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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通告

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通告

为加强我县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繁衍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遏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猎捕、杀害、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我县境内的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严禁毁坏、非法采挖、采集、无证收购、出售、经营、加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

二、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利用管理。凡收购、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凭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三、严格保护天然阔叶林,除依法允许利用薪炭林、造林炼山剩余物、林木采伐剩余物、制材剩余物烧制木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其他森林植被烧制木炭。

四、严格保护城边、路边、水边的森林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擅自毁林开垦、毁防护林改种经济林等其他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

五、加强林区、市场的综合管理,林业、工商、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林区、集贸市场、集镇市场、宾馆饭店、饮食摊点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猎捕、倒卖、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拒食野生动物,广大人民群众也要自觉拒食野生动物,要改变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习惯,形成良好的饮食文明新时尚。

七、对违反相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由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拒绝或者以暴力抗拒野生动植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社会各界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对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