明确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重要作用。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王胜明同志说得好:“怎么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法律规定?一靠法学基础,二靠道德水准,三靠生活阅历。法学基础愈扎实,道德水准愈高,生活经历愈丰富,对法律的理解愈全面准确,就能把握法律的精髓。”如果我们的法官在丰富的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又具有扎实的审判理论功底,那法院的审判工作将有更大的发展。

第二、应当在全国各个基层法院尽快落实理论研究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凸显的纠纷特点,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复杂案件不断涌现,基层法院急需配备较强的审判调研队伍。一个百十来人的基层法院至少应有专职调研人员3—5名,可以在现有审判队伍中挖潜,也可以请求上级法院下派骨干指导审判研究工作。研究室的工作方向应当定位于审判理论研究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各类审判和执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疑难复杂问题,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

第三、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理论建设的指导帮助,根据辖区审判情况,有计划地适时组织审判调研队伍的培训,既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辖区的审判工作;开展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经验总结交流,定期评选辖区审判理论研究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推广先进经验,激发广大法官的理论研究热情和改革创新精神;有条件的还可以组织异地学习访问,取他山之石以攻玉,拓展理论研究视野,改进和推动审判理论建设,促进各项审判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