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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和招商项目开发考评通知

项目资金和招商项目开发考评通知

根据《中共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大县年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字号)和《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县年招商项目开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府字号)精神,为全面准确掌握全县年争取项目资金和招商项目开发工作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年争取项目资金和招商项目开发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1、争取项目资金工作

有争取项目资金工作任务重点责任单位或非重点责任单位(争取的单个项目非普惠制项目资金总额符合<大县年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方案>中奖励范围的项目)

2、招商项目开发工作

有招商项目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

二、考评时间

年元月5日至元月10日,时间6天。

三、考评内容

1、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评。

2、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考评。

四、考评方式

由县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评小组对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进行考评,县项目开发考评小组对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进行考评,采取单位自查申报,集中审核、考评的办法进行。

1、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评

(1)成立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评小组,组长由县监察局局长同志担任,成员从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评。

(2)争取项目资金考评工作的认定参照字号文件执行。

2、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考评

(1)成立招商项目开发考评小组,组长由县监察局局长同志担任,成员从县监察局、县商务局、县项目办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考评。

(2)招商项目开发的认定参照府办字号文件执行。

3、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和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考评资料截止时间为年12月31日。

五、考评要求

1、提交相关材料

(1)争取项目资金工作:

①争取项目资金工作年度总结;

②年争取项目资金工作考核表(附1);

③年争资金考核明细表(附2);

④通过发改、财政口下达的争取资金凭上级有关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和财政资金文件予以认定;直接进入项目实施单位账户的争取资金,凭有明确用途的银行进账单和资金文件予以认定;上级无偿下拨的非办公用装备物资和上级资金配发的实物,凭上级部门下拨物资、装备的有效文件(包括数量、单位、金额)和到达本单位有效凭证予以认定;县外慈善机构、民间团体及个人捐助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的资金,凭捐赠协议和有明确用途的银行进账单予以认定。

⑤涉及资金分割的项目应提交争资金分割协议(附3),明确双方资金分割数额。分割单位必须是业务相关的项目单位,项目非申报单位(指提供争资数据材料,并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割资金比例不得超过50%。

(2)招商项目开发工作:

①年招商项目开发工作考核表(附4);

②年招商项目开发考核明细表(附5);

③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一式二份);

④实施2-年开发的招商项目在年实施成功的,应提交项目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审批文件(一式二份)。

3、上述材料要求于年元月4日上午12点前报县项目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