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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防雷减灾的通知

气象局防雷减灾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5•12”特大地震造成我县各类建(构)筑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各类防雷装置(设施)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雷雨季节即将来临,为了尽量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地震灾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府办函〔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防雷减灾工作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机遇,完善防雷减灾装置(设施),及时整治雷电安全隐患,确保雷雨季节防雷安全。

二、切实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震后的各类防雷装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和隐患排查,及时排除各类防雷装置(设施)的安全隐患,共同做好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做好本辖区防雷减灾工作。县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天气的预警预报,依法履行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加大指导力度,严格各类灾后重建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牵头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主动与县规划和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协作机制,联合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雷电安全隐患。县规划和建设部门要按规定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从源头上消除防雷安全隐患,做到防雷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防雷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县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许可范围,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行业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特别是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要督促其安装和定期检测到位。

三、认真落实防雷减灾措施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装置(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减灾措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存储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播电视、移动通讯基站、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设施、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等设施设备及学校、医院、宾馆、景区等人口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必须按照相关专业规范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执行防雷设施日常维护和年度检测主动申报制度,对发现的雷电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防雷装置(设施)和防雷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维修加固房屋的防雷装置(设施)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主动接受县防雷中心的监督,未经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防雷装置(设施)竣工后必须经防雷机构的检测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强化防雷宣传和应急处置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防雷科普知识的宣传,特别要加强对临时安置点防雷知识的宣传,针对集中安置点和安置房的防雷特点,积极为受灾群众提供相关科普宣传资料,制作防雷宣传挂图,在集中安置点*泛张贴宣传。县气象部门要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活动板房建设区域的具体情况,做好过渡安置点活动板房防雷装置的技术指导和检测工作。要进一步加强雷电灾害的应急管理,一旦有重大雷电灾害发生,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告,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