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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管理监察通知

城建管理监察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2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范围和执法依据,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把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城建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城建管理监察队伍是对城市的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等实行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应当作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编制。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由城市的建委或管委、市容委统一归口管理,设立总队或大队。大中城市的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管理监察中队或分队,在业务上受总队或大队的指导,或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二、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贯彻实施,应当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现有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已经承担了规划行政执法任务的,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管理,充实力量,提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其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活动的作用;尚未建立城市规划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要从各地实际需要出发,尽快建立规划管理监察中队或分队,使规划管理监察队伍相对固定和专业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它的领导和管理,使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和科学管理的轨道。

三、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工作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相一致,具体工作范围可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建管理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作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

四、城建管理监察队伍必须依法行政,其执法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城市建设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对现行的执法依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于城建管理监察队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禁止和纠正。

五、城建管理监察人员要牢固地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的程序,与*、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密切配合,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既要注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又要防止因提担心当被告而放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六、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等专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队伍的学法、守法、执法的培训和教育工作。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专业知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精通法律、熟悉业务,具有较强的行政执法能力。要重视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为搞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