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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考核方案

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考核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通知》(府厅字号)文件精神,我县内良乡、河洞乡、吉村镇、浮江乡(各乡镇五河源头保护村见附表)被纳入了五河源头保护区范围,保护区范围面积为551.66平方公里。为深入贯彻落实府厅字[]36号文件精神,全力实施生态立县、绿色发展战略,推进我县生态环境建设,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建立“五河”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奖励机制,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章江源头水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监管能力;鼓励我县饮用水源头乡镇加强水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二、县城饮用水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来源及适应范围

(一)资金来源:从省政府下拨给我县的“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中划拨。

(二)适应范围:用于县环保局和省政府《关于设立“五河一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的通知》(府厅字号)文件中划定的河洞乡、内良乡、吉村镇、浮江乡四个乡镇解决饮用水源头的水质保护工作经费。

(三)奖励金额:经考核后,分别对县城饮用水源头保护区的河洞乡、内良乡、吉村镇、浮江乡每个乡镇按最高叁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五河”源头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奖励资金使用划拔程序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环保、监察、财政、水利等部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时段为年元月1日至年12月31日,按照设定的考核内容对县城饮用水源头保护区的河洞乡、内良乡、吉村镇、浮江乡进行年度考核,由考核领导小组于2012年1月31日前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被考核的乡镇实施奖励。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得分90(含)分以上的为优秀,全额拨付奖励资金,得分在80(含)-90分之间者为良,拨付80%的奖励资金,得分70(含)-80分之间的为一般,拨付60%的奖励资金,得分70分以下的为差,不予奖励。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作(10分)。做到纳入党政议事日程,至少每月排查一次,同时有组织机构、专管人员、工作计划和总结,缺少一项扣2分。

(二)突发污染事件(事故)处置工作(20分)。积极妥善处理好辖区内突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对突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如未及时上报的,经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每次扣5分,如未及时处理好,每次扣10分。

(三)项目(企业)建设监管工作(20分)。辖区内违法新建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企业)或新增排污口的,每次(个)扣5分;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取缔的,每次(个)扣10分。

(四)确保水质达标工作(20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辖区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达到Ⅱ类水质标准、一般水域水质达到Ⅲ类水质以上标准,如超标每次扣5分。

(五)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10分)。能认真按照清洁工程要求积极为农户配齐保洁桶,有专职保洁员,做到辖区内的垃圾及时分类、清运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每少一项扣2分。

(六)环境保护信访调处工作(20分)。认真妥善处置好辖区内的水环境保护信访事件,如辖区内出现一起赴县上访事件未及时报告和调处的扣4分;出现一起赴市上访事件未及时报告和调处的扣6分;出现一起赴省上访事件未及时报告和调处的扣8分;出现一起赴京上访事件未及时报告和调处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