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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通告

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通告

为促进我市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通用语言是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

通用文字是指以《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的规范汉字。

二、市政府成立*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三、国家机关、新闻媒体单位、学校以及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单位应当确定一名领导负责语言文字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使用普通话。凡在规定时间(市直和琅琊区、南谯区*6年6月底前,其他县、市*6年12月底前)不能用普通话进行公务活动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普通话培训。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学校应当使用普通话教学。市直学校在*5年底前,各县、市、区学校在*6年12月底前要做到使用普通话教学。

六、广播、电视以及音像出版单位应当重视普通话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电台、电视台除地方曲艺节目外,应坚持用普通话播音。节目主持人、播音员、影视话剧演员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七、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商业、金融、文化、医药、邮电、铁路、交通、旅游等主要公共服务窗口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并自觉接受普通话的培训和考核。

八、使用汉语拼音要以普通话为标准音,以《汉语拼音方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拼写和注音标准。

九、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推行规范汉字。下列用字均属于不规范用字:

(一)被简化的繁体字;

(二)被宣布废止的简化字;

(三)被淘汰的异体字;

(四)被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

(五)被淘汰的旧体字形及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化字。

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名牌、印章、公文、书状、票证、各类宣传品等用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近期内更正的不规范用字牌匾,可先制作一块以规范用字书写的小型副牌,挂在醒目位置,以便公众辨认。

十一、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会议等用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二、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十三、广播、电视、音像出版以及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系统所用汉字,应当符合法定规范和标准。

十四、报纸、期刊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经使用繁体字做刊头、封面及内文的,应于*6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纠正。

十五、商标、商品包装、广告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经注册的繁体字商标,一直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包装等,其繁体字可以保留;新注册的商标按国家商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要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

十六、自然地理实体、行政区域、地名、专业部门名称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要使用规范汉字。

十七、汉字书写行款,横行为从左至右、由上向下书写,竖行为由上向下、由右向左书写。出版物上的数字用法,按照国家《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十八、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通用语言文字社会应用不规范现象。

十九、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应加强对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公民对不按照法定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