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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通知

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活动的通知》(政办号)精神,为“奶业大”保驾护航,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乳制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我决定在监管部门和各类乳制品企业中开展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全完善乳制品质量安全长效工作机制,严格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有效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承诺内容

(一)监管部门

建立乳制品监管承诺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定人包片、责任到人,严厉打击各类生产、经营、使用问题乳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抓好“两培训、一监管”,对执法人员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对从业人员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常识、生产加工常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以及生产规程和生产标准等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执法监督、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自律。提高服务意识,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受理查处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绝不徇私情。

(二)乳制品企业

奶牛养殖基地(户)、奶站。按照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奶牛、生鲜乳运输车辆持证经营,建立奶牛养殖档案,规范管理。不使用问题乳粉饲养奶牛,不藏匿问题乳粉,定期对奶牛进行强制免疫。保证挤奶设施的卫生安全,严格按规定操作程序挤奶。不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牛产生的生鲜乳,生鲜乳冷藏贮存,不销售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实施从原料收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销售运输全过程的严格管理。建立原料乳粉(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料乳粉(生鲜乳)的每批检验合格后,才能在生产中使用,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原料乳粉(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不从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严格按工艺流程组织生产,不生产、不添加、不藏匿问题乳粉。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进行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存样品,如实做好销售记录。

乳制品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保证所销售的乳制品质量安全。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乳制品运输、贮存、销售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不销售问题乳制品。

餐饮服务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原料采购查验制度,不购进、不销售无产品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不使用问题乳粉和问题生鲜乳加工食品。不销售过期、变质的乳制品。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域服务中心要按照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活动,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

(二)各监督部门要根据承诺内容,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加大乳制品市场监管力度,全面提升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各类乳制品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制度,积极承诺践诺,并建立承诺践诺的制度和措施,履行社会责任,保证生产经营的乳制品质量安全。

(四)内各新闻媒体要强化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加大对承诺践诺的新闻监督,为开展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公开承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